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物权法》期末试题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用益物权答案:C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哪些条件进行?A. 合同B. 法定程序C. 双方当事人的意愿D. 法院判决答案:B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哪些?A. 诉讼B. 协商C. 调解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4. 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是指什么?A. 物权的主体B. 物权的标的物C. 物权的法律关系D. 物权的效力答案:B5.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效力具有以下哪些特点?A. 绝对性B. 相对性C. 可转让性D. 可分割性答案:A6. 根据物权法,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的设立方式?A. 法定设立B. 合同设立C. 遗嘱设立D. 继承设立答案:C7.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变更包括哪些情形?A. 物权的客体变更B. 物权的主体变更C. 物权的内容变更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8. 物权法中,物权的消灭有哪些情形?A. 物权的期限届满B. 物权的标的物灭失C. 物权的转让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9.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不包括以下哪项?A. 停止侵害B. 排除妨碍C. 消除危险D. 赔偿损失答案:D10. 物权法中,物权的登记制度具有什么作用?A. 确立物权的效力B. 保障物权的公示C. 促进物权的交易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以下哪些?A. 停止侵害B. 排除妨碍C. 消除危险D. 赔偿损失答案:ABC2.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形可以导致物权的设立?A. 法定设立B. 合同设立C. 继承设立D. 法院判决答案:ABC3. 物权法中,物权的效力具有以下哪些特点?A. 绝对性B. 相对性C. 排他性D. 优先性答案:ACD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变更包括以下哪些情形?A. 物权的客体变更B. 物权的主体变更C. 物权的内容变更D. 物权的效力变更答案:ABC5. 物权法中,物权的消灭有哪些情形?A. 物权的期限届满B. 物权的标的物灭失C. 物权的转让D. 物权的放弃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必须通过合同。
物权法期末复习参考答案.doc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甲乙之间、甲内之间存在债权关系,但是瓷器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乙或者I人J。
而甲七岁之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非基于甲的意思将瓷器交于乙,并不构成所有权的转移,瓷器所有权仍归于甲。
故本题选A。
2.答案:A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本案屮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
3.答案:B物权的自力救济,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A、C、D三项都可以由物权人自力行使。
而B项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4.答案:A本题考查对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而不论该遗失物是否已经移转。
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可见,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拾得遗失物的,应当返还失主。
5.答案:A依据民法理论,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时,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复合物的所有权,故房屋应归王家,但是对于潘家所出的钱,应当作为不当得利由王家返述。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添附制度。
6.答案:B《民法通则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物权渤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 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故本题应选B。
7.答案:C本题考查简易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讣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
本题中,宾馆实际占有着摄像机,故从8月9日双方达成合意时,则视为交付。
8.答案:B理由参见上题。
(二)多项选择题1.答案:ABCD建造房屋和生产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接受赠与和买卖合同为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
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解析

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解析根据您提供的题目,即"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解析",我将为您撰写一篇相应的文章。
文章将围绕物权法的期末试题展开讨论,并对每个试题的答案进行解析。
以下是正文:---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解析一、简答题1. 请简述物权的概念与特点。
物权是指主体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
其特点主要包括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持续性和继承性。
绝对性是指物权人可对他人依法查询或排除其对该物体的干涉;直接性强调物权人的权利直接对应于特定物体;排他性表明物权人对他人的干涉有权主张;持续性强调物权的存在与物体的存在相连;继承性则强调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得到传承。
2. 解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体,如书籍、衣物等;而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体,如土地、建筑物等。
其区别主要在于物体的可移动性与不可移动性。
3. 请解释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所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物权人依法支配并支配物体的权利;收益权是指物权人享受物体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物权人依法处理物体的权利。
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定限制、合同限制等。
物权法还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特殊规定,如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需要经过审批。
二、判断题1. 非法占有属于物权的一种方式。
判断:错误解析:非法占有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侵占他人物体的行为,不属于物权范畴。
2. 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判断:正确解析: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让债权人在获取还债时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1. 某人拥有一块农田,在无偿让与他人使用时,他是否保留了该农田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人拥有所有权的同时可以设定他人对该物的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即物权人仍保留了该农田的所有权。
2. A购买了一辆汽车,但在车辆过户时未办理登记手续,该车被他人购买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此时,谁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车辆的所有权需要通过登记手续进行确认。
吉大20年9月课程考试《物权法》离线作业考核试题

