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地图中华民国分省全图

附中国民国行政区划图说明

中华民国之行政区划(1999年)编辑 35省、2地方、1特别行政区14直辖市注1 (院辖市) 行政区简称省会或首府 绥远省绥归绥(今呼和浩特)- 热河省热承德- 辽北省洮辽源- 安东省安通化- 松江省松牡丹江哈尔滨 合江省合佳木斯- 辽宁省辽沈阳沈阳、大连 吉林省吉吉林- 察哈尔省察张垣(今张家口)- 河北省冀清苑(今保定)北平、天津 山西省晋阳曲(今太原)- 黑龙江省黑北安- 嫩江省嫩齐齐哈尔- 兴安省兴海拉尔- 江苏省苏镇江上海、首都南京 安徽省皖合肥- 浙江省浙杭州- 福建省闽福州- 江西省赣南昌- 山东省鲁济南青岛 河南省豫开封- 湖北省鄂武昌汉口 湖南省湘长沙- 广东省粤广州广州 广西省桂桂林- 四川省川成都重庆 贵州省黔贵阳- 云南省滇昆明- 西康省康康定- 陕西省陕西安西安 甘肃省陇兰州- 青海省青西宁- 宁夏省宁银川- 新疆省新迪化(今乌鲁木齐) - 台湾省台台北台北、高雄 海南特别行政区琼海口- 西藏地方藏拉萨- 蒙古地方注2 蒙库伦(今乌兰巴托) - 注1: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以前,共计有35省、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特别行政区、12直辖市(台北和高雄尚未升格)。

注2:“蒙古地方”即外蒙古,国民政府迁台之后不承认外蒙古独立。1955年,中华民国曾否决蒙古加入联合国,认为外蒙古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中华民国尽管目前并不实际统治大陆地区,但从未放弃大陆地区主权。最晚版本的中华民国全图于1998年由内政部绘制出版。但2002年内政部修订编印我国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规定:“大陆地区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陆现状标示之。……大陆地区与蒙古之界线以国界符号标示之”。该注意事项已于2004年作废,但内政部现无计划修订新版的中华民国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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