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完善
法案是怎样成为法律的——漫谈决定美国经济的制度体系(三)

国会是美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只有参众两院的议员可以将条例法案递交到国会,但在现实中,常常由执法部门的官员起草法案。
而由国会议员提交的法案在成为法律的路径上,存在着多重障碍,前进路上的每一步,只要一个‘不’的决定,法案便会在其前进通道上戛然而止。
美国的法案是怎样成为法律的文/陈思进上篇写到,当国会收到肯尼迪总统的《民权法案》后,经过参众两院的激烈辩论,在肯尼迪总统遇刺后的次年(1964年)7月2日,终获国会通过成为法律,是为著名的《民权法案》。
事实上,制定法律是非常困难的,而阻止法案成为法律,相对来说则比较容易。
国会是美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只有参众两院的议员可以将条例法案递交到国会,但在现实中,常常由执法部门的官员起草法案,比如肯尼迪总统的《民权法案》。
而由国会议员提交的法案在成为法律的路径上,存在着多重障碍,前进路上的每一步,只要一个“不”的决定,法案便会在其前进通道上戛然而止。
于是有人为此戏谑道,众议院和参议院成员的两个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以及阻止法律的制定。
执行前者需要汗水、耐心和一显身手处理吱吱作响的机器的技能,而后者是他们的日常工作,轻松而变化无穷。
而想让法案成为法律,就必须在国会寻找尽可能多的共同倡议人。
条例法案得到签署支持的议员越多,通过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跨越党派的共同提案。
否则,很多法案就会被冗长的演说(Filibuster)扼杀在摇篮里。
果不其然。
2011年10月11日,美国参议院以63:35的票数通过立法,批准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旨在惩罚中国涉嫌操纵汇率,要求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加征关税,以抵消所低估的国家货币。
然而,就在参议院欢欣鼓舞的时刻,由共和党主导的众议院议长博纳(John Boehner)却表示,他不会把法案引进众议院进行表决。
他称这是“危险的”,世界两大经济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可能因为此法案而引发“贸易战”。
其实如果按正常程序走,议长博纳会把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引进众议院相应的小组委员会召开听证会。
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简况及启示

3、法律援助流程
3、法律援助流程
美国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核和实施流程相对完善。申请人需要向法律援助机 构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案件性质等。机构会对申请人 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其经济状况和案件类型决定是否提供援助。一旦决定提供 援助,会指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申请人代理案件,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的审 判。
二、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以一起美国某州涉及儿童抚养费的案件为例,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无法承担 律师费用,申请法律援助。法院指定了一名公共辩护人担任其律师,最终成功为 其争取到了抚养费补贴。在这个案例中,美国法律援助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 的法律服务,确保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案例分析
而在英国的一个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同样因为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法律 援助委员会审核其申请后,与一名律师签订了合同,由该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虽 然最终也成功为其争取到了抚养费补贴,但整个过程耗费了较长时间,服务效率 有待提高。
制度介绍
制度介绍
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为经济困难或特 殊案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于1949年 通过《法律援助和刑事证据法案》正式确立,并在此后不断发展和完善。
制度介绍
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援对象:英国法律援助制度主要面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单 亲家庭等特定群体,以及涉及人权、移民、环保等特定案件的当事人。
结论
结论
综上所述,美国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对我国而言,借鉴美国的经 验教训,加强本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任重道远。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入手,努力推 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

英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和交融。
其中,英美法系被誉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典范,而其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也一直是学者们的研究对象。
本文将以英美两国为例,探讨两国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发展趋势。
一、英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英美法律制度是指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它们共同来源于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产物,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随着英国殖民帝国的扩张,其法律体系逐渐传播到了美洲,成为美国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英美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三个方面是:以法律之道为基础的法治思想、具有追溯力和优势法原则的法律体系以及具有灵活性和可适应性的判例法。
法治思想是指人民能够依法行事,司法系统和政府部门需在法律规定下行使其权力。
法律体系的追溯力则是指法官必须依据先前的裁判结果和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决,这体现了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优势法原则是指在两个相继应用的法律规则之间,应选择基于同一事实的更具缓和性、更具依据性、更具预测性的规则。
