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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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题1、在下列法律部门中,与国际商法关系最密切的是( A)。

A、国际私法2、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张的理由是( B)。

B、民事主体的普遍商化3、其本国的商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国的商法影响较大,这个国家是( D)。

D、美国1、一般来说,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其中属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是(D)。

D、股东会2、由于股东所持的股份类别不一样,同一类别股东召开的这种会议,在法国称为(D )。

D、类别股东会议3、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提案,可以行使表决权,表决权的形式是基于股东(B)。

B、持有的股票份额4、能够成为董事的是(B )。

B、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5、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公司无需继续存在的必要事由,此时,经股东会决议可以终止公司,这种是(D )。

D、破产解散1、下列不是英美法系中代理权产生依据的有(A)A、意定/委托2、有关无权代理的后果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C、相对人有追认权3、有关表见代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D、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4、英美法律未披露本人的代理人与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类似,其主要区别是(A )。

A、本人享有介入权,无需代理人移转权利5、《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适用的货物代理必须具有国际性,判定标准是(C )。

C、当事人的营业地1、《公约》按照特定物和非特定物分别规定货物的交货地点为(A )A、,卖方营业地B、特定物所在地C、承运人所在地D、买方营业地5、非根本性违约不能采取的救济方式是(B )B、宣告合同无效1、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C)C、见票即付的汇票2、背书为( B)。

B、附属票据行为3、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 C)。

C、占有票据既能行驶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4、汇票的“背书不可分割性”意味着(C)。

C、须将汇票上的全部金额同时转让给同一人3、最早产生产品责任判例的国家是(C )。

C、英国2、下列规则中不属于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国际公约的是(C )。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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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评论材料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贸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法三、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连接:民商分离,相互独立;或者说民商相结合,民法是基本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专门法被纳入民法典。

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上看,商业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都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也有有偿和无偿之分。

2)从法律约束的程度来看,商法对商业行为的要求比较灵活,形式也比较多样,完全取决于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

但是,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比较严格,方法也比较简单,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属原则上看,商法的归属原则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不应认定有过错;在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是主要原则,既有无过错责任,也有过错推定。

很多限制。

4)从规制形式上看,商事习惯规制在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民法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成文法的地位已远远超过的习惯法。

5)从国际上看,各国在商法上的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具有较强的传统性、民族性和地域性。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法国国际国际贸易法既相对独立又互补;既自成一体又密切相关。

联系方式: 1)来源相同,既来自国际公约,也来自国际贸易惯例2)你有我,我有你,它们是互补的。

区别: 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交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是与其他贸易关系相关的各种规则的总和。

2)类别不同。

国际商法基本上属于私法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内容,也包括公法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家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国际贸易公约并未被所有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 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和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属于公示内容法,不属于国际法。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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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1.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传统上以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使用的法律为主,分为普通法和平衡法两部分。

其形成于英国,主要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其他国家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登。

3.个人企业的特征:(可能为简答题)(1)个人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从法律性质上而言,个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想混同。

4.合伙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5.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

(3)合伙人有权平等的享有合伙的收益以及参加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6.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

7.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一定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且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9.因此总结和归纳其含义和相关解释,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10.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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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章节:一、二、三、四、五、七)名词解释5×2′判断题10×1′简答题7×5′论述题3×15′一、名词解释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国际商事代理: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直接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显名代理:指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隐名代理:指代理人在订约时只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没有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商号。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并不具有本人的明示或默示授权,但因本人的言行使第三人有合理根据认为存在授权,则该代理人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指有关当事人确定,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又称发盘或发价,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邀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实质是对要约表示同意。

免除: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即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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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国际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形式和法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的两大渊源: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国际商事条约:国家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在长期的国际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习惯性规范。

三个条件:①具有确定的内容,具体包含了确定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则;②它已成为国际长期商事活动中反复使用的习惯;③它是各国普遍承认具有约束力的通例(一)大陆法系:1、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典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它是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2、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

(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冰岛等)3.大陆法系的渊源法律成文法是大陆法的重要渊源习惯习惯是渊源之一4.大陆法系的特征(1)在法律渊源上,很大程度上受罗马法影响。

(2)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3)法官没有立法权,要遵从法律明文规定办案。

(4)在审判方式上,一般采用“纠问式“的诉讼方式(职权主义)。

(5)在法律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它是国家立法机构依照律法程序制定,并经一定形式公布施行的条文形式的法律。

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

(二)英美法系1、英美法系的概念:又称普通法,是以英国中世纪形成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的西方国家法律的总称。

2、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普通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过去曾受英国殖民地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中国香港。

(南非、斯里兰卡、菲律宾——混合)(联合王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属于大陆法系。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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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备用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债务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债权人)开出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4、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5、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以及保险标的物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

6、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7、汇票的承兑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

承兑对于付款人来说就是承诺了付款责任,要对票据的文义负责,并且承兑人一旦签字就不得拒绝付款。

承兑的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

二、简答题1、简要叙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1)全球性原则(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3)平等双赢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安全原则(6)发展原则2、简述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的条件。

(1)要约人必须明确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

(3) 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除非要约人有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

(4)要约必须送达要约人才能生效(大陆法系国家的看法,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必须受要约人做出承诺,才算是要约的生效。

)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买方和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①交付货物②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③品质担保义务④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买方的义务:①支付价款②收取货物4、简要回答什么海上保险委付,其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国际商法(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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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表述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包括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两大部分。

