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固体废物法律管理制度调查报告
德国固体废物法律管理制度调查报告

德国固体废物法律管理制度德国的固体废物管理水平位于世界前列。
德国废物管理政策的目标就是实现一种面向未来的、可持续的循环经济,其政策重心首先是资源保护,其次是尽可能有效地处理废物。
德国在废弃物管理方面坚持预防为主、产品责任制和合作原则,着眼于避免不必要的废弃物的产生。
一.德国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框价法律法规是德国成功推动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鼓励来自工商企业界的自愿承诺,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富有特色的废弃物管理体系。
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管理法》,要求关闭垃圾堆放厂,建立垃圾中心处理站,进行焚烧和填埋。
石油危机后,德国开始从垃圾焚烧中获取电能和热能。
到20世纪中后期,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德国在1986年颁布了新的废弃物管理法,试图解决垃圾的减量和再利用问题。
1991年德国通过了《包装条例》,这一条例原则上要求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对其产品包装进行全面负责,回收其产品包装,并再利用或再循环其中的有效部分。
条例实施的目标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消耗量,对包装多次重复使用,以及再循环那些实在无法避免的包装。
1992年又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
在主要领域的一系列实践后,1996年德国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
二.德国固体废物产生量及构成德国国土面积为357 021 km2,相当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面积大小,人口8 181万人,2000年产固体废物 4.05亿t ,其中生活垃圾为4 500万t,具体见图1图1 德国固体废物产生现状(2000年,单位:万t三.德国生活垃圾管理3.1 德国生活垃圾管理的分类及收集方式德国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系统建立在分类的基础上,德国垃圾分类系统从法律、法规到居民参与、具体实施,其完善程度都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
在欧盟对垃圾处置有纲领性的垃圾框架方针(75/442/EWG Abfallrahmenrichtlinie),在德国具体实施是以联邦循环经济和垃圾法(KrW-/AbfG)为基础,其垃圾处置原则同样为: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各州都有其针对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德国垃圾处理调研报告

德国垃圾处理调研报告德国垃圾处理调研报告在德国,垃圾处理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境问题。
德国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垃圾处理国家之一,其经验和成就也是其他国家可以借鉴的。
首先,德国在垃圾分类和回收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
根据德国法律,每个家庭都必须将垃圾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一般垃圾。
德国政府鼓励居民通过设立不同的垃圾箱来进行分类。
并且,垃圾收集车会定期收集这些分类好的垃圾,确保其得到正确的处理。
此外,德国有一流的回收设施,能够高效地对各种可回收物进行处理。
他们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垃圾得到充分回收和再利用。
其次,德国在能源回收方面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德国有许多垃圾焚烧厂,这些厂房能够将废弃物燃烧,产生热量和电力。
这种能源回收的方式不仅能够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还能够有效地处理废弃物。
德国政府还要求焚烧厂减少废气排放,并采取措施确保废气的净化处理。
这些垃圾焚烧厂使德国成为能源和环境方面的领导者之一。
第三,德国重视垃圾减少和再利用。
德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例如推广可持续包装、鼓励商品生产商使用环保材料等。
此外,德国也非常重视废弃物的再利用。
许多德国企业通过废弃物再生生产新产品,比如将废塑料再利用制造衣服、家具等。
这种循环经济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的产生和资源的浪费。
然而,德国的垃圾处理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垃圾处理的成本相对较高。
由于垃圾分类和回收工作的复杂性,以及高效焚烧厂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德国的垃圾处理费用较高。
其次,垃圾分类和回收工作需要德国居民的积极参与。
一些居民可能对分类和回收工作缺乏兴趣或意识,导致工作难以进行。
最后,垃圾处理政策和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需要统一和完善。
总结起来,德国在垃圾处理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垃圾分类、回收和能源回收系统被认为是世界领先的。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挑战需要克服。
