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它总结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施行16年的经验,又吸收了国外刑事诉讼发展的新成果,在内容上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主要的有:一、认识观念问题一是实体和程序的关系问题。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和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已经成为制约新刑诉法正确实施的一大障碍。
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达到目的,就可以不考虑方法、程序。
对刑诉法程序的完善反而认为是“束缚了手脚”、“影响了打击犯罪”,因而违反程序、省略程序甚至规避程序进行办案。
侦查机关开始摆脱新刑法刚出台时的担心,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有的警察甚至还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被判刑。
有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只是“走过场”,“先定后审”现象仍然存在,律师辩护依然是“你辩你的,我辩我的”。
为了达到“直接开庭、当庭宣判”的效果,只得进行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开庭。
名为控辩式庭审,法官往往不自觉地又和检察官一起追诉犯罪,控审职能不分,难以达到控辩式庭审的要求。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
从古到今,对一些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实体标准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对由谁认定、如何认定等程序问题上却产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
司法实践中,被上诉或再审改判的案件毕竟是少数,但群众有意见的案件却不少,程序总是是一个重要原因。
粗暴执法、办案拖拉、司法人员和利害关系人私下频繁接触,怎能不引起群众的不满?二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问题。
刑诉法的修改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如比如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行确定有罪”的原则,取消了收容审查和免予起诉制度,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案犯在交付审判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等等。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及改进建议-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及改进建议-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之第三篇: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摘要:刑事诉讼法为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了准确依据,本文主要从公诉变更问题、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问题以及核实证据的理解方面入手,重点介绍了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的一些不足,并尝试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希望能够为不断完善立法、公正司法,提升刑事案件判决的公平性、合理性提供一定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公诉变更; 认罪认罚; 量刑从宽;刑事诉讼法是为刑法事项而存在的程序法,其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发挥着极大作用,为犯罪案件判刑提供准确依据。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正,同时2019年最高人民发布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当前刑事案件的有效处理提供重要的前提基础。
细致分析刑事诉讼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将能够为更好推进立法完善和司法公正提供一定支持。
一、公诉变更问题(一)问题表现在新刑事诉讼法实行过程中,公诉变更方面表现出一定不足,集中体现在:(1)立法不够规范,法律制度支持不够有效。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撤回起诉和公诉变更、追加方面不够明确规范,且在具体行为落实中没有全面按照既定规定进行,使得公诉人的想法、起诉书中的内容不相一致,这就需要变更起诉书,而现实情况却是具体变更过程中,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这就会影响到公诉的公平性,内容的真实性[1]。
(2)检察机关单方面做出撤回起诉的决定,而被追诉人是无法行使权的,这就导致无法全面有效开展司法审查工作,给被追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妨碍。
法院很多判决无罪的案件,都是由检察机关撤诉方式进行的。
(3)部分检察人员没有全面深入认识公诉权,对于其中的内容掌握存在着不足之处,从而在撤回起诉方面的行为不够科学严谨,在撤回起诉之后也没有针对被追诉人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特别是部分检察机关没有及时采用不起诉管理手段,尽管没有针对被追诉人进行起诉,但是被追诉人的切身权益仍然受到一定威胁,表现在侦查机关并未停止侦查活动,被追诉人的人身、财产所受到的限制还未解除。
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xxxx年10月至11月,xxxx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题视察组,对全州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开展了专题视察调研。
通过视察调研发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全州各级法院、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和xxxx监狱(以下简称各单位)高度重视修改后刑诉法的贯彻执行工作,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
各单位特别注重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注重转变观念,不断提升执法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各项配套机制建设和人财物等保障工作,使修改后刑诉法在全州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但同时,全州在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本文旨在对这些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各单位之间在实施刑诉法过程中的协调还不够主动、配合还不够顺畅。
视察组发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刑诉法过程中,在运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上,存在不足之处。
在四个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一是非监禁刑、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判与执行方面相关单位思路不一致;二是职务犯罪案件判处非监禁刑方面存在分歧意见,个别案件存在超审限现象;三是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评估、被矫正对象交接工作衔接不顺畅;四是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以及阅卷、会见的工作条件尚未全面改善。
除此之外,还存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法衔接”上,落实法律和政策规定工作不主动、配合不给力的问题。
(二)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急待加强。
修改后刑诉法对公安机关开展刑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确立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律师在侦查期间便可介入等等,加大了刑侦工作难度。
另外,近年来州内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计算机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新型犯罪日益增多,侦办难度较大。
简析新刑诉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优.选)

