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一般工业固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的管理,预防和控制固废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区域内所有一般工业固废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本企业对一般工业固废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减少固废产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固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固废管理工作。
第五条固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固废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固废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二)组织编制固废管理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三)组织固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四)对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五)定期向固废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固废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固废产生与申报第六条企业各部门、车间在产生固废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方案。
第七条固废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固废管理办公室申报固废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四章固废收集与贮存第八条固废收集应采用密闭容器,防止固废泄漏、撒落和扬尘。
第九条固废贮存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有足够的容积和空间,便于存放固废;(二)场地平整,排水良好;(三)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四)固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章固废转移与利用第十条固废转移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转移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固废利用应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减少固废产生量和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固废利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固废利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管理原则1.预防为主。
通过优化工艺、改进生产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固体废物产生。
2.源头减量。
鼓励和促进工业企业实施减量化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固体废物生成。
3.综合利用。
鼓励工业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有效利用,实现资源的再利用与循环利用。
4.合理处置。
对于无法减少或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要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确保废物处理的安全与环保。
二、分类管理1.分类标准。
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有害废物、可回收物、其他废物三类。
2.分类收集。
要求工业企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确保不同类型的废物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处置。
3.分类运输。
对于不同类别的固体废物,要求进行专门的运输,避免交叉污染和事故风险。
4.分类处置。
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要按照相应的处置要求进行处理,合理利用或安全处置。
三、处置要求1.环境安全。
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要保障环境安全,防止废物对土壤、水体和大气等环境造成污染。
2.资源回收。
对可回收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回收利用,如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等。
3.无害化处理。
有害废物要通过无害化处理,如化学物质的中和、热解等方式,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
4.安全处置。
对于无法处理和利用的固体废物,要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如填埋、焚烧等。
四、监督和执法1.建立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工业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加强执法力度。
对于违法生产、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要严格执法,依法进行处罚,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
3.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进行监督和参与,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合理处置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固体废物的生成和污染,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电子产品等。
如何有效管理和处理这些固体废物,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下面就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一些相关内容。
1.目标设定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是确定管理的目标。
这些目标应包括降低废物的产生量、提高废物的处理效率、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等。
目标的设定应该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并且需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相结合。
2.废物分类废物分类是一个有效管理废物的基础。
根据不同的特性和处理方式,将废物进行分类,如有害废物、可回收废物、可降解废物等。
通过分类,可以更好地针对不同类型的废物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环境风险。
3.废物收集与储存建立废物收集和储存系统,确保废物能够及时被收集到指定的地点,并进行相应的储存。
废物储存区域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废物不泄漏、不污染周围环境。
同时,应加强废物的标识和科学储存,方便后续的处理和利用。
4.废物处理与利用废物处理与利用是废物管理的重点环节。
对于可回收废物,应采取相应的收集、分拣和再加工措施,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对于有害废物,应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理手段,如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等。
对于可降解废物,应鼓励采用生物降解或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理。
5.废物监测与评估建立废物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对废物产生、处理和利用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
通过监测,及时掌握废物的情况,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通过评估,可以评价废物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为进一步改进提供依据。
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食品残渣、纸张、瓶罐、塑料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生活垃圾的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下面是一般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的一些相关内容。
1.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是个人与家庭参与的一种实践行动,是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的基础。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切实加强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安环部负责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申报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生产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整理、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后勤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整理、打包、厂内运输、装车、登记,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分类第八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方法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九条本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废纸边、废CTP版(PS版)。
第四章收集、运输和存放第十条生产部门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要求分类收集,严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危险废物或生产垃圾。
第十一条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部门应设置临时放置处并按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识。
第十二条后勤部定期把车间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送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严禁随意堆放、丢弃。
第十三条生产部、后勤部应及时登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情况。
第十四条生产部相关人员、后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知识。
第五章贮存第十五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应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杨尘、防火等措施。
第十六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应按照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并确保无脏污、无破损等。
第十六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必须每天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处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放置,严禁放置与名称不符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严禁混放危险废物和其它物品。
第六章处置/利用第十八条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具有处置能力的公司进行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理的管理制度对于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管理制度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1.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应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理和处置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并对违反法律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2.分类、分流和垃圾源头减量:通过分类、分流等措施,将固体废物分成可回收、可再利用、有害和不可回收等不同类别,提高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3.促进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开展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循环利用,发展再制造、回收利用和废物利用处理产业。
同时,加大对环保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投入,提高固体废物处理技术的水平。
4.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理符合法律标准,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报告。
5.推行生态环保经济政策:加大对生态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投资环保技术和设备,提高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学校和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垃圾分类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增加公众参与度。
2.完善垃圾分类制度:制定明确的垃圾分类标准,让公众知道如何正确分类,为垃圾分类提供明确的指导。
政府可以提供分类垃圾桶和分类垃圾袋,方便公众进行分类投放。
3.建立垃圾处理设施:增加垃圾处理站点,提高垃圾处理能力,确保垃圾的及时清运和处置。
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4.制定奖惩措施:对垃圾分类不到位的居民和企业进行罚款,并对垃圾分类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形成社会共识,以行政手段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1总则1.1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考核标准等内容。
1.3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所有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
2名词术语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
固体废物能污染地下水、地面水和空气,并影响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卫生,影响景关且占用土地。
3管理职责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是安全办。
在厂长的领导下,履行业务职责。
4管理内容与要求4.1工业固体废物考核标准4.1.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同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4.1.2对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同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1.3禁止擅自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须拆除的,必须报请生产部同意。
4.1.4对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4.1.5禁止使用国家规定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4.1.6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1.7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转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
1总则1.1为加强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适应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考核、管理。
2名词术语2.1环境保护:是指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各方面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资源的再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
2.2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工业园固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工业园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的管理,预防和控制固废污染,保障园区环境安全,促进园区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固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园区固废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四)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固废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固废分类按照国家固体废物分类标准执行,分为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固废产生单位应当对产生的固废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固废名称、类别、产生日期、产生单位等。
第三章固废产生与申报第六条固废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废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的管理制度,确保固废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的合规性。
第七条固废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园区环保部门申报固废产生情况,包括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第八条固废产生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废产生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园区环保部门报告。
第四章固废贮存与处置第九条固废产生单位应当选择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贮存场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废泄漏、扬散和二次污染。
第十条固废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固废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固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固废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进行固废处置。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园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园区内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园区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固废产生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固废产生单位应当接受园区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固废产生单位未按规定申报、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固废的,由园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固废产生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引言: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用废弃物质。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越来越大,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工业固体废物,保护环境,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行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创新和提升。
第二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预防、治理”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管,加强协调合作,形成多部门、多层级、多领域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第三条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因素,注重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坚持分类管理、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工业企业、政府部门和公众等。
第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应分为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两类进行管理。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按照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进行分别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九条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应遵循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的规定。
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检测,确保分门别类、准确无误。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第十二条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收集和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收集和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工业固体废物不泄露、不扩散。
第十五条收集和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和运输的认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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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购买、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管理。
第三条运城发电公司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
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
定期上报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六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责任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等相关资料。
当污染物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申报。
第十一条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二条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三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十五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应当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十六条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用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治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
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二十一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第二十二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有环境保护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四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危险废物。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六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二十七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
险废物的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章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次。
第三十一条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存放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次。
第三十二条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次。
第三十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次。
第三十四条责任部门不及时清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考核责任部门2000元/次。
第三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的,考核责任部门10000元/次。
第三十六条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
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考核责任部门10000元/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大唐运城发电公司设备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固体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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