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保存期限一览表
质量 环境记录保存期限

1.目的
加强质量、环境记录的控制,保证记录的有效性。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程序文件所涉及的各类质量、环境记录。
3.权限
各有关部门按本规定对质量、环境记录进行分类、装订、造册并保存。
4.管理重点
4.1 记录的分类
4.1.1 质量记录按性质分为证明体系有效运行和产品符合规定要求两大类质量记录。
4.1.2 环境记录是证明环境符合规定要求的记录。
4.1.3 按保存期限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a) A级(长期):涉及关键质量、环境特性且对质量、环境跟踪有重要证实作用或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有长远意义的。
保存期15年以上(必要时,或顾客提出要求时,可永久保存);
b) B级(中期):涉及重要质量、环境特性且有跟踪必要或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有一定指导意义的。
保存期10年以上;
c) C级(短期):一般性记录。
一般保存期5年以上。
4.2 记录的保存部门
4.2.1 附表中列出的保存部门是管理手册中规定的主要职责部门。
4.2.2 同一种记录除了主要指责部门外,相关部门也应该加以保存。
4.3 记录保存期限
附表中所列部门应按表中规定期限对记录进行保存。
5 检查与考核
由ISO室每年检查考核一次。
6.本程序更改记录表。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概述档案是指一切以纸张、磁带、光盘、电子、声像等形式记录有关本单位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活动的书面、电子、机械或其他载体的文书、文件等。
档案的保管是贯彻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单位行政管理、科研决策、文化建设和社会调查的重要基础。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是为了规范单位档案的管理而制定的,本文将详细介绍档案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的制定。
档案归档范围档案归档范围是指在单位日常工作中发生并记录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归档和保管的文件种类和档案材料的范围。
档案归档范围的具体内容如下:行政档案行政档案指在单位行政管理中产生、应予归档和保管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以下方面:1.组织机构档案:包括单位章程、工作规定、领导人员任免公示、干部人事档案、管委会、党委文件等。
2.经济管理档案:包括财务档案、统计档案、工程档案、采购档案、合同档案、商业资料等。
3.行政管理档案:包括各种行政许可、批文、审查、检查、监督等工作的文件、资料和记录等。
业务档案业务档案指各单位按照业务范畴所需记录、归档和保管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教育档案:包括教学档案、教育管理档案、教育统计档案等。
2.科研档案:包括科研项目申请书、研究计划、研究报告、实验记录等。
3.文化档案:包括文化建设档案、艺术团队档案、文艺活动档案等。
特定档案特定档案指反映单位工作、管理、经济、文化、科研等特定事项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安全保密档案:包括密级管理、安全隐患排查、保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2.案卷档案:包括各种立案、审理,结案、公函、诉讼、仲裁、调解等案件的相关资料。
3.其他特定档案:包括外事档案、宣传档案、招聘档案、差旅档案、容错档案等。
档案保管期限档案保管期限是指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使用价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档案设置的保管时间,并根据档案特点设置不同的保管期限。
质量记录保存期限

