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著名人物英文名

凯撒Caesar荷马Homeros柏拉图Platon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培根Bacon莎士比亚Shakespeare萨克雷Thackeray狄更斯Dickens歌德Goehte卢梭Loescher巴尔扎克Balzac大仲马Dumas雨果Hugo乔治桑George Sand波德莱尔Baudelaire福楼拜Flaubert左拉Zola莫泊桑Maupassant霍夫曼Hoffman施托姆Storm海泽Heysen尼采Nietz伦茨Lenz弗里施Frisch迪伦马特Durrenm哈谢克Hasek米沃什Milosz西默农Simenon艾略特Eliot王尔德Wilder奥威尔Orwell格雷厄姆?格林Graham Greene 威尔逊Wilson默多克Murdoch艾米斯Amis梭罗Thoreau狄更生Dickinson马克·吐温Mark Twain欧·亨利O'Henry杰克·伦敦Jack London庞德Pound奥尼尔O'Neill福克纳Faulkner海明威Hemingway海勒Heller厄普代克Updike罗斯Roth博尔赫斯Borges罗瓦·阿特金森Rowan Atkinson布里吉特·巴多特Brigitte Bardot迪恩·凯恩Dean Cain朱尔·柯恩Joel Coen弗朗利斯·福特·柯博拉Francis Ford Coppola迈克尔·克瑞奇顿Michael Crichton多诺斯·德尔·罗伊Dolores Del Rio本尼休·德·托罗Benicio Del Toro居里Curie古腾堡(Johannes, 1400-1468, 德国活版印刷发明人)斯大林Stalin黑格尔Hegel尼采Nietzsche曼德拉Mandela毕加索Picasso 《格尔尼卡》(Guernica)17斯坦贝克,美国小说家,John Steinbeck18埃德加•爱伦•坡,美国作家,Edgar Allan Poe19 阿瑟•柯南•道尔,英国小说家,Sir Arthur Conan Doyle20西德尼.谢尔顿,美国小说家,Sidney Sheldon21 多斯•阳索斯,美国小说家,John Dos Passos22库珀,美国小说家,James Fenimore Cooper23梅尔维尔,美国小说家,Herman Melvill24哈特,美国小说家,Bret Harte25威廉•豪夫,德国童话作家,Wilhelm Hauff26豪威尔斯,美国小说家,William Dean Howells27欧•亨利,美国小说家,O. Henry28华伦,美国小说家,Robert Penn Warren29魏尔纳•冯•海登斯塔姆,瑞典诗人,Verner von Heidenstam 30比昂斯腾•比昂松,挪威戏剧家,Bjornstjerne Bjornson31埃里希•马里亚•雷马克,德国小说家,Erich Maria Remarque 32诺贝尔,瑞典的化学家,Alfred Bernhard Nobel33巴勃罗•毕加索,西班牙画家,Centre Picasso34迪特里希•多纳,德国心理学家Dietrich Dorner35达尔文,英国博物学家,Charles Robert Darwin36爱迪生,美国发明家,Thomas Alva Edison37爱因斯坦,德国发明家,Albert Einstein38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哲学家,Aristoteles39马克•吐温,美国小说家,Mark Twain40柏拉图,古希腊哲学家,Platon(Plato)41丹尼尔笛福,英国作家,Daniel Defoe42约翰班扬,英国作家,John Bunyan43弗朗西斯霍齐森班内特,英国作家,Frances Hodgson Burnett44罗伯特彭斯,苏格兰诗人,Robert Burns45乔治拜伦,英国诗人,George Byron46霍尔凯恩,美国作家,Hall Caine47刘易斯卡罗尔,英国作家,Lewis Carrol48厄斯•儒略•凯撒,罗马政治军事家,Julius Ceaesar49米开朗基罗,古罗马画家,Michelangelo50弗朗西斯科•戈雅,西班牙画家,Francisco Goya51阿美迪奥•莫迪里阿尼,意大利画家,Amedeo Modigliani52迭戈•里维拉,拉美画家,Diego Rivera53安迪•沃霍尔,美国画家,Andy Warhol54埃尔•格列柯,希腊画家,El Greco55杰克逊•波洛克,美国画家,Jackson Pollock56文森特•凡•高,荷兰画家,Vincent van Gogh57杰克•伦敦,美国作家,Jack London58惠斯通,英国物理学家,CharlesWheatstone59牛顿,英国科学家,Newton60笛卡儿,法国科学家,Rene Descartes61伊萨克•毕克曼,荷兰物理学家,哲学家,Isace Beekman62拉格朗日,法国数学家,物理学家,Joseph-Louis Lagrange63 阿伏加德罗,意大利物理学家、化学家,AmeldeoAvogardo,1776~1856 64帕斯卡,法国数学家、物理学家,Pascal,Blaise65莱布尼兹,德国数学家,物理学家,Gottfriend Wilhelm Leibniz,66赫兹,德国物理学家,Hertz,HeinrichRudolph67汤姆生,英国物理学家,Joseph John Thomson68多普勒•克里斯琴•约翰,奥地利物理学家及数学家,Doppler, Christian Johann 69昂利•贝可勒耳,法国物理学家,Henri Bacquerel70高斯,德国数学家,Carl Friedrich71摄尔修斯,瑞典物理学家,Anders Celsius72傅立叶,法国数学家及物理学家,Fourier,73库尔恰托夫,苏联物理学家,Kurchatov,Igori Vasilievich74狄拉克,英国物理学家,Paul