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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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用管理制度[五篇模版]

会议费用管理制度[五篇模版]

我对百分数的理解作文(精选6篇)我对百分数的理解作文篇1说到百分比,大家都应该知道,这意味着一个数字是另一个数字的百分比,这在生活中是相当多的。

百分比在生活中有很多“载体”,比如营养成分表、消毒指标、纤维含量等等。

我觉得有两种百分比,一种是大于0%小于等于100%的百分比,比较常见,比如合格率,出勤率,命中率,存活率。

这类公式为率=数总数(数总数)。

另一种是大于100%的百分比,这在生活中是很少见的:比如数学书里总线过载是很常见的,比如6比2大200%,3.2=320%,要表达的数字大于总数。

百分比来自分数。

因为比较大小比较麻烦,所以转换成父项为100的数字,命名为百分比。

百分比和分数的异同如下:1 、分数后可以带单位,百分比后不能带单位。

2、百分比是指一个数相对于另一个数的百分比,分数是指一个数相对于另一个数的百分比。

3、percent有两个别名:percent和percent,而score只有一个名字。

百分比和分数可以互换。

我对百分数的理解作文篇2今天的数学课上,老师与我们玩了一个游戏,游戏的规则是这样的:老师出示一个成语,同学们根据这个成语写一个百分数,然后将每个人的答案高高举起,看一看谁的答案正确。

同学们的热情一下子高涨起来。

“请同学们看好了!”老师慢慢地取出第一张卡片,上面的成语是:十拿九稳。

“这个简单!就是将改写成百分数!”我立即提笔写下90%。

答案举起来,所有的同学都写90%,大家都做对了。

“下面的成语大家要动些脑筋了。

想清楚了再写!”老师向我们眨了眨眼睛。

老师出示的第二个成语是:事半功倍。

“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四个字里面一个数字也没有啊,我一直是根据数字推断,先写分数,再改写成百分数的。

”我顿时目瞪口呆。

我苦恼地挠脑袋,突然,灵光一闪:“可以根据成语的意思来想啊!”事半功倍的大意是:事情只做了一半,但是效果却达到原来的两倍。

我边想边写:事情做了,效果是2倍,即2×=1。

那么是1的一半,写成百分数是50%。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国务院和省部级两级审批制度,学校和单位不得自行审批国际会议。

一、 严格执行两级审批制度(一)教育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以下重大国际会议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3.事关我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4.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5.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6.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教育部审批以下一般性国际会议1.经各学校和单位严格审核后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400人以下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2.双边会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三)由教育部审批,但应书面征求外交部或其他部委意见的国际会议1.不论规模大小,凡涉及敏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邀请敏感人士(含美、欧等西方国家的议员等)与会的国际会议;2.邀请外国驻华使节、敏感国家驻华使馆官员和在敏感时期邀请外国驻华使馆官员与会的国际会议;3.邀请境外媒体、记者与会活动的国际会议;4.凡涉及台湾问题或有台湾敏感人士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 国际会议的申报审批需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国际会议计划应在每年9月报送计划;需教育部审批的一般性国际会议计划,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月和会议当年2月报送计划。

未纳入年度计划或未通过教育部初审的会议申请,教育部原则上不再受理。

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可不预报计划,但必须按规定提前报批。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国务院和省部级两级审批制度,学校和单位不得自行审批国际会议。

一、 严格执行两级审批制度(一)教育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以下重大国际会议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3.事关我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4.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5.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6.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教育部审批以下一般性国际会议1.经各学校和单位严格审核后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400人以下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2.双边会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三)由教育部审批,但应书面征求外交部或其他部委意见的国际会议1.不论规模大小,凡涉及敏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邀请敏感人士(含美、欧等西方国家的议员等)与会的国际会议;2.邀请外国驻华使节、敏感国家驻华使馆官员和在敏感时期邀请外国驻华使馆官员与会的国际会议;3.邀请境外媒体、记者与会活动的国际会议;4.凡涉及台湾问题或有台湾敏感人士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 国际会议的申报审批需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国际会议计划应在每年9月报送计划;需教育部审批的一般性国际会议计划,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月和会议当年2月报送计划。

