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理工大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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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网络信息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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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落实北京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的相关政策,向同学们提供更为方便的医疗服务,有利于我校学生共同遵守公费医疗的规定,依照学校《北京理工大学公费医疗改革方案》((校办字[1998]02号文)的精神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新入校学生的有关规定1、新入校学生,在入校三个月内未取得学籍期间,发现的先天性疾病,严重的心、肝、肾疾病及入学前的慢性病,如属隐瞒病史,不符合高校入学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全部医疗费用自理。

2、如果新生查体或门诊中发现的一些疾病,按入学体检标准可以取得学籍的,则需到校医院保健科签订协议:在校学习期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该病医疗费用自费,其他疾病享受公费医疗。

3、新生入校,在没有领到学生证前,到校医院就医凭临时出入证,享受学生待遇。

4、新生领到学生证后,以班为单位,每人交一张一寸标准照片,统一收齐,集中到校医院医务科办理《学生门诊病历本》,以后到校医院看病或报销医疗费均需出示《学生门诊病历本》。

第二章医疗费用有关规定1、大学生凭《学生门诊病历本》到校医院看病,平时挂号0.50元,节假日挂号1.00元,牙科1.00元,理疗科1.00元,医疗费自负5%。

2、经校医院批准转诊到校外看病(1)学生转合同医院(人民医院、海淀医院)门诊,自己负担10%。

(2)学生转非合同医院门诊,自己负担20%。

医疗报销规定以外检查项目费用及相关药品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

(4)学生转口腔医院就诊者自己负担40%,镶牙、洁牙、进口材料补牙等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报销时要出具治疗明细单)。

3、学生休学需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可在家庭所在地附近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非医保定点医院和部队医院除外),凭正式收据处方,门诊全年累计报销300元(依照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超过部分自理;到外地住院者必须符合急诊住院标准,经市公疗办审核按规定报销,住院费用自己负担10%。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与《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结合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校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

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

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确认学籍。

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由学校组成联席会,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学校联席会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检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按新生入学对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021年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21年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21年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全称为北京理工大学,是国家公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重点建设A类高校。

办学目标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本科办学地点分中关村校区和良乡校区:中关村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二条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招生、教学、学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理工大学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党风监督员参加的本科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招生、教学、学生等有关部门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具体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等工作。

北京理工大学 9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北京理工大学 9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 41 号《北京 京理工大 大学学生纪 纪律处分 分条例》 已经 010 已 201 年 1 月 4 日校 校长办公 公会审议 议通过,现 现予公布 布。

校长〇一〇年 年三月十日 日 二〇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 和生活秩序,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教育广 大学生遵纪守法, 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 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 、 、 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 、 、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 、 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本科预科生。

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 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 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 2 ‐ 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参照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管理。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 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 分。

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在受到违纪处分后的下一个月 起,停发奖学金,直至处分解除; (二)受到处分,在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 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三)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者,按照研究生奖学金的相关 规定处理。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课程学习和要求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由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制订,各学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确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六条学位申请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各学院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进行审查,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授予学位者为通过。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工作条例-北京理工大学教务处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工作条例-北京理工大学教务处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工作条例第一条通识教育选修课是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为完善学生知识与智能结构而设置的课程。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特长,结合专业教育要求,在班主任(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

第二条通识教育选修课对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能力、提高素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促进该项工作的发展,丰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课程质量,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和职责,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课程的开设第三条开课的组织、管理。

通识教育选修课可开设社会科学类(如艺术类、文化类、历史类、管理与经济类、语言类等)、自然科学类、基础工程技术类等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

各单位应挖掘潜力、调动教职工开设选修课的积极性,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服务于教书育人、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光荣目标。

第四条任课教师。

为保证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质量,一般应安排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任课。

对暂不能满足本条件的新开选修课,须选派能够独立制订教学文件、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开课单位应在开课前安排典型章节的试讲、评审,教学效果符合要求者方能正式开课。

第五条教学资料。

通识教育选修课必须有经过开课单位、教务处审定的正式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参考书),并注明课程考核形式。

第六条接收学生人数。

新开通识教育选修课接收听课学生人数一般不应超过60人。

根据首次开课的教学质量和效果,确定该选修课的继续开设与否及接收学生人数。

第七条开课申请。

在具备通识教育选修课开设条件后,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填写“开课申请表”(附教学大纲),经开课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审核。

原则上,选修课人数在30人以上方可开课(艺术类课程除外)。

二课程选修规定第八条选修学分总数与结构要求。

按“2003版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计划”,本科毕业生必须满足如下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总数与结构要求,否则不予毕业。

信息、理科类专业本科生不得少于6学分(其中艺术类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少于2学分);机械(含军工)、化工、管理、人文、艺术类专业本科生不得少于8学分(其中非艺术类专业本科生选修艺术类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少于2学分)。

北理工本科生培养方案

北理工本科生培养方案

北理工本科生培养方案
北京理工大学的本科生培养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培养目标:北京理工大学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2. 课程设置:北京理工大学采用学分制,学生需要修满一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课程设置包括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等,旨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3. 实践教学:北京理工大学注重实践教学,通过实验、课程设计、实习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学校还与许多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4. 师资力量:北京理工大学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其中包括许多知名学者和专家,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和指导。

5. 学术氛围:北京理工大学注重学术氛围的营造,通过举办学术讲座、科研项目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和创新能力。

6. 国际化培养:北京理工大学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学生提供国际化培养的机会,包括交换生项目、留学生项目等。