(1)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
(2)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
(3)请根据占有的几种分类,分析王二对耕牛的占有属于哪一类?(10分)
答
12.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时,挖出三百块银元。为银元的归属,二人发生争执,李说,银元是他挖出的,应归他所有;张说,银元是在他家的院子里挖出的,应归他所有。经查,该银元为何人所埋藏不清楚。问:银元究竟应归谁所有? (10 分)
8. 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6 分)
答 :(1)须无法定或约定义务。(2)须为他人管理事务。(3)有为他人课利益的意思。
9简述预告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6 分)
答 :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一个新的制度,它保护的是买受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买受人)的同意而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13. 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扔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盏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始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合同双方或者恶意第三人是有物权效力的。比如机动车的抵押合同,不经登记,抵押权依然存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将抵押物转卖给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便不能以房屋存在抵押权对抗买受人。
吉林大学2021年9月考试《物权法》作业考核试题答案

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物权法》大作业学生姓名专业层次年级学号学习中心成绩年月日作答要求:请将每道题目作答内容的清晰扫描图片插入到word文档内对应的题目下,最终word文档上传平台,不允许提交其他格式文件(如JPG,RAR等非word文档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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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物权法一案例题(共2题,总分值30分)1.某甲有一辆仅行驶了5000公里的货运卡车因急需用钱需要出售。
正巧本村某乙意欲购买,经双方商议,最后以4万元的价格卖与乙。
乙当即回家取钱并如数交给了甲,还说过几天到甲家取车,让甲妥善给予保管。
但是第二天,本村另一村民某丙得知此事后提出要出5万元买甲的货运卡车,甲经再三犹豫后表示同意将车卖与丙,并收了丙的5万元钱,丙也将卡车就地提走。
事后,甲将4万元退给了乙。
但乙坚持不接受退回的4万元钱,而要求甲交付卡车。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如下问题:(l)甲与乙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为什么?(2)乙是否取得了卡车的所有权?为什么?(3)丙能以善意取得为由,获得货运卡车的所有权吗?(15分)答:(1)了意见一致,即二者之间的合同成立,但由于此合同交付的标的物―货运卡车属于特色动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标的物转让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合同才能生效。
(2)乙并未取得卡车的所有权。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车辆等特色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要办理法定手续。
(3)丙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获得卡车的所有权。
虽然本案例中甲实际上占有卡车,双方亦通过交换,但丙明知甲已将卡车卖与乙的事实,仍然向甲购买,不满足善意的条件,属于恶意。
2.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擅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
吉大——物权法

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物权法》大作业
学生姓名专业
层次年级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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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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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公司的要求李某返还轿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要看李某可否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不能要回车辆,公司只能诉讼刘某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不是善意第三人,能够要求李某返还车辆,李某和刘某之间按照法律限定或者合同商定解决。
3、女甲婚后无房,与丈夫乙协商,欲向娘家父母、兄长要钱200万元,购买一套住宅,丈夫乐而从之。甲遂要的钱来,又以个人身份,与百花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180平方米单元楼房一套。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请依法判定当事人的纠纷,并说明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
答:女甲婚后无房,与丈夫乙协商,欲向娘家父母、兄长要钱200万元,购买一套住宅,丈夫乐而从之。甲遂要的钱来,又以个人身份,与百花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180平方米单元楼房一套。 房屋登记时,甲之兄丙提醒于甲万一- 乙将来变心,房子可是大问题,要求甲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甲虽考虑再三,最终仍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同时,夫妻二人与甲之父、母、兄订立了“抵押书”,载明,房款200万元全系从甲娘家借得,现以该房抵押担保,10 年以内还清,如若不然,甲之家人有权对该房变卖、拍卖,优先受偿。双方自愿不办理抵押登记。三年后,乙另有新欢,夫妻关系即告破裂,双方果生房屋归属争议,甲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房屋归个人所有。甲之父母、兄长也作为一方加入纠纷,要求按照“抵押书”实现权利。诉讼中,乙辩称: 200万元房款不是借款,是甲娘家人在甲婚后的赠与,属于夫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房屋为夫妻共有;抵押书形式真实,但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甲当时以感情胁迫自己,耗不过老婆,勉强签名,其实是胁迫之结果,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书。
吉大20年4月课程考试《物权法》离线作业考核试题(答案)