Adrie Maurice Dirac75亨利•莫斯莱,英国数学家,Henry Gwyn Jeffreys Moseley76理查德•费曼,美国物理学家,Richard Feynman77玻耳兹曼,德裔奥地利物理学家,Ludwig Boltzmann78薛定谔,奥地利理论物理学家,Erwin Schrodinger79斯蒂芬•威廉•霍金,英国物理学家,Stephen William Hawking80 大仲马,法国作家,Alexandre Dumas l802~187081比尔盖茨,微软公司软件设计师,William (Bill) H. Gates女性名人1居里夫人,法国国籍波兰科学家,Marie Curie(1867-1934)2海伦•凯勒,美国盲聋女作家,Helen keller3玛格丽特-米切尔,美国女作家,Mitchell, Margaret4艾米莉•勃朗特,英国女作家,Emily Bronte5夏洛蒂.勃朗特,英国女小说家,Charlotte Bronte,1816~18556安妮勃朗特,英国女小说家,Anne Bronte7 薇拉凯恩,美国女作家,Willa Cather8 简奥斯丁,英国女作家,Jane Austen9撒切尔夫人,英国保守党政治家,首相,Thatcher,Margaret Hilda10盖比勒.缪特, 德国女画家, Gabriele Munter11弗瑞达•卡洛,墨西哥女画家,Frida Kahlo12安妮.塞克斯顿,美国女诗人,anne sexton13西尔维亚•普拉斯,美国女诗人,Sivia pluen14勃郎宁夫人,英国著名女诗人,Elizabeth Barrett Browning15艾米莉.狄更生,美国诗人,Emily Dickinson16阿罗约,菲律宾女政治家,Arroyo Gloria17昂山素姬,缅甸女政治家,1991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Aung San Suu Kyi 18乔治亚娜•西加尔•琼斯,美国女科学家,试管婴儿之母,Jones19蕾切尔•卡逊,美国生态学家,Rachel Carson,20尼古拉耶娃,前苏联女钢琴家、作曲家,Tatiana Nidolayeva,21诺夫斯卡,波兰女作曲家,Tekla Badarzewska-Baranowska (1834 - 1861) 22苔克拉•芭达捷芙丝卡,波兰女作曲家,钢琴家,(Tekla Badarzewska,1834-1861),。
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题目: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
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
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精神与实然之间,就必然存在法律的局限性。
从静态意义上看,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笔者试通过对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滞后性、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等方面的讨论,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对调整范围的局限性(一)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众多规范中的一种形式,它的作用是其他规范不能代替的,但作为规范它又不是唯一的,因为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以外,还有道德、习惯、政策、教规、纪律、乡村民约等;法律只是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众多方法中的一种,除法律方法,还有行政、思想教育、宗教、舆论等方法。
对社会的整体而言,虽然法律是处理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但就某些社会关系和生活领域而言,法并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也不是最佳的方法。
例如:“用法律创造社会秩序”是我们从历史上的法家老祖宗那里继承下来的衣钵。
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自认为是现代法治构建者的人们,期望用法律来改造和建设一个精英们所认为的理想的社会。
一个突出的例子是,据说正在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就拟创造“配偶权”的法律概念,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根据“配偶权”所赋予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或者说要求法律对对方进行制裁。
理由是通过这样的规定来防止轻率离婚,以减少由离婚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维护婚姻家庭的法律秩序。
埃德加·莫兰的复杂性思想论析

性 思想 的研 究,其精 髓在于形 成 了一个包含 本体 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科学与人文相融合 的完整 的复杂性哲学架
构, 并建议建立 “ 宏大概念” 、程序性和策略性眼光和元系统观 点以认识对象.从复杂性 的定义 、 杂性 思想 的必 复 要性、理论基础 、原则和方法等层 面,对莫 兰的复杂性思想进行系统的探究对于 当代 中报
20 0 9年 7月