未纳入年度计划或未通过教育部初审的会议申请,教育部原则上不再受理。

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可不预报计划,但必须按规定提前报批。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

第三条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人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

第四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严格开支。

会议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二)参照惯例,规范管理。

根据国际惯例,不为会议代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国际会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应设有专门为会议服务的临时财务机构,举办中型、小型国际会议也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凡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会议报批文件须明确各项经费来源,如涉及申请中央财政拨款,应在商外交部同意后会签财政部,方可上报审批。

第六条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会议承办单位应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七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按会议统一标准制定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各部门自行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财政部不再另外安排经费预算。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预算表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预算表
中巴(25座及以下):1000元/辆/天
小轿车(5座及以下):800元/辆/天
元/辆/天辆天=万元
8
特邀代表国际旅费
9
特邀代表食宿费
10
其他会务费(如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代表证制证费等)
正式代表100元/人/天
元/人/天人天=万元
11
经费管理费、税费
5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6.6%
12
其它
劳务酬金、专家咨询费等请详细注明。
2
正式代表餐费
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参会代表统一缴费,会务组统一结算。
3
开/闭幕式宴请费用
正式代表一类220元/人、二类和三类180元/人(含酒水及服务费用)
元/人人=万元
以正式代表人数计;只能举办一次
4
工作人员食宿
工作人员450元/人/天
元/人/天人天=万元
5
志愿人员误餐补贴
志愿人员100元/人/天
元/人人=
万元
2
版面费
元/人人=
万元
3
有关部门资助
资助单位名称:
4
其他
二、会议支出:万元
序号
支出项目
标准
金额
备注
1
场地租金
一类国际会议:300元/人/天
二类国际会议:200元/人/天
三类国际会议:150元/人/天
元/人/天人天=万元
根据会议正式代表的级别,国际会议在经费管理上分类如下:一类国际会议指以部长级官员作为会议正式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二类国际会议指以司局级官员作为会议正式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三类国际会议指处级及以下官员或其他人员作为会议正式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会议是组织内部沟通和交流的重要方式,在提升工作效率、加强团队合作以及推动公司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会议的成本也是不可忽视的。

为了合理控制和管理会议费用,制定会议费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管理原则1. 合理性原则:会议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并且与会议的目标和规模相匹配。

2. 公平公正原则:在会议费用的管理中,应当公平、公正对待各个参会人员。

3. 环保节约原则:提倡绿色会议,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三、费用审批流程1. 提交申请:会议组织者需要提前填写会议费用申请表,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其岗位、预计费用等信息,然后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

2. 费用评估与审核:相关部门对会议费用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各项费用符合公司规定,并在合理范围内。

3. 审批结果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会议组织者,包括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并附带审批意见。

四、费用管控措施1. 预算控制:会议组织者在申请会议费用时需提供详细的费用预算表,包括会议场地租金、餐饮费用、交通费用等,以保证会议费用在预算范围内。

2. 费用核销:会议组织者到会议结束后,需及时将会议费用相关发票、收据等费用凭证提交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核销。

3. 费用限额:设定会议费用的限额阈值,超出限额需要额外审批。

这样可以避免高额会议费用的发生。

五、费用报销流程1. 费用报销申请:参会人员在参加会议后,填写费用报销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费用凭证,提交给财务部门。

2.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对费用报销申请进行审核,核对费用凭证与报销金额的一致性。

3. 报销发放:财务部门在审核通过后,将报销金额发放给参会人员,并及时通知报销申请人。

六、相关责任1. 会议组织者:负责制定会议费用预算,合理控制会议费用的发生,并按照规定提交费用凭证进行核销。

2. 负责部门:负责会议费用的审核及审批,并提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 参会人员:按照规定填写费用报销申请,提供相关费用凭证,并耐心等待报销结果。

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草案

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草案

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草案)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事项,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及我校相关队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国际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我校名义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

