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拟定土地供应方案涉及的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以及土地出让后增加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评估及价款测算。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三条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位置、土地面积、规划用途、规划建筑面积、出让年期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并结合土地市场情况评估拟出让土地市场参考价。

第四条国土部门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评估的市场参考价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二节评估技术要求第五条土地评估机构除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技术规定、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本细则等重庆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评估居住用地,应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评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应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

评估整合零星土地面积、用地红线范围调整导致土地增值补缴地价款的,应优先选用剩余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255号)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25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经市国土房管局2009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确定土地供应价款:(一)依照国家颁布的•划拨供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含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用地],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计征国有划拨建2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参照执行。

二、本规则第Ⅱ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中指的评估、审计行为应参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并按渝府发(2008)119 号文第四条规定,视不同的产业类别经集体会审确定土地供应最低价,但不得低于规则中确定的基础价格。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方须持修订出让合同时规划部门最终核发的建设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及其附图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国土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本规则规定计算补征土地出让收益,且在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方可修订土地出让合同。

(一)因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受让地块需整合,开发业主申请延长出让年限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按本规则之规定计算补征因延长土地出让年限的土地出让金;(二)因依渝府发…2008‟119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条件(用途变化、增加建筑面积)的;(三)因依•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2008]3号)第二(八)条规定,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确定和执行工作,保障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基准地价的确定(一)基准地价的确定原则1.公正合理原则:基准地价的确定应公正合理,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2.市场参考原则:基准地价的确定应参考市场价格,尊重市场的供求关系。

3.稳定可行原则:基准地价的确定应稳定可行,不宜经常进行调整,以避免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

(二)基准地价的确定方法1.数据收集:通过收集市场上的土地交易数据、调查研究、相关政策的参考等途径,确定基准地价的数据依据。

2.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土地交易案例。

3.评估模型:建立基准地价评估模型,根据筛选出的土地交易案例和相关数据,计算出基准地价的评估结果。

4.审批发布:经过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审批,确定基准地价的最终结果,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

(三)基准地价的调整1.定期调整:基准地价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2.特殊调整:如果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根据情况进行特殊调整,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三、公示地价的确定和调整(一)公示地价的确定原则1.公示透明原则: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参考基准原则: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参考基准地价,基于市场的公平公正。

3.改善土地利用原则:公示地价的确定应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示地价的确定方法1.基于基准地价: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基于基准地价,通过一定的比例系数和修正因素进行调整。

2.专业评估机构: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合理范围:公示地价的确定应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既能满足市场需求,又不会过高上升或过低下降。

(三)公示地价的调整1.定期调整:公示地价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渝府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四章补偿政策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0•【字号】渝府发[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2000]7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颁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的依据。

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是实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步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二、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有者权益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价格。

三、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调整和确定土地级别。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基准地价、公示地价的技术规范,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本通知颁布的基准地价、公示地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50年┏━━━━━━━━━┯━━━━━━━┯━━━━━━━┯━━━━━━━┓┃用途类别│ 商服业│ 住宅│ 工业┃┃土地级别│││┃┠─────────┼───────┼───────┼───────┨┃ 1│ 7090│ 1650│ 1350┃┠─────────┼───────┼───────┼───────┨┃ 2│ 5880│ 1450│ 1200┃┠─────────┼───────┼───────┼───────┨┃ 3│ 4490│ 1050│ 980┃┠─────────┼───────┼───────┼───────┨┃ 4│ 3590│ 850│ 750┃┠─────────┼───────┼───────┼───────┨┃ 5│ 2950│ 600│ 550┃┠─────────┼───────┼───────┼───────┨┃ 6│ 2640│ 470│ 450┃┠─────────┼───────┼───────┼───────┨┃ 7│ 2400│ 410│ 400┃┠─────────┼───────┼───────┼───────┨┃ 8│ 1900│ 360│ 350┃┠─────────┼───────┼───────┼───────┨┃ 9│ 1600│ 320│ 300┃┠─────────┼───────┼───────┼───────┨┃ 10│ 1300│ 300│ 260┃┠─────────┼───────┼───────┼───────┨┃ 11│ 980│ 265│ 220┃┠─────────┼───────┼───────┼───────┨┃ 12│ 650│ 230│ 185┃┠─────────┼───────┼───────┼───────┨┃ 13│ 450│ 190│ 150┃┠─────────┼───────┼───────┼───────┨┃ 14│ 300│ 165│ 130┃┠─────────┼───────┼───────┼───────┨┃ 15│ 250│ 150│ 120┃┠─────────┼───────┼───────┼───────┨┃ 16│ 230│ 138│ 115┃┠─────────┼───────┼───────┼───────┨┃ 17│ 200│ 126│ 110┃┠─────────┼───────┼───────┼───────┨┃ 18│ 168│ 115│ 105┃┠─────────┼───────┼───────┼───────┨┃ 19│ 132│ 106│ 102┃┠─────────┼───────┼───────┼───────┨┃ 20│ 110│ 102│ 100┃┗━━━━━━━━━┷━━━━━━━┷━━━━━━━┷━━━━━━━┛说明:基准地价定义为50年期城市熟地[成熟度: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容积率为1的平均价格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示地价(一)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方法方法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宗地价格与宗地出让金比率的乘积。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4号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行为,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起始价)应由集体决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则》规定评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集体决策确定土地供应底价(起始价)提供参考依据。

