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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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档案管理制度_局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局档案管理制度_局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局档案管理制度_局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局档案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我局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一、档案安全保密规定(一)档案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守则,要严守秘密,严防泄密、失密,否则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制度,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

(三)档案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四)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须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督销毁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五)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以防火灾。

二、档案保管规定(一)档案室属机要重地,外单位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二)保持室内卫生整洁,档案分类排放、排列整齐。

(三)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档案人员要熟悉库藏情况,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将档案带出库房,更不准私自摘抄、复印、外传。

三、档案利用规定(一)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完善档案检索工具,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二)我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档案室形成的档案,凡需查阅档案、查(借)阅党组会议、局长公办会会议记录,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查阅档案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未履行登记手续,档案室可拒绝查阅。

(四)档案室档案原则上在阅档室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到期仍需继续利用者,须办理续借手续。

(五)外单位查阅我局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每张介绍信只能查阅一次档案,阅档后介绍信留档案室备查。

(六)查阅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点、污损、拆卷或增删档案内容,不得吸烟。

(七)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检查清点档案的完好状况,及时记载档案的利用情况。

档案管理制度_民政局范本

档案管理制度_民政局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政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民政局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统一领导: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四)安全保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民政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局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四)负责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五)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六)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民政局及直属单位的行政、业务、技术、财务、人事等文件材料;(二)会议记录、工作报告、工作总结、领导讲话等;(三)荣誉证书、奖牌、奖状等;(四)声像、电子文件等。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归档等规定进行整理;(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连续性;(三)采用科学、规范的档案整理方法。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二)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实行编号管理;(三)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消毒,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二)档案资料查阅应填写查阅登记表,注明查阅内容、时间、用途等;(三)档案资料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归还时进行检查。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档案鉴定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对档案进行鉴定;(二)鉴定档案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三)鉴定结果应报局领导审批。

某局档案管理制度

某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部门、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本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记录。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局长对本局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编研、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本科室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原则。

第八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政策法规性文件;(二)行政性文件;(三)业务性文件;(四)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等专项文件;(五)声像、电子文档等。

第九条档案整理工作应遵循分类、归档、编号、编目、著录等原则。

第十条档案整理程序:(一)收集档案资料;(二)进行分类、归档、编号;(三)编制档案目录;(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五)编制档案案卷目录。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工作应遵循安全、保密、方便利用原则。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火、防盗;(二)档案柜应保持整洁、有序、安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四)档案资料应按期限分类存放。

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

第十五条档案利用范围:(一)本局内部查阅;(二)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查阅;(三)对外提供档案服务。

第十六条档案查阅、复制、摘抄等利用行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查阅、复制、摘抄档案,应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二)查阅、复制、摘抄档案,应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三)查阅、复制、摘抄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

税局档案管理制度

税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派出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二)集中统一原则:税务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三)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严格保密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

(四)服务利用原则: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税务局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局长是税务局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局档案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局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档案收集范围:(一)税务局的行政、业务、财务、人事、审计、监察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二)税务局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签订的重要协议、获得的荣誉称号、获得的各类奖状等。

(三)税务局工作人员撰写的各类文稿、论文、著作等。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规范要求,对档案进行整理。

(二)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有序、系统。

(三)对归档的档案进行鉴定,剔除失效、重复、破损、泄密的档案。

(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文化局档案管理制度

文化局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化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职责1. 文化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局的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实施档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科室的档案管理工作;(2)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3)负责档案的检索、借阅、复制、公布等工作;(4)负责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全局工作提供档案信息服务;(5)负责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2. 各科室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归档本部门的档案;(2)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3)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做好档案的检索、借阅、复制、公布等工作;(4)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档案管理范围1. 文化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

2. 文化局在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

3. 与文化局工作相关的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各科室在形成档案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档案材料。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

3. 档案归档:按照档案归档时间、分类、编号等要求,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归档。

4. 档案保管: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对档案材料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5. 档案鉴定:按照档案鉴定标准,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定,确定其保存价值。