7. 综合素质教育:北京理工大学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文化、体育、艺术等方面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

总之,北京理工大学的本科生培养方案旨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和社会贡献奠定坚实的基础。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所在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 在学院审查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 业。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如因健康原因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北京 理工大学学习,需要转学者,经学校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研究生在学业进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 每学期末,经导师及指导小组或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学业、成绩未达到学科、专业及学校 规定的培养要求,明显缺乏科研能力和培养前途。 (2) 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评审。 (3) 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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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申请获准后,其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 。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预注册,又不提出 暂缓注册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生,应在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预注册,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其中,体检复查必须在校 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 对已经预注册的新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对暂缓注册 的新生,复查合格者,学籍状态不变,在其完成预注册后,学籍状态才能转为注册。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对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 一年内可以治愈恢复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离校进行治 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 者或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 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申请暂缓注册,但 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学期期末。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获准暂 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 。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有申请但未 获批准,以及未在与学校约定的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期阶段本条同样适用。 本条不适用于新生的入学注册。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定》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籍随即终止。 (一) 退学; (二) 毕业、结业或肄业; (三) 被取消或开除学籍;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节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在学习期间离校时,应事先请假。请假一般 不得超过 4 周,否则应按休学办理有关手续。请假在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并在学院备案;两周以 上由所在学院批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所学课程和必修环节必须接受考核,考核与成绩管理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 第三节 第二十条 休学与复学 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进行。 研究生因病、因事可以申请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委培、 考勤与考核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否则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学籍能否延续取决于研究生能否通过下一次的注册审核。除第十六条规定的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异议的,可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 情况之外,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截止到下学期开学之前。 籍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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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与《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结合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校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

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

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确认学籍。

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由学校组成联席会,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学校联席会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检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按新生入学对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因其他原因要求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见《北京理工大学新生入学复查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年学费后方可注册。

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由各学院报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九条参照《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科各专业学制(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四年,按国家特殊招生政策招收的学生学制可延长至五年。

第十条第十五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

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两年,时间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

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与其他同学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年份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自动降级。

第十二条符合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若需延长,须在毕业前提出书面申请与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后,经专门工作小组认定,报学校批准。

国防生应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理工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报部队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四条结业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回校以旁听方式学习其未修或未及格的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并参加考试,也可以直接申请参加相应考试。

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所选的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

考试课原则上要通过考试并结合过程考核综合评定成绩,考查课可以不组织考试。

成绩及格者,取得规定的学分。

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并归入学籍和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对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实行重修、补考或重考。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为体育综合素质评定。

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完成体育课程学习计划;二是在校内期间完成课外体育锻炼的要求;三是每年参加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第十八条学生学完本学年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予以升级。

学生成绩优异,有跳级意向者,可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交“个人提前修读计划”,经学院审核批准,可以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在预期时间内完成“个人提前修读计划”的全部学习任务者,可以正式提交跳级申请,经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可以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学生申请留、降级或学院认为应当留、降级者,由学院审核,经学生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

详细规定参见本细则“第六章跳级、降级、留级”。

第十九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修读学校开设的辅修或者双学位专业,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相关活动记录档案。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见《北京理工大学“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和严格的管理,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不得旷考、作弊。

凡擅自缺考(即旷考)者,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应记为“无效”,在成绩测算时按“0”分对待,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其学分获得在有效期内,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集中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学业警示第二十四条学业警示为加强本科生学习过程管理,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学生学业警示工作是学生学习和管理的重要部分,是敦促学生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成为合格毕业生的重要措施,对树立良好的学风、增进校园和谐将起到促进作用,各学院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为培养更多的合格大学生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一)一个学期未取得学分数达到本学期要求学分数的1/3及以上者;(二)未通过课程学分累计达15-29学分者。

第二十七条教学副院长是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生副书记应共同参与学业警示的实施工作。

学业警示的具体执行程序如下:(一)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教务处下发学籍处理通知(含学业警示核对名单);(二)各学院通过成绩管理系统核实上学期达到学业警示标准的学生名单,填写“学业警示通知书”,在一周内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

送达本人要有本人签字,通知家长情况要有记录(可发挂号信)。

同时,各学院将已处理的学业警示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跳级、留级、降级第二十八条跳级、留级、降级工作是为保障部分学生按照自身成长需要完成学业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根据《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跳级、留级、降级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三十条校际联合培养学生在跳级、留级、降级时应遵循校际联合培养协议原有约定。

第三十一条跳级工作的流程(一)各学院受理跳级申请时间为每年秋季学期初。

(二)有跳级需求的学生,须首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个人提前修读计划书,所在学院审核其提前修读计划可行性,由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学生方可按照制定的个人提前修读计划书提前修读相关课程。

(三)对申请跳级者的成绩审核应不晚于次学年开学第一周完成。

(四)学院需审核学生常规教学计划及个人提前修读计划内全部教学环节完成情况。

达到要求者,由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学生可跳级进入高年级学习。

(五)教务处进行学籍处理并报教育部批准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留、降级(一)留、降级工作处理时间为每学期初。

原则上, 单数学期可申请降级,偶数学期可申请留级。

(二)获得学业警示,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提交留、降级书面申请。

经主管院长审批,学生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对其进行留级或降级处理。

(三)学生留、降级后,原来获得的学分仍有效,相应的课程可以免修。

(四)申请留、降级的学生,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视具体情况,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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