第二条举办国际会议应具备的条件一、筹备国际会议的部门应在会议主题有关的领域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国际国内有一定的影响;二、会议主题要符合我国改革开放、教育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三、凡属研讨性的国际会议,筹备部门应能组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四、筹备国际会议的部门应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筹划国际会议,妥善安排会议场所、食宿、交通及安全等工作;五、会议经费有保证。

第三条举办国际会议申报程序一、筹备国际会议的学院部门应提前5个月,就会议的背景、主题、内容、目的、规模、日期、经费来源、会务安排、与会者人员名单等提出报告。

报告须由申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科研处审批后,再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二、送审报告经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报请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行文上报市教委、市外办。

三、举办国际会议的申请得到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通知申办部门、校办科研处。

申办部门得到通知后,应提前3个月准备国外代表和台湾代表相关资料,并安排会议议程、食宿、交通和翻译等工作。

四、学校校长办公室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筹备会议,国际交流处寄发重要外宾的邀请信,办理国外代表入境手续,将有关台湾代表材料交台湾事务办公室报请市台办。

若市台办不同意有关台湾代表参加会议,申办部门应婉言谢绝台湾代表参加。

五、由学校承办的国际会议应提前一个月向主管校长汇报会议筹备情况,由部门承办的国际会议应提前两周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报会议筹备情况。

会议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和驻沪领事馆人员参加,若会议期间必须拟请上海市领导或驻沪领事人员参加,应提前三周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出面邀请。

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会议反馈
(一)参会人员应对会议组织、议题讨论、决策执行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筹备组应认真对待参会人员的反馈,及时改进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会议资料的归档与保管
(一)会议结束后,会议筹备组应将会议资料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二)会议纪要、决策文件等关键资料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
(一)会议服务部门负责会议室的安全管理,确保会议期间人员和财产安全。
(二)会议室使用期间,预订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室的安全工作。
(三)会议室内应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会议室资源调配
(一)会议服务部门根据会议需求,合理调配会议室资源,提高会议室利用率。
(二)对于重要、紧急的会议需求,会议服务部门应优先保障。
(二)会议议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会议主题、议题、讨论时间、发言顺序等。
(三)会议主持人需确保会议议程的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议题讨论时间。
第十一条会议记录
(一)会议记录员应详细记录会议过程,包括议题讨论、决策结果、参会人员发言等。
(二)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在会议结束后第一时间发给参会人员。
(三)会议筹备组需确保会议所需资料、设备、场地等资源充足,以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九条会议签到
(一)会议开始前,参会人员应按时到场签到,会议筹备组负责统计参会人员签到情况。
(二)会议签到可采用纸质签到、电子签到等方式,确保签到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条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应按照会议议程安排,组织参会人员进行议题讨论。
(二)会议经费预算应包括场地租赁、设备租赁、资料印刷、参会人员差旅、餐饮等费用。
(三)会议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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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7月30日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年会、例会、研讨会、论坛等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举办的国际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审批,分类管理。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际会议审批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二)强化预算,厉行节约。

各单位应当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经费预算,并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格和规模。

(三)符合惯例,明确责任。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际惯例对等接待外方参会人员,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应当负担的经费。

(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

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注重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会议审批和分类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实行国际会议中央和部级两级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际会议数量。

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国际会议,报批文件应当明确各项经费来源,原则上应当先会签外交部,再会签财政部后上报。

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国际会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六条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实行固定年会或与外方轮流开会机制,不得在同一时间或短时间内举办主题相同或类似的国际会议,无实质内容的国际会议一律不得举办。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邀请外宾的规模和规格,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或对外协商邀请重要外宾来访。

第七条根据会议正式代表的级别,国际会议在经费管理上分类如下:一类国际会议,是指以部长级官员作为会议正式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类国际会议,是指以司局级官员作为会议正式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

三类国际会议,是指以处级及以下官员或其他人员作为会议正式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

第八条一类国际会议会期按照审批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外,二、三类国际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问,合计不得超过2天。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限定参会人员数量,控制会议规模。