J 12 o u. o 9
J un lfTnsa ec es ol e ora agh nTahr lg o C e
加・ 莫兰的复杂性思想沧析
王 健 ,胡 娟
24 2 ) 605 ( 鲁东大学 政法学 院,山东 烟 台
摘 要: 法国 当代著名 的哲学家 、 会学家、 社 人类学家和政治评论家埃德加 ・ 莫兰最大的学术贡献是 关于复杂
借鉴意义 。
关键词 :复杂性;复杂性 思想: 自组织;元系统
中图分类号 :B1 l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0 .152 0 )40 9 -4 0 99 1(0 90.0 00
Co m e t n Ed a o i ’ m p e o g t m n so g rM rn SCo l x Th u h
W ANG i n HU u n Ja , Ja
(co l f oic dL w L d n nv r t Y na h dn 6 0 5 C ia S h o P li a a , u o gU iesy ati a o g2 4 2 , hn) o tsn i, Sn
法学专业领域的杰出人物及取得的成果

法学专业领域的杰出人物及取得的成果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学专业是一门涵盖法律理论、法律实务和法律制度的学科,深入研究各种法律问题,并培养法律专业人才。
在这个领域中,有许多杰出的法学专业人士为社会做出了卓越贡献,他们通过深入研究、学术探讨和实践工作,为社会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来看一位在法学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人物——莱恩·吉務斯(Ryan Giggs)。
他是一位在法学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人士,他自己的发声权行使者,法学学位代表着认真学习和不懈奋斗。
他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为自己开创了一片新的天空。
他一直紧跟科学进步的脚步,始终紧跟国际先进水平,在专业领域取得了许多杰出成就。
莱恩·吉務斯在法学领域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国际法、刑法、民事法和经济法等领域,他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国际合作,为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积极贡献。
他还关注国内法律问题和社会热点事件,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和扶贫救灾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法学领域,还有许多其他杰出人物也取得了卓越成就和贡献,比如著名法学家马丁·鲍曼(Martin Baumann)、法学教授王晨(Wang Chen)、法学院院长李泽民(Li Zemin)等,他们通过不懈努力和积极实践,为法学教育、法律实务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篇示例:法学专业是社会科学中的重要学科之一,探讨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形成、变革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在这个领域中,有许多杰出的人物以其卓越的学术成就和影响力成为法学界的璀璨之星。
他们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贡献为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将介绍几位在法学专业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人物及其成果。
首先我们来介绍法学领域的泰斗级人物之一,他就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纪道(Joseph William Singer)。
罗教授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也是全美着名的土地法学家。
埃德加·莫兰:教育的七个黑洞

背景本身也需要它自己的背景,今天,知识应该参照总体状况。总体状况当然是我们这个地球的状况,这里面既有地方事件对整体的影响,也有整体行为对地方事件的影响,这是我们自伊拉克战争、南斯拉夫战争和目前的中东冲突以来都知道,而且可以验证的。让我们再扩展一下思路,还是那个帕斯卡尔,他在十七世纪的时候提出过一个原则,他说:“所有一切事物,哪怕是离我们最遥远的,相互间也是以一种令人难以觉察的方式联系在一起,如果我不了解整体,就不可能了解部分;如果我不了解部分,也就不可能了解整体”。什么是确切的知识?这就是在部分和整体之间往来如梭的知识,是尝试将部分放到整体之中的知识,不是对整体的看法模糊不清的知识,整体是由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的,它反过来又对部分具有追溯效力。由于我们受制于支离破碎的知识和分门别类的知识,也就是那些使我们无法把握背景和整体的知识,我们就更应该教授确切的知识。在我看来,被人们称作知识的文明,同时也是一个盲目的文明,因为我们既看不到整体的问题,又看不到基本的问题。当然了,专家们声言,只有一般的概念没用,但是为什么专家对什么是爱、善、政治、世界、真理有他的看法呢?这些看法不也是空洞的、愚蠢的吗?可是专家不也有这些一般的概念吗?因此,在我看来,必须将知识贯通。
