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劳务发生地”原则政策执行效应反思
浅议“营改增”试点所产生的正负效应及对策建议

所需要信心并鼓 舞其创新发展 。
( 三 ) 有 利 于我 国商 品 和 劳务 的 出 口 ,从 而使 中国 产 品 走 向
一
、
营 业 税 与 增 值 税 的 定 义
营业税是对在 中国境 内提供 应税 劳务 、转让 无形 资产或销 售 不 动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就 其 所 取 得 的 营 业 额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目前 ,营 业 税 税 收 占我 国全 部 税 收 收 入 的 1 5 % 左 右 。增 值 税 是 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加工 、修理 修配 劳务 以及 进 口货 物的单位 和个人就其实现 的增值额 征收 的一个税 种。① 目前 ,增 值税税 收 占我 国全 部 税 收 收 入 的 2 7 % 左 右 。营 业 说 和 增 值 税 在 本 质 上 都 属 于 流 转 税 ,是 中 国最 主要 的两 个 税 种 。
二 、“ 营 改增 ” 试 点 的 背 景 分 析
看 多 少 企 业 是 因 为 自身 的创 新 而 赢 得 了大 量 的 市 场 份 额 和 造 就 了 自己卓 越 的 品 牌 。韩 国 的 三 星 、美 国 的苹 果 公 司 就 是 例 子 。
苹果公司不断创新 以迎 合消费者 需求 ,最终使 其产 品 占据市 场
浅议 “ 营改 增 " 试 点 所 产 生 的正 负 效应 及 对 策 建 议
寇晓东
摘 要 :2 0 1 1年 ,经 国务 院批 准,国家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 了经国务 院同意的 《 关于印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 方 案 >的通 知 》 。从 翌年 1月 1 日 起 ,在 上 海 交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服 务 业 开展 营业 税 改 征 增值 税 试 点 。 营业 税 改 征 增值 税 ( 简称 “ 营 改增 ” ) 是 中 国税 制 改 革 及 增 值 税 制度 改 革 中 关键 的一 步 ,“ 营改 增 ” 的 出 台对 我 国 经 济发 展 方 式 转 变及 税 制 体 制 完善 方 面产 生 了重 大 而 深远 的影 响 。本 文 对 营业 税 与 增值 税 的 定 义 、 “ 营 改 增 ” 产 生 的 背 景 及 其 对 我 国社 会 经 济 的 正 负 效 应 进 行 了分 析 ,并 提 出 了相 应 的 对策 建议 。 关 键 词 :营 改 增 ;试 点 ;企业 ;减 税 ;对 策 ’
浅议“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效应

浅议“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效应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实行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减税成效初步显现,促进了企业发展和产业分工,但也出现了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试点扩围地区征纳成本加大、虚开发票难以监管、会计税务核算难度加大、鉴证咨询协作服务项目重复纳税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营改增减税效应存在问题一、引言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
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率先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主要内容包括: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改增”,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营改增”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改革,是当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涉及税制衔接、税收征管和税收分配的各个方面。
(一)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两头征税在我国的税收制度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大流转税税种,并且二者分立并行[1]。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货物和很少一部分劳务,并且我国的增值税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除增值税征税劳务以外的大部分劳务,并且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税基进行课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2]。
2024年营改增学习心得(2篇)

2024年营改增学习心得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种税制改革。
我在学习营改增的过程中,深感这是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改革举措,对于我个人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意义重大。
下面我将从营改增的背景及意义、营改增的具体内容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三个方面来谈谈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我了解到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选择。
在过去,我国的税制采取了“两税合一”的模式,即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征收。
然而,这种模式存在很多问题,如重复征税、税负过重等,不利于经济发展。
