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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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三篇)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三篇)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1.1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考核标准等内容。

1.3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所有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

2名词术语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

固体废物能污染地下水、地面水和空气并影响人体健康影响环境卫生影响景关且占用土地。

3管理职责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是安全办。

在厂长的领导下履行业务职责。

4管理内容与要求4.1工业固体废物考核标准4.1.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同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4.1.2对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同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1.3禁止擅自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须拆除的必须报请生产部同意。

4.1.4对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4.1.5禁止使用国家规定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4.1.6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1.7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转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

环境保护管理标准1总则1.1为加强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适应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考核、管理。

2名词术语2.1环境保护是指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各方面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资源的再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

2.2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1. 背景工业固体废物是由工业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其包括废油、废塑料、废矿渣、废钢铁、废纸张等。

这些废物的产生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还会威胁到人类健康。

因此,为了保护环境,降低污染,我国制定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2.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从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2.1 废物的产生控制《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首先规定了废物产生控制的原则,包括源头减量、分类收集、有害成分削减和资源化利用等。

2.2 废物的分类收集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是废物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是实现废物治理的关键。

按照其性质和特性,我国将工业固体废物分为4类:有害废物、可回收物、其他废物和医疗废物。

有害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废物需要按照不同的方式收集、储存和处理。

2.3 废物的储存和运输废物的储存和运输是废物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防止废物外泄、避免废物交叉污染和防止废物对环境造成危害。

2.4 废物的利用和处置废物的利用和处置是废物管理的核心环节。

按照《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业固体废物需要进行分类处理,如可回收的废物要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而有害废物则需要进行安全处置。

3. 相关政策文件《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不仅是我国废物治理的重要法规,还与其它法规、标准以及政策文件有关联。

例如,我国还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卫生标准》、《危险废物名录》等。

4. 结论总体来说,《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是我国废物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它为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这对于实现废物治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该法规,提高废物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023年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2023年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2023年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处置、管理、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过程中产生,具有固态性质,且不可再利用的废弃物。

第四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推行减量和循环利用,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管理第五条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技术条件,制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管理制度,明确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方式等,合理规划和布局生产过程。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加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过程的监测和记录,定期报告固体废物产生情况,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有害物质含量,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环境风险。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交接制度,将可回收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储存,保证废物的可再利用。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管理第九条工业企业应根据工业固体废物特性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废物处置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的监控和记录,定期报告废物的处置情况,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采取科学、正确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技术,确保处置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废物处置设施,确保废物不会对人体、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危害。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推广废物转化为能源和原材料的技术和设备。

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第十四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废物产生、处置和管理等环节的信息化记录和管理。

第十五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测、分析和预警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改进。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与工业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和数据共享。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业固废的管理,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放和处置监管、监察指导和对外申报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向负责部门申报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处置和综合利用。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分类
第六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相关标准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存放
第七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存放
1、各单位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并按GB15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2、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需要设置导流渠、渗透液收集池,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淋、防泄漏、防扬散、防流失等设施或措施。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禁止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4、存放场地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

定期检查维护导流渠等防控措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以保证正常运行。

第五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焦油、塔低物、废干粉、废胶块等化学废渣和废滤布、不合格品及不能送往生活垃圾场进行处理的其他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各单位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要转移给具有合法资质的用户进行处置。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符合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负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要按其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进行统计,并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严禁擅自停用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确有必要停用或拆除的,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九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十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安全环保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各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首先采取措施在厂内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或无害化,然后考虑贮存、处理、处置等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管理原则1.预防为主。

通过优化工艺、改进生产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固体废物产生。

2.源头减量。

鼓励和促进工业企业实施减量化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固体废物生成。

3.综合利用。

鼓励工业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有效利用,实现资源的再利用与循环利用。

4.合理处置。

对于无法减少或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要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确保废物处理的安全与环保。

二、分类管理1.分类标准。

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有害废物、可回收物、其他废物三类。

2.分类收集。

要求工业企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确保不同类型的废物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处置。

3.分类运输。

对于不同类别的固体废物,要求进行专门的运输,避免交叉污染和事故风险。

4.分类处置。

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要按照相应的处置要求进行处理,合理利用或安全处置。

三、处置要求1.环境安全。

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要保障环境安全,防止废物对土壤、水体和大气等环境造成污染。

2.资源回收。

对可回收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回收利用,如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等。

3.无害化处理。

有害废物要通过无害化处理,如化学物质的中和、热解等方式,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

4.安全处置。

对于无法处理和利用的固体废物,要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如填埋、焚烧等。

四、监督和执法1.建立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工业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加强执法力度。

对于违法生产、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要严格执法,依法进行处罚,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

3.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进行监督和参与,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合理处置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固体废物的生成和污染,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的管理,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焦油、塔低物、废干粉、废胶块等化学废渣和废滤布、不合格品及不能送往生活垃圾场进行处理的其他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各单位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要转移给具有合法资质的用户进行处置。

第二章责任与监督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符合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负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要按其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进行统计,并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严禁擅自停用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确有必要停用或拆除的,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九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十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在安全环保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登记。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最新版】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最新版】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清洁生产促进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组织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淮海经济区的相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统筹协同治理,提高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水平。

第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坚持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安全处置、防治结合、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结合本辖区工业发展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法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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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经信局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Xxxx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尾矿、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渣和化工废渣等,占全部工业固体废物的82%。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大,对环境和生态安全造成了极大挑战。

实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于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企业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决杜绝工业固体废物乱堆乱放污染环境的现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意见》(内政发〔2013〕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包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和Ⅱ类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鼓励各工业企业的固体废物(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进行综合利用。

对暂时无法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要采取安全可靠的堆放、储存方式,并报旗xx备案。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旗xx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信局有权依据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经信局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
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按年度向旗经信局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自行利用无条件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自行处置;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处置中心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经信局指定处置中心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旗物价局会同旗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处置中心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经信局有权对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并协同相关部门对其作出处罚。

第十二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同时上报经信局。

第十三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

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办法实行前已经终止的企业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旗政府承担;但该企业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
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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