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2010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2010
201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了《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该标准旨在规范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项目。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项目。
2. 建筑规模及项目构成: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其服务对象、功能和规模进行合理划分。
项目构成包括业务用房、生活用房、康复用房、教育用房等。
3. 选址及规划布局:儿童福利院应选择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地段。
规划布局应满足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便捷、环境舒适的要求。
4.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根据儿童福利院的服务对象和功能,规定了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5. 建筑标准: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的要求,确保建筑安全、舒适、环保。
6. 建筑设备: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项目应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建筑设备,包括消防、通风、照明、给排水、通讯等设施。
7. 附录:本建设标准还包括各类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详表、主要名词解释等附录内容。
总之,这些建设标准为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要求,旨在为广大儿童提供良好的生活、康复和教育环境。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正文(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医院建设,提高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儿童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儿童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儿童医院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儿童医院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儿童医院床位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儿童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资源和服务需求等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儿童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详见附录1)。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为依法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提供收留抚养服务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三条【管理职责】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拟定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政策,指导各地落实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基本原则】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
儿童福利机构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
第五条【建设要求】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经审核后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帮助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服务。
第七条【表彰奖励】对在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八条【儿童范围】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下列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二)父母死亡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四)经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五)法律规定其他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接受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的委托,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儿童。
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建议书

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建议书1.引言儿童福利院作为社会对弱势儿童实施保护和照顾的机构,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儿童福利院的建设与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此,我特向相关部门提交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建议书,旨在寻求资源支持和合作,为建设一个儿童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2.项目目标本建议书目标在于建设一个现代化、安全、舒适、儿童友好的福利院,为弱势儿童提供全方位的照顾、培养和教育支持。
3.项目内容(1)场地规划与建筑设计儿童福利院需要拥有一片宽敞的场地,以便为儿童提供足够的户外活动空间。
同时,建筑设计应该满足儿童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包括明亮的教室、宽敞的卧室和舒适的休闲区域。
(2)设施设备福利院的设施设备应当包括医疗室、厨房、洗衣房、图书馆、娱乐设施等。
这些设施设备将为儿童提供生活所需,并满足他们的学习、娱乐和社交需求。
(3)提供心理和教育支持福利院应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师和教育教师,为儿童提供心理咨询和教育支持。
这将有助于他们克服困难、积极面对生活,并发展他们的潜能。
(4)社区参与福利院应与社区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邀请社区居民参与儿童福利活动,开展亲子活动、夏令营等,以提升儿童的社交技能和社区归属感。
4.项目实施计划(1)筹款和资源支持通过与企业、非政府机构以及个人合作,积极争取项目所需资金和物资支持。
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筹集资金和资源。
(2)人员招募和培训招募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教育背景的专业人才,为其提供培训和持续的专业发展机会,确保福利院的运作和服务质量。
(3)工程建设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工程计划,保证场地规划、建筑设计和设施设备一体化建设,确保项目按时完工。
(4)宣传和推广通过媒体、社交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宣传福利院的建设进展情况,吸引更多人群关注儿童福利事业,并积极邀请志愿者参与相关活动。
5.项目预算本建议书仅提供大致的项目预算范围,具体预算将根据实施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调整和确定。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儿童福利院是一个为孤儿、流浪儿童提供生活、教育和心理支持的重要场所。
因此,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标准对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至关重要。
在建设儿童福利院时,需要考虑到儿童的需求和特点,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有利于他们成长的环境。
首先,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儿童的基本权益。
建筑物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震等安全标准,同时要有足够的疏散通道和紧急逃生设施。
建筑结构要稳固耐用,保证儿童的生命安全。
其次,儿童福利院的室内环境也需要符合相关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儿童的健康。
室内装修要选择环保材料,减少有害气体的释放。
同时,室内设施要齐全,包括卫生间、洗浴设施、餐厅等,保证儿童的日常生活需求。
此外,儿童福利院的教育设施也是至关重要的。
应当配备图书馆、学习室、多媒体教室等,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同时,还应当有专业的教育人员和心理辅导人员,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教育和支持。
另外,儿童福利院的户外环境也需要得到重视。
院内应当有绿化带、运动场所、游乐设施等,提供儿童的户外活动空间。
同时,院内的安全设施也要得到重视,保证儿童在户外活动时的安全。
最后,儿童福利院的管理和服务也是至关重要的。
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还要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心理辅导人员、社工人员等,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总之,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标准关乎着孤儿、流浪儿童的生活和成长。
建设儿童福利院时,需要从建筑、室内环境、教育设施、户外环境、管理和服务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有利于成长的家园。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儿童福利机构规定,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制度。
儿童福利院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
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以及拟定儿童福利院日常活动、管理程序等
管理工作,以保证儿童生活得到良好的安排和管理,保证儿童身心健
康的发展。
二、设施设备。