6. 档案销毁:按照档案销毁程序,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进行销毁。

五、档案利用1. 档案借阅: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利用者的需求,提供档案借阅服务。

2. 档案复制: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利用者的需求,提供档案复制服务。

局档案管理制度

局档案管理制度

局档案管理制度前言为加强局内档案的管理,规范档案的建设、利用、保管和监督管理,制定本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全面反映行政机关各项工作、活动及其管理情况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一切文字、图表、图像、音像、电子等载体及其它材料。

本规定所称档案管理,是指局对档案的全过程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管理原则档案管理贯彻依法、实行分类、鉴定、保管、利用和补录的原则。

档案管理要注重保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保障档案的安全。

档案管理应该注重协调,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连贯性。

第三条管理层级本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局档案管理工作,下设若干档案管理岗位,与业务部门共同管理本部门档案。

第二章档案建设第四条档案目录编制(一)各部门要建立档案目录,坚持分类收集、分类记录、分类归档的原则,确保档案目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定期更新档案目录信息。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各部门在档案整理过程中,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及需要进行系统的清查、整理、整顿工作。

(二)为保证档案不受到污染、破损和丢失,应采取合适的防护措施。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六条档案室管理(一)档案室应该放置在安全、防火、防水、通风良好、无尘、无潮地点,严禁存放可燃、易爆等易燃物品。

(二)档案柜应采用耐水、防火、防磁的设备,并充分发挥自动控制系统的作用,防止人为损坏。

第七条档案保管期限(一)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结合档案的实际需要和价值等因素确定。

(二)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在进行鉴定备案前,不能任意处理、移动、拆分和操作,以免对档案的安全造成危害。

第八条档案流转管理(一)档案在流转过程中应该使用统一的出入库单,记录档案的单位、姓名、联系方式及档案出入库时间等信息,以严格控制档案的流转。

(二)档案在流转过程中应该采用防拐、防抢、防火、防沉积等措施,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九条档案利用范围档案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由鉴定员依据《档案鉴定管理办法》进行鉴定许可档案的利用。

商务局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商务局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务局机关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安全、完整、有序,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务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务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依法管理原则:档案管理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

(三)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机密程度和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级管理。

(四)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商务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二)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及下级机关、有关单位颁发的文件、资料;(三)国内外有关商务经济活动的信息、资料;(四)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形成规律、内容性质和保管期限进行分类、立卷;(二)立卷应保持档案的原始状态,不得随意拆散、抽换、伪造;(三)档案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和档案目录应准确、完整;(四)档案卷内文件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卷内文件页码应连续。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光、防尘等条件;(二)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三)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手续应严格履行;(四)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二)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手续应严格履行;(三)档案利用人员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一)档案鉴定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二)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三)档案鉴定结果应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某局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要求

某局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要求

一、总则为了加强本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局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形成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各类档案材料。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整理规范,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排列、装订等整理工作。

3. 档案鉴定: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定,区分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档案的存毁。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保管规范,做好档案的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工作。

2.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3. 档案保密: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五、档案信息化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2. 档案信息化系统应具备数据安全、备份恢复、权限管理等功能。

六、档案销毁与迁移1. 档案销毁:按照档案销毁规定,对过期、失效、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2. 档案迁移:对因机构调整、地址变更等原因需要迁移的档案,应按照档案迁移规定进行。

七、档案考核与奖惩1.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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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一、档案接收制度(一)凡是我局在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科研技术、工程管理、防汛抗旱等活动中形成的、经过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均应整理归档。

(二)接收时间及程序。

各业务部门必须按照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移交给档案室,立卷人认真填写移交目录,对照档案,查点清楚,立卷人与接收人应在移交目录上签字,各保存一份(移交目录表由档案室提供)。

1、科研档案在研究课题结束后,次年6月底前归档。

归档前,应先进行整理、分类(一个课题一套材料,实验记录本应按课题分别记录,不得多课题任务内容记在同一记录本上),填写归档文件材料审查意见(签字手续完备),整理后由兼职档案员到档案室预立卷并办理移交手续。

