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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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

美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分析一、背景概述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

美国司法制度在历史、文化等方面有其独特性,但现状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美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1. 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具有跨州的管辖权,负责解决重大的联邦和国家法律问题。

联邦法院下设最高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拥有彻底处理联邦问题的权力和职责。

2. 州法院州法院是美国各州的独立法院,负责处理各州的法律问题。

州法院通常分为几个层次,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一审法院等。

3.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是各州的地区法院,负责处理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

地方法院通常成立在县或市级别,因为它们主要处理本地案件。

三、美国司法制度现状分析尽管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悠久,但是在现代,该制度也经历了很多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目前美国司法制度面临的几个难题。

1. 法官任命美国司法制度的存在之一是依靠高度独立的法官,然而这些法官是由美国总统任命的。

一些人认为,这样会导致法官偏袒任命他们的总统。

此外,法官的政治观点也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裁决,这可能导致一些不公正以及有争议的裁决。

2. 法律费用访问美国司法制度可能需要支付价值昂贵的律师费,这可能导致一些案件仅对那些有足够财力的人开放。

对于贫困的人来说,这可能会限制他们的访问司法制度的能力。

3. 针对少数族裔的不公正美国司法制度还面临着少数族裔不公正的问题。

一份2016年的研究发现,非裔美国人比白人被判处更重的刑罚,而同样的案件对白人和非裔美国人的判决结果也有差异。

4. 对司法制度的质疑美国司法制度近年来也面临了质疑和挑战。

很多人认为,司法制度已经变得过于政治化,并且无法保证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特别是在过去几年中,许多高调的事件,如警察枪杀事件和政治干预司法制度等等,导致一些人对美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制度
1) 美国法律的发展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

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大约经过了四个时期: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现代美国法。

2)美国法律的性质
它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拥有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法律发展中法官作用突出;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注重程序的诉讼主义等共同的特点,同时也拥有自身的特点。

3)美国法律的特点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

联邦除在国防、外交、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不少供各州立法参考的模范法典草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

路易斯安那州原为法国属地,保留了法国法传统;西南部各州的亲属法则具有法国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

4)我个人理解的美国法律的优点
首先是强调程序正义,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不至于被滥用;
其次是判例制度和成文法结合,具有广泛适用性,不容易被钻了条文的漏洞,也不容易导致权力寻租;
其三是强调人文关怀和教育性,让普通人,尤其是弱势群体有真正被视作“人”而不是被圈养的畜牲。

人道主义源于本来是残酷为本质的“专政”工具法律,确实让人有点敬仰;
其四是公民陪审团制度,保证了法律不会成为某个统治阶层的专有工具,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正义的可能性。

美国宪法和国家政治的发展历程

美国宪法和国家政治的发展历程

美国宪法和国家政治的发展历程一、美国宪法的起草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并取得胜利,英国放弃了对其殖民地的统治。

当时的美国是13个殖民地联盟,各州之间没有强大的联邦政府来协调。

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州决定成立一部联邦政府。

然而,他们必须为此起草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

于是,1787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的起草过程历时四个月,这些代表之间展开的激烈辩论和协商,为美国今天的和平与繁荣奠定了基础。

在这段充满争议的历史之中,代表们表现出他们所处时代的最高智慧,并初步奠定了一个新政府的基础。

很快,美国宪法成为一种民主政治的模板,鼓舞了世界上其他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形成。

二、宪法权力划分美国宪法的核心思想是实行权力的三分制(三权分立):在这个政府体系中,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各司其职,平衡相互制约。

这三个部门各自存在于各自的平台上,并与另外两个部门相互制衡。

这种平衡和制衡机制使美国国家政治能够协调各州之间的利益和需求,使得政府的运作更加公正和真实反映民意。

1.立法立法部门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个机构组成。

他们的工作是制定法律并决定如何分配国家的公共资金。

立法部门的成员(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

同时它们拥有权力调查行政部门的各种行为和进行弹劾。

2.行政行政部门由总统、副总统和其他政府部门相关的助理和机构组成。

行政机构的任务包括执行国家的法律、管理国家的公共事务、制定长期战略和政策,以及与国际社会建立外交关系。

行政部门的成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批准。

3.司法司法部门负责审判所有违反联邦法的案件,也包括宪法的违规行为。

该部门由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组成。

这三个法院负责响应性地处理各种诉讼和上诉,并保证法律得以公正的执行。

三、宪法修正美国宪法划分的权利给予了孕育其后代的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不断变化。