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外,国际会议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条国际会议所需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按会议统一标准编制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国际会议的收入包括:会议注册费收入、国际组织专项资助、中央财政拨款、赞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会议注册费收入,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由会议举办单位向参会代表收取的用于会议支出的费用。

(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是指国际组织拨付给会议举办单位的专项经费。

会议举办单位应当积极向国际组织申请专项资助。

(三)中央财政拨款,是指在无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或者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不足以弥补会议支出时,中央财政对国际会议的补助。

(四)赞助收入,是指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向国际会议提供资金或物资赞助而形成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召开国际会议时举办展览、展示、广告、旅游中介等收入。

第十二条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赞助物资或购买的办公用品、消耗材料等财产物资应当严格管理:(一)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要有规范明确的报批程序,并指派专人负责。

(二)购置或赞助取得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国库。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四条国际会议的支出范围包括: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宴请费用、交通费用、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费用、翻译费用、其他会务费用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出。

国际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

第十五条国际会议举办场所应当注重安全适用,不追求奢华。

会议正式代表场地租金的人均定额标准为:一类国际会议每天300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二类国际会议每天200元,三类国际会议每天150元。

第十六条会议正式代表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的人均定额标准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会议期间可安排一次宴请,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定额标准(含酒水及服务费用)为:一类国际会议220元,二类、三类国际会议180元。

第十八条会议期间租用车辆安排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及会议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租金定额标准为: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1000元,小轿车(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800元。

第十九条会议期间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450元。

第二十条会议期间志愿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用餐或发放误餐补贴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志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二十一条同声传译人员口译定额标准为:使用联合国官方语言的同声传译人员,每人每天5000元;使用联合国官方语言以外的其他语种同声传译人员,每人每天6000元。

笔译费用定额标准为每千字200元。

对于境外同声传译人员,我方只承担同声传译人员乘坐经济舱的国际旅费,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其他会务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正式代表人均支出标准为每天100元。

支出范围包括:办公用品、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会议文件印刷、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等。

其他会务费用各项目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对支出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国际会议所有支出必须经举办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方能报销。

所有支出协议必须由会议举办单位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从严从紧控制经费支出:(一)除外方特邀代表或存在外交对等接待的情况外,不得承担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用。

(二)除劳务费及境外国际旅费外,不得承担同声传译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

(四)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

(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国际会议,未经财政部同意,一律不准购买设备,且除会议场地、会议必要设备(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任何免费服务。

第二十六条国际会议结束后,中央财政拨款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经费负担第二十七条国际会议举办城市应当具备办会需要的场地、设备等基本设施,为满足办会条件而产生的场地搭建、场馆改造等费用,原则上由地方负担,中央单位按第四章所列标准负担租金。

第二十八条中央单位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中央单位负担,地方单位工作人员的费用由地方单位负担。

中央单位组织安排的会议正式代表的宴请、交通及其他会务费用由中央单位负担,地方单位组织安排的会议正式代表的宴请、交通及其他会务费用由地方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中央单位聘请的同声传译人员和志愿人员的费用由中央单位负担,地方单位聘请的同声传译人员和志愿人员的费用由地方单位负担。

会议文件翻译费用由中央单位负担。

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国际会议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对于申请财政专项预算拨款的国际会议,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编制绩效计划,设定绩效目标。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其作为会议经费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提高项目和资金安排的科学合理性。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机制,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作为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国际会议迸行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核安排相关单位国际会议中央财政拨款的依据。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各级外事、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包括审批文件、会议预算、支出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擅自改变国际会议资金用途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际会议经费的;(三)违规扩大支出范围,或超过支出标准的;(四)违规报销与国际会议无关费用的;(五)挪用、截留、侵占国际会议经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经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双边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国际比赛、国际博(展)览会、涉外文艺演出、涉外培训、日常外事工作会谈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家副元首、政府副首脑、王储等作为会议正式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一类、二类国际会议和300人以上的三类国际会议,举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同时废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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