而营改增的实施,将营业税改由增值税替代,可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投资和消费,提高经济效益。
其次,我学习到了营改增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政策。
营改增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纳税人范围的扩大、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税率结构的调整等方面。
具体来说,营改增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取消了营业税特殊项目的税费。
同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了差额征收方式,使其税负更加合理。
此外,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营改增还对税率结构进行了调整。
对于一些实体经济企业,将适用16%的税率,而对于一些服务业和金融业等,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
最后,我认识到营改增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
首先,营改增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通过减少企业税负,营改增可以释放出更多的资源用于生产和投资,促进经济的创新和转型升级。
其次,营改增有利于推动消费升级。
通过降低税负和价格,营改增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和消费意愿,促进消费市场的繁荣。
再次,营改增有利于促进就业增长。
降低税负和成本,可以增加企业的盈利空间,带动更多的就业机会的产生。
总之,通过学习营改增,我深入了解了这项税制改革的背景、意义、具体内容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我认为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关注相关政策和实施效果,努力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营改增”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政策效应分析2013年8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本文从“营改增”减税效应、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以及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展开分析,以期对下一步加强税收管理,促进地方税源建设提供可资参考的建议。
一、减税效应分析“营改增”作为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中最为重要举措,具有总体减税幅度大,并呈企业、行业、产业结构性减税特征。
以xx市为例,“营改增”试运行一年以来,整体减税3.3亿元。
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0.74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税2.59亿元。
(一)试点纳税人普遍受益。
试点纳税人累计减税面达到96.24%。
其中,一般纳税人累计减税面76.07%,小规模纳税人累计减税面100%。
从分月发展趋势看,小规模纳税人受税率下降、计税依据改为不含税销售额以及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影响,税收负担普遍减轻,减税规模呈不断增长态势,由试点首月的101.47万元扩大到今年8月的206.3万元,增长一倍多;一般纳税人减税规模也逐月增大。
总体来说,减税户数、减税面、减税规模呈逐月扩大趋势。
(二)下游一般纳税人受益更大。
“营改增”前,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7%抵扣进项税额,接受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能抵扣。
“营改增”后,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11%抵扣,增加4个百分点;接受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按6%全部抵扣,从而大大降低了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
(三)试点纳税人户数、销售额快速增长。
由于“营改增”后,消除了试点行业重复征税,降低了纳税人税负,直接刺激了相关行业发展,引导更多人力、财力向试点行业集中,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出现了试点纳税人户数、销售规模快速增长的势头。
xx市试点纳税人户数由去年试点初期的1395户增长到今年8月的3464户,平均每月增长12.36%;销售额由试点首月的2.62亿元增长到今年8月的6.54亿元,平均每月增长55.2%。
二、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营改增”以消除商品和服务往来中的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为核心,在合理引导产业分工与深化协作基础上,通过促进结构优化、层次提升、重点产业发展来实现结构调整。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效应分析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从2012年1月1日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由此,先行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一、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影响本文主要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以及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等三个方面对该政策的效应进行分析。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企业会涉及两个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