然而,美国宪法可见为一份活文件。

这是因为宪法本身赋予了美国人权在不损害基本结构和约束力的前提下更为完善。

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及特点

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及特点

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及特点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变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就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特点进行探讨。

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早期的社会公德制度和礼仪法规。

随着历史的演变,中国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不少变化。

隋唐时期,随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大量的法律文献也开始出现。

唐代的大明律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

宋代时期,大量的案例被固定下来,形成了日后的法律宝典——宋元明清四朝统制一条。

清朝时期,普法运动的兴起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二、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美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当时美国大多使用英国的普通法。

随着美国的独立,法律制度也出现了显著变化。

美国的宪法成为美国法律制度的核心,其中涉及到民事、刑事、商业和行政法。

此外,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具有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例如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

三、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英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在英国的法律制度中,普通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英国的法院系统,如果没有法庭、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英国的法律制度将无法运转。

英国的法官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做出决策,使得英国法律制度形成了独特的风格。

四、德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德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

在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这个时期被称为“地方习俗法时代”。

到了19世纪,德国的民法成为一体化的国家法,这是西欧普遍的法律模式之一。

德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公正和平等,侧重于维护法律原则和义务,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括了私人合同、民事责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等。

五、法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法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

在中世纪,王权逐渐得到巩固,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法国革命后,法国通过制定民法典,使得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化。

法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原则和普遍法律价值观,它是一种“公认”的法律意识形态,并且倡导关于自由和平等的思想。

美国近现代法律制度

美国近现代法律制度

美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引言美国的法律制度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演变的。

在近现代,美国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和变革,这些改革和变革对于美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主要探讨美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基本原则以及现阶段的特点。

发展历程英国殖民时期美国的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

在这一时期,美国的法律多以英国法为基础,并根据当地的需要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英国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美国的法律制度。

独立战争及建国阶段美国独立后,为了建立适合自己独立国家的法律制度,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宪法成为美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规定了政府的机构和权力分配及一些基本权利。

另外,美国还制定了《权利法案》等法律文件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南北战争及重建时期南北战争及重建时期对美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1865年通过的《第十三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度,为美国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根本性的改变。

此外,还通过了一系列的宪法修正案来确立公民的权利和平等原则。

20世纪以来20世纪以来,美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变革。

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成立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这些判决对于美国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基本原则宪法至上美国的法律制度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为最高法。

宪法对于美国法律的形成、实施和修改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任何法律和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美国的法律制度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相互制约、平衡、独立,从而确保权力不集中、互相制衡。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社会立法美国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常常采取立法的方式。

例如,通过立法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这种社会立法帮助美国建立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并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概要

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概要

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一个完整与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形成及建立,不是一蹴即就的,它必须经过漫长的演进、酝酿与成长而逐渐形成。

特别重要一点是在法治建立的过程中,必须有不同时代的明理人士及法律_丁作维护者对法治重要的坚持,同时也具有前瞻性的眼光,预见国家经济及社会未来发展需要而作未雨绸缪前瞻l生的因应法律案件的判决,或因应经济、社会及人口增加的需要而制定不同时期的法规加以规范。

从余年的美国法律演进历史中,我们看到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其法治建立的种种演变情形,其中很多法律的演变具有重大启发性,也对一些追求现代化法治国家具有某种程度的示范作用。

在数年前阅读.Friedman教授于2002年所着一本小书Laws in/Mnerica后即想写一篇介绍文章,笔者在写作这一篇文章过程中,从该书中看到一些美国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而引导国家社会走向进步繁荣的情怀深为动容,因而得到解惑的答案,何以美国今会成为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理由。

本文的目的,即在鉴古知今,从美国的法律演进过程中得到启发或借鉴,从而在追求现代法治化国家的过程中有所依循。

同时从美国过去法律演进变化过程中,预见美国法律在21世纪的可能发展方向,在这一方面,我们又可扮演什么角色?此事值得吾人一思。

导引法律乃集体透过一个政府的运作行为。

美国法是继受英国而来,也就是继受英围普通法(Conmlon Law)。

经过一二百年的演变及运作,目前的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已有若干不同之处,本文不拟讨论英、美法律的差异性,主要在介绍及讨论美国法律制度过去的演进及发展情况,以及目前的现状。