儿童福利院的设施设备要建立完善,易于实施管理,以满足儿童正常生活、学习及体育活动的需要,要求洁净、卫生
且安全可靠。
三、教育培训。
儿童福利院需要针对儿童的特殊需求,提供社会
教育、心理咨询、文化娱乐等服务,增强他们的学习能力及团队合作
精神,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四、安全保障。
儿童福利院必须配置安全设备,如安全门等,并
配备护戒外宿对象,对儿童的出入进行严格管理,以确保儿童的安全。
儿童福利院规范

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六盘水市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你委报送的《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批准六盘水市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市发改请[2009]90号)及有关附件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建设规模与内容:新建六盘水市儿童福利院综合楼4994.49平方米,设置床位250张。
项目建设于钟山区朝阳片区凤凰办事处明湖村,两水线北侧原市林业科研所建址。
二、原则同意项目总体设计,下阶段工作中,应根据项目特点,按照《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民发[2007]76号)并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进一步优化功能设置,切实加强安全和无障碍设计。
三、原则同意建筑总平面布置,在下阶段设计中,院内道路等设计应结合地形情况并按照相关规范进一步优化。
根据儿童心理特点优化室外环境设计。
四、原则同意建筑的平面功能布局和交通组织设计。
在下阶段工作中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结合使用要求及收养儿童特点进一步复核和完善,综合楼应严格控制办公用房规模,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设置各类功能用房;宿舍楼应妥善设置洗浴用房,优化婴幼儿室的交通组织。
五、同意建筑的立面设计,下步工作中应妥善利用地形优化设计,方便使用、节约投资。
六、同意建筑采用框架结构型式,抗震按七度设防。
在下阶段设计中,应按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规范等对结构体系进一步复核验算,确保工程安全。
七、同意采用孔桩基础。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地质详勘报告和相关规范进一步优化基础设计。
八、原则同意电气和给排水设计,但应按照相关规范复核所选用的设计参数。
九、同意节能设计,完善消防设计。
十、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要求的进行优化调整。
十一、本工程的合理建设工期为一年。
十二、经审定,概算总投资为780万元(详见附表)。
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控制投资,加快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儿童福利院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标准(标准版)

儿童福利院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标准第一条儿童福利院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儿童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第二条儿童福利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三条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儿童福利院应具有采暖设施,儿童用房宜采用地热供热;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儿童用房宜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四条儿童福利院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五条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生活、教育用房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儿童福利院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七条儿童福利院应配置生活、医疗、康复、电教、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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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和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条 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符合 33~ 35m2/床、35~37m2/床、37~39m2/床和 39~40m2/床;其中直接用于儿童的生活、
医务、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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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文化课教室、多媒体教室和
计算机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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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活动室 美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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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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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室 技能培训室 教师办公室 社工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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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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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室 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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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用房
办公室
会议室 财务室 档案室 文印室 多功能厅 职工活动室 门卫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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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第四十条 儿童福利院应根据对孤残儿童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 能培训等服务的功能要求配置建筑及相关设备。 第四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 合安全要求,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儿童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第四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 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四十三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儿童福利院应具有采暖设施,儿童用 房宜采用地热供热;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 25℃的地区,儿童用房宜 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四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 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生活、教育用房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符合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 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四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应配置生活、医疗、康复、电教、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等相关设备。
2.57~2.85
2.85~3.05
3.05~3.10
附属用房
2.66~3.02
3.02~3.35
3.35~4.15
4.15~4.23
合计
20.78~22.00 22.00~23.25 23.25~24.57 24.57~25.20
注 1: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按 0.63 计算。
注 2:建设规模超过 450 张床位的儿童福利院按一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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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类不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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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操作间、主食间、副食间、
冷荤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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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被服库、捐赠物资库、药品库、