简析新刑诉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摘要】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制度、新增加了多方面的特别程序,诸如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未成年人的附不起诉程序等特别程被纳入新刑诉法,切实体现“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基本原则,然而,在实际的新刑诉法执行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司法机关不断提高执行效率,本文主要分析了司法机关在新刑诉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进而探讨了有效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刑诉法,司法机关,人权,证据,侦查目前,在新刑诉法执行和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一;其二是自新刑诉法实施和执行以来,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出庭难问题,始终困扰着司法机关的工作;其二,非法证据频繁出现,严重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其三是依法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的办理效果不高,因而,迫切需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刑诉法,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能力和职业素质,尊重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法治国家、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1.司法机关在新刑诉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1.1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落实程度不高,侦查人员出庭情况得不到落实。
经调查发现,目前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大都没有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全过程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且我国新刑诉法没有规定未提供、未采用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全程记录的法律后果,这样对于案情复杂、侦查期限以延长的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遭受到刑讯逼供、诱供和暴力取证而造成的伤情就无法体现出来,从而也影响到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无法实现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基本原则,也使得我国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落实,极大影响新刑法执行的效率,大打折扣了新刑诉法实施的效果。
1.2证人出庭规定和证人保护制度形同虚设,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性不高。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一、引言刑事诉讼制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诉讼制度也面临着不断改革的现实需求。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公正原则的强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原则,推动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制度的建立。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法庭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亦得到提升。
2. 侦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对侦查取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
例如,引入了预先证据规则,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对侦查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了对取证程序的规范管理。
这些改革有效地提升了刑事案件的调查质量和证据合法性。
3. 确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优化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例如,建立了侦查阶段诉讼参与权和诉讼地位的有机衔接机制,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改革,也进一步提高了对权力滥用的追责和惩处。
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各地法院工作负荷不均衡,导致一些地方的刑事审判长期拖延。
另一方面,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条件也存在差异,导致审判结果不尽人意。
2. 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一直是制约诉讼质量的重要因素。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些案件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流程,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3. 证据收集难度大和取证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取证程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刑事诉讼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监督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不完善是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角色被忽视,监督职责未得到落实,导致司法不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和配套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和监督标准,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和监督体系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其次,监督力度不够是另一个存在的问题。
不少案件中,监督机构对案件调查不够重视,监督力度不够强,导致案件审查不严、定性不准确等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监督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督意识,加强对案件的深度挖掘和详细调查,提高监督力度,确保民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再次,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流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有些案件中,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审判流程的监督和规范,确保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严格、规范,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透明、规范。
最后,司法人员参与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行为,导致司法公正遭到严重损害。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完善管理机制,建立严格的纪律处分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只有通过完善机制、提高监督力度、规范审判程序、加强司法人员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意见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意见1. 引入调解机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调解机制,以减轻司法负担,并更好地保障社会公正和安全。
调解可以降低涉案双方的冲突程度、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维护双方利益平衡,同时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
2. 合并审前程序建议整合审前程序,精简诉讼程序,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
审前程序包括起诉前和立案前的程序,整合后可以减少重复性程序和诉讼环节,在一定程度上缩短审判周期。