其他国家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发展出适合自身国情的垃圾处理系统,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
德国废物管理立法的制度特色与启示

收稿日期:2007-03-20作者简介:徐伟敏,博士生,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和经济法学。
德国废物管理立法的制度特色与启示徐伟敏(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 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和废物排放引起环境退化与污染。
资源节约利用和有效的废物管理是循环经济的应有之意。
德国建立了以绿点计划为代表的较为完善的废物回收、循环利用系统,废物再生利用率居世界首位,积累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有益经验。
德国废物管理立法主要有以下制度特色和环境政策蕴涵:“与环境相协调”的环境政策导向,延伸生产者责任,政府与民间社会分工合作的废物管理体制,生产者责任组织的成功运作,立法设定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的目标和时间表,一次性饮料包装的强制性押金制度。
关键词 循环经济;废物管理;社会自我管制;延伸生产者责任;优先事项中图分类号 F037;DF4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5-0143-05 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化解环境危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循环经济是一种按自然生态物质循环方式运行的经济发展模式,倡导人类经济系统与环境和谐发展,目标是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
区别于传统经济活动的资源—产品—废物的单向线性流程,循环经济模式下的经济活动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型流程,以资源闭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为特征,以减量化、再利用和再生利用为原则。
资源节约和废物循环利用构成循环经济的核心内容[1]。
目前德国的废物再生利用率居世界首位,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废物再生利用率达50%以上,其中某些废物种类的再生利用率更高,如包装物(77%)、电池(72%)、书写纸(87%)。
德国绿点组织DS D 创建的绿点标志已经在22个欧洲国家使用,以DS D 为核心组建的“欧洲包装物再生利用组织”(PRO E UROPE ),在实施欧盟包装物指令、消除成员国贸易障碍方面日益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心得体会:德国垃圾分类管理经验及启示(最新)

心得体会:德国垃圾分类管理经验及启示(最新)一、德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经验(一)立法先行,有法可依。
德国的生活垃圾管理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作为保障,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保。
目前德国有关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有800 多项,相关行政条例5000多项,涉及垃圾分类管理的方方面面,且根据实施的具体情况不断更新完善。
1972年,联邦德国政府最早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经过多次修订后于1986年正式实施,逐步开始涉及分类回收管理和垃圾减量化处理,正式开启了德国垃圾处理的序幕。
在其后的40年间,颁布了包括《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环境义务法案》《德国废弃物法案》《可再生资源法》等多部法律。
其中,《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更是积极贯彻循环经济理念,追求垃圾处理的减量化处理,力求从源头处减少垃圾,并确定了各个环节的直接负责人。
这些法律不仅为垃圾分类事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更是树立了垃圾分类行业标准,同时给各联邦州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垃圾分类回收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二)环环相扣,层层把控。
德国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三级管理,即设立三个层次的主管机构。
最高级为德国联邦政府和联邦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宏观层面的法律制定和配合欧盟开发长期战略方案等等;中间级为德国联邦州政府和联邦州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垃圾管理、监督工作;最基层为各区政府所辖的城市,主要负责日常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直接与市民打交道。
各层级互不干涉、各司其职、责权明确,确保垃圾分类有序进行。
垃圾分类一般包括三个环节,即垃圾分类、垃圾回收、垃圾处理,德国在此之前加入“源头控制”环节,实现了垃圾的减量化处理;在垃圾处理之前加入“资源化再利用”环节,实现了垃圾的资源化处理,最终形成五环相扣的“垃圾循环链”。
完整的垃圾处理循环链保证了垃圾分类处理的科学性、严谨性、环保性,真正实现了“垃圾不落地、垃圾全利用”。
(三)市场参与,行业自律。