判例法则是指法官可以参考过去的判例来解释现行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这一原则反映了法律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适应性。
二、英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差异。
最显著的区别是立法部门的构成和权力。
在英国,议会是立法部门的主体,由众议院和贵族院两个议会组成。
然而,在美国,立法部门则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组成,而在联邦层面,各州的州议会则是其立法部门的主体。
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与英美两国的政治制度有关。
在刑事法律方面,英美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美国刑事律师具有较大的发言权,保障被告的各项权利。
相反,在英国,被告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差异也源于两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价值观。
三、英美法律制度的趋势在当今全球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的背景下,英美法律制度正在发生一些变化和调整。
尤其是英国脱欧后,与欧洲大陆的深度融合关系变得不再紧密,英国法律体系可能会更加独立和自主。
美国立法制度

两院通过议案之后交由总统签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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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如拒绝签署,则经过两院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则法案自动生效,无需总统签署。
美国法律
第二页
美国立法制度的优点
值得我们学习 一、分权制衡原则是立 法体制建立的基石。
二、有限的立法权。
三、相互独立的人事变 更
优点
美国立法制度的缺点
值得我们反省
• 一、专政和少数人的权 力得不到保证。 • 二、单纯的分权
• (四)我眼中美国法律的优点 • 1.首先是强调程序正义,这保证了法 律的公正性和不至于被滥用 。 • 2.其次是判例制度和成文法结合,具 有广泛适用性,不容易被钻了条文的 漏洞,也不容易导致权力寻租。 • 3.强调人文关怀和教育性,让普通人, 尤其是弱势群体有真正被视作“人” 而不是被圈养的畜牲。 • 4.公民陪审团制度,保证了法律不会 成为某个统治阶层的专有工具,一定 程度上保证了社会正义的可能性。
轻松一刻
• 1.在肯塔基的法律文本中 ,有一条就规定人们 每年必须至少洗一次澡,否则就将面临处罚。 • 2.向在公共场所演讲的人扔鸡蛋或扔西红柿将要 坐牢1年;将小鸡、小鸭、小兔子染上颜色后出 去兜售也属非法,但如果它们的数量超过6只就 另当别论。 • 3.公鸡不准乱鸣叫 ,捕鼠也要办执照 。 • 4.洛杉矶的另一条古怪法律还禁止市民在街灯下 捕捉飞蛾 。 • 5.佛罗里达州一条法律还剥夺了未婚女子在星期 天进行高空跳伞的权利,如果违反了这条法律, 理论上这名女子将被罚款或坐牢。 • 6.猫狗不准抽雪茄,警察可以人咬狗。 • 。。。。。。
二、具体内容
•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 的国家,立法权、行政 权与司法权的行使有着 严格的界限。同时,美 国又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联邦和各州根据宪法享 有和行使各自的权力。 国家的这种制度,决定 了美国立法体制的主要 内容:国会和州议会分 别是行使联邦和州立法 权的主体。
美国法

美国法(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
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
至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
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
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的批判吸收并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进行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主要表现在: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 (6)各洲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
(2)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州都有制定法。
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完全照搬。
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在美国独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应该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
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
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趋势研究

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趋势研究美国是世界上第一大民主国家,其民主制度被人们称为是“自由、平等、民主、法制”的最佳体现。
美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其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趋势是十分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本文将就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探究。
一、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美国独立战争时期。
美国独立战争发生时,美国人民处于殖民地地位,受到英国殖民统治的压迫和束缚。
美国人民不满英国殖民政府的统治,于是在1776年宣布独立,并建立了一个新的政治体系——联邦制度。
美国联邦制度的建立开创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模式,即“由下而上”的政治制度模式。
在这种政治制度模式下,各州可以独立地制定自己的法律和规章,而中央政府则只负责国家各州之间的联合事务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这种政治制度模式给予了美国人民更大的自治权,也为美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美国民主制度的发展趋势自美国独立战争以来,美国民主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在美国民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有几个显著的发展趋势。
(一)社会民主化的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美国社会的民主化趋势也日益明显。
