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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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保义务责任之证成与损失之承担研究——评上海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

违反安保义务责任之证成与损失之承担研究——评上海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
司机显然不可能是故意,故该案是否适用第 1198 条 第2款存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6200!720 号#!以下
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前,有! 起案 件都与安保责任有关$& 在这些案件中, 如何确定
责任承担者曾引发巨大争议& 为了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然而,!起案件中第三人主观上或为故意,或实施了 犯罪行为,所以该解释的制定者不可能意识到第三 人与安保义务人之间需要区分故意过失, 因立法中 该问题并非争议之焦点&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又规 定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规则,将二者结合起来 理解, 区分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之差异就尤为必要, 否则给予安保义务人以优待就缺乏正当性& 因此区 分故意过失并非立法者之本意, 而是逻辑推演的 结果&
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之差异与其主观状态并无 直接联系& 首先,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只可能是 不作为,因其怠于作为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第 三人只可能是作为, 此时亦表明二者的行为在性质 上不具有一致性& 其次, 第三人对损害之发生具有 全部的原因力,即使安保义务人不作为,但只要当第 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这一结果就可能发生,故要求第 三人承担最终责任并无不妥& 从行为或原因力角度 看, 第三人介入安保义务人仅承担补充责任并无不 妥& 最后, 适用该款在追偿权问题上逻辑更加连贯& 总之,该案仍可适用*民法典+第1198 条第2款而 无需适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规则&
3+3 因果关系判断 因果关系可分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间的因果

利益衡量专题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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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子案例案名: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1999年10月,原告李萍、龚念夫妇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其座位靠近“福特”包房。

就餐中间,“福特”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木板隔墙被炸塌而伤及原告一家。

造成儿子龚硕皓抢救无效死亡,李萍二级残疾。

五月花餐厅的这次爆炸,发生在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该服务员也当场炸死。

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

现在,制造爆炸物并把它伪装成酒盒送给医生的黎时康已被抓获,但其对爆炸危害后果没有能力赔偿。

原告诉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该法院认为,被告既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不能以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由判令五月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基于利益衡量的思考,判决五月花公司给上诉人李萍、龚念补偿30万元。

改判理由:1. 五月花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原告一家在五月花公司就餐,双方形成以消费与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关系。

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法定附随义务。

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本案中,五月花公司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使然。

对顾客带进餐厅的酒类产品,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要求经营者采取像乘坐飞机一样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

由于这个爆炸物酷似真酒,一般人凭肉眼难以识别。

携带这个爆炸物的顾客曾经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一段时间都未能发现危险,因此要求服务员在开启酒盒盖时必须作出存在危险的判断,是强人所难。

五月花公司已履行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可能识别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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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况 (二)裁判结果 (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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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况 (二)执行情况 (三)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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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导读:本文是关于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希望能帮助到您!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一、引言随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纠纷越来越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也被越来越多的用来规范人们之间行为,用来定纷止争。

本章主要围绕珠海五月花餐厅爆炸安全保障纠纷案,来了解有关法律法条,学者在安全保障责任上的观点,以便能够更好的把握一下对这些知识。

1999 年 10 月 24 日傍晚 6 时许,李萍,龚念夫妇带着 8 岁的儿子龚硕皓到珠海市方洲碧涛花园五月花餐厅与朋友聚餐,就餐接近 30 分钟时,邻近餐厅包房突发爆炸,致服务员彭晓会和龚硕皓重伤死亡,李萍则因此二级伤残失去脾脏和左手。

据调查,发生爆炸是由于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伪装成 "五粮液酒"的爆炸物盒盖时所致。

2000 年,龚氏夫妇向珠海市中级人们法院起诉,向五月花餐厅索赔 403 万元。

同年 9月,珠海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龚氏夫妇诉请。

其根据安全保障责任的过错原则,基于五月花餐厅同时做为受害方且无过错,没有违反安全保障责任,不承担责任。

但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却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一审判决因 "没有贯彻和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被撤销,"五月花"餐厅须补偿受害人 30 万元。

此案是我国境内首宗因外来暴力侵害引发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案,因颇具司法意义,引发广泛法学界关注。

根据这个案例先谈一下义务主体,权利主体,过错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承担的范围。

二、对义务主体的争议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

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守信原则而产生。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付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法经济学案例分析.

法经济学案例分析.