土地供应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或权利限制条件等情况发生土地增值,需要补缴地价款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应按《规则》规定评估或测算确定补缴金额。

评估地价增值为负值的,或按规定抵扣地价款后有剩余的,不退还地价款。

二、地价评估可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公开方式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估价专业机构进行。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划拨土地补缴地价款涉及的地价评估交由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土地评估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且取得电子备案号。

对土地估价报告未经备案或未取得电子备案号的,其估价结果一律不予采用,也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5号中心城区各区(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部署,我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已进行了更新,并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现将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所辖范围内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执行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制定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和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

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政策实施的衔接工作。

对施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三、本基准地价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434号)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施行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依法受理的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补缴地价款手续以及已经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农转非安置房、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含危旧改安置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的不计容建筑部分办理划拨转出让补缴地价款手续等业务,涉及应用基准地价的,按照上一轮基准地价执行。

新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课件.doc

新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课件.doc
1.6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地或拆迁、土地整治开发费用。
1.7土地租赁金。土地租赁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有偿供应给使用者时,使用者按国有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赂国家支付的有偿使用费。
1.8土地收益。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增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
11195335031499
2997730781204
374992206711
459571777460
548221237350
64334959285
92648660
101875589
11947444
12491338
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
3、年限修正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使用年限统一为50年。当实际使用年限不是50年时,应对基
准地价和楼面价出让金作年限修正。年限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u——年限修正系数
r——土地还原率0.0873
n——实际使用年限
4、基准地价的应用
本次基准地价的内涵为50年期城镇熟地[成熟度: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容积率为
开区、高新区以外
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
市场的依据。土地
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 号有关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我局拟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二○○二年七月九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基本概念 1.1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也是土地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政策的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 土地级别。

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

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分布。

宗地级别不明确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3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1.4 土地收益。

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1.5 土地还原率。

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利率(或比率)。

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土地还原率为0.0585。

2.本次调整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适用区域范围: 2.1 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钩鱼咀、道角区域内的土地。

2.2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土地。

2.3 渝北区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

2.4 巴南区鱼洞街道。

3.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土地级别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276 号执行。

北碚区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童家溪镇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两个级别,其他区域上调一个级别执行。

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076 号执行。

4.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将土地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4.1 商业用地包括:一般商业、金融保险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商业建筑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1 一般商业包括: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2 金融保险用地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4.1.3 餐饮旅馆业用地包括: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4.1.4 其他商业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4.1.5 旅游业、加汽站、经营性墓地、车库、经营性露天停车场等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商业用地执行。

4.2 住宅用地包括:指供居住用的各类房屋用地。

4.3 工业用地包括:一般工业用地、采矿地和仓储用地。

4.3.1 一般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3.2 采矿地指采矿、采石、采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4.3.3 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期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4 公用设施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和瞻仰景观休闲用地。

4.4.1 公用基础设施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然、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

4.4.2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包括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4.5 公共建筑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公共建筑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慈善用地。

4.5.1 机关团体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

4.5.2 教育用地包括: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业余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管理学院、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4.5.3 科研设计用地包括:独立的科研所、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地用。

4.5.4 文体用地包括: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包括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少青老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训练基地。

4.5.5 医疗卫生用地包括: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疗养、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4.5.6 慈善用地包括: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