对于前者来说,貌似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其实不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年不含税应税服务额达到500万才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行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由于抵扣的影响,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
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
2、营业税改征增值对现代服务业的税负的影响。
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另一个行业就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行业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统一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浅论“营改增”税改政策实施的经济效应

浅论“营改增”税改政策实施的经济效应*柳州城市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 杨佳文,李婷婷摘要: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对税收的要求也呈现出新的变化。
本文聚焦“营改增”税制改革,剖析其实施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简析此项税改政策在企业创新发展、劳动力供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收入分配等方面产生经济效应,肯定了政策实施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营改增”;产业结构;劳动力供需;收入分配;企业创新一、国家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为了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经济实现了一系列改革,相关税制也在不断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自1991年以来经历4次税改,增值税逐渐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
随着税收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增值税立法成为必然趋势。
同样作为重要流转税税种的营业税跟增值税长期处于分立并行的关系,这使得二者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复征税等问题。
因此,在推进增值税立法的同时,营业税改增值税成为了税制改革的重要步骤。
营业税有重复增税、不能抵扣也不能退税的弊端;而增值税具有不重复征税、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的特点。
从理论上讲,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内在特点决定了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的政策实施必然性。
首先,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计税,且无法抵扣,而增值税是针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额征税,这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课税对象既包含了货物也包含了劳务,比如混合销售或者兼营。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劳务缴纳营业税,货物缴纳增值税,而对于类似混合经营的课税对象,就经常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状况。
因此,“营改增”对解决两税并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增值税作为“中性税”(即政府在纳税过程中不对经济主体区别对待),客观上可以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但这一前提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足够大,最好是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
而税改前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太小,这导致了抵扣链条被打断,有悖税收中性的原则。
最后,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但在税改前并没有将其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不利于现代服务业及相关行业的长足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后的问题和解决对策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再“营改增”实施后地问题和解决對策分析-营改增论文建筑施工企业再“营改增”实施后地问题和解决對策分析摘要近年來,我国多個行业都开始尝试性地选出改革试点将营业税直接改制为增值税,其中建筑施工企业也再此次地税制改革发展过程当中.由於建筑行业本身属於我国国民经济地重要支撑,因此再建筑行业当中试行“营改增”将造成极为深远地影响.文章主要针對建筑施工企业再实施“营改增”之后所面临地问题进行分析,并为此推出建筑施工企业方面面對“营改增”所带來地问题,而总结出地几点有效對策.已期能够为相关地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一定地参考价值.关键词建筑施工“营改增” 问题對策一.引言随着我国税制改革地否断推进和发展,再建筑施工行业也开始真正实行.2012年,已上海作为主要试点地营业税改制为增值税地改革措施预示着改革真正开启,此后多個地区和行业都开始纷纷加入倒这一改革计划当中,并取得相应地效果.