李萍等v.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案情】:李萍夫妇带着儿子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餐馆就餐。

就餐时,临近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受伤致残,儿子受伤后不治死亡。

爆炸的原因是一农民将爆炸物装在酒盒里伪装成酒作为礼物送给一医生,该医生将该“礼物”带到五月花餐厅的包房里(该餐厅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服务员在为顾客开启该酒盒时,发生上述爆炸。

李萍夫妇起诉“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主张人身伤害赔偿。

【分析】:对本案的讨论将依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1.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是否应当赔偿一、违约责任的认定顾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证明他是饭店的客人,饭店有保护他的法律义务;(2)必须是饭店的作为或不作为给客人造成的人身损害;(3)客人的人身损害是饭店的过错所为;(4)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损害出自饭店,而不是他本人。

原告李萍夫妇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月花公司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李萍夫妇的人身安全。

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

本案中,李萍夫妇的人身伤害,是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

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

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

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导读:本文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五月花餐厅爆炸案责任问题探析一、引言随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纠纷越来越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也被越来越多的用来规范人们之间行为,用来定纷止争。

本章主要围绕珠海五月花餐厅爆炸安全保障纠纷案,来了解有关法律法条,学者在安全保障责任上的观点,以便能够更好的把握一下对这些知识。

1999 年10 月24 日傍晚6 时许,李萍,龚念夫妇带着8 岁的儿子龚硕皓到珠海市方洲碧涛花园五月花餐厅与朋友聚餐,就餐接近30 分钟时,邻近餐厅包房突发爆炸,致服务员彭晓会和龚硕皓重伤死亡,李萍则因此二级伤残失去脾脏和左手。

据调查,发生爆炸是由于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伪装成"五粮液酒"的爆炸物盒盖时所致。

2000 年,龚氏夫妇向珠海市中级人们法院起诉,向五月花餐厅索赔403 万元。

同年9月,珠海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龚氏夫妇诉请。

其根据安全保障责任的过错原则,基于五月花餐厅同时做为受害方且无过错,没有违反安全保障责任,不承担责任。

但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却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一审判决因"没有贯彻和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而被撤销,"五月花"餐厅须补偿受害人30 万元。

此案是我国境内首宗因外来暴力侵害引发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案,因颇具司法意义,引发广泛法学界关注。

根据这个案例先谈一下义务主体,权利主体,过错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承担的范围。

二、对义务主体的争议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

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守信原则而产生。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付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五月花”案判决书

“五月花”案判决书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原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原告:李萍,女,39岁,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职工,住珠海市香洲银桦新村。

原告:龚念,男,38岁,系原告李萍之夫,广东省珠海市水利局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

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萍、龚念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二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

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

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

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

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1)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2)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

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

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

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

第三人介入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第三人介入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以也不受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 ,最终都是 按照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要求宾馆承担责任的。在
该 案 中 ,旅 客付 费人 住宾 馆便 与宾 馆形 成事 实上合 同关 系 ,符 合运 用合 同法 解决 该违 约责 任 的前提条
件 ,而且该合同关系极易证明,不会对案件审理带 来麻烦 ,但对于有些案件来说 ,合 同关系的存在却 很难证明,比如孔德顺诉金博大物业公司汽车保管


第 三人 介 入 下 安 全保 障义 务 的 规 制历 程


从合 同责 任 向侵 权 责任 的转变
念带着 8 岁儿子龚硕到五月花餐厅就餐 ,被安排在 件 包 间外就 座 。包 间顾 客将 罪犯所 赠 伪装成 酒瓶

1 . 合同责任 的认定 。“ 银全保 障义 务 的案 例 ,案 情 大致 是 :
然人 、法 人 、其 他组 织 ,未尽 合理 限度 范 围内 的安
善, 但无论如何 ,两者在责任形态的认定上基本上 是一致 的,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承担的是 补充 责任 。 除此之外 ,两者还存在三方面规定的不同 ,第 在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6 条第 2 中,将 款 第三人介入的方式界定为侵权行为 ,而 《 侵权责任
21 年 3 02 月
经 济 论 坛
Ee n mi F r m o o e ou
Ma .2 2 r 01
总第 5 0 0期
第 0 期 3
Ge . 0 NoO n5 0 .3
第三人介入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以 《 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文/ 晖 郭
【 摘 要】随着社会 经济的发展 ,司法 实践 中出现大量这类案件 ,由于第三人 的行为对受害人 造成人 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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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上传时间:2007-7-16(2000)粤高法民终字第265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刊载了该判决全文。

原告:李萍,女,39岁,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职工,住珠海市香洲银桦新村。

原告:龚念,男,38岁,系原告李萍之夫,广东省珠海市水利局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

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东南方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李萍、龚念因与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二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硕皓前去被告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

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硕皓死亡、李萍残疾的后果。

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

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

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1)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2)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

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

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

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

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

原告只能向真正的加害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现在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也不合格,其请求应当驳回。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24日傍晚6时左右,原告李萍、龚念夫妇二人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司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由餐厅礼仪小姐安排在二楼就座,座位旁是名为“福特的餐厅包房。

