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3.17•【字号】京环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06〕34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首都辐射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防止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其他辐射事故,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手续(一)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须向国家环保总局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2、其他单位须到市环保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办事程序可登录市环保局网站()查询。
3、市环保局对已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许可证和市公安局颁发的登记证的单位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许可证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各单位在向市环保局申请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前,须先将市公安局核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送交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并由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出具辐射工作单位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须在转入(含购买)前到市环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终结运行后须依法到市环保局办理退役审批手续。
(四)根据《条例》、《办法》的规定需要备案的单位,须在相关活动完成后依法到市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京环办〔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办〔2017〕133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北京市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区人民政府(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条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约谈:(一)未落实国家和本市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做出的决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二)未完成或难以完成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目标任务的;(三)因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处理或通报的;(四)被环境保护部、市委、市政府挂牌督办或实行区域限批,逾期未能解除的;(五)被中央或市级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的;(七)辖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多发,或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八)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群体性事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到位的;(九)对中央和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力的;(十)其他需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约谈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2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切实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加强生态保护空间管控,提升生态质量和功能,全力维护首都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生态保护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加强资源环境监测预警与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为抓手,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维护首都生态安全,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市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保持稳定,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配套政策体系;自然保护区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有所提升;生态用地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功能有所增强;生态保护监测预警能力明显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提升,生态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管和监督执法。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关于对多氯联苯电容器安全处置的通知((88)京环保监一字第7号)二、关于加强北京市环境放射性管理工作的通知((89)京环保监三字第142号)三、关于加强北京市钴源辐照装置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8号)四、关于加强北京市放射性药品生产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9号)五、北京市建设项目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94)京环保开字第188号)六、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94)京环保法字第239号)七、发布《关于排放废水中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5〕226号)八、关于取缔、关停“十五小”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20号)九、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083号)十、关于在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一些问题的解释(京环保监理字〔1997〕141号)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水库网箱养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7〕171号)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181号)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346号)十四、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54号)十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源监测资质认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70号)十六、关于审批锅炉房工作中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038号)十七、关于燃气、燃油锅炉房“三同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062号)十八、关于防止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081号)十九、关于做好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105号)二十、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计财字〔1998〕202号)二十一、关于空调制冷设备安装使用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216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8〕278号)二十三、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1号)二十四、关于二氧化硫补助治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京环保计财字〔1998〕283号)二十五、关于停止征收畜禽养殖业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7号)二十六、关于对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477号)二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555号)二十八、关于汽车制造厂加强对在用车改造的紧急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3号)二十九、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8号)三十、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606号)三十一、关于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11号)三十二、关于加强机动车检测场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4号)三十三、关于进口车辆排放申报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8号)三十四、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京环保开字〔1999〕063号)三十五、关于对新车测试报告中几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91号)三十六、关于禁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9〕97号)三十七、关于经营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9〕166号)三十八、关于对城市地下水源保护区内项目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219号)三十九、关于检测场执行新排放标准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18号)四十、关于新车排放审批检验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765号)四十一、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781号)四十二、关于加强对在用车改造质量监督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804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保辐字〔1999〕954号)四十四、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年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1号)四十五、关于按照汽车制造厂确定的在用车治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5号)四十六、关于调整密云县矿业、餐饮业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水字〔2000〕424号)四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和文化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435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514号)四十九、关于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0〕665号)五十、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1〕23号)五十一、建设项目审批若干规定(京环保办字〔2001〕199号)五十二、关于调整在京销售机动车申报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05号)五十三、关于对部分车型排放免检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35号)五十四、关于室内噪声污染有关问题的函(京环保法字〔2001〕539号)五十五、关于执行《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京DHJB4-2000)有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法字〔2001〕592号)五十六、关于对符合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进行申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76号)五十七、关于落实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2〕133号)五十八、关于印发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2〕231号)五十九、关于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2002〕236号)六十、关于申报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70号)六十一、关于发布汽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82号)六十二、关于发布柴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2号)六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30号)六十四、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京环保固管字〔2003〕256号)六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64号)六十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49号)六十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81号)六十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相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监督字〔2004〕198号)六十九、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335号)七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421号)七十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4〕546号)七十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654号)七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放射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39号)七十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建设项目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49号)七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整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05〕211号)七十六、关于夜间施工噪声管理适用标准的通知(京环发〔2006〕56号)七十七、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号)七十八、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号)七十九、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04号)八十、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79号)八十一、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284号)八十二、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六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8号)八十三、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七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60号)八十四、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八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28号)八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3号)八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