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参考流程)
办理申请户口迁移的办理流程

办理申请户口迁移的办理流程户口迁移是指公民从一个城市或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城市或地区,并将户籍由原籍地迁移到目的地的行为。
户口迁移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般适用于户口迁移的办理流程,供参考。
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户口迁移的第一步是填写申请表格。
这些表格通常可以在目的地的户籍管理部门、社区办公室或网上获取。
在填写表格时,请确保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迁移原因。
2. 准备相关材料除了申请表格,您还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
常见的材料包括:- 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迁移原因的证明文件,如工作调动证明、学校录取通知书等;- 原居住地社区出具的迁移证明。
请确保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齐全,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
3. 提交申请完成申请表格和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您需要亲自前往目的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或社区办公室递交申请。
在此过程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到达办事处后,请先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并提交申请表格及其他材料;- 工作人员可能会检查您的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信息;- 请耐心等待工作人员办理手续。
4. 办理迁移手续一旦您的申请被受理,户籍管理部门或社区办公室将开始办理您的户口迁移手续。
具体流程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核对您的申请材料并录入系统;- 检查是否有其他未完成的手续或问题;- 确认目的地是否接受您的户口迁入;-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发放相关证件。
5. 配合后续操作在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完成后,您可能需要配合一些后续操作,以确保顺利居住和生活:- 到新居所辖区的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或更新现有身份证;- 及时向目的地社区办公室登记个人信息,如联系方式、职业等;- 更新就业单位、学校等相关信息;- 了解并履行目的地社区的居民义务和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户口迁移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申请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或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或社区办公室。
及时了解迁移政策的变化,确保办理手续的顺利进行。
身份证和户籍等证明材料办理程序流程图在校师生及家属二代身份证办理流程图

身份证和户籍等证明材料办理程序流程图一、在校师生及家属二代身份证办理流程图 照片,条形码、工作证(子女需借出户口底页) 携带照片、条形码、学生证 携带照片、条形码、户口本注:1、二代证办理需要采取指纹,不可以代办及代领,必须本人去办理及领取。
2、派出所要求,个人首次办证需持户口本或底页到校保卫处办公室开取办证证明。
3、校保卫处户籍室电话:保卫处办公室电话:4、蛟桥派出所地址:色小院内电话:二、在校师生及家属办理港澳通行证流程图注,报备的教职工需人事处领取准予出入境表格后再按程序办理校保卫处户籍室电话: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处电话:地址:财大本部向前走过立交桥向经开区方向三、在校师生户籍证明开取流程图在校学生:学生证,身份证一寸照片一张1、校保卫处户籍室电话:2、蛟桥派出所地址:色小院内电话: 教职工:工作证,身份证一寸照片一张四、校内师生未婚证明办理流程图在校师生持身份证原件前往校保卫处户籍室借出户口底页蛟桥镇政府办理校保卫处户籍室电话:蛟桥镇政府地址:乘坐211即可到达移户口流程图六、往届生迁五、退学学生户口迁移流程图校保卫处户籍室电话:蛟桥派出所地址:色小院内电话:校保卫处户籍室电话:蛟桥派出所地址:色小院内电话:七、户口迁移证改签换证流程图改签工作单位户口迁移证原件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所属派出所准予迁入证明或报到证原件校保卫处户籍室电话:蛟桥派出所地址:色小院内电话:八、教职工及家属户籍相关流程图回原籍 户口迁移证原件 本人身份证原件 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注:1、新生入学由军训期间统一通知安排收取录取通知书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2、毕业生六月份由招就办提供毕业去向信息交予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证,统一发放到各学生。
新生儿户口办理流程是什么