埃德加·莫兰:教育的七个黑洞
2007-11-06 23:47:55 来自: 东障西忘
埃德加·莫兰是我非常喜欢的一个思想家,多年前买了他一套书一直没看,只是觉得他的思维方式很对已经不那么吃力。他的研究核心是复杂性理论,在我看来有点象系统论的深化,他将人从生物性、社会性、个人性贯穿起来研究,思路非常的开阔与系统。以前出了一套书四册《迷失的范式:人性研究》、《复杂思想:自觉的科学》、《方法:天然之天性》、《方法:思想观念》,现在我在看的是四,当然前面三本还没看。嘿嘿。前些日子出了一本《复杂性理论和教育问题》,薄本,因为涉及教育,所以看完了。
美国法律文化

初识美国法律文化摘要: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人们最高最权威的行为准则,其产生、发展和变化都受社会文化的巨大影响。
美国因其独特的文化背景,衍生出了独具特色的法律。
本文通过法律——文化视角,在总结了美国信仰法律和“权利爆炸”的法律现象后,试图给予其合理的文化解释,分析了《圣经》、个人主义等文化因素在其中的影响。
当代著名的法社会学及法律史研究的世界级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其著作中说:“法律是一种权威的形式,但社会中也有其他行使权威的模式和方式,而这些模式和方式是形塑法律的决定性因素。
”[1]法律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管理国家的根本准则,其产生和发展深受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是社会文化在人们生活领域的一种现实映射。
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其各自深厚的文化渊源,而各国也因文化的差异而产生各具特色的法律及法律现象。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的领头羊和唯一的超级大国,政治、经济、军事实力超群,更集聚了世界各国的精英人才,成为了一个文化的大熔炉。
伊斯兰文化、基督教文化,甚至中国的儒家文化都在美国有所体现。
各种文化交融汇聚、取长补短,对美国的法律形成了深远影响,因此美国法律在继承西方习惯法的同时又独树一帜,有其自己的特色。
近些年,法学界的很多重大创新理论也多在美国诞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正得益于其独特的文化。
一、美国人对于法律的虔诚信仰和依赖性(一)法律信仰和嗜讼倾向在美国,人民被这样教导:在政府的各种机构制度中只有法律一项要遵守,而可以轻蔑地谈论总统、议员和将军们,并用苛刻的言语对政府机关进行批评。
一个人可能在白宫侮辱总统,而只是受到谴责,被斥为粗野的家伙,但是如果在法庭上哪怕对最低级的法官不尊敬都将被判处徒刑。
许多人,甚至一个不同意现在的法律并且企图改革它的人,都将遵守法律作为防止无政府状态的必要的屏障。
甚至有一个叫保罗·阿什里的律师出版了一本题为《“呵,答应我,但请书面写出”》的书,主张未来的婚姻伴侣们、大学院校同房间的人们以及所有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们都应该准备种种契约,在契约里详细清楚地说明所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如考虑“禁止吸烟条款”、“谁倒垃圾条款”以及“同每二种姻亲一起消磨时间的分配条款”等等。
世界十大法学家

世界十大法学家1、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2、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Montesquieu,1689-1755)3、耶利米,边沁(Jeremy Benthan,1748——1832)4、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1779—1861)5、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6、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7、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8、哈特(H.L.A.Hart,1907~)9、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10、波斯纳(R.A. Posner,1939~ )法律是一门古老的艺术,经过多少前人先哲的探讨才有了今天百花齐放的盛况,可以说法律文化是人类的精髓。
本文搜寻了法学评论网、正义网、法律思想网等网站,收集了世界十大著名的法学家整理成文,依次介绍他们的生平及学说。
按人物出生年月,分别是格老修斯、孟德斯鸠、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和波斯纳。
格老秀斯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他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第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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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
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写道:“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它象其他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