51号)八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26号)八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55号)八十九、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95号)九十、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41号)九十一、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61号)九十二、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95号)九十三、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12号)九十四、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36号)九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50号)九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72号)九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90号)九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9号)九十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39号)一百、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号)一百零一、关于发布本市2003年度第三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本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2号)一百零二、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四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62号)一百零三、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五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107号)一百零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49号)一百零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90号)一百零六、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40号)一百零七、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282号)一百零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332号)一百零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372号)一百一十、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41号)特此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21•【字号】京环办〔2014〕122号•【施行日期】201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京环办〔2014〕122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γ射线移动探伤单位:2014年5月,天津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作业期间,发生重大辐射事故,丢失一枚Ⅱ类放射源,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引发急性放射病。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活动的辐射安全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2014〕129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辐射安全工作对于首都安全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的高风险性,再次组织学习《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γ射线探伤场所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环核辐函〔2012〕17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分级管理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14〕29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贯彻执行。
二、认真落实文件要求。
各单位要对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重点检查γ射线探伤机、监测仪器、在线监控、应急装备性能和使用年限;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场所监测记录及档案管理;进一步梳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细化操作规程,加强内部考核,坚决杜绝未经培训人员参与射线探伤作业等违规操作、违规用人现象的发生。
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员工情况(注明辐射防护负责人、现场安全员、库管员、探伤作业人员和非探伤作业人员等情况,见附件),于10月31日前报市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心及所在区县环保局备案。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京环发[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09〕28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性质)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从事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事业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京环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依法治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坚持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提高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底线思维、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权威,为持续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出发,构建更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更加高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更加科学的环境决策制度,提升环保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形成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法治秩序。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以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提高地方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推动重点领域环保立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8•【字号】京政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21〕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8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时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施绿色北京战略,加快推进碳减排碳中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本规划主要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编制。
一、新发展阶段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一)“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卓著“十三五”时期,是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线广泛、措施综合、治理系统、成效最明显的五年,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之高、污染防治攻坚力度之大、区域协同治污合力之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
五年来,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大幅改善,“十三五”规划目标提前超额完成,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北京大气污染防治经验被联合国环境署纳入实践案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京环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0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环保宣传教育水平,明确“十三五”期间本市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主要任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紧紧围绕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等“十三五”时期环保重点工作,通过全媒体、多形式的新闻宣传和环保活动,全面宣传本市环保工作政策、进展、成就等,正向引导舆论,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引导公众自觉参与环境保护,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好环保故事,讲好绿色发展故事,推动形成崇尚绿色发展、绿色生活的社会风尚,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环保宣教体系进一步完善,从传播手段、传播对象、传播渠道等方面实施精准宣传,环保宣传引导能力明显提升,公众环保参与更加主动有序,环保宣传阵地更加巩固,环境文化氛围更加浓厚,环保宣教工作力量持续壮大,进一步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环保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环保宣传作为环保核心工作的生产力、推动力。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
(
)
应 本着科 学 求 实和 负 责 的 态 度认真 履行 职 责
、
,
;
,
在规定 的
期 限 内 客观 公 正 的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并 对 审 查 结 论 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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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如 与 拟审查项
出 回
目
存在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审 查 公 正 性 时
,
,
作
。
北 京 市 环境保 护 局 负 责专 家 库 的
日
常管理和 维护 工
第 二章
专 家 的 入 库 遴选 具备 下 列 条 件
,
第四条
一
入选 专 家 库 的 专 家 应
当
:
(
)
在 本专 业 或 者本行 业 有 较 深 造诣 熟 悉 本专 业 或 者 本行
;
(
、
师 注册核安全工程 师 等环保 相关 职 业 资格者优先
、
)
,
从 事相 关 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业 领 域 工作 五 年 以 上 或
;
已
退 休 且 从事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工
作十 五年
(
)
以
上 有丰 富 管理 经验
、
,
;
五 身 体健 康
能够承担 审查工作
,
,
且年龄
一
般不超过
业 的 国 内 外 发 展现 状
(
二)
坚持原 则
,
作风 正派 能够认 真 客观 公 正 廉洁 的 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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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京环发[2017]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9.27
【实施日期】2017.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
案》的通知
(京环发〔2017〕31号)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辐射安全管理水平,明确“十三五”期间本市辐射安全监管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主要任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7日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
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以及《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核与辐射安全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树立预防式管理思想,以保障首都核与辐射安全为目标,以实施科学高效的辐射安全监管为保障,完善预防式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制度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强化主体责任,构建高标准、高水平的辐射安全环境,不断提高本市辐射安全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持续安全受控,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辐射环境安全风险不断降低,辐射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全市辐射环境安全。
1.在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提高方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全部纳入管理,提升放射源尤其是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全过程监管能力,确保持续安全受控,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不高于每年每万枚1起。
2.在辐射安全事故防御及风险降低方面,深化核安全文化宣贯,强化放射源和II类
射线装置的监督性监测,开展“辐射安全规范单位”创建,提升核技术利用规范化管理水平。
清查历史遗留及闲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做到100%及时安全收贮,消除安全风险。
3.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面,完善核与辐射应急体系,加强应急培训与演练,提高指挥调度、搜巡甄别、分析研判、措施建议、舆情应对等能力,确保突发事故及时响应,妥善应对。
4.在辐射环境质量方面,优化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深化核设施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监测,掌握辐射环境质量状况,提高预警监测与研判能力,做好数据公开与信息发布。
二、主要任务
(一)树立预防式管理思想,全面加强风险防范
树立并强化预防式管理思想,建立并完善预防式管理体制,将预防式管理机制落实到辐射安全监管的各项日常工作中,全面加强辐射环境风险防范。
加强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建设,出台符合北京特点和实际的《北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深化辐射安全管理。
完善并落实《北京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大纲》和监督检查技术程序,提高辐射安全监管质量和效能。
在辐射安全审批中,严把准入关,提高高风险源准入门槛,深化各行业分类管理要求,提高技术审评质量,为辐射安全审批提供有力支持,防止“带病发展”,为放射源安全利用奠定基础。
在日常监管中,从注重发现隐患转变为隐患排查与整改并重,在整改上下功夫,出实招,坚决杜绝挂账行为。
剖析前些年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回头看”的形式,解决一批共性的积压问题,强化辐射工作单位整改效果。
开展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核实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情况,排查安全风险。
按照环境保护部《核技术利用环保行政执法手册(试行)》要求,对各类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坚决杜绝无证单位在本市开展工作。
加大对销售放射源单位的监管力度,以
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