美国社会的民主化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权的扩大。
在美国建国初期,只有白人男性拥有选举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中,美国的选举权逐渐向更多的人群开放了,包括黑人、女性、18岁以上的年轻人等。
2、权力分立的完善。
美国的政治体系采用权力分立的原则,即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权力被分别独立行使。
在美国民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权力分立的原则不断被完善和加强,以确保政府的运作更加公正、透明和合理。
(二)政治制度化的趋势在美国民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政治制度化的趋势也逐渐增强。
政治制度化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的加强。
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基石。
在美国,法制环境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司法独立,法官任期稳定,这些都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美国近现代法律制度

美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引言美国的法律制度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演变的。
在近现代,美国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和变革,这些改革和变革对于美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主要探讨美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基本原则以及现阶段的特点。
发展历程英国殖民时期美国的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
在这一时期,美国的法律多以英国法为基础,并根据当地的需要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英国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美国的法律制度。
独立战争及建国阶段美国独立后,为了建立适合自己独立国家的法律制度,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宪法成为美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规定了政府的机构和权力分配及一些基本权利。
另外,美国还制定了《权利法案》等法律文件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南北战争及重建时期南北战争及重建时期对美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1865年通过的《第十三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度,为美国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根本性的改变。
此外,还通过了一系列的宪法修正案来确立公民的权利和平等原则。
20世纪以来20世纪以来,美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变革。
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成立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这些判决对于美国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基本原则宪法至上美国的法律制度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为最高法。
宪法对于美国法律的形成、实施和修改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任何法律和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美国的法律制度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相互制约、平衡、独立,从而确保权力不集中、互相制衡。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社会立法美国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常常采取立法的方式。
例如,通过立法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这种社会立法帮助美国建立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并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概要

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一个完整与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形成及建立,不是一蹴即就的,它必须经过漫长的演进、酝酿与成长而逐渐形成。
特别重要一点是在法治建立的过程中,必须有不同时代的明理人士及法律_丁作维护者对法治重要的坚持,同时也具有前瞻性的眼光,预见国家经济及社会未来发展需要而作未雨绸缪前瞻l生的因应法律案件的判决,或因应经济、社会及人口增加的需要而制定不同时期的法规加以规范。
从余年的美国法律演进历史中,我们看到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其法治建立的种种演变情形,其中很多法律的演变具有重大启发性,也对一些追求现代化法治国家具有某种程度的示范作用。
在数年前阅读.Friedman教授于2002年所着一本小书Laws in/Mnerica后即想写一篇介绍文章,笔者在写作这一篇文章过程中,从该书中看到一些美国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而引导国家社会走向进步繁荣的情怀深为动容,因而得到解惑的答案,何以美国今会成为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理由。
本文的目的,即在鉴古知今,从美国的法律演进过程中得到启发或借鉴,从而在追求现代法治化国家的过程中有所依循。
同时从美国过去法律演进变化过程中,预见美国法律在21世纪的可能发展方向,在这一方面,我们又可扮演什么角色?此事值得吾人一思。
导引法律乃集体透过一个政府的运作行为。
美国法是继受英国而来,也就是继受英围普通法(Conmlon Law)。
经过一二百年的演变及运作,目前的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已有若干不同之处,本文不拟讨论英、美法律的差异性,主要在介绍及讨论美国法律制度过去的演进及发展情况,以及目前的现状。
特别是美国法制文化(American Legal Culture)的特质。
大陆法乃以法典及其条文为主,英、美国家的普通法是以案例(cases)及法官判决为主的造法活动而形成的判例法,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差异极大,但由于世界趋向全球化,两大法系的互相观摩及了解使法律在适用上逐渐走向伞球化的趋势(Legal practice is globaliz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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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完善美国完备的经济法制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曲折起伏的发展过程。