3. 增加庭审公正性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庭审公正性的要求和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对庭审程序的规范、加强庭外干扰的监管、强化证据质量控制、提升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能力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庭审公正性得到实现。
4.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诉讼法的保护,应在所有环节中得到实际保障,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5. 保护无罪推定原则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保护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这一原则是任何司法制度的基础,应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体现。
分类证明制度、排除非法证据等措施应当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6. 规范赔偿制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规范赔偿制度。
犯罪被害人应当得到公正的赔偿,而不是屈指可数的一点赔偿。
必须建立适当的机制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7. 基于智能化技术的案件管理建议采用基于智能化技术的案件管理,以提高刑事案件的调度、处理和分析的效率。
智能化技术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机关的应对策略,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8. 建立社区调解机制建议建立社区调解机制,以调解社区冲突、提高人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幸福。
应当建立一套法律机制、管理体系和社会环境来促进社区调解的发展。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审判过程不透明、保护被告权益不足、证据采信机制不完善以及审判效率低下等。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存在审判过程不透明的问题。
审判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但目前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缺乏整体公开,公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知之甚少。
这种不透明的程序容易给人一种司法不公的感觉,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造成审判过程不透明的原因主要是司法系统在政治、经济利益等方面存在的干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审判公开的规定和执行力不足。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司法独立,限制政治干预,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
其次,保护被告权益不足也是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问题之一、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权益,如知情权、辩护权以及自由权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告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存在一些问题,如取证权受限、辩护权难以实现等。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审判机关的权力过大,对被告权益的保障不够重视,导致部分被告在审判过程中难以行使自己的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审判机关对被告权益的保障,完善法律法规对被告权益的规定,确保其能够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另外,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证据采信机制不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审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需要有确凿的证据作支撑,但现实情况中,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可能不完全真实或存在问题,例如强制取证、刑讯逼供等。
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还较为模糊。
这些因素都导致了证据采信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增加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提高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审判效率低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一个问题。
审判效率的低下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公正判决。
审判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是审判资源分配不均衡、审判程序繁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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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xxxx年10月至11月,xxxx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题视察组,对全州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开展了专题视察调研。
通过视察调研发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全州各级法院、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和xxxx监狱(以下简称各单位)高度重视修改后刑诉法的贯彻执行工作,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
各单位特别注重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注重转变观念,不断提升执法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各项配套机制建设和人财物等保障工作,使修改后刑诉法在全州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但同时,全州在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本文旨在对这些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单位之间在实施刑诉法过程中的协调还不够主动、配合还不够顺畅。
视察组发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刑诉法过程中,在运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上,存在不足之处。
在四个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一是非监禁刑、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判与执行方面相关单位思路不一致;二是职务犯罪案件判处非监禁刑方面存在分歧
意见,个别案件存在超审限现象;三是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评估、被矫正对象交接工作衔接不顺畅;四是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以及阅卷、会见的工作条件尚未全面改善。
除此之外,还存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法衔接”上,落实法律和政策规定工作不主动、配合不给力的问题。
(二)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急待加强。
修改后刑诉法对公安机关开展刑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确立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律师在侦查期间便可介入等等,加大了刑侦工作难度。
另外,近年来州内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计算机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新型犯罪日益增多,侦办难度较大。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除承担命案、涉黑恶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的侦办任务外,还担负着维稳处突等工作,任务异常繁重。
而全州现有刑警数量200人,仅占总警力数的7.8%,离公安部规定刑警占总警力数20%的要求相差甚远。
特别是刑事技术侦查队伍职级待遇低,人才流失多,力量严重不足,刑侦信息化水平落后,刑侦技术专业门类建制不齐,制约了刑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社区矫正工作急待强化。
