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80614)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导言近年来,随着研究生教育的迅速发展,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愈发显得重要。
优秀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提高科研水平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背景介绍1.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性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的重要指导者和学术导师,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科学研究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现状目前,我国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导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导师素质参差不齐、导师学术道德问题等。
这些问题制约了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果。
二、建设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策略1. 完善导师队伍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导师评价机制,注重导师的科研水平、教学能力、学术人品等方面的评价,以确保导师的品质和水平。
2. 加强导师培训与交流通过组织各类培训班、讲座和学术交流会,提高导师的教学和科研能力。
同时,加强导师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经验分享和共同成长。
3. 引进和培养优秀导师积极引进具有卓越科研能力和指导研究生的潜质的学者,同时重视年轻教师的培养和成长,提升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4. 注重导师学术道德建设加强导师学术道德的培养,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倡导诚信科研、尊重学术规范。
三、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的重要性1.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优秀的导师队伍能够为研究生提供权威的指导和激励,帮助其培养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提高培养质量。
2. 增强导师队伍的凝聚力良好的管理能够加强导师队伍的凝聚力和纪律性,形成良好的团队氛围,提高团队的整体效能。
3. 促进导师队伍的稳定性有效的管理能够为导师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提高其对待研究生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四、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的措施1. 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加强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XX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建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导师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导师应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导师。
第三条导师应秉承XX“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的校训和“爱国爱校、追求真理、勤奋踏实、艰苦朴素”的校风,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导师应坚守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影响研究生,履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的责任,在细微处见师德,在日常中守师德,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第三章导师的岗位职责第五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当担负起以下职责:(一)遵循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的理念,基于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培养计划。
(二)对研究生的思想状况、课程学习和论文进展等有关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常态检查和指导,重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论文选题、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等环节,保障培养质量。
(三)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尤其应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
(四)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认真审查后方可同意提交;对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专利、报告和设计等成果,应对其学术规范认真审查。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节选)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节选)第二章校内导师选聘的基本条件第十三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如下:一、年龄在57岁以下(含57岁),其中1965年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二、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纪守法,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学风优良,治学严谨,善于协作,能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三、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稳定的研究方向,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及发展趋势;四、能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身心健康;五、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六、经费和成果条件分五类学科分别设立:1. 建筑艺术类: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一级学科点及城市规划、工业设计工程专业学位点;2. 工学类: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机械工程一级学科点及机械工程、建筑与土木工程、测绘工程、环境工程专业学位点;3. 管理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一级学科点及工商管理、项目管理、工业工程、物流工程专业学位点;4. 理学类:数学一级学科点;5. 人文社科类:设计学、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点及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点等人文社科学科。
七、经费和成果具体要求:1.建筑艺术类应具备以下条件:(1)近三年,主持在研的纵向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1项且年均到校经费5万元/年以上;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年均到校经费10万元/年以上;(2)近三年科研成果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发表SCI(含SSCI、CSSCI)期刊论文1篇或EI期刊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目录、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下同)论文3篇或学科评估指定期刊(清单另附)3篇;②作为第一著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③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参与制定出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规范1项;④获国家级科研(教学)奖励或省部级科研(教学)奖励1项(一等奖不分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或学科评估统计的建筑设计奖项(清单另附)1项(一等奖不分排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导师的学术专长,现开始第十二批导师遴选工作

全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导师的学术专长,现开始第十二批导师遴选工作,请各有关学院认真做好本单位硕士点学科的导师遴选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2、本次导师遴选按照一级学科硕士点和二级学科硕士点(无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学科)申报,我校可授予硕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见附件二,请到相应的硕士点所在学院综合办公室申报。
3、“办法”中导师资格基本条件第九条,“连续两年”年三年中,导师平均指导研究生数连续两年少于2人/年的学科,不受理新增导师的申请。
(导师数量少于8人的学科,申请导师不受此条限制)。
4、本次申报材料有效时间范围为:至今。
5、申报人员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大学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见附件三),填写内容一定要实事求是;所有论文、著作、项目等科研材料必须是申报学科范畴内的,并提供原件。
6、第九批审批的导师,应参加本次导师遴选,对应参加遴选的导师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学科导师资格。
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但尚未到遴选时间的导师,由各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范本为规范研究生导师的管理,提高研究生的质量,应制定规范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考核工作,确保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以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一定职业背景,熟悉相关专业工作,能适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专兼职相结合、相对稳定的专业化导师队伍为目标。
第三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为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校内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一)热爱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备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或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5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 能够系统讲授1门以上专业学位课程。
(四)熟悉专业学位教育,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对专业学位所涉及领域有较深研究,近五年内其学术和科研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两项:1.拥有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执业资格证书;或在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在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3年以上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2.承担过1项与硕士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应用性课题(前3名)或5万元以上横向课题。
3.在校定一般期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应用性研究成果(第一作者),或出版1部以上应用性著作(前3名),4.获得1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在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指导研究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取得五级及以上智库成果1项以上。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指符合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学院、学校两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决定性作用。
研究生导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需要,各学院均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研究生导师须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研究生培养的过程中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具体要求为:(一)重视研究生德育工作1.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帮助研究生正确理解方针、政策,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积极开展道德、法纪教育,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研究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引导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观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或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等学术成果负有保密和学术规范审查等责任;3.主动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4.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1.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并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2.积极招收研究生,努力完成学校或学院安排的招生任务;3.在研究生入学时,做好入学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进一步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中科院研究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全所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我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