德国联邦政府始终将垃圾分类处理事业定义为准公共事业,即政府和市场共同承担责任。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固体废弃物是指生活、生产、建筑活动产生的不能再利用的废弃物。
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固体废弃物的数量不断增加,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威胁。
为了有效管理固体废弃物,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各国纷纷建立并实施了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废弃物产生、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管等环节。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世界上一些典型国家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并探讨其经验和启示。
首先,德国是世界上固体废弃物管理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
德国采用了“德国模式”来管理固体废弃物,即废弃物遵循“4R原则”:减少(Reduce)、再利用(Reuse)、回收(Recycle)和拒绝(Refuse)。
德国注重废弃物的分类,将可回收物、有害废弃物和可焚化废弃物分开收集和处理。
德国政府对废弃物产生者征收垃圾费用,以增加废弃物处理的成本,从而鼓励人们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增加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
此外,德国建立了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控制废弃物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其次,日本也是固体废弃物管理方面的典范。
日本拥有完善的废弃物管理制度,以“3R原则”为核心,即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和循环利用(Recycle)。
日本政府致力于推动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和处理,通过提供分类指南、建立回收设施和激励措施等措施来鼓励人们参与废弃物的管理。
此外,日本还高度重视废弃物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不断推动废弃物处理技术的进步,提高处理效率和回收利用率。
另外,美国在固体废弃物管理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美国主要采用市场机制来管理固体废弃物,通过公私合作的模式,建立废弃物处理设施和回收市场,并对废弃物处理企业进行监管。
美国政府鼓励企业和消费者采取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提高回收利用率。
此外,美国还重视废弃物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估和公众参与,确保废弃物处理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国外的固体废物管理模式

国外的固体废物管理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固体废物管理成为了全球各国都面临的共同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外国家采取了创新的管理模式,以有效地处理和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
本文将探讨一些国外的固体废物管理模式。
一、德国德国被认为是世界上固体废物管理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德国的固体废物管理模式基于以下原则:减少、回收和回收利用。
德国政府鼓励人民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废物的产生,比如以垃圾数量征收费用,使人们更加慎重地购买和使用产品。
德国还建立了一个完善的回收体系,包括废纸、玻璃、塑料和金属等回收设施。
此外,德国投资于能源回收设施,将废物转化为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二、瑞士瑞士也是一个成功的固体废物管理模式的代表。
瑞士政府实行了强制的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居民将废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如纸张、塑料、金属、生活垃圾等。
政府提供了必要的垃圾分类设施,如垃圾桶和回收站。
此外,瑞士政府还鼓励人们购买可持续发展的产品,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减少废物的产生。
三、荷兰荷兰以其创新的固体废物管理模式而闻名。
荷兰政府致力于实现“零废物”目标,并通过采取举措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最大限度地回收和回收利用。
荷兰政府鼓励人们采取包装少、可回收的购物方式,并提供了相关的设施和信息来帮助人们更好地管理废物。
此外,荷兰还实施了一系列的创新项目,如废物转化为能源和废物水处理等。
四、日本日本是另一个成功的固体废物管理模式的代表。
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固体废物问题,包括回收和回收利用、焚烧和填埋。
日本政府实行一种称为“3R”的政策,即减量、重复使用和回收利用。
日本政府还鼓励企业采取绿色的生产方式,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总结起来,国外的固体废物管理模式主要依靠减少产生、回收和利用的原则。
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借鉴。