特别是美国法制文化(American Legal Culture)的特质。

大陆法乃以法典及其条文为主,英、美国家的普通法是以案例(cases)及法官判决为主的造法活动而形成的判例法,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差异极大,但由于世界趋向全球化,两大法系的互相观摩及了解使法律在适用上逐渐走向伞球化的趋势(Legal practice is globalizing)。

美国法律简史

美国法律简史

美国法律简史一、美国法的历史沿革美国法的形成与英国法有着最直接的渊源。

美国法与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形成是在自身历史发展过程中,按照自身的需要有选择的对普通法进行的取舍。

从大的法律结构和理论背景上来说,它属于普通法的系统,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上,美国法又有其特别之处。

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

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

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

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

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

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

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具体体现在: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的法律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

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

(2)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美国法律制度演变与发展的历史考察

美国法律制度演变与发展的历史考察

美国法律制度演变与发展的历史考察近二百年来的美国法律制度发展,已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典例之一,也曾经深刻地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法学界。

这篇文章将从三个部分来介绍美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第一部分:早期美国法律制度的建立美国独立后,美国的立法权力由各州掌管。

1776年,弗吉尼亚州通过了第一部州宪法,也成为了美国第一部现代州宪法。

短短十年内,其他十二个州也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美国宪法的最终呈现是在1787年的宪法大会上通过的,将美国各州的立法权力进行了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并确立了美国联邦制的基本框架。

其后,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各州中得到普遍适用,美国的法律制度开始真正的被建立起来。

第二部分:美国司法制度的发展美国司法机构的演化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分别是革命前的英国法院,革命时期的州级法院,及草创期的联邦法院。

在该过程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案例产生,如弗吉尼亚州名案(Virginia Case)于1782年判定宗教信仰自由为宪法权利的基础,而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之所以成为联邦法院首位总大法官,正是因为他倡导着一种具备广泛解释能力和更高的自我保护力的法律原则。

随着美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美国自身的发展,美国司法制度在法律实践中也越来越完善。

第三部分:现代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在现代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关键在于在保护人权、维护公正和促进公平与和谐之间取得平衡。

自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今,重大的法律制定和司法解释令美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例如,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案》禁止种族、性别等歧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平等与正义的实现。

美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一些问题与挑战仍困扰着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评选、最高法院的判决与反判决、合法性所产生的争议等问题,需要通过各界广泛的讨论与协商,共建和谐法制社会。

总结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具备着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动力;史上所积淀下来的法律程序、法律原则、法官和律师群体都保证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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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一个完整与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形成及建立,不是一蹴即就的,它必须经过漫长的演进、酝酿与成长而逐渐形成。

特别重要一点是在法治建立的过程中,必须有不同时代的明理人士及法律_丁作维护者对法治重要的坚持,同时也具有前瞻性的眼光,预见国家经济及社会未来发展需要而作未雨绸缪前瞻l生的因应法律案件的判决,或因应经济、社会及人口增加的需要而制定不同时期的法规加以规范。

从余年的美国法律演进历史中,我们看到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其法治建立的种种演变情形,其中很多法律的演变具有重大启发性,也对一些追求现代化法治国家具有某种程度的示范作用。

在数年前阅读.Friedman教授于2002年所着一本小书Laws in/Mnerica后即想写一篇介绍文章,笔者在写作这一篇文章过程中,从该书中看到一些美国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而引导国家社会走向进步繁荣的情怀深为动容,因而得到解惑的答案,何以美国今会成为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理由。

本文的目的,即在鉴古知今,从美国的法律演进过程中得到启发或借鉴,从而在追求现代法治化国家的过程中有所依循。

同时从美国过去法律演进变化过程中,预见美国法律在21世纪的可能发展方向,在这一方面,我们又可扮演什么角色?此事值得吾人一思。

导引法律乃集体透过一个政府的运作行为。

美国法是继受英国而来,也就是继受英围普通法(Conmlon Law)。

经过一二百年的演变及运作,目前的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已有若干不同之处,本文不拟讨论英、美法律的差异性,主要在介绍及讨论美国法律制度过去的演进及发展情况,以及目前的现状。