社区矫正工作以前由公安机关负责,刑诉法修改后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该项工作职责,但司法行政机关并没有增加人员编制。
我州目前在册社区矫正罪犯2941人,但全州8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总共只有162人,还有32个一人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足。
因一人调查取证有悖法律规定,一人所根本无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全州社区矫
正部门每年接受各地人民法院、监狱等机关委托的审前社会调查、保外就医考察函等800件以上,还要开展建立台账、分类管理、学习教育、走访谈心、组织公益劳动、帮困解难、对违规人员收监执行等工作。
这些任务,一方面使各司法所工作量严重超负荷,一方面使其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另外法律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权,但对违规脱管人员需要收监执行的无专门的司法警察执行,必须请求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其职权与责任不相适应,增加了该项工作的风险性。
(四)司法救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州已初步建立了司法救助体系,实际执行中,州级司法救助由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办案机关研究后向州委政法委申报,州委政法委审核后由常务副州长签字审批,程序较繁,效率较低;每个案件的司法救助金额州级不超过5000元,一个案件只能申报救助一次,救助效果很差。
由于救助不及时、救助额度太小等原因,导致权利人应当及时得到的司法救助无法兑现,给他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困难,案结不能事了,影响了司法公信和社会稳定。
(五)服刑人员的有关权利没有得到较好保障。
罪犯在服刑期间,其合法权利理应予以保障。
我州部分罪犯在xxxx监狱服刑期间,在原户籍地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被地方取消,给监狱的改造管理工作增加了困难。
(六)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和预防工作有待规范。
全州少年审判庭工作有待及时总结提高和全面推进。
目前,利川、xxxx两个市根
据刑诉法的规定,开展了少审法庭的试点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急需总结、提高和规范,并在全州推广,不断提升全州法院少审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少审法庭的专业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七)各单位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人财物保障不同程度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视察组在视察调研中了解到,刑诉法修改后,各单位工作量加大,不少单位一线执法和办案人员严重不足,经费保障
有待加强。
特别是法院、检察院的空编问题尤为突出。
截止2013年8月底,全州法院空编率达到17.08%,全州检察机关空编率达到
16.06%,影响了工作正常开展。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全州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监狱等司法执法机关要辩证适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共同理顺工作机制。
关于前述各单位协调配合四个方面的问题,均属于各司法执法机关之间,通过全面正确地适用“制约”与“配合”辩证统一的诉讼原则,经过“磨合”,可以较好解决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各单位要牢固地树立公正执法、敢于依法担当的进取意识和责任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又要互相配合,共同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两法衔接”问题上,要尽快完成共享信息平台的建设任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全省各地要“力争2013年底建成具有反映执法动态、显示办案过程、进行数据统计等功能的信息共享平台。
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目前,州政府法制部门和州人民检察院按文件规定开展了一些准备工作,但关键性的工作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州政府有必要加大督办力度,促使此项工作任务尽快完成,为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调整警力结构,加强刑侦工作。
对于全州刑侦队伍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整体专业素质不高、侦查技术专业门类不全、专业技术人员奇缺的问题,州县两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从事刑侦工作的同志已经有了足够紧迫的认识,大家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已经着手拟定全面加强刑侦工作的重要文件。
常委会要高度关注公安机关关于全面加强刑侦工作文件的贯彻和落实工作,适时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评议公安工作等监督方式,支持公安加大改革和创新的力度,促使其文件规划早日出台并全面落实。
(三)采取得力措施,强化社区矫正工作。
建议州人民政府及时全面听取一次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解决急需解决的工作保障问题。
目前,全州有32个所连开展工作必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法定条件都不能保证。
近三年来,已经交由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四类”犯罪人员一直保持在3000人左右。
对于这种工作责任重大与保障严重不足并存的突出问题,应引起州政府高度重视,抓紧研究统筹解决
社区矫正工作法定人员严重不足、法定职责不能全面履行、重大安全隐患难以监控等突出问题。
(四)改革司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对于州中级人民法院反映的司法救助资金个案金额小、使用效率低下、需求面广、救助面小,导致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民事案件的权利人应当得到的司法救助不能得到,既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急待改进和完善的相关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
(五)研究解决xxxx监狱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按政策规定保留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资格,有利于对服刑人员及其家人传递人民政府的关怀;有利于监狱的改造工作;有利于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司法原则具体化;有利于服刑人员改过自新,重归社会。
对于这项工作,xxxx监狱与部分县市已沟通衔接过,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专题研究,尽快予以解决。
(六)全面抓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审判工作。
州中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职能探索审前和审后的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认真总结利川、xxxx两个基层院的少审工作试点经验,积极稳妥地在全州建设好少审法庭。
要立足审判职能,与公安、检察、监狱、社区矫正等单位共同探索在诉讼中的教育、感化工作经验;要主动与共青团、妇联、学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共同探索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区预防等方面的经验。
努力在少审工作中创出亮点、创出经验。
(七)妥善处理“两院”人员空编率高等问题。
州中级人民法院和
州人民检察院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确保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改革要求,汇总全州法院、检察院存在的人员空编率高、按政策应当及时追加办案预算等需要在全面改革规划中统筹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州委汇报,争取早日妥善解决。
在司法预算尚未由省财政统一管理之前,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查批准本级财政预算或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对“两院”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情况是否依法保障到位应当重点予以监督。
(编辑: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