有关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科研持续发展,有利于学科建设与导师队伍建设,有利于研究生教育,有利于人才培养与地方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公正合理;三、注意选拔和培养优秀年轻科研人员,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和学位结构;四、导师岗位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其设置必须与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相结合,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按质竞聘,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导师职责第三条认真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中科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四条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做到教书育人,注重研究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在指导研究生科研工作的同时,要经常与研究生交流思想,关心研究生生活和健康状况,了解研究生的行知修养状况,引导其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学术作风。
第五条关心学科、专业点的建设,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为研究生培养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资助。
第六条积极参与研究生的招生宣传,争取优质生源,承担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阅卷及复试等工作。
第七条参与制定和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和检查实施。
第八条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并为研究生开设高水平专题讲座,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扩大研究生的学术视野,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并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
第九条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研究课题和制定论文工作计划,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定期检查科研进展并帮助解决科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论文研究经费。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
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
2.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
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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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
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指经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遴选,具有指导研究生学习、进修或撰写学术论文资格的教师或科研人员。
研究生导师分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二个层次。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是学校实施研究生教育的主体,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最主要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为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能适应学校和社会发展,适应未来国际竞争需要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以“分层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为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应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为人师表,以德育
人,以文化人;具有精湛的业务素质,能够立足学术前沿,保持旺盛的学术创造热情,不断提升指导能力,引导研究生进行学术创新与实践。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五条学校鼓励采用研究生导师团队或导师组形式培养研究生,通过学科交叉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切实承担指导责任,具体要求包括: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
引导研究生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强化培养过程中的指导。
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研究生严格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各培养环节的任务;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掌握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进展,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指导。
(三)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与实践创新能力。
营造和谐创新的学术环境,引导研究生追踪学术前沿,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激发研究生创新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指导研究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实践创新能力。
(四)改善与优化研究生的培养条件。
积极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五)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六)切实保证学术规范和论文质量。
研究生导师须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论文、专利专著等撰写进行必要的指导,亲自把关,并履行必要的手续,以提高质量,规范学术行为。
(七)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六条应积极参加所属学科的学科与专业建设工作,参与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学位论文开题与答辩、教学研究及培养模式改革等相关任务。
原则上博导每学年应系统讲授一门研究生课程或至少开设两次学术讲座。
第七条积极参与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学科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日常管理与考核评优等工作,履行指导教师应尽的义务
和责任。
第四章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遴选以各学科研究生教育发展和需要为前提,由学校根据相关学科的招生计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培养质量、导师队伍建设情况和学科建设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学科研究生导师队伍规模。
第九条研究生导师的资格遴选条件,依据《江苏科技大学发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各学科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与标准的遴选条件。
第十条研究生导师的资格遴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其中博导和校外兼职导师遴选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经学科评议组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公布;硕导遴选由各学院组织,经学科评议组推荐报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发文公布;学校对各学科导师的遴选条件、过程、质量和最终名单,进行审核监督。
具体遴选程序,依据《江苏科技大学发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为促进学科的交叉融合,激励新兴学科的发展,学校将在各学科导师队伍建设过程中,拿出一定数量的导师岗位向相关和相近学科中符合条件的教师开放;为加快优秀人才、青年人才的快速成长,改善导师队伍结构,学校将建立优秀人才导
师资格遴选绿色通道。
第五章研究生导师聘任
第十二条研究生导师上岗实行评、聘分离,按照《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从历年通过遴选取得资格的人员中进行聘任。
第十三条博导上岗聘任,由研究生院根据文件规定,结合各学科博导队伍情况、博导履职情况、博士生指导质量等,进行导师上岗聘任和招生资格认定工作。
鼓励实行“导师轮转上岗”,实行“有责终结上岗”、“绩效竞争上岗”。
第十四条硕导上岗聘任,由学院根据文件规定,结合学科导师队伍梯队建设需要、导师指导质量等,进行聘任,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章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选拔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不断充实导师队伍。
实行专任导师与兼职导师相结合的聘任机制,建设结构合理的导师队伍。
第十六条建立导师遴选的岗前培训机制,健全导师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导师学术交流平台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导师学术交流和教学经验交流活动。
充分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导师的传、帮、带作用,为中青年导师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七条积极推进复合导师制的实施。
各学科应根据实际
需要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学者参与教学、论文指导和答辩过程,提倡主、辅双导师制或以导师为核心的团队多导师制,完善导师个人负责和集体指导相结合的研究生培养制度,由具有不同学术背景、不同知识结构和不同专业研究方向的导师组成研究生指导小组,共同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为研究生的多学科知识的交叉与综合提供良好成长环境。
第十八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校内导师与企业导师联合培养机制,鼓励硕导建立校内导师与企业导师共同组成的指导团队,加强研究生在校外学习和科研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第十九条注重导师队伍结构调整与优化,鼓励导师根据就业需求和学科发展趋势,积极开辟新的学科研究领域,倡导跨学科、跨学院、跨学校、跨国度联合指导研究生。
鼓励我校教师积极申报外校兼职导师,争取获得国家“双一流”高校或高水平研究院所的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七章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学院应积极关心研究生导师的成长与发展,负责导师个人的指导业绩考核。
建立学院导师队伍建设质量、研究生培养总体质量的监控考核和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与学院招生指标、导师队伍规模和推优比例等挂钩。
第二十一条根据绩效竞争上岗原则,建立导师荣誉评选机制;对指导能力强、培养质量高、取得显著成果的研究生导师,
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优先上岗或增加招生指标。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责终结上岗原则,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培养质量不佳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学校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所指导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次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一)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国家/省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论文;
研究生指导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违反政治纪律或国家法律,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二)思想政治、品行道德出现严重问题,不能为人师表;
(三)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国家/省学位论文抽检中,3年内出现2篇不合格的论文);
(四)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学术道德失范;
(五)无客观原因,连续两次导师上岗资格认定未通过;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在本条例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