2、机关各部门每年三月底前将预立卷的文件材料移交档案室。

3、基建项目在完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归档。

4、大型仪器设备资料在验收后归档。

5、文书档案按照“随办随归”的原则,及时或定期归档。

6、会计档案按保存两年后,每年三月底前归档。

7、声像档案每年三月底前归案(录音、录像、题词、照片)。

8、去世五年后的人事档案每年六月底前移交文书档案保管。

9、专利档案由项目负责人每年一月底前归上年度形成的专利材料。

(三)移交的案卷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理,待符合标准后才接收。

1、案卷内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

2、案卷内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必须是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件。

不能有热敏纸,不能有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书写的字迹。

二、档案整理制度(一)建立档案联络网,网员为兼职立卷人,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实行预立卷。

(二)档案的整理工作必须按照“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和要求,必须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根据其形成特点和规律进行整理。

(三)根据有关档案分类原则、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科学的档案分类方案。

(四)根据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不同问题,区别不同保管期限,进行系统整理、合理组卷。

(五)案卷的封面要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格式,并按规定填写。

(六)案卷质量符合标准。

案卷编目要正确,案卷题名要简明,要准确反映卷内文件内容,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组卷合理,卷内文件排列系统,书写要用毛笔或钢笔,字迹要工整、清晰。

装订整齐、美观。

三、档案统计制度(一)为总结档案工作经验,认识和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规律,用数量的方法,揭示档案工作的发展过程,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

(二)档案统计主要有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档案数量统计,档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统计等。

统计工作要实事求是,科学地反映情况,严防随意更改。

(三)建立健全档案的登记、统计制度,统计应及时,数据要准确、可靠,帐物相符。

(四)按年度做好档案接收、保管、借阅、销毁的统计工作。

(五)按年度做好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状况、档案设施情况的统计等工作。

(六)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利用、定期分析,及时提供给领导及有关部门,为制定计划、总结工作,探索本处档案工作规律提供依据。

(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有关报表。

四、档案保密制度(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树立正确的保密观念,遵守各项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

(二)凡属密级档案,必须依照规定的阅读范围,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或借阅,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复印、摘抄档案。

(三)查阅密级档案内容由档案室人员提供,经办人员不得擅自翻阅,与本人工作不对口带保密内容的档案一般不予查阅。

密级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需外借的必须经处领导批准,并采用安全的箱、柜存放,防止丢失。

(四)非专职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密级档案库房。

(五)未立卷的保密文件材料,保管有序,不随意乱放。

(六)密级材料的重复件,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七)档案开发与提供利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八)本室人员不得私自将库内档案调出或向他人提供档案内容。

(九)违反本制度,故意或过失泄密者,看情节轻重,按《保密法》给予处理。

五、档案借阅制度(一)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提供档案,为我局的中心任务和各项工作服务。

(二)内部借阅档案,应在档案借阅簿上登记题名、卷号、利用目的、借阅日期、归还日期。

凡属密级档案,必须依照规定的阅读范围,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或借阅。

(三)外单位借阅档案,凭介绍信并注明查阅目的和范围,经局领导批准后在档案室查阅,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外借,必须经处领导批准。

外协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与协作项目相关的档案时,应与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办理查阅、借阅手续。

(四)机密、绝密档案需经处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或复印,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借阅人除详细填写外借登记簿外,并每卷需交300——500元押金,由处经办人壹个月内负责收回归档。

(五)档案在借用期间,利用者应保护档案,不准拆散、抽出、调换、圈点、划线、涂改和转借他人等,必须注意保密和保证档案的绝对安全。

不得自行影印或复制。

(六)摘录或复制档案,须经管理人员校对审核后才能带走。

局内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两星期。

如确系工作需要,须办理续借手续。

因工作调动者,需归还所借档案,并经档案室签字,否则不预办理调动手续。

(七)所借图纸等不能用于施工现场。

底图一律不外借,需要时可在档案室查阅。

(八)借阅档案要当面点清,归还时管理人员必须认真验收,方可注销。

发现有损毁或涂改等问题,责成修复补救。

(九)档案遗失时,外单位扣留借阅者押金,处内对借阅者或经办人每卷罚款300——500元。

六、档案修改补充制度(一)为了真实地反映工程情况,确保科技文件材料的准确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工程的维护、改造、设备的更新,必须对已经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进行修改补充。