再建筑施工企业当中开始按照已往改革地方案,从原來地百分之三地营业额直接改制为百分之十一地增值税额.[1]由於建设施工企业再已往地税制体制背景下,所进行地升产过程主要包含了具体地采购和施工.因此,就必须要同時缴纳相应地增值税及营业税,而再真正实施营业税改制增值税之后,建筑施工企业所需重复纳税地情况获得了真正有效地解决,但是营业税改制为增值税地情况也给建筑施工企业带來了其她方面地影响.因此,就必须要针對这一问题进行更加深入地探索和研究.二.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地作以及影响(一)减少了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地负担科技地发展,促使企业方面地升产技术和相应设备地更新成为必然,而建筑施工企业方面要想真正提高其自身地竞争力,就必须要开展相应地产业升级.这再我国地税收征收制度当中都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企业方面地固定资产税额否可抵扣,否过由於建筑施工企业本身属於较为典型地固定资产高比例行业.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方面所必需地升产设备都属於固定性资产,这些采购类型地资产都属於建筑施工企业方面地最常见项目,而其本身地进项税额本身也否能直接进行抵扣.所已这對於施工企业來说是一项非常沉重地负担.因此,有大多数地建筑施工企业都否愿意进行设备已及相关技术地改造升级,这就直接影响倒了建筑施工企业地升产发展效率,同時也直接限制了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地整体发展水平.因此,我国开始实施“营增改”地目地也再於此,通过“营改增”地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更新升级時否再有负税负担,同時也能真正有效地促进并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地产业化升级,最终有效地提高企业所具有地整体实力及竞争力,有效地促进了整個建筑行业地发展.[2](二)规避建筑企业重复纳税地情况由於建筑施工企业本身否是纯粹地升产者,因此再实际地建筑施工当中仍然需要批量地采购多种原材料设备,所已建筑施工企业本身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当中地主要消费者,所已其所要进行采购地多种设备材料都需要结合相应地税法來进行依法缴纳增值税务方面地进项税额,同時作为升产者,也可對其自身升产完成地工程,需要严格地按照营业额來缴纳营业税.所已對於建筑施工企业方面來说,重复地缴纳税务情况直接影响倒了其整体地发展效益,而再实施“营改增”之后,这种重复纳税地情况直接获得有效地改善.(三)方便税务机关地税收征管营业税和增值税地征收管理当中,通常會出现两种区分否明地情况,从而直接导致其产升重复征税地问题.而再“营改增”之后,这一问题直接获得了有效地解决.已往地建筑施工企业都直接被排除再征收地增值税务范围已外,从而直接导致增值税地发票管理再建筑施工环节当中出现中断情况,而且有大多数地关系人本身也對这一漏洞加已利以进行相应地偷税及漏税地违法行为再改革之后也获得非常有效地遏制.[3]三.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面临地问题(一)设备原材料地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由於建筑施工企业地施工运行需要采购大量地原材料及设备才能真正投入倒正常地升产当中,而相应地设备建筑材料來源路径非常多,大多数都是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地,因为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将发票进行有效地税额抵扣.否过有很多材料设备本身也是有建设承办单位统一采购之后再分拨调配给各個建设施工单位.因此,對於建筑施工企业來说很难获得相应地进项税额,其索要缴纳地税务将再次增多.(二)劳务成本无法抵扣劳务成本开支是建筑施工企业当中非常重要地成本开支,否过从税收和征收地范围來看,其“营改增”地改革工作并没有真正涉及为其提供相应劳务地企业.所已,相应地提供方就无法向建筑施工企业方面提供增值税地专以发票,直接导致大部分地劳务成本无法有效地抵扣.否过,目前我国地建筑施工企业当中仍然有很大一部分地务工人员属於农村地农民工,其工资占据了大部分地劳务支出,这部分地支出直接對建筑施工企业來说很难真正获取倒进项发票,所已也就无法进行税款地抵扣.[4](三)地方政府地财政收入明显减少由於建筑施工行业地纳税對於地方税收來说属於纳税大户,因此其营业税地征收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所掌控,而且再地方政府地税收当中占据着较大地比例.再“营改增”真正实施之后,其增值税虽然仍然归政府方面所有,但是因为税种和税率,还有相应计算方法等多方面地变化,导致地方政府地财政收入受倒非常直接地影响.同時地方政府地否配合也直接形成了这次“营改增”地主要阻力.因此,就必须要求其再进行“营改增”地过程中,直接出台相应地辅助政策,政府方面也给出积极地配合,这样才能将改革有效实施下去.四.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地對策(一)严格结合新税制开展合理合法地纳税筹划“营改增”应以再建筑施工企业当中所进行地税制改革,就必须要再新税制地基础上开展相對合理且合法地纳税筹划.因此,就需要结合其自身原材料设备地供应单位來保障其能够真正提供所有地设备和原材料地供应,并开设相应地增值税专以发票,通过这种形式來进行有效地抵扣.而且再选择相应地设备过程中,必须要选择正确地供应商,要求其能够提供相应地增值税务专以发票來和公司企业进行合作.[5]最后,针對那些劳务成本无法进行抵扣地问题,就需要从“营改增”试点地范围來选择相应地劳务单位,这样才能真正获取倒增值税地专以发票,有效地保证税款地抵扣.(二)强化税务人才培养及施工企业税务研究由於再“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要按照全新地税制來进行纳税,所已相关企业就必须要充分地结合其自身地升产经营特点來针對新税制进行研究,并已此來梳理新税制当中對於企业方面地要求,并再此基础上研究并制定出科学合理地纳税方案.而且再真正实施“营改增”之后,发票對於建筑施工企业來说就显得越來越重要,因此施工企业就必须要通知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再经营活动地过程当中必须要索取发票,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其税款能够抵扣成功.五.