特别是美国法制文化(American Legal Culture)的特质。

大陆法乃以法典及其条文为主,英、美国家的普通法是以案例(cases)及法官判决为主的造法活动而形成的判例法,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差异极大,但由于世界趋向全球化,两大法系的互相观摩及了解使法律在适用上逐渐走向伞球化的趋势(Legal practice is globalizing)。

实际上,实行普通法(Common Law)的国家,在20世纪中,将其各类判例整理后亦大量予以法典化了(codify)。

英、美国家立法机关大量立法的结果,使其法律条文汇编充斥于其案头。

特别是美国联邦政府在法治上的角色不断的成长及扩充,制定出适用于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的法律,如:社会福利法(SocialSecurity Act),所得税法,环境保护法,反歧视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s),反倾销法(Antitrust Laws)等,由联邦法庭处理,其他不计其数的案件适用于由州政府制定的各州法律,并由各州法院审理。

美国法制文化特色之一是美国的司法复查(ju—。

美国联邦宪法制定于18世纪,制定以来即赋予美国最高法院对联邦以及各级政府之施政是否符合美国宪法标准有复核权。

换言之,联邦及各级州政府在执政的过程中,如有不当或违反宪法规定,则最高法院可宣布其行为违宪而不生效力。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告知州政府,学校中不得对黑白人种学生分开授课或教学,美国总统杜鲁门基于紧急状况下宣布接管美国钢铁公司是违宪行为,以及美国国会对于某些特定法案的立法是否越权等。

而美国法制文化另一特色是美国人注重自己权利的感觉比其他如意大利、英国或日本人都要强烈。

因此,美国的损害赔偿官司以及其他纠纷的诉讼均比任何其他国家要多得多。

虽如此,法律乃社会的产物,当社会发生改变或变更时,法律制度也会慢慢的随着改变。

就如同分隔两岸人们造一座桥一样,桥一旦造好通行,两岸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也将随着改变。

美国法律就是美国社会的桥梁一殖民时期的美国法律世纪殖民时期的美国法律,大部分追随英国法律而来,同时亦有一种自发性、基督徒式的耕种型美国自治法律。

因为英国早期对美国殖民地缺乏规范治理,特别美国南方各州,发展出一种农奴制度,在当时由于南方各州需要大量劳工来耕种,于是出现大量签有契约的白人劳工之契约工(indentured servants)以及从毫无自由的非洲引进的黑人奴工①。

一)农奴法律英国没有奴工法律,美国的农奴法律实际上是因需要而逐渐演进的结果。

特别是美国南方各州需要大量劳工来耕作农地。

如果我们追究奴工起源的话,美国法虽继受英国法而来,但英国并无奴工法或奴工制度。

那美国的奴工法及其制度又从何而来根据奴工历史的演进来看,在16世纪殖民地时代,葡萄牙及西班牙已经存在奴工,同时在西印度群岛因种植蔗糖而发展出奴工,公元年在巴比多(Barbados)第一次带进十名奴工,年在巴比多已在谈论终身奴工的问题。

美国最甲.的黑人劳工在1619年出现在州,1640年时有证据显示出现合法黑人奴工情形(1egal states of slavery)。

至17世纪中叶,散见于南方各州的各类黑人奴工的规定:黑人奴工终身不得享有自由。

白人的劳工并非奴工,签有合作契约规定工作期限,期满后得享个人自由。

但黑人奴工则均由非洲进口,人地生疏,没有个人自由,终身为主人的奴工②。

在Virginia州,1649年时黑人奴工只占全州人口的2%。

但在100年后(1750),黑人奴工占全州人口的40%之多。

Virginia州等其他南方有奴工情形的州政府乃制定奴工法律(Slave Law)来处理一切有关奴工的问题。

直至南北战争后,农奴问题才得到解决。

而土地的分配,英国集中在1 2%的人手中,美国因为新的大量土地,需大量人力开拓,除联邦及州政府拥有土地外,其余均由一般人民持有。

由于美国私人持有大量土地,其开发的结果,亦影响了法律制度及风俗人情不同的普通法规定,而不同于英国的某些判例。

二)19世纪的经济与法律美国19世纪的法律思想是自由放任主义(1ais—,即政府干涉愈少愈好的市场经济。

由于这一思想,美国在19世纪的发展空前成功,政府对各种经济活动立足于推展直场的法律立法工作,制定法律来支持经济发展。

因此产生了政府如何在联邦及各州来推展经济发展。

因而产生一个基本要件:为达此目的,政府必须提供一个可适任的法律制度(a functioning court system),保护及保障个人财产(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及创设各种公共建设(creation of infrastructure)以便利人们的各种经济发展及生活所需。