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物权法》大作业学生姓名专业层次年级学号学习中心成绩年月日作业完成要求:大作业要求学生手写,提供手写文档的清晰扫描图片,并将图片添加到word 文档内,最终wod文档上传平台,不允许学生提交其他格式文件(如JPG,RAR等非word 文档格式),如有雷同、抄袭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5分,共100分)1、齐某与李某是同学。
因李某住房困难,2000年齐某将自己继承的3间房屋借给李某居住,2005年李某将其中两间出租给别人用于商业经营,月租金800元,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向李某提出收回出借的3间房。
李某以自己居住多年、多次翻修、长期管理为由拒绝返还。
李某并认为,齐某是从未对他维修房屋进行干涉或交付费用,实际上他已放弃了对房屋的所有权。
齐某多次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问:(1)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3)有关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我国的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答:(1)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本案齐某既没有让与房屋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2)法院应支持齐某的主张。
因为齐某只是将房屋借给李某,属无偿行为,所以,齐某有权随时收回所出借的房屋,李某有返还的义务。
(3)所有权的转移,首先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而所有权,《物权法》中,是物权的一种,《物权法》规定:物权法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进一步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即所有权是权利人对于某特定货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吉林大学2021年3月考试《物权法》作业考核试题

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物权法》大作业学生姓名专业层次年级学号学习中心成绩年月日诚信考试承诺书吉林大学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网络教育大作业课程考核要求:务必学生本人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完成大作业课程考核,下载课程考核试卷并进行A4纸打印,根据考核题目要求,严格按照题号顺序在试卷上独立手写完成;试卷答题不得打印、复印、抄袭,如出现打印、复印、抄袭等情况均按“零分”处理。
本人郑重承诺:我已仔细阅读并认真遵守网院关于大作业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保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大作业考核,保证我向网院呈交的课程作业,是我本人严格按照作业考核要求独立完成,不存在他人代写、抄袭和伪造的情形。
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结果。
承诺人:(本人手写签字)日期:物权法一、案例题 (共2题,总分值30分 )1. 某块河滩地曾属甲村所有,因洪水将该地的表层浮土卷走,只剩下裸露的石头而被甲村撂荒。
乙村经多年培土,使该块地变成良田。
现甲村和乙村均主张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该块河滩地的所有权应属谁?为什么?(15 分)2. 甲孔雀股份有限公司为某一项目的开发,拟斥资5000万元购买专利,采购设备,兴建厂房等,为此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遂与乙银行达成协议,由该银行提供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甲孔雀公司以一栋办公楼(价值900万元)和两辆加长奔驰轿车(价值200万元)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1年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开发产品市场需求冷淡而损失惨重,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
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经查,该办公楼有一层已经于半年前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两年;轿车之一,已经准备出卖给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车已经交付丁使用;轿车之二,因某次董事长驾车出外,被违章驾驶的戊的卡车撞击损毁,正在索赔中,估计可获得保险金60万元。
问:1.本案中,甲孔雀公司与乙银行间的抵押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5 分)二、问答题 (共7题,总分值70分 )3.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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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物权法》试题
学生姓名专业
层次年级学号
学习中心成绩
一问答题 (共10题,总分值60分 )
1. 简述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6 分)
2. 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性。
(6 分)
3. 什么是交付?交付须满足哪些要件始生效力?(6 分)
4. 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及表现。
(6 分)
5. 简述登记对抗与登记要件的区别。
(6 分)
6.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6 分)
7. 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6 分)
8. 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6 分)
9. 简述预告登记。
(6 分)
10. 简述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的区别。
(6 分)
二案例题 (共4题,总分值40分 )
11. 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
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
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
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
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
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
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
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律考,有改动)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
(2)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
(3)请根据占有的几种分类,分析王二对耕牛的占有属于哪一类? (10 分)
12. 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时,挖出三百块银元。
为银元的归属,二人发生争执,李说,银元是他挖出的,应归他所有;张说,银元是在他家的院子里挖出的,应归他所有。
经查,该银元为何人所埋藏不清楚。
问:银元究竟应归谁所有?(10 分)
13. 王某与林某为邻居。
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
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
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
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扔住在三间厢房。
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
而王某则认为,厢
房虽然是林某盏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始林某。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10 分)
14.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
2011年2月1日,丁拟将自己1/4的份额作价10万元转让给戊。
丁将该事项通知了甲、乙、丙,三人均表示反对,但无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
2011年3月1日,甲驾驶该汽车在运输途中不慎将路人王某的耕牛撞死,给王某造成2000元的经济损失。
王某要求乙赔偿其损失,遭到乙的拒绝。
2011年4月1日,甲提出将该汽车卖给张某,乙、丙同意,戊反对。
张某支付了50万元的货款后,甲、乙、丙于4月10日将该汽车交付给张某,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011年4月20日,甲、乙、丙、戊四人以该汽车作抵押,向不知情的叶某借款30万元。
当事人于4月2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经甲、乙、丙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并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其损失?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未经戊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在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张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叶某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如果甲、乙、丙、戊不能清偿叶某的债务,叶某在行使抵押权时,张某能否以其所有权对抗叶某的抵押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