新生儿户口办理流程是什么
新生儿的户口办理流程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办理出生登记证明:
1.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0天内,父母前往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民户口管理部门办理出生登记。
3.填写《出生登记申报表》:包括父母个人信息、新生儿个人信息、出生地等。
4.提供新生儿照片:一寸白底照片,要求五官清晰,免冠不戴耳环。
三、办理户口迁移:
1.如果新生儿户口需要迁移到父母的户籍所在地,需要前往派出所或居民户口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填写《户籍登记申请表》:包括新生儿个人信息、迁入地等。
4.迁户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审批,确认无误后核发户口迁移证明。
5.办理迁户手续:凭户口迁移证明和相关材料前往迁入地的派出所或居民户口管理部门办理迁户手续。
四、办理社保和医保等相关手续:
1.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办理新生儿的社保或医保等相关手续,包括添加新生儿信息、缴纳相关费用等。
五、其他事项:
1.办理新生儿的护照等出国、出境手续,如需要的话。
2.办理新生儿的残疾儿童证等相关手续,如有需要的话。
在办理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2.办理户口迁移时,要了解目标迁入地的相关政策规定,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和申请表格。
3.办理社保和医保等手续时,要提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以确保按时缴纳并享受相关福利。
办理户籍迁移流程

办理户籍迁移流程户籍迁移是指个人或家庭将户口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
户籍迁移可以因各种原因而进行,例如工作调动、学习、婚姻迁移等。
下面将为您介绍办理户籍迁移的具体流程。
一、了解相关政策与法规在开始办理户籍迁移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相关政策与法规,以确保您符合迁移的条件和要求。
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建议咨询当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详细了解迁移政策。
二、申请材料准备在准备户籍迁移申请材料时,您可能需要准备以下文件:1. 《户籍迁移申请表》:根据当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要求填写。
2. 身份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
3. 迁移原因证明材料:如果您是因工作调动、学习或婚姻迁移而办理户籍迁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聘用合同、录取通知书、结婚证等。
4. 户籍迁移目的地证明材料:如果您搬迁到其他城市或地区,需要提供目的地的居住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合同等文件。
5. 其他补充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文件,例如社保证明、儿童入学证明等。
三、申请提交与审核在准备好所需材料后,将其递交给当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将对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通常会进行下一步的审批流程。
四、迁移审批与证明发放一般情况下,户籍迁移审批的流程较为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才能获得迁移证明。
在审批过程中,您可能需要前往相关部门进行面谈或提供补充材料。
一旦审批通过,您将获得户籍迁移证明。
五、办理相关手续在获得户籍迁移证明后,您需要办理一些相关手续,以完成户籍迁移。
具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1. 办理身份证相关手续:如果您的迁移地与原籍地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需要前往当地公安局办理新的身份证。
2. 更新户口簿:将户口簿迁至迁移地,或申请新的户口簿。
3. 办理社保转移:如需将原来的社保关系转移到迁移地,需前往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4. 办理教育相关手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入学,需要前往当地教育局或学校申请入学手续。
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参考流程)

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参考流程)一、出生登记(二)材料清单。
1.出生登记户口。
(1)申请人书面申请;(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公安派出所登记新生儿户口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为准。
对申请人提出以申请内容进行登记的,申请人需先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变更、更正换发新证后,办理出生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落户。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监护人或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婴儿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父母双方均无抚养和监护能力或父母双方均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随其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提供申请人系婴儿监护人的法律文书。
2.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1)收养人书面申请;(2)弃婴《收养登记证》;(3)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收养人可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特殊情形。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上海市个人落户流程

上海市个人落户流程
一、预约办理
1.1在上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预约办理个人落户。
二、准备材料
2.2准备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3准备本人的结婚证(已婚者)或离婚证(离婚者)原件和复印件。
2.4准备本人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5准备本人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交申请
3.1按照预约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个人落户手续。
3.2在办理窗口提交个人所需的材料。
3.3填写《个人落户申请表》并签字。
四、现场审批
4.1工作人员核对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4.2如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则进行现场审批。
4.3如材料有缺漏或不符合规定,则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重新提交
材料。
五、领取证件
5.1如个人落户申请审批通过,申请人需要按要求办理相应的登记和
领证手续。
5.3落户申请办理完成后,把新户口迁移证明交回给原户籍地派出所,并注销原户口。
六、注意事项
6.1个人落户需要本人亲自前往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3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将面临法律责任。
6.5办理期间需耐心等待,可能需要排队等待审批。
安徽省新生儿户口办理流程

