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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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是为了预防和应对洪水和汛情等自然灾害,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防洪、防汛安全责任
1.政府应当确定相应的防洪、防汛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责。

2.防洪、防汛安全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制定防洪、防汛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应的防洪、防汛安全责任,积极参与防洪、防汛工作。

二、防洪、防汛预警和监测
1.建立健全防洪、防汛预警系统,包括气象、水文、水资源等监测和预报预警机构和设施。

2.及时发布防洪、防汛预警信息,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3.加强对洪水和汛情的监测和预测,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防洪、防汛工程和设施
1.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修建、改建、维护和管理防洪堤防、护岸、泵站、水库等防洪、防汛工程。

2.加强对河道和水库的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排水系统和设施,保障城市和农田的排水畅通。

四、应急救援和紧急转移
1.建立健全防洪、防汛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各级救援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2.及时组织人员和物资转移,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

3.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配备,确保灾区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宣传教育和群众参与
1.加强防洪、防汛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应对能力。

2.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防洪、防汛责任部门和人员的技能水平。

3.鼓励和组织公民、社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防洪、防汛工作,共同努力应对灾害。

防汛工作管理制度(5篇)

防汛工作管理制度(5篇)

防汛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我局防汛管理工作,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防汛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防洪工作方针,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灾,确保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和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条认真贯彻《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信守合同,努力做好本单位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工程局所属各单位要齐心协力、切实担负起防汛的责任,所有员工都应自觉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

防汛工作的责任由各单位、项目的正职承担(正职外出期间由主管生产的副职承担)。

第六条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生活基地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工程局成立以局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各单位应成立由第一责任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指挥部,组织抢险队伍等,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根据施工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编制当年的防汛规划,突出防汛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方案。

第九条各单位要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增强防汛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十条各单位要充分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做到早抓、早检查、早落实,把好汛前检查关,消灭防汛“死角”,切忌走过场。

汛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防汛组织机构(即: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灵活。

2、防汛制度、措施、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3、水工建筑物(即:施工围堰、防洪墙等)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安全可靠。

4、动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是否状况良好,使用可靠;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2023年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洪水、汛情的科学研判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防洪、防汛工作。

第三条防洪、防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依托科技手段和综合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洪水、汛情监测预警、安全疏散、应急救援等体系,提高应对洪水、汛情的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洪、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防洪、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防洪、防汛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洪、防汛指挥机构,明确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提高指挥决策的科学性和迅速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洪、防汛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建立健全洪水、汛情预测预警体系,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公众做好应对准备。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洪、防汛人员的培训和组织,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确保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三章防洪、防汛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洪、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工程的科学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定期对已建成的防洪、防汛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修缮不合格的工程,确保防洪、防汛工程的功能完备。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对重点水库、堤防等重要工程实行24小时监控,建立健全工程跟踪管理制度,提高工程的监管和运行水平。

第四章应急救援和安全疏散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洪、防汛应急救援体系,明确救援单位、人员和物资的组织和调度机制,提高救援能力和反应速度。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洪、防汛安全疏散预案,明确疏散地点、路线和方法,做好组织和指导工作,确保疏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人员流动密集区和易发生洪涝灾害区域的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违法所得和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洪、防汛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组织进行防洪、防汛安全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防洪、防汛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洪、防汛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第四条: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要坚持科学防洪、综合防洪的原则,加强预防、减灾和救灾工作。

第五条: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要依法进行,坚持按程序办事、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洪、防汛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统筹组织领导防洪、防汛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洪、防汛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单位履行职责,做到巡查到位、问题整改到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洪、防汛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应对灾害的能力。

第三章预防减灾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洪、防汛工作的调查研究,做好灾害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洪、防汛设施,确保其运行正常和安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洪、防汛意识,加强灾害预警和逃生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各类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培训。

第四章救灾工作第十三条: 发生洪水、水灾等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防洪、防汛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和抢险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和福利,提供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灾区的重建工作,做好灾后救助和补偿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灾害发生的情况和救援进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监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外包工程公司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导致防洪、防汛设施破坏或失效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防洪度汛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防洪度汛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防洪度汛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防洪度汛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维护单位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的防洪度汛工作。

第三条单位防洪度汛工作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防洪度汛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单位防洪度汛工作负责人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检查和修订。

第二章防洪度汛责任第五条单位防洪度汛工作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防洪度汛责任人,负责单位的防洪度汛工作,并拥有防洪度汛工作的决策权。

第六条单位各级防洪度汛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防洪度汛工作,并将防洪度汛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单位防洪度汛工作负责人。

第七条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防洪度汛责任人负责执行本单位的防洪度汛工作,对防洪度汛工作中的安全问题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三章预案编制和落实第八条单位应编制防洪度汛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修订。