(二)更改已经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由档案部门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填写更改单,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持通知单到档案室进行更改。

(三)修改内容较小时,可直接在页面“杠改”、“划改”或者发送“变化通知单”,修改后应在修改处加盖“更改章”。

修改内容较多时,应另外行文,原文作废。

新文列入原文目录并注明所代替的原文编号。

作废的文件应注明新文的编号,根据需要另行保管,如确无保存价值,严格执行销毁制度。

(四)更改补充后的底图,应复晒新图,连同更改通知单及其它文件材料一道归档,新图提供利用,同时旧图作废。

(五)对修改后的档案,入库前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维护档案的安全。

七、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一)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应在局分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室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这项工作。

(二)鉴定小组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库存档案的保存价值、保管期限和所划密级,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

(三)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经鉴定予以销毁的档案,要逐卷造册(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两份),由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定点、专人监销;清销保密范围内的档案由保密小组实施,要严格登记,清销人、保密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可实施;因设计变更、原档案作废,应及时抽出、造册报批,进行处理。

(四)准备销毁的档案,在未批准前,单独保管,以便审批时检查,万一个别鉴定不准确仍需利用的,抽出另行继续保存。

(五)销毁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签字,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主管领导。

(六)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七)销毁清册由档案室列入档案保管。

八、档案复制制度(一)凡需摘录、复制档案资料,必须做到:1、复制档案材料,需申请,写明工作需要情况或原因,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

2、保密范围内的档案,需经局保密小组负责人(总支办)批准后方可复制。

3、一般档案,需经局领导批准,档案室负责人同意,方可复制。

4、科技档案的底稿与底图不外借,可在档案室查阅。

因工作需要复制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档案室负责人同意。

(二)档案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内复制,收取成本费,年终结算;对外复制,按市场价格收费。

(三)外单位需要复制利用我局档案材料的,得到主管领导批准后,收取技术转让费和复制费。

(四)摘录、复制档案资料,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审阅确认无误后,加盖档案室章,方可出室。

九、档案库房管理制度(一)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严格执行《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2月26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温湿度控制和调节,防治有害生物、防尘、防火、防盗、照明管理和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二)档案库房(含胶片库、磁带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库房内备有空调、去湿机、温湿度计,每天温湿度测记两次(上午九点,下午四点),并随时予以控制调节。

(三)库房内严禁吸烟,档案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库房内所有电源,并备有灭火器,消除一切火灾隐患。

(四)档案库房安装防盗门窗,非工作期间关窗锁门,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入内,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不准入库。

(五)保持库房整洁、通风,定期打扫卫生,库房配备吸尘器用于除尘,不得用水拖、抹地面和档案橱柜、密集架。

(六)每年检查一次防虫、防霉药物,对短缺和不适用的要及时进行更换补充。

(七)档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八)每年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十、档案工作考核制度(一)为了加强档案的综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为我局的生产管理、防汛抗旱、综合经营服务。

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该档案工作考核制度。

(二)档案考核列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中,对档案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将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

(三)局内各业务部门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考核范围之内。

对积极主动开发与提供利用档案,为经营、管理工作增加经济效益等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单项工程结束后,没有完成竣工文件材料的,财务部门不予结帐。

设备购置等档案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报销冲账。

(五)工程档案归档率100%,完整率98%以上,永久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完整率100%。

基础工程、隐蔽工程的文件材料准确性达到100%,若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对该项目负责人给予批评,并在个人考核中扣分。

(六)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给予表扬,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七)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与提供利用过程中,因不负责任未按规定归档或者未按期移交档案,造成档案资料失密、损毁、丢失或涂改、伪造档案的,依据档案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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