而对于每个国家来说,要实现有效的固体废物管理,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通过政策制定、技术创新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固体废弃物立法调研报告

固体废弃物立法调研报告固体废弃物立法调研报告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数量不断增加,且种类繁多。
固体废弃物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
因此,各国纷纷采取立法措施,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本报告通过对国内外固体废弃物立法的调研,总结经验,提出对我国的建议。
二、国外固体废弃物立法情况1. 美国:美国制定了《固体废物资源回收和废物管理法》。
该法强调了废物资源回收和废物减量的重要性,并规定了固体废弃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2. 欧盟:欧盟通过《欧盟废物框架指令》等法律文件,对固体废弃物进行了全面管理。
其中包括废物分类、回收率要求、废物处理技术要求等条款,为各成员国提供了统一的指导。
三、国内固体废弃物立法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的固体废弃物管理法律体系相对薄弱,目前还没有一部全面规范固体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分散在多个部门,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2. 监管不到位:虽然我国有一些固体废弃物管理法规,但监管执行和执法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存在违法乱象,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四、对我国固体废弃物立法的建议1.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固体废弃物管理的法律。
该法律应涵盖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等环节,确保固体废弃物管理的全面性和一致性。
2.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加大执法力度,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 增加投资和研发力度:加大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处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提升我国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的认识,培养人人参与固体废弃物分类和减量的意识和责任感。
五、结论通过对国内外固体废弃物立法的调研,可以看出立法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在固体废弃物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投资和研发力度,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固体废弃物管理的重视程度。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探析

济
德国 《 循环经 济和废物管理 法》捻析
一 苗 晓丹
德 国发展循环经济 的法律体 系
德国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覆盖 了欧盟 、联邦 、州及地 区四个层面 ,以欧盟颁布 的准则为指导 ,确立 了 《 循 环经 济和废物 管理法 》在联邦 的中心地位 。与其 同时施 行的从属性 的法规 主要 是为 《 循环经济 和废 物管理法 》的执行 能力 服务的 ,图1 展
德 国的环保法规都是 以三大原则 为指导制定 的 ,这三大原则尤其对循环经济 的指导意义更为重要 。
( 1 )预 防 原 则
目的 :通过预 防保护措施 ,环境破坏及环境危害应该从源头避免或者减少 。
——
主要观点 :预 防风险及危害 。
— — Re c y c l e Ec o n o my I ●I . . . . . . __ l l J
避免优 先于再利用 ,再利用优 先于清除 。 《 循 环经济 和废物管理 法 》第4 条第1 款 规定 , 垃圾 必须先被避免 ,其次对 其
材料上或能量上进行再利用 。按照第5 条第2 款及第 1 0 条第 1 款 的规定 ,垃圾 的清除排在再利用之后 。
( 1 )通过减少数量及有 害性来避 免垃圾
在这里 ,量上 的垃圾避免 和质 上的垃圾避免被 区别开来 。量上 的垃圾避免 目的在于 ,资源 的使用应 当从 总体上减 少 ,从
而达到资源的保护 ;而对于质上 的垃圾 避免 ,其避免战略 旨在减少 垃圾 里有 害物质对环境造成 的负荷 。当在产 品的设计环节
充分考虑到 以上两个方面 的话 ,那 么对 于垃圾避免而言就达到 了最 显著 的效 果。因为 ,在经济活动过程 中的后部环节 中 ,多 数情 况下只有通过提高成本 ( 例如 ,以复杂的程序或放弃消费 为代价 )才能达到垃圾 避免的 目的。在 《 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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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固体废物法律管理制度德国的固体废物管理水平位于世界前列。
德国废物管理政策的目标就是实现一种面向未来的、可持续的循环经济,其政策重心首先是资源保护,其次是尽可能有效地处理废物。
德国在废弃物管理方面坚持预防为主、产品责任制和合作原则,着眼于避免不必要的废弃物的产生。
一.德国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框价法律法规是德国成功推动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鼓励来自工商企业界的自愿承诺,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富有特色的废弃物管理体系。