它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是国家不断加强对经济领域干预的必然结果,也是美国政府各时期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美国历史上各种经济学说不仅影响着美国的经济政策,而且也成为美国各时期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
美国是资本主义世界中经济高度法制化的国家,其完备的经济法制保障着经济顺利有序地发展。
然而,美国完备的经济法制是如何产生、确立并得以完善起来的,对此问题的研究与论述,在我国法学界尚属空白。
也许,这是由于美国传统上并无“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缘故,因而对这个领域我国法学界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但是,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特别是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这个问题也就显得尤为突出,象美国这样一个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政府在建立与完善其经济法制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很是值得我们借鉴,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制体系过程中少走弯路,树立信心,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备的经济法制体系服务。
由于笔者对美国的经济与法律研究不够,在此只能作一些初步的基础工作,以求抛砖引玉,引起同仁们的重视。
美国虽然在传统上没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经济法”概念,但是,为执行统治阶级的经济政策,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控制与调节。
这些经济立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法有着基本相同的内容与本质,因此,为叙述方便,笔者暂且借用“经济法”这一名词以表示这类法律规范。
美国政府对经济生活实行高度的法制化,就是建立在这些完备的经济立法基础之上的。
然而美国完备的经济法制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历史发展过程。
它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是国家不断加强对经济领域干预的必然结果,也是美国政府各时期经济政策的法制化结果。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法无论作为一个整体或仅指某一具体经济法规而言,都是国家借以实现既定经济政策的法律手段,或者说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在分析美国经济立法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时,往往要涉及到某种占支配地位的经济学说,因为一国某一历史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往往是以当时的经济理论为依据的。
在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支配其经济政策的主要有三种经济学说:亚当。
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凯恩斯经济学和里根混合经济学。
这三种经济学说不仅影响着美国各时期的经济政策,而且也成为美国各时期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
因此,笔者就以这三种学说的盛衰界限作为划分美国“经济法”发展阶段的依据。
一、“经济法”的产生──本世纪三十年代前美国自1776年独立到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前,这时期是美国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并业已完成的阶段。
以市场自由经营论为中心内容的亚当。
斯密的经济学占统治地位,成为当时美国经济政策的支柱。
亚当。
斯密告诫人们:“你认为通过动机良好的法令和干预手段,你可以帮助经济制度运转,事实并非如此,利已的润滑会使齿轮奇迹般地正常运转,不需要计划,不需要国家元首的统治,市场会解决一切问题。
”联邦政府受这种不干涉主义或自由市场企业思想学说的影响,对经济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
国家一般不干预私人的经济关系,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法律也主要是民、商法。
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手段的经济立法也就很少产生。
有些美国学者因此断言:“美国在传统上就是自由企业的故乡,政府干预经济是近年来从国外特别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引进来的坏东西。
”然而,这种结论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因为国家干预经济,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从来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即便是在自由放任的全盛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也从未完全解除。
事实上,美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从建国之初就开始了,美国建国时的宪法就规定了联邦政府对经济管理的范围与权限。
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原有的民商法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的要求,为了调整各个垄断资本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保护其共同利益,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也就逐渐增强。
与此相应,经济立法也随之增多。
因此,可以说,美国政府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全部历史中对经济始终是干预的,只是这种干预的范围与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这时期经济立法相应地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自由竞争时期的经济立法(1776─1879)美国独立后,新政府较重视经济的发展,除制定1787年宪法授予国会以“管理对外、州际的和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权力外,还通过了一些早期经济立法。
具体表现为:1、在金融方面,1790年通过一项公债兑换条例,使一部分资产阶级从中获得暴利,从而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积累了资金。