”福特“包房的东、南两墙是砖墙,西、北两墙是木板隔墙,龚硕皓靠近该房木板隔墙的外侧就座。

约6时30分左右,“福特”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和龚硕皓随即倒下不省人事,龚念忍着伤痛拖开被炸倒下的包房木板隔墙,立即将龚硕皓往医院抢救,李萍也被送往医院。

龚硕皓因双肺爆炸伤外伤性窒息,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萍的左上肢神经血管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

肺挫伤,进行了左上肢截肢技术及脾切除术,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残疾。

龚念右外耳轻度擦伤,右背部少许擦伤。

五月花餐厅的这次爆炸,发生在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

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

10月24日晚,该医生将这个“酒盒”带入“福特”包房内就餐,服务员开启时发生爆炸。

现在,制造这个爆炸物并将它送给医生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正在审理之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疗诊断证书、死亡证书等证据证明。

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萍、龚念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月花公司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李萍、龚念的人身安全。

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

本案中,李萍、龚念的人身伤害和龚硕皓的死亡,是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

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当时的环境下,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爆炸是使原告李萍、龚念受到人身伤害、造成龚硕皓死亡的必然原因。

李萍、龚念认为被告五月花公司的木板隔墙不符合标准,由此埋下了安全隐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木板隔墙不符合标准,只是造成李萍、龚念、龚硕皓伤亡的条件,不是原因,它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五月花公司不能因此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质、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被告五月花公司除经营餐饮服务外,还有权利经营烟、酒。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只对自己提供的商品负有保证质量的义务,对顾客带进餐厅的商品不负有此项义务。

此次爆炸,是顾客将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带进餐厅造成的,与五月花公司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

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既是顾客的需要,也是餐饮行业的习惯,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对此不禁止。

五月花公司没有禁止顾客带“酒”进入餐厅,其行为并无过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的都是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伤亡时应承担的责任。

李萍、龚念以及这些规定要求追究五月花公司的责任,是不恰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损害之债,有一般侵权损害和特殊侵权损害之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一般侵权损害必须同时具备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是违法的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四个要件没有同时具备,但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也必须承担,这是特殊侵权损害。

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几种归责原则,但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

原告李萍、龚念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其事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侵权损害情形。

本案有明显的加害人存在,不能适用无人因过错承担责任时才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因此只能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被告五月花公司在此次爆炸事件中,已经尽到了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其本身也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

五月花公司对李萍、龚念、龚硕皓的伤亡没有过错,故不构成侵权。

五月花公司与加害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替代其承担法律责任。

李萍、龚念应当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不能让同样是受害人的五月花公司代替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月花公司的抗辩理由充分,应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萍、龚念主张判令五月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却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萍、龚念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160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

一审宣判后,李萍、龚念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理由是:1、一审既然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之间“形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关系”,这就是肯定了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之争,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提供的商品及消费场所安全。

被上诉人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在为顾客开启酒瓶时,应当考虑到餐厅是群体消费的场所,有必要对顾客带来的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被上诉人未尽此项应尽的注意义务,所以才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

2、被上诉人经营五月花餐厅,未向有关部门报批装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特”包房的西、北隔墙没有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违反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有主观过错。

一审既说餐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木板隔墙,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却又认为这只是造成伤害的条件而非原因,是不当的。

3、被上诉人既有违约行为,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消费者的上诉人在五月花餐厅就餐,无过错而人身受到伤害,作为经营者的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在接受其服务时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无视消费者的权利,缺乏对消费者权益切实保护的观念,因而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不能体现必要的公正。

请求二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答辩称: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

被上诉人已尽了本行业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上诉人遭受的损害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同是本次爆炸事件的受害人,上诉人不能把被上诉人的服务行为和加害人的爆炸行为混为一谈。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除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以外,另查明:“福特”包房内发生爆炸后,西、北两面的木板隔墙被炸倒下,李萍、龚硕皓被压在木板隔墙下面。

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于1998年8月31日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是:饮食服务,国产烟、酒的零售。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有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消防科签署的“同意申办”意见。

五月花餐厅分两层,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GB50222-95)第3.1.17条规定:“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该规范附表3.2.1中列明:“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营业面积>100平方米”时,“墙面”、“隔断”所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

列入A级燃烧性能的墙面材料有:大理石、砼制品、玻璃等。

列入B1级燃烧性能的墙面材料有:纸面石膏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等。

列入B2级燃烧性能的墙面材料有:各类天然木材等。

制造爆炸物并把它伪装成酒盒送给医生的黎时康,是四川省大足县农民,在审理中其表示对自己一手造成的爆炸危害后果没有能力赔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纵观上诉人李萍、龚念在一、二审提出的诉讼主张,既认为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违约,又认为五月花公司侵权,并且还认为存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但一直没有在违约和侵权两者中作出明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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