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管理法》,要求关闭垃圾堆放厂,建立垃圾中心处理站,进行焚烧和填埋。
石油危机后,德国开始从垃圾焚烧中获取电能和热能。
到20世纪中后期,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德国在1986年颁布了新的废弃物管理法,试图解决垃圾的减量和再利用问题。
1991年德国通过了《包装条例》,这一条例原则上要求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对其产品包装进行全面负责,回收其产品包装,并再利用或再循环其中的有效部分。
条例实施的目标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消耗量,对包装多次重复使用,以及再循环那些实在无法避免的包装。
1992年又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
在主要领域的一系列实践后,1996年德国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
二.德国固体废物产生量及构成德国国土面积为357 021 km2,相当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面积大小,人口8 181万人,2000年产固体废物 4.05亿t ,其中生活垃圾为4 500万t,具体见图1图1 德国固体废物产生现状(2000年,单位:万t三.德国生活垃圾管理3.1 德国生活垃圾管理的分类及收集方式德国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系统建立在分类的基础上,德国垃圾分类系统从法律、法规到居民参与、具体实施,其完善程度都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
在欧盟对垃圾处置有纲领性的垃圾框架方针(75/442/EWG Abfallrahmenrichtlinie),在德国具体实施是以联邦循环经济和垃圾法(KrW-/AbfG)为基础,其垃圾处置原则同样为: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各州都有其针对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法律中明确了垃圾产生者必须承担垃圾清除、处理、处置的义务。
在欧盟根据《垃圾分类编号规定》,对各种不同来源的垃圾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分类,并进行了编号,以利于管理。
全部垃圾共分为20个大类,110个小类,839种垃圾。
生活垃圾为第20种垃圾。
各州、市、县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方式按照各自实际情况进行组织,具体方式各自不同,其中生活垃圾大体分为有机垃圾、废纸类、废玻璃、包装垃圾、剩余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等。
表1所示的是美因茨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3.2 德国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组织结构及性质同我国相比较,德国有着更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体系。
根据法律规定居民与企业的生活垃圾都应委托专业部门收集、清运、处理、处置,清运专业部门在德国称为法律授权的垃圾公共清运单位,根据收费规定向居民和企业收取垃圾清运、处置费用,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因其法律授权的性质,此部门还承担宣传、教育、咨询等工作,以实现垃圾减量化目标。
清运部门也是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有些为国有企业形式,近年来为避免国有性质单位成本高、效率差的缺点,也尝试私人企业参与垃圾清运业务的改革,出现了私人股份参与的混合企业形式。
如美因茨市的城市清洁公司为完全国有企业性质,慕尼黑的AWM垃圾清运公司则为国有控股的混合企业模式。
完全私有制企业仅参与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如美因茨垃圾焚烧厂即有私人企业参股建设和运营;美因茨的有机垃圾、大件垃圾的中转和处理业务都是通过招投标,确定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私人企业承担。
在将来还将在收集和运输领域引进私人企业,但法律授权的垃圾公共清运单位承担的社会义务还必须由国有部门承担。
表1 美因茨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3.3 德国生活垃圾综合治理的保证措施3.3.1 垃圾收费制度居民垃圾分类投放后,原则上对所有垃圾进行收费,但在德国各个区域对收费的核算方式是不同的,如莱比锡市是以分别核算剩余垃圾和有机垃圾的量来进行垃圾收费:剩余垃圾120 L的桶,每14天清空一次,年交费120.68欧元,有机垃圾120 L的桶每年收费51.13欧元。
而慕尼黑市则仅核算剩余垃圾的量来计费,同样是剩余垃圾 120 L的桶,14 d清空一次,年收费 150.71欧元。
废纸、废玻璃、包装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少量的大件垃圾不再另行收费。
这样通过经济手段可鼓励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3.3.2 环境警察监督制度垃圾分类对居民的环境素质要求较高,为避免个别居民、企业、商业部门将剩余垃圾投放其他垃圾桶以减少垃圾费用,提高垃圾分类质量,各垃圾清运单位和当地环保部门共同承担了环境警察的职责。
环境警察负责检查垃圾分类收集情况,在垃圾错误投放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清运,只有交付罚款后才予清运(此类垃圾作为剩余垃圾清运处置)。