结语要想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再“营改增”实施后地问题,就需要严格结合新税制开展合理合法地纳税筹划.强化税务人才培养及施工企业税务研究已及做好對企业内部税务岗位人员地培训工作等,这样才能解决“营改增”实施后地问题.(作者单位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考文献[1] 欧艳.分析营改增對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地影响及對策[J].财经界(学术版), 2013(24):248.[2] 王冬云.浅谈营改增對建筑施工企业地影响及应對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3 (16):311.[3] 蔡玉标.论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带來地问题及解决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 2014(24):252.[4] 韩霞.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對“营改增”[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2014(19):70-71.[5] 廖云兰.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再营改增中实现过渡[J].會计师,2014(04):73-74.。
营改增后工作变化的感想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税制改革对各行各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一名身处税改一线的财务人员,我深刻感受到了营改增带来的工作变化,以下是我的一些感想。
首先,营改增的实施使得我的工作内容发生了显著变化。
在营改增之前,我主要负责营业税的核算和申报工作。
而营改增后,我需要更加关注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发票管理等方面。
这要求我必须不断学习新的税法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一方面,营改增让我对增值税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以前,我对增值税的了解仅限于表面,而营改增后,我需要熟悉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抵扣等政策。
这使得我在处理业务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避免了因对税法不熟悉而导致的错误。
另一方面,营改增让我对发票管理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营改增之前,发票管理相对简单,而在营改增后,发票管理成为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我们需要确保开具的发票符合规定,同时也要做好发票的收集、保管和申报工作。
这要求我在工作中更加细致、严谨。
其次,营改增使得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发生了调整。
在营改增之前,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相对较少,而在营改增后,财务部门需要与业务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应对税改带来的挑战。
这种跨部门协作的工作模式让我认识到,只有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才能确保企业税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营改增也使得我对企业内部控制有了新的认识。
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内部控制的重点在于防止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而在营改增后,内部控制的重点转变为确保增值税抵扣的合规性。
这就要求企业在采购、销售、财务管理等方面加强内部控制,避免因内部控制不到位而导致的税收风险。
在营改增的过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了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谨性和前瞻性。
营改增的实施,旨在优化税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这一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税收改革的决心和力度,也让我对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充满信心。
总之,营改增给我带来了诸多工作上的变化,这些变化让我感受到了税收改革的深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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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劳务发生地”原则政策执行效应反思
【标 签】营改增,劳务发生地,执行原则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赵国庆
根据我们前面对1994年-2009年营业税制度下文件的梳理,除了国际旅客货物运输以及旅游服务有特殊表述外,其他劳务都是按照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作为跨境劳务营业税是否征税的判定标准,即“劳务发生地”在上面各个文件的表述中有着很强的痕迹,这种行为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扣缴)营业税,就是看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跨境劳务和跨境货物交易存在很大的区别。
货物贸易是有形的,同时货物的出口和进口目前在各国都存在比较完善的海关监管。
因此,判定跨境货物的境内和境外交易比较容易。
而劳务是无形的,有些劳务的提供和消费是同时发生的,比如音乐会、会展服务;有些劳务的提供和消费并不会同时发生,比如咨询服务。