商事主体包括商人和商事组织,而现代商事主体主要是商事组织,所以现代商事主体法主要体现为商事组织法。

商事行为主要体现为各种形式的商事交易,所以商事行为法又称为商事交易法。

传统的商事交易法主要体现为货物买卖法。

从法律角度,可将商事组织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法律对于设立公司所采取的政策经历了从特许主义到核准主义再到准则主义的变迁过程。

在特许主义时代,设立公司需要经过国王或者议会或者政府的许可才能设立公司。

在核准主义时代,设立公司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

现代商法对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

所谓准则主义,是指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登记,即可设立公司。

现在,大多数国家采用准则主义的做法。

我国的公司设立政策是:原则上采取准则主义,但例外采用核准主义。

第二章公司法一、公司的分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共同投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以下特征:①股东人数一般较少。

②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

③股份一般不得随意转让。

④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成等额股份,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是:①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根据所持股份的比例对公司享有权利。

②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

③公司股票一般可以随意转让。

④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各国公司法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有不同的规定,但通常规定设立公司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一定数目的发起人;发起人负责制订公司章程并认购股份;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出公司的管理机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经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准予登记后,公司成立。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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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要点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

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5)法律术语不同第二章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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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12、信用证欺诈:就是卖方或买方通过有意的虚假陈述或其他虚假行为或对事实真相的不披露,使银行依赖于这种虚假事实,而从银行的受损中获益的行为。

13、国际保理:是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具体而言,指供应商将其买卖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服务。

14、融资租赁:一般是指由承租人自己选择具体的租赁物及其供货人,然后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该供货人购买该租赁物,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样一种租赁方式。

15、国际司法协助: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进行某些民商事诉讼行为。

16、提单: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单据之一,它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或代表他的人(如船长)向托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17、倒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所载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18、预借提单:指货物尚未装船,但承运人即签发已装船提单给托运人。

二、知识点归纳:1、国际商法的特征:(1)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

(2)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

(3)国际商法仅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

2、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统分统3、国际商事条约与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顺序如果将国内法、合同和惯常做法考虑在内,则适用顺序应是:条约中的强制性规定;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中的规定;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惯常做法;惯例;条约中的任意性规定;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定。

4、国际组织:民间性的是:国际商会(ICC)、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政府间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5、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诉讼,都是由第三方参与的解决方式。

6、调解和协商的异同: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目的都是达成和解。

不同之处在于调解有第三方的介入和主持,协商则没有第三方的介入。

7、国际上主要常设的仲裁机构(1)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秘书处设在巴黎。

在国际商会仲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巴黎以外的其他地点仲裁,仲裁适用的如果没有选定,一般情况下适用的将是仲裁地的法律。

(2)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典)该仲裁院不备有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以自行指定仲裁员。

(3)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十分重视调解的作用,将调解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

(4)伦敦国际仲裁院是全世界最早创立的全国综合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5)美国仲裁协会它是一个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独立的组织,由从全国各行业和各种社会集团中选任的董事会管理。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该中心设在瑞士日内瓦。

8、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2005版(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2001版(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按照香港公司注册的非营利性公司。

9、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0、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1、仲裁员的指定或选定对于合议庭仲裁员的人数,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作出约定,除极少数国家外,一般规定由3人组成。

当事人双方各指定1名仲裁员,但对首席仲裁员的指定,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规定不尽相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规定:对于合议庭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各指定1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2、仲裁裁决的类型:(1)中间裁决,又称为临时裁决。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

中间裁决不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作出结论,它只是仲裁庭查清事实或对案件重要问题作出临时性措施的一种手段,以便仲裁庭作出最后裁决。

(2)部分裁决。

部分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性质上和终局裁决一样,只不过是在最后审理终结前作出的。

(3)最后裁决,又称终局裁决。

最后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既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能请求其他机构变更仲裁裁决。

13、裁决作出的期限《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裁决作出的期限是6个月,但起算日期应从当事人双方和仲裁庭共同签署委托仲裁范围授权书之日开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其仲裁的案件,一般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9个月作出仲裁裁决。

14、有关外国人的诉讼代理制度各国立法都允许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行为,但一般都要求,外国当事人如果要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则只能委托在法院地国执业的律师。

外国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为诉讼代理人。

但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缔结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15、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也以地域因素为根据,其基本内容如下:(1)普通地域管辖(2)特别地域管辖(详情见46页)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而提起的赔偿诉讼,事故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3)专属管辖(详情见46页)(4)协议管辖值得一提的是,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则可以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

(5)推定管辖16、国际民事诉讼的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指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担保48小时诉中保全——掌握证据多诉讼保全一般限于财产,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

17、域外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特派员取证,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外。

18、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主要有以下依据:(1)国内立法。

(2)国际条约。

(3)互惠。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由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的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19、中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0、中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1、《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不是条约,也不是惯例。

22、法律重述不是国内法,既不是条约,也不是惯例。

23、关于合同的订立:1、书面确认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发出书面文件要求确认合同内容,如果载有添加或不同的条款,则这些条款应构成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除非这些添加或不同条款实质性地变更了合同,或者接受方毫不迟疑地拒绝了这些不符。

2、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通则第2.1.14规定,如果当事人意在订立合同,则当事人明确表示将合同的某个条款留待以后的谈判确定或由一个第三方确定,并不影响合同的订立。

如果以后的谈判或第三方未能确定该待定条款,但有合理的替代方法来确定待定条款的内容,则合同存在的事实不受影响。

24、艰难情形不是根本违约25、艰难情形下的救济:通则规定,若出现艰难情形,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谈判。

但是,提出此要求应毫不延迟,而且应说明提出要求的理由。

重新谈判的要求本身并不能使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停止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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