这样通过法律与经济综合手段,有效地提高了垃圾分类的质量。
3.4 德国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3.4.1 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整体处置系统如图2所示图2 德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处置系统3.4.2 剩余垃圾的处置由封闭的压缩式垃圾车送垃圾转运站或直接送垃圾处置厂处理(根据德国垃圾填埋法规定:2005年6月1日以后有机物含量<5%的垃圾才允许填埋),现主要采用普通焚烧和生物机械法处理两种处置方式,也有少量垃圾采用低温干馏、厌氧发酵后填埋的方式。
现德国共有垃圾焚烧厂73 座,2005年预计通过焚烧共处理生活垃圾1 760万t,主要采用马丁炉。
对垃圾焚烧厂的废气处理,德国有极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尤其是对尾气中的含氮、硫的排放,除在线监测外,每年还要接受专门机构的采样检测分析,严格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垃圾焚烧可以发电和供热,符合循环经济的资源化原则,但其投资和运行成本较高,焚烧后产生的飞灰需作为有害垃圾进行特别处置,成本极高;废渣可处理后作为填埋场建筑材料。
生物机械处理法是剩余垃圾经过控制的生物干燥处理,使垃圾中的有机物成分部分降解,然后进行机械分选(指垃圾的粉碎、筛选过程),将金属与无机物质分选出来,从而产生干燥的稳定剩余物质,可作为添加燃料用于石灰厂或发电厂。
相对普通焚烧,通过生物机械法处理后提高了剩余物质热值,(从8 500 kJ/kg 到 17 500 kJ/kg)降低了焚烧成本,但一次投资高,且操作较复杂。
3.4.3 有机垃圾的处置由图3可知,在德国产生的垃圾中35%~45%是可堆肥的有机垃圾,这部分有机垃圾大部分采用好氧堆肥的方式进行处理。
这种方法是世界上最老且可靠的处理方法,生产过程中控制要求较低,程序和设备较少,成本相对较低,在有机垃圾来源能够避免有害有毒垃圾混入和有效分选出干扰堆肥过程的其他垃圾的情况下,可以生产出质量保证的堆肥产品,用于土壤改良和增加土地肥效。
好氧堆肥过程一般持续7 d,如图4所示,每天供氧,定期供水,保证一定的湿润度。
德国目前有年处理1 000 t垃圾以上的好氧有机堆肥厂超过500家,年处理有机垃圾710万t(1998年数据)。
20世纪80年代后也开始采用厌氧发酵方式进行有机垃圾处理,分干、湿两种工艺,15%<TS<35%采用干法,反应温度37 ℃,时间两周。
TS<15%, 采用湿法,温度55℃,时间两周。
厌氧发酵的过程如图5,这种处置方式需要设备投资多、控制要求高,但占地少可产生沼气进行能源利用,避免臭气的产生,其发酵后产品经过后好氧堆肥过程,也可生产堆肥产品。
德国现有厌氧堆肥厂42 座,年处理有机垃圾124万t(1998年数据)。
图3 德国垃圾成分示意图图4 好氧堆肥原理示意图图5 厌氧发酵工艺流程图四.包装垃圾、废纸、废玻璃的回收再利用包装垃圾、废纸、废玻璃的回收处理主要依据于德国的《包装品回收处理办法》,德国的社会生活工业化程度较高,此类垃圾产量快速上升,2002年包装垃圾、废纸、废玻璃垃圾占生活垃圾总量的29%,近1 500万t。
因其主要成分为塑料、金属、玻璃、纸张,可回收再利用价值较高,除纸张外其他物质无法生物降解,采用填埋方式进行处理将永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采用焚烧方法处理,其成分复杂性提高了废气、废渣中有害物质的比例,费效比很低。
更重要的是包装垃圾中原材料具有很高的重复利用价值。
因此随着德国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以及资源枯竭引发的威胁,促使德国率先(1991年)在世界上制定了《包装品回收处理办法》。
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包装品的生产、使用企业、消费者应对包装垃圾回收、再利用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每种包装品材料必须达到的回收再利用率。
在此基础上,德国的包装品生产、使用企业联合成立了第二收运系统公司(相对于普通居民垃圾收运系统),其标志为绿点,绿点回收系统的运作流程。
图6 绿点回收系统流程图包装品企业自愿根据使用包装品的材质、数量向该公司购买绿点标志,该公司以出售绿点标志获得资金以用于组织对包装垃圾的回收再利用。
通过招标形式,自行挑选合适的专门企业承担包装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业务。
2002年共回收利用包装品、废玻璃、废纸垃圾1 110万t,其中59%来自居民分类收集。
具体组分如图7所示。
图7 德国包装垃圾成分示意图包装垃圾除(废纸、废玻璃外)由居民投放在黄色垃圾袋中,由收运企业定时收集,运输至包装垃圾分拣中心,在此包装垃圾通过机械、人工分选,剔出石块、无机物质等杂质,按金属、不同类别塑料(PE、PVC等)等不同原材料材质分类,这些材料可作为再生资源用于新的包装品生产。
废纸类垃圾由压缩垃圾车送转运站或直接送分选回收处理厂,直接粉碎后生产新的纸浆,因德国的人工和生产成本较高,此类回收处理厂多在国外,德国国内大都为回收转运、分选设施。
废玻璃垃圾由运输车辆送转运站或直接送分选处理厂,由家庭分类回收的都为玻璃瓶类,平板玻璃类多从企业直接回收,因玻璃的再利用对玻璃颜色的纯净度要求较高,很多县市都将废玻璃回收分为白色玻璃、绿色玻璃、棕色玻璃3个不同的回收箱桶,个别地区也有各色玻璃混合回收的。
收集的废玻璃经分选处理厂分选后,按照不同颜色、粒径分为不同的玻璃原料,送回收再利用厂熔融后生产新的玻璃制品。
废玻璃的分选采用先进的光选设备,不仅可去除石块、磁陶、金属、塑料等杂质,还可将不同颜色玻璃单独分开,其纯净度可达99%。
德国的固废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1 完善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2 建立一个实用和高效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体系。
3 交流、发展有关处理技术。
4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