安徽省新生儿户口办理流程当宝宝呱呱坠地,给家庭带来无尽喜悦的同时,及时为宝宝办理户口也是至关重要的事情。
在安徽省,新生儿户口办理有着明确的流程和规定,以下就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这包括:1、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这是宝宝来到这个世界的重要证明,一般由宝宝出生的医院出具。
2、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结婚证。
准备好这些材料后,接下来就可以选择办理方式了。
办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线下办理,另一种是线上办理。
线下办理的话,父母可以前往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到达派出所后,向工作人员说明来意,提交准备好的材料。
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会为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
整个过程通常比较快捷,如果材料齐全,当场就可以完成办理。
线上办理则更加便捷。
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者“皖事通”APP 进行申请。
在相关页面按照提示填写信息、上传材料。
公安机关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新生儿的户口就办理完成了。
在办理过程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比如,《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要确保准确无误,包括新生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等。
如果发现有误,需要及时联系医院进行更正。
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也要保证在有效期内,如果已经过期,需要先办理换证手续。
另外,对于非婚生育的新生儿,如果要随父落户,还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还有,如果父母民族成分不同,新生儿登记民族成分需要经父母协商一致,并在申请书中共同签字确认。
办理新生儿户口的时间也有一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办理。
如果超过一个月未办理,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说明材料,增加办理的复杂度。
办理新生儿户口是一项重要的事情,它关系到宝宝今后的入学、医疗、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
所以,父母们一定要认真对待,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及时为宝宝办理好户口,为宝宝的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分局(公安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分局(公安局),市局机关各单位: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的分工要求,经过征求各分局(公安局)及市局机关各单位意见,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达到各级户政部门,并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如发现有关问题,及时报市局治安支队。
佛山市公安局2016年5月25日-1-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要求,统一、规范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结合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60号)精神及相关户籍政策文件,特制定以下户籍管理实施细则:一、政策衔接与适用1、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2016年5月31日(含当日)前受理的相关业务按原有的户籍管理政策和程序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包含了高明、三水区试行的放宽户籍政策,因此高明、三水区试行的政策从2016年6月1日起不再继续试行。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参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对于相关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请示上一级户政管理部门。
二、继续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延续实行我市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的“户别”栏一律填写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根据-2-《关于修订公安机关人口统计报表的通知》(公办〔2015〕53号)要求,人口统计按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属性统计为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对于外省迁入人员,需登记迁入前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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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参考流程)一、出生登记(二)材料清单。
1.出生登记户口。
(1)申请人书面申请;(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公安派出所登记新生儿户口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为准。
对申请人提出以申请内容进行登记的,申请人需先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变更、更正换发新证后,办理出生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落户。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监护人或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婴儿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父母双方均无抚养和监护能力或父母双方均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随其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提供申请人系婴儿监护人的法律文书。
2.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1)收养人书面申请;(2)弃婴《收养登记证》;(3)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收养人可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特殊情形。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确实无法核实或核实后认为事实不清的,公安派出所建立《疑难户口登记簿》,社区民警如实填写核实情况,公安机关对其血样提取网上比对,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死亡(失踪)注销(二)材料清单。
1.申请人申请及《居民身份证》;2.注销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注销人《火化证》(未纳入火化区范围内人员正常死亡的由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或《死亡医学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生效判决书。
三、迁出(入伍、出国<境>)注销(一)办理流程。
(二)材料清单。
1.申请人书面申请;2.迁出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准予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报到证》或就业协议;入伍注销户口凭《居民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军官证》或《士官证》或《士兵证》或部队军人身份信息核查登记表;出国(境)的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等)。
参军、现役军人未申请注销户口的,派出所根据武装部参军人员名单,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直接予以注销户口,不出具《户口迁移证》;出国(境)注销户口出具注销户口及收缴居民身份证的证明,其他迁出注销的出具《户口迁移证》。
四、户口迁入(一)办理流程。
1.省内迁入2.省外迁入五、申请人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二)材料清单。
1.夫妻投靠。
(1)申请人书面申请;(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单独立户子女投靠父母。
(1)申请人书面申请;(2)父母和子女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关系证明材料。
3.父母投靠子女。
(1)申请人书面申请;(2)父母和子女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关系证明材料。
被投靠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应为户主。
4.购买商品房。
(1)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房产证明。