在这一段经济发展时期,社会趋势及政府态度均倾向资本家,亦就是偏向对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及改善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计划及建设而支持或倾向支持利众政策。

在此特别要谈一下19世纪发展中的侵权行为法(torts)中的疏失(negligence)责任发展问题,美国在当时一切以经济发展为前提下,疏失侵权责任受到约束,特别是在美国建造火车铁路时期,在一切为进步的前提下,对火车公司所造成的侵权损害采取严格的责任主义(absolute liability),即被害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他的受害是由被告火车公司行为所直接造成方可成立。

一切证明事项均须由原告负责提供,如原告无法提出证明时,则被告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在1842年Farwell v.Boston&Worcester Rail一案中,火车公司在麻州一个火车调度站中原告Farwell因该公司另一职员调度火车时的过失,将原告手压断而造成重伤害。

此一伤害的造成显系该公司另一职员的疏失(negligence)所造成,故原告向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原告所提诉状主要理由是造成原告受伤的职工是该公司的职员,处于负责人及代理人间的关系,代理人的过失即为负责人的过失,因此负责人必须负担赔偿责任。

此一诉讼看起来有些道理,但本案主审法官并不采用负责人及代理人间关系的说辞,因原告及造成其受伤的另一职工均由同一公司雇用,为同一公司同事。

因此本案法官判原告败诉,称:一个公司的受雇人(employee)不能控告雇用人(employer),倘其受伤是同公司另一受雇人(employee)所造成的伤害(negligence of a fellow employee)。

此亦称为工人同事原则(fellow servant rule)。

由这一判例可以看出当时法界是如何以企业发展为主的判决趋势,而当时的口号是一切为进步(progress),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被诉讼所拖累,因此有所谓:“你炒蛋时不能不打破鸡蛋吧!”此为社会整体进步而付出的代价也。

美国在独立革命(Revolution)及南北内战(Civ—时为美国商业及商业活动、工业发展等的兴盛期,大量公司依据州政府议会通过的公司注册会章(charter)而成立交通建设公司、运输公司、自来水公司、铁路建设公司、桥梁建设公司等,从事大量基础建设的活动。

每一公司必须依照州议会通过的业务内容从事商业活动,否则即为越权(ultra—,为非法营业。

不像今日美国公司成立不必再由州议会批准通过。

年麻州议会通过一个会章(Charter),授权一批商人在Charles River上造一座收费通行桥,以方便两岸人们来往通行。

此桥建好后,收入颇丰。

由于人口增加,商业发展需要,麻州政府于1825年即40余年后,通过由另一家公司在上述收费桥不远处建造另一座为期六年的收费桥,此桥建成收费年后即归为公有。

于是在Charles River 上原先建成的第一座收费桥收入大受影响,既而影响到原投资人的利益,于是该桥投资人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阻止建造第二座桥,此案在各级法院诉讼很久,不得要领,最后打到美国的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审理是在年的3月,法官们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但同意最高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1833年法院同意重开辩论,而在1835年7月,首席大法官John Marshall及另一法官同时去世,另有一法官辞职,使此案再被搁置,直到1837年新的首席大法官就职时再度开审而作成判决。

在判决本案时,第二座桥早已通行超过六年而变为公有,而第一座桥实际上已无价值可言。

本案首席大法官在其判决书中指明,第一座桥的授权章程中看不出卅I政府授予第一座桥的建造及投资人的独占权而排除其它投资人的造桥活动,同时他特别赞扬时代在科学、现代化及人类要求进步方面的进展,从而老的方式、老的授权必须退让给新的事务而不能阻却社会的进展及进步(Old ways,oldfranchises,,以及政府及社会着重企业对人类造福的前瞻性贡献(forward looking enterprise),判决原告败诉而结案。

社会整体利益及进步,必然超过个人或某一团体的自身利益。

法律的功能必然如此,否则法律将变成社会或国家进步的绊脚石。

三)美国宪法保障契约权利美国宪法中规定:任何州不得通过有影响或干涉私人契约中权利与义务行使行为的法律(impair—。

换言之,即契约自由(Freedom on contract)原则及国民当事人间的契约权利义务必须受到尊重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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