第九条防洪度汛应急预案应明确处置程序、工作任务、人员职责、资源调配、应急设备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单位应将防洪度汛应急预案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检查和修订。

第四章安全标识与警示第十一条单位应在防洪度汛工作场所设置安全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提示牌、危险区域标识、逃生路线指示牌等。

第十二条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防洪度汛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防洪度汛风险。

第五章安全培训和演练第十三条单位应定期组织防洪度汛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培训、突发事件处置培训等。

第十四条单位应定期组织防洪度汛演练,模拟真实情况进行应急处置训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安全监测和预警第十五条单位应建立防洪度汛监测系统,对涉及防洪度汛工作的环境、设备、人员等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单位应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及时获取天气预警、洪水预警等信息,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险情或突发事件时,单位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预案做好应对措施。

第七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十八条单位发生涉及防洪度汛的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调查处理。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洪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地的防洪、防汛工作。

第三条防洪、防汛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指挥、综合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防洪、防汛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操作,确保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预防与准备措施第五条各地应当制定防洪预案和防汛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预案的及时制定和落实。

第六条各地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洪和防汛信息系统,及时获取天气、水文等相关数据,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预警。

第七条各地应当加强对旱季排涝设施和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在洪水到来之前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八条各地应当加强对重要防洪设施的监测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设施的完好性。

第九条各地应当加强对山区、河道、水库周边和低洼地区的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防洪、防汛安全。

第三章应急救援措施第十条防洪、防汛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通,资源有序调配。

第十二条各地应当建立完善的洪水预警系统,提前发布警报,引导群众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过程中,各地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疏散措施,确保群众的安全。

第四章救灾与恢复重建第十四条防洪、防汛工作中,各地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灾工作,派遣专业队伍到受灾地区进行救助和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受灾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灾后工作的有序展开和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各地政府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合理规划和利用防洪防汛资源。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对防洪、防汛工作进行故意破坏、拒绝执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故意隐瞒、篡改或者不及时报告洪水、水库等重要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范本(3篇)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防洪、防汛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责任分工1. 地方政府应当落实防洪、防汛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2.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防洪、防汛工作,包括调度水库水电站及排涝泵站,建设和维护防洪设施等。

3.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排查城市内可能出现的积水点,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4.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农田排水,保障农业生产正常进行。

5.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畅通,及时疏导防汛交通。

6. 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提醒相关部门和群众做好防范措施。

7. 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政府完成防洪、防汛工作,并及时救援灾区群众。

三、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1.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防洪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加强设施的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水库、水电站和排涝泵站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建设,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设备。

3. 河道、湖泊和水库的清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水道畅通,减少积水可能性。

4. 城市内的下水道应当定期进行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四、防汛物资储备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储备系统,确保在防汛期间及时供应。

2. 物资储备应包括救生艇、救生衣、救生圈等救援设备,以及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

3. 物资储备应当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完好,食品、药品等物资保质期内。

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1.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包括强降雨、大风、暴雨等预警信息,并提供建议性的防范措施。

2. 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如疏导交通、撤离群众等。

3. 相关部门应当配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紧急救援和抢险服务。

六、群众防范意识培养1. 政府应当加强对群众的防范意识培养,开展防洪、防汛知识宣传活动。

2. 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员工和学生的防范意识。

3. 在易受灾区域,政府应当指导居民组织起来,共同做好防洪、防汛工作,建立灾害应对准备计划。

防洪防汛管理制度范文(3篇)

防洪防汛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防洪防汛工作,提高灾害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该防洪防汛管理制度,以规范防洪防汛工作,确保各级政府和单位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二、组织机构1. 防洪防汛委员会为了统筹协调防洪防汛工作,设立防洪防汛委员会,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并设立办公室,由专职人员提供日常工作支持。

2. 防洪防汛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防洪防汛责任单位,明确责任划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预警与监测1. 气象预警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提前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群众通报,确保及时采取防洪防汛措施。

2. 水文监测水文监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水文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各类水文数据,并及时上报相关地方政府和责任单位。

四、防洪工程建设1. 河道治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河道治理力度,确保河道畅通,增加水流的容积,降低洪水威力。

2. 水库工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水库的安全性,提前排放库水,防止洪水泄洪时决口破坏。

五、应急响应1. 人员安排各级政府和责任单位应当提前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并明确人员安排,确保责任人员及时参与应急响应工作。

2. 物资准备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更新应急物资,确保有足够的救援装备和物资。

六、灾后救援和恢复重建1. 灾后救援各级政府和救援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灾后救援,确保被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2. 恢复重建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力量进行恢复和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责任追究对于防洪防汛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按照需要进行修订。

防洪防汛管理制度范文(2)防洪防汛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减灾和应对洪涝灾害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下面是一份防洪防汛管理制度范文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防洪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防洪度汛安全管理制度(5篇)