4.6 交通运输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交通运输用地包括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用地和管道运输用地等。

4.6.1 铁路用地包括:铁路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

4.6.2 公路用地包括:国家和地方公路(含乡镇公路)。

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4.6.3 民用机场包括:民用机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

4.6.4 港口码头用地包括: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4.6.5 管道运输用地包括: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地面用地。

4.7 水利设施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水利设施用地指除农田水利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4.8 特殊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特殊用地包括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和宗都用地。

4.8.1 军事设施用地包括:专门用于军事目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4.8.2 使领馆用地包括: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用地。

4.8.3 宗教用地包括: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宗教用地。

4.9 农业产业化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70进行测算。

5.年限修正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使用年限商业40 年、住宅为70年、工业50 年。

当实际使用年限与上述年限不致时,应对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作年限修正。

年限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为:n m u=1-1/1r ÷1-1/1r 其中:u—年限修正系数r—土地还原率n—实际使用年限m—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住宅用地70 年修正到50 年的系数为:u0.95976.基准地价的应用本次基准地价的内涵为城镇国有土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平整地场地),商业用地容积率为2,住宅用地容积率为3,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 条件下的平均价格。

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具体评估时应根据宗地实际情况进行宗地成熟度、容积率、区域和个别因素和年限修正。

综合用途的宗地价格评估时,应按各用途基准地价分摊土地面积加权后修正。

6.1 成熟度修正系数;成熟度指宗地内的实际开发程度。

当宗地内的实际开发程度不是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平整场地)时,应进行成熟度修正。

成熟度修正系数见表一。

表一:成熟度修正系数表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商业住宅工业缺通路-7 -6 -6缺通上水-3 -3 -4缺通下水-3 -3 -5缺通电-7 -5 -7缺通讯-3 -3 -3缺通气— -5 —缺场地平整-7 -6 -5 6.2 基准地价是一个区域的平均价格。

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具体宗地地价评估时,应根据宗地所处区域和宗地具体条件进行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

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另行公布。

6.3 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是宗地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率,反映宗地的利用强度。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设定商业用地容积率为2,住宅用地容积率为3,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

当实际容积率与设定容积率不一致时,应进行容积率修正。

容积率修正系数见表二。

商业用地容积率小于1.5,取1.5 的修正指数,大于 4.0,取 4.0 的修正指数;住宅用地容取积率小于 1.5, 1.5 的修指数,取大于 6.0, 6.0 的修正指数;工业用地容积率小于是1.0,取 1.0 的修正指数,大于3.0,取 3.0 的修正指数。

表列相邻之间的容积率采用内插法计算修正指数。

表二:容积率修正系数修用正途指商业住宅工业数容积率0.25 ——— 0.50 ——— 1.0 —— 1.0 1.5 0.80 0.75 1.05 2.0 1.00 0.90 1.12 2.5 1.38 0.95 1.20 3.0 1.70 1.00 1.30 3.5 2.15 1.21 — 4.0 2.63 1.34 — 4.5 — 1.45 — 5.0 — 1.57 —5.5 — 1.69 — 6.0 — 1.81 — 6.5 ——— 7.0 ——— 6.4 基准日修正系数: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基准日2001 年 1 月1 日。

宗地评估基准日不是2001 年1 月1 日时,应根据地价指数进行基准日修正。

地价指数另行公布。

地价指数公布前,可暂不修正。

7.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应用本次颁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为楼面价,即每建筑平方米应缴纳的款项。

测算具体宗地的土地出让金时应根据测算对象的楼层分布进行修正。

楼层修正系数见表三。

表三:楼层修正系数表用系途商业住宅工业数楼层负层0.7 0.6 0.5 平街层1.0 0.8 1.0 2-3 0.7 0.9 0.6 4-6 0.6 1.0 0.4 7-8 0.5 0.8 0.2 9-12 0.4 0.7 0.1 13-18 0.3 0.6 0.1 18 层以上0.2 0.5 0.1 7.1 因旧城改造需拆迁安置补偿就地还房的,应先在总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中扣除还房部分剩余部分按规定计算计价面积(即按档或单元还房,不考虑还房的楼层)。

7.2 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小于 1 时按 1 测算;其他用地类型建筑容积率小于 1.5 时,按容积率为1.5 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