户主应由房屋产权人或其配偶担任,产权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随迁。
购买二手房的,原住户应当将户口迁出。
原住户拒不迁出而房屋产权所有人要求将户口迁入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可持《房屋产权证》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移户口,经公安机关调解原住户仍不愿迁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凭调查材料,将原住户整户迁至派出所集体户口,并通知原住户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5.工作调动。
(1)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文件(调令);(3)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证明。
申请人居住在自购商品房的,按购买商品房申请迁移户口程序办理;居住在单位提供的集体住房的,落在单位的集体户;居住在租赁房屋内的,按租赁房屋程序办理。
6.务工、经商。
(1)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用工单位或申请人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3)申请人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劳动合同》。
申请人居住在自购商品房的,按购买商品房申请迁移户口程序办理;居住在单位提供的集体住房的,落在单位的集体户;居住在租赁房屋内的,按租赁房屋程序办理。
7.学生毕业或退学回原籍。
(1)申请人书面申请;(2)入户人《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3)入户人《毕业证》或退学证明。
8.学生毕业就业。
(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3)申请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或招聘文件,且合同或协议期限在一年以上;(4)就业单位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证明)。
9.军人退伍回原籍。
(1)申请人书面申请;(2)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3)军人居民身份证编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10.军人转业安置。
(1)申请人书面申请;(2)安置办、军转办的入户《介绍信》或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招聘文件;(3)军人居民身份证编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11.回国定居(含港澳台回大陆)。
(1)申请人书面申请;(2)《华侨回国定居证》或《加入(恢复)中国国籍通知书》或《来大陆定居证》或《来内地定居证》。
以上迁入业务,有随迁人员的同时提供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五、主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变更更正四、户籍派出所根据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情况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
(二)材料清单。
1.姓名变更、更正。
(1)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变更、更正人在10-18周岁之间的,申请需由申请人和变更、更正人共同签名,年满18周岁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2)申请人和变更、更正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变更、更正人在18周岁以下的,需由其父母共同申请,同时提供其父母的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4)变更、更正申请事由相关证明材料。
2.性别变更。
(1)申请人书面申请;(2)变更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我国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医学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3.性别更正。
(1)申请人书面申请;(2)更正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性别出错的相关证明材料。
4.出生日期更正。
(1)申请人书面申请;(2)更正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出生日期出错的产生原因相关证明材料;(4)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以下材料之一:<1>原始的出生登记材料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的病历档案;<2>公安机关签发的原始《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3>建立在登记户口之前的单位原始档案材料;<4>无法查找证明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由社区民警询问两名及以上其他旁证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盖派出所公章;<5>既无证明材料社区民警又无法调查核实的,由我国三级以上医院出具骨龄医学鉴定证明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或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证明。
干部出生日期的变更,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要求办理。
5.民族变更。
(1)申请人书面申请;(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变更人《贵州省民族成分变更审批表》或《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证明书》。
(六)民族更正。
(1)申请人书面申请;(2)更正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公安机关在登记户籍时存在过错或过失造成公民民族成分登记错误的情况说明;(4)更正人民族成分的以下材料之一:<1>原始的出生登记材料和父母的民族成分证明材料;<2>原始的迁出或迁入材料和父母的民族成分证明材料。
公民的民族与其父或母一致,提出申请的按民族变更程序办理。
六、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以外项目变更更正(二)材料清单。
(1)申请人书面申请;(2)变更、更正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申请变更更正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办理(二)材料清单。
(1)申请人《户口簿》;(2)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现场采集指纹、免费采集人像信息(可自行提供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标准数码相片),-11-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公民急需用证的,可同时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派出所民警受理后打印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凭申领登记表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按规定缴纳工本费领取临时身份证。
2016年4月5日起,贵州省户籍的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所属区(县)、跨区(县)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期、丢失、损坏需要换领、补领并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首次申领必须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可到省内异地受理窗口办理居民身份证(自申领人申办成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受理窗口领取居民身份证)。
八、说明“关系证明材料”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中与户主关系或贵州省级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曾登记的与户主关系、监护关系、DNA鉴定证明等。
证明材料除《出生医学证明》、《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注销户口通知书》等收原件外,其他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收取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丢失的,凭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存根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
“房产证明”是指《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
拥有房屋合法产权,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可以下列材料之一代替:1.购房合同与房屋不动产发票;2.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表);3.购房合同、交款收据、银行按揭贷款合同;4.购房合同、房屋它项产权证书;-12-5.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