防洪度汛安全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项目部防洪度汛工作,确保本项目部生活和施工区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生产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本项目部施工的地形、环境、气象等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制度: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部经理为组长的防洪领导小组,并组成防洪抢险队。

2、组长为防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洪领导小组的全面工作,负责在每一年汛期到来之前组织编制《防洪度汛方案》和《防洪度汛应急预案》,亲自审定并报送监理部审批,组建防洪度汛应急抢险队伍,落实防洪度汛设备、物资、器材。

3、副组长全面配合组长的工作,合理安排、控制施工进度,负责防洪度汛设备、防洪物资和救援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发放。

3、防洪度汛领导小组组员负责:(1)在每一年汛期到来之前根据工程进度及面临的防洪度汛风险编制《防洪度汛方案》和《防洪度汛应急预案》;(2)开展防洪度汛安全教育,落实相关安全技术交底;(3)检查、落实防洪度汛工作的各项措施;(4)负责防洪度汛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____小时值班制度,保持和业主、监理单位、地方政府的联系,及时收集汛情信息;(5)负责防洪度汛资料的整理,记录防洪度汛台账。

4、汛期临近时,项目部设立专人负责收集气象动态和地方气象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汛情,以便对防洪度汛工作做整体布置。

5、项目安全员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设备停放地点、材料储存场等周围的防排水情况,保证排水系统畅通。

同时进行汛前预警报告,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报告防洪领导小组,赶到现场查看,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防洪度汛应急预案》,并及时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业主和监理单位。

6、防洪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部营区及施工现场、设备停放地点、材料储存场等位置进行检查,主要是查隐患、查险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采取必要的整改。

7、汛前组织防汛度汛抢险队及相关施工队进行演练,确保抢险队伍熟练执行抢险方案。

8、汛后向公司、业主及监理部汇报损失,对于抗洪不力、失职人员追查责任,对防洪度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团体及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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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河南开民高速一分部项目部
安全生产资料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制度
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开民高速一分部项目部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防汛管理工作,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防洪防汛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防洪工作方针,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灾,确保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和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条认真贯彻《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信守合同,努力做好本单位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项目部所属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切实担负起防汛的责任,所有员工都应自觉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防汛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

防汛工作的具体责任由项目部的各工区分管领导承担。

第六条本制度适应于开民一分部项目部所属各工区。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各工区成立由工区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抢险小组,组织抢险队伍等,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组长: 项目经理施正宝
副组长: 项目书记赵永红
生产副经理刘华
生产副经理李永强
组员:李东坡(安保部)李逢国(工程部)
白子慧(财务部)周龙江(材料部)
葛颖(经营部)杜玉生(测量组)
孟香(综合办)黄爱装(试验室)
第八条项目部将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当年的防汛规划,突出防汛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方案。

第九条项目部将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增强防汛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十条项目部将充分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做到早抓、早检查、早落实,把好汛前检查关,消灭防汛“死角”。

汛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防汛组织机构(即: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灵活。

2、防汛制度、措施、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3、水工建筑物(即:施工围堰、防洪墙等)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安全可靠。

4、动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是否状况良好,使用可靠;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

5、对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跨塌和泥石流等山地灾害的施工作业点,是否制定预防应急措施和组织有抢险队伍。

6、对受洪水影响范围内的居住点和建筑物以及大型设备是否搬迁、撤退或已采取其他防洪措施。

7、对会遭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防汛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防汛岗位责任制;汛期值班、汛期巡视、检查、汇报制度;防汛应急物资的管理;汛期汛情及灾情的汇报;防汛工作的奖惩;年度防汛工作总结等。

第十二条在防汛期间,必须保证“思想、组织、人力、物资、经费、措施、工作”的落实和到位,确保安全渡汛。

第十三条在主汛期间、大暴雨过程中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生活区、防汛工作的巡视、检查,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及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在汛期应加强与所在地水文、气象网点和业主方面的联系,确保通讯畅通,能及时、准确了解和传递有关的气象、水情、汛情预报资料,不失时机的组织防洪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对易发生洪水灾害的施工点,项目部应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的工作和物资的供给。

第十六条洪水灾害发生后,应在水毁建筑物相应位置设置警戒线,作出醒目标志,并派员值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还应配合当地政府积极组织员工开展自救和恢复生产、发展生产的工作。

第十七条对所发生的灾情,经核实后,应如实地逐级上报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十八条在遭遇超标洪水或泥石流袭击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设备和建筑物摧毁的施工项目,应在24小时内将受灾情况上报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安质部上报建设单位、集团公司。

第十九条在汛前将本单位防洪渡汛指挥部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及防汛保证措施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格式上报上级单位。

第二十条汛期结束后,应对防汛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在防汛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而给单位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根据损失的大小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视其严重程度,在追究经济责任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防汛知识与防汛值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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