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难。
”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不周延性、模糊性等弊端是法律自身特性所决定的,法律不能通过自身进行自给自足的完善,需要人为的弥补。
法官由于不能拒绝裁判,往往在没有明确法律前提的情况下就必须作出选择、判断,特别是在一些立法涉足不深的新领域,当法官们找不到一个明确的、周延的、适时的、充分的法律规定时,就不得不对已有的法律予以解释或在此基础上进行创造。
法官造法是不可避免之事实,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多弊端,贝卡利亚、罗伯斯比尔、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都曾强烈主张剥夺和限制法官解释法律、创造法律的权力。
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必定要遵循一定原则,没有原则的解释、创造,只能是表达法官的恣意与懵动。
而在个案中,要找到进行解释所遵循的原则,首先是要确定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属性,法律关系的属性决定和限定了解释法律、创造法律所应遵循的原则,它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
如税务行政机关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加工承揽纠纷,被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属性后,即可遵循自愿原则对涉及纷争所需法律进行解释,但若双方之间是税收纷争,被判定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则自愿原则就无法适用,法律关系属性决定了适用什么原则。
案件中法律关系属性确定恰当与否,对案件的裁判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法律规定较不完善领域的司法更为重要,它可以为法官指明寻找原则的方向,限定原则的范围。
笔者认为,当前,劳动法律关系应是具社会法属性的法律关系,而非具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属性的法律关系。
一、计划经济模式造就了劳动法律关系在历史上的行政法律属性马克思曾指出:“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类劳动,劳动与经济紧密相联,在社会中,对劳动法律关系属性的认识必定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强烈影响。
我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并且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模式以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完全由国家控制,统一由国家计划安排。
不管是企业中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还是农村的农民都成为国家管理的对象,国家为每一个人安排职业、就业单位、限定就业地域等等,更甚者,农村的小孩一出生便被以户口的形式安排了职业——农民。
劳动者被安排后也无法自由流动,丝毫没有选择,国家成了唯一的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都受雇于国家,劳动者与国家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用人单位(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的依附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行政管理关系,社会的各个行业在国家机关里都有对应的系统局(部),如纺织局、轻工局等等,由这些国家机关以各种文件自上而下发出行政命令(文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企业也象国家机关一样分为股科处厅部等级别实行自上而下的人员管理。
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协商,没有互动,只有由上至下的单向命令,用人单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只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这种状况导致人们对劳动、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认识行政化,国家对劳动者的管理就是行政管理,双方就是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被当时法律法规所调控的劳动关系具有的是行政法律属性。
二、市场经济的推行使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的属性恩格斯曾指出:“法的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的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