生活用品库、杂物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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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消毒室、缝补间、室内晾晒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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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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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儿童福利院主要名词解释 1.儿童福利院:指为孤、弃、残儿童和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事实孤儿”,如 服刑人员事实上无人照料的未成年子女、散居在亲友家中的孤儿等,提供养护、 康复、医疗、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或综合 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 2.孤儿:丧失父母的儿童。 3.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1 周岁以内的儿童。 4.弃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1 周岁以上的儿童。 5.残疾儿童:14 周岁以下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的儿童。 6.家庭寄养:把失去家庭的孤残儿童托养在一个家庭的儿童养育方式。 7.类家庭养育:指通过招聘“爱心父母”,在儿童福利院内和 4-6 名孤残儿 童组成“类家庭”来进行养育的模式。 8.婴儿房:指自出生后到 1 周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居住的用房。 9.幼儿房:指 1 周岁到满 3 周岁的儿童居住的用房。 10.学龄前儿童房:指 3 周岁到入小学前(6~7 周岁)的儿童居住的用房。 11.学龄期儿童房:指 6~7 周岁及以上儿童居住的用房。 12.残障儿童房:指肢体残疾或智力残疾儿童居住的用房。 13.单元式居室:指供“类家庭”养育模式下的儿童及其“爱心父母”居住 的单元式用房。 14.起居游戏室:指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进行活动的用房。 15.检查室:用于为儿童进行身体检查的用房。 16.抢救室:用于新生儿抢救或其他儿童急救的用房。 17.计划免疫室:用于为儿童注射疫苗的用房。 18.观察室:对新入院儿童进行隔离观察的用房。 19.隔离室:对患有传染病的儿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进行隔离治疗 的用房。 20.大运动训练室:指对脑瘫儿童进行如翻身、仰卧、爬行、跑步、跳跃等 大运动训练的用房。 21.作业疗法室:指针对脑瘫儿童设置的用于训练上肢及手的精细协调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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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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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用房
职工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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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休息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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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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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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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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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 公共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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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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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间
注:√表示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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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音乐室和舞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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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类手工室可与美术室合并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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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登记室、信息采集室、入院
检查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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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监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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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部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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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新建儿童福利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自然环境良好,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 防护距离符合有关的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根据孤残儿童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 体布局,合理分区。 第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宜分别设区。儿童 用房宜按照养育要求和服务流程实行连体布局,规模较大的儿童福利院也可按功 能分别设置单体建筑,但宜采用建筑连廊连接。 第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应按照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别设置,并将 其居室等生活、康复、教育等用房进行有机组合;采取类家庭养育模式的可实行 单元式布局。
350~450
二类
300~400(不含)
250~349
三类
200~300(不含)
150~249
四类
100~200(不含)
100~149
注 1:接近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各类床位数低值;接近人口数高值的,其 建设规模宜采用各类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注 2:辖区人口规模超过 600 万的城市,可按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床位数量;辖区人口规 模在 100 万以下的城市,宜在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设立儿童部。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儿童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 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 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 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 现以“儿童为本”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的建设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 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满足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能 培训等服务工作需要,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做到设施齐全、 功能完善、安全卫生、方便管理。 第六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 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征拨。 第七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 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 排的要求。 第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 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地级市的儿童福利院可在规定
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 20%。
第二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
四类
生活用房
儿 医务用房
童 康复用房
用
10.75~10.8 1.45~1.61 1.6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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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各类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详表
功能 用房
项目构成
一类
类型 二类 三类
四类
备注
儿童 用房
生活用房 医务用房
儿童居室
起居游戏室 配餐/配奶室 儿童餐厅 理发室 检查室 诊疗室 抢救室 药房 计划免疫室 化验室 观察隔离室 B 超室 心电图室 消毒室 医护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