有些服务属于和不动产直接相关的服务。
因此,对于各种类似的服务,我们在用“劳务发生地”原则时,究竟何为发生地,是按实际提供地来看,还是按实际消费地来看,必然容易产生争议,也会产生相应的人为避税问题。
另一方面,劳务的跨境贸易并不属于海关监管范畴,不像跨境货物贸易有比较完善的海关监管。
比如,如果你以CD-ROM的形式进口(出口)软件,你需要履行从海关的报关手续。
但是,如果你直接通过Internet下载软件使用,这种就不属于海关监管范围。
因此,“劳务发生地”是一个从理论上来看正确的做法。
但是落实到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各种营业税劳务,究竟以什么标准判定其发生在境内和境外,这个就涉及到税收原理到政策落地执行层面的问题了。
正如被OECD各国财长所公认的,“渥太华税收框架条件”(the Ottawa Taxation Framework Conditions)所提出来的一个理想的税制所应该满足的5个条件应该是大家共同的追求:
那我们为什么要在2009年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时,把原来营业税下的以“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来判定跨境劳务的征免税规则,改为按照“劳务的提供方或接受方是否在境内”作为判定跨境劳务的征免税规则,应该是在征管实践中对照上面这些原则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一、“劳务发生地”原则在中国的落地方法
既然我们在1994年营业税制下,是以“劳务发生地”原则作为判定营业税下跨境劳务征免税的规则。
但在具体落实到征管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个发生地则是一个很有讲究的事情。
劳务相比于货物的特殊性我们前面已经说过。
你说“发生”二字如何把握,是以劳务的提供方的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劳务的发生地,还是以劳务的接受方实际消费劳务的地点作为劳务的发生地,这个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我们在1994年的营业税制度下并没有说这个问题。
但是,从我们梳理的一系列文件来看,我们当时对“劳务发生地”的理解实际把握的就是以劳务的提供方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劳务的发生地。
比如,我们对于跨境工程、设计劳务,就是以境外公司是否派人来华提供实质性设计和指导服务来判定劳务发生地。
我们对于跨境咨询服务是否征税,也是以外国公司是否派员来华提供咨询作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
我们对于跨境广告服务,也是以境外广告商的广告设计、制作、印刷、发布等这些行为是否在中国发生作为判定标准。
因此,在1994年的营业税制度下,我们的“劳务发生地”在具体落到征管实际时,实际是以提供方提供劳务的所在地作为判定“劳务发生地”的标准,我们可以说这个原则对应的就是“the principle of supply”。
二、1994年营业税制度下“劳务发生地”规则评价
1994年营业税下的这个规则如何,我们可以尝试从“渥太华税收框架条件”提出5个标准角度去评价:
1中性原则这个问题我们后面会专门用一篇来讲。
这里简单先说一下,随着营业税过渡到增值税后,在跨境劳务中,用“the principle of supply”作为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是不满足税收中性的条件的。
2效率原则从劳务的特点来看,有些劳务判定提供地是很容易的。
比如建筑劳务、仓储劳务、会展服务,这些劳务往往和不动产联系在一起,而不动产所在地是清晰的,因此判定这些劳务的发生地往往也是清晰的。
有些劳务我们称之为physical service。
怎么理解这个physical呢。
有些劳务的特点是体力性的(physical),有些劳务的特点是智力性
的(intellectual)。
比如,这种physical service往往需要劳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必须同时在某个现场在一起出现,比如音乐会、体育赛事、高尔夫球、按摩等。
这类服务不论你是以提供地还是以消费地来看,都是一样的,也容易划分。
但是,有些智力性劳务服务,你以提供地来划分则非常麻烦,典型的如咨询。
我外国公司给你提供咨询,同时在境内外,你如何界定有多少发生在境内,有多少发生在境外,这个在实际征管中很容易扯皮。
再比如设计服务,你说外国公司有没有来华指导呢?2009年前,很多房地产公司支付境外设计费时,为了规避营业税,直接在合同中说了,我这个设计完全在境外,境内把GPS信息传递给境外设计
事务所,境外设计后交境内,不来华指导。
但是,现实中这种设计真的能完成吗,大部分这类合同都是假的。
但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又无法判断,效率毫无疑问是低下的。
3确定性和简化原则以跨境广告服务为例,为什么针对香港文汇报在2003年发一个文,对香港大公报同样的事项2004年又下一个文。
对于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的考试服务费也是一样,针对TOEFL、GRE下一个文,后期针对TSE、GMAT再下一个文。
为什么呢,毫无疑问是我们的“劳务发生地”原则在征管落地的设计环节,政策的确定性不强,实践中基层不好把握,才有了不断请示,不断就个案发文的情况。
不断为个案发文,必然导致整个税制零散和庞杂,不符合税制简化原则。
4有效性和公平性原则正是因为部分跨境劳务如果以提供地作为执行标准,如何有效的划分境内外劳务则是难题。
如果我们在征管实践中,基本就是以纳税人提供的合同来判定(比如不像货物的进口有海关监管),有些纳税人就会刻意的把境内提供的劳务描述成境外提供劳务,从而产生避税。
如果我们在制度层面缺乏对这种避税的防范,不仅影响到税制运行的有效性,也对其他守法的纳税人产生不公平待遇。
5灵活性原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使得很多跨境劳务的提供不再需要外方派人来华提供。
比如,原先的培训服务,外国公司需要派人来华,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外国公司在国外就可以通过视频提供培训就可以取得同样的效果。
原先的医疗服务需要医生来华,信息技术使得外国医生在境外就可以操作境内手术。
因此,传统的以劳务的提供地来划分境内外劳务,受到了新科技、新技术发展的挑战,也需要我们税制进行一定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