合同执行情况报表
3年
综合计划部
14
新产品开发可行性分析报告
永久
产品研发部
15
产品开发立项申请报告
永久
产品研发部
16
产品开发立项申请批准书
永久
产品研发部
17
设计开发技术方案书
永久
产品研发部
18
设计开发计划
永久
产品研发部
19
技术文件图表资料修改及补充申请单
永久
产品研发部
20
产品鉴定书
永久
产品研发部
21
4.管理重点:
4.1各部门均须建立和执行有关质量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归档、储存、防护、借阅、和处理的控制。
4.2各部门依质量记录保存期限保存,超过期限者由各部门整理、编目后回收综合计划部另外保存或销毁。
4.3保存期限指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年。
如:保存一年,2010年7月25日的资料则于2011年7月24日为一年,2011年7月25日已超过保存期限。
4.4保存期限内之数据须分类存放,且易于取得。
4.5超过保存期限之质量记录回收综合计划部后,由综合计划部分类是否已超过保存期限,对已超过保存期限的质量记录依文件与数据控制流程处理。
4.6综合计划部以保存主导单位的正本为原则,复印本则为过期后由综合计划部直接申请报废。
4.7更新之数据发行部门在发行新版数据时必须马上将旧版作回收并盖作废章作废。
30
用户信息反馈单
2年
质管部
31
审核检查表
3年
综合计划部
32
审核计划
3年
综合计划部
33
内部审核现场记录
3年
2021年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欧阳光明(2021.03.07)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2条)(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5,25条)(3)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10条)2.超过有效期两年(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条)(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3.一年事项(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52条)(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5条)(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
(药品标准,P22)(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8条)4.两年事项(1)医疗机构有关配制制剂的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P209,52条)(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3)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0,23条)(4)《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
质量记录保存期限规定

质量记录保存期限规定质量记录保存期限规定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和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质量记录保存期限规定。
这种规定旨在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保留相关质量记录,以备查证和监督使用。
下面将介绍一种常见的质量记录保存期限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质量记录保存期限一般分为两个方面,即一般质量记录和特殊质量记录。
对于一般质量记录,即指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检疫等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一般质量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两年。
这些记录主要涉及产品的样品编号、检测方法、检测结果、评定标准等重要信息,是产品质量可追溯性的重要依据。
根据规定,企业需要将这些记录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方式保存,并至少保存两年。
这样一来,无论是供货商对原料和成品进行质量追溯,还是监督部门对企业质量管理的抽查,都能够通过这些记录进行查证。
对于特殊质量记录,即指一些重要的质量事件所产生的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五年。
这些记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产品召回记录、质量投诉处理记录等重要信息。
这些记录的保存期限较长,是为了确保相关质量事件能够长期监督和追溯。
在保存这些记录时,企业需要特别注明相关事件的起止日期、责任人和处理结果,并将这些记录归档保存,以备后续参考和查证。
除了一般质量记录和特殊质量记录,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产生的质量记录,保存期限也有相应规定。
比如,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法律案件,相关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延长至案件结案之后。
这种规定是为了确保相关质量记录可以供司法机关和相关当事人查证和依据法律进行相应的处理。
质量记录保存期限的规定不仅对于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有重要意义,也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消费者通过查询质量记录可以了解产品质量的历史信息,从而判断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
同时,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质量记录查证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法律遵从程度,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制裁。
总之,质量记录保存期限规定是一个重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具。
主题党日活动会议记录保存年限

主题党日活动会议记录保存年限
《会议纪要》存档一般保存备查15年。
《会议纪要》是行政或党务工作进行重点工作安排布置而下发的文书性文件,它是完成重点工作认为的指导。
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会议纪要》归类于文书档案,是单位行政工作部进行整理、装订,然后归交档案室存档备查的。
它的存档期限一般为15年。
党支部会议记录本保存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时间,但“三会一课”等重要党支部材料应建立档案保存机制,换届选举的内容应保存界期结束后,党员发展的应保存更长时间。
一般满一届后交上级党组织保管。
党支部会议记录本一般保存十年,因为在这十年中如发生问题,可以查阅党支部会议记录查询。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与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2条)(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5,25条)(3)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10条)2、超过有效期两年(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条)(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18条)3、一年事项(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52条)(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与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5条)(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
(药品标准,P22)(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8条)4、两年事项(1)医疗机构有关配制制剂的记录与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P209,52条)(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3)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0,23条)(4)《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的情况总结(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2条)(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5,25条)(3)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10条)2、超过有效期两年的情况总结(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条)(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 3、一年事项(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52条)(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5条)(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
(药品标准,P22)(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8条)4、两年事项(1)医疗机构有关配制制剂的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P209,52条)(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3)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0,23条):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4)《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