1791年和1816年分别成立了美国第一、第二国家银行──合众国银行,并于1863─1864年起草了国家银行法。
2、在关税方面:实行保护性关税制度。
1789年通过美国第一个关税法案。
此后,1816年、1824年、1828年、1832年又分别颁布了关税法案,一再提高关税率。
1861年制定关税保护法,又称《莫里尔关税法》。
1807年通过《禁运法》,禁止美船离开国境驶往外国港口从事国外贸易。
这一规定,迫使以往靠外国输入的商品,必须由本国自己制造了,国内工业因此而获得蓬勃发展。
3、在管理铁路方面:1862年颁布协助修建从密苏里河到太平洋的铁路和电报线的法令。
这些早期的经济立法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虽然内容零碎,而且主要是为建立和保护本国经济而对原有私法进行的一种补充,有的立法甚至仅仅是针对某一具体事务而发布的,但是,这些立法在当时已经起着规范人们经济行为的作用了,它们和今天美国的经济立法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它们是美国“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二)19世纪末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经济立法(1879—1914年)19世纪最后三十年,美国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由鼎盛开始向它的相反方向转化。
垄断的产生和发展,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已达到了仅仅凭借其自身机制所不能解脱的地步,于是不得不乞灵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保护和发展自由竞争。
与此相应,这时期,国会制定了一系列经济立法,并成立了一些经济调节与管理机构以保证经济立法的执行。
1、有关铁路管理立法:1887年正式通过了《州际贸易法》,并于同年依法建立了美国第一个直接管理经济的机构─州际贸易委员会。
2、有关反垄断立法:为防止大工业控制整个行业,保护中小企业濒临绝境的边缘,1889年堪萨斯州第一个带头制定了反托拉斯法。
随后,各州纷纷效法。
1890年联邦国会通过了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1914年又通过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并于同年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州际商业之管制。
3、财税金融立法:在1890年通过了高额关税的《麦金莱关税法》后,1894年国会又通过了《威尔逊──葛曼法》,对进口商品实行低关税或免税。
为弥补低关税造成的损失,国会在此法中又附入另一项法律“国内租税法”即1894年的“所得税法”,但此法实施不久,便被宣布违宪而废止,直到1913年美国才又颁布了所得税法。
1913年,国会还通过了《联邦储备法》,并于同年根据该法成立了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该法的执行机构。
4、消费者保护立法:1906年通过《食品卫生和药品法》以及《肉类检验法》,并成立了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由此可见,美国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加强,经济立法也逐渐增多,作为美国“经济法”核心的反托拉斯已经形成,经济法律机构也陆续成立,经济法制初具规模。
但是,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这时期美国在经济政策方面,自由放任仍占有统治地位,商业界对政府干预经济仍持反对态度,虽然国家对经济干预有所增加,但这种干预还只限于局部范围,并带有被动性。
因此,作为反映这种经济干预的经济立法也仅限于在几个领域中产生,具有分散性与不系统性,不可能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获得全面发展,它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很有限,因而这时期的经济立法还相当薄弱。
但尽管如此,美国的“经济法”已经产生,并初步形成。
(三)一次大战时期及战后经济恢复时期的经济立法(1917─1928年)1、一次大战时期的经济立法:美国政府对经济的大规模干预是在一次大战中兴起的。
为应付战争形势,美国政府实行了战时经济管制政策。
一方面,国家以调整经济的名义建立了一系列国家经济管制机关,如战时工业局、铁路管理局、战时财务公司等等;另一方面,通过了一系列战时经济管制法,例如《粮食燃料管制法》、《与敌国贸易法》、《自由公债法》、《战时税法》等等,以保障战时经济管制政策的执行。
这时期美国经济立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战争促成的,因而具有临时性质。
2、战后经济恢复发展时期的经济立法:一次大战后,美国政府面临着恢复、发展经济及对付战后危机的三重任务。
为完成这一任务,美国政府一方面先后撤销了战时经济管制机构以及战时经济立法。
另一方面,通过国会制定一些新的经济立法以配合其任务的实现。
①制定了关于战时物资处理的《运输法》和《商船法》,规定铁路归还民营,战时政府征用的商船卖给美国公民,以免船只落入外国人手中。
②制定了关于战后促进经济发展的《国有资源租借法》和《水利法》。
③制定了关于对付危机的1921年《紧急关税法》、1992年的《福特奈──麦克堪柏保护关税法》、1992年的《卡普──渥尔斯岱法》、1923年的《居间信用法》和《农业信用法》等。
这些经济立法对战后美国经济恢复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它仍然不过是战时经济法的一部分或战时经济法的延续而已。
而美国在一次大战时期所采取的经济管制政策毕竟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种“变态”,它并没有动摇人们对自由放任主义的信仰。
正因为此,美国在摆脱了1920─1921年的经济危机转入20年代资本主义相对稳定时期(1924─1928年)后,自由放任主义再次抬头。
柯立芝政府继续采用不干涉主义政策,这虽然在20年代短暂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但自由放任使生产处于盲目无政府状态,终于酝酿了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
综上所述,作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手段的经济立法在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早期就萌芽,并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加强而逐渐产生、形成。
美国的经济立法是资本主义的竞争发展到垄断的必然结果。
但总的来说美国从建国到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前,由于美国政府在经济上主要采取自由放任的不干涉主义政策(除一次大战期间),因此,这时期美国的经济立法还处于产生与形成阶段,还相当薄弱。
虽然一次大战期间,政府开始对经济大规模干预,经济立法有所加强,但这毕竟只是战时经济政策的体现,具有临时性质。
因此,在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前,美国的“经济法”一直未能获得真正全面系统地确立。
二、“经济法”的确立──本世纪三十年代“新政立法”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前,美国政府一贯采用自由放任主义政策,终于导致了1919─1933年经济大危机的恶果,整个经济几乎濒于“全部毁灭”的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