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控规整合总图》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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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2009版)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2009版)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九年八月前言2007年6月,重庆市被批准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9月,国务院又批准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2009年1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进一步为重庆发展指明了方向,重庆的城乡规划也随之研究确立了新的编制体系。

主城区分区规划是总体规划目标原则得以空间落实的一种形式,是上承总体规划,下启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规划层次,在《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也明确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加强对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的指导,重庆市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明确了深度要求,规范了成果形式,在此重点强调重庆市分区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分区规划是覆盖全部行政辖区、统筹城乡的全域规划。

需要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在城区部分规划需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关于分区规划的深度要求;二是分区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规划的重要依据。

需要进一步对总体规划及密度分区规划等提出的片区-街区职能定位、规模分解、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城市形态分区等内容进行调校;三是分区规划在空间上按照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范围、备选控制用地范围统筹布局,在时间上按近期(2012年)、远期(2020年)、远景(x年)分期规划,既加强规划的刚性,也加强规划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四是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规划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纲要)》及其相关部委回函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因地形条件等因素制约造成影响重点地区发展的问题;五是分区规划要在城乡空间统筹、一体化布局上,以及实施动态调控机制上进行探索。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在城镇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流转等政策创新方面做好空间准备。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2)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2)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2)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七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总平面图;(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第十二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重庆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重庆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重庆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规划目标是把重庆建设成为“一中心,多组团、城镇群集合”的现代化大都市,逐步形成由特大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组成的层次分明、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现代制造业基地和长江山峡生态功能区。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以下简称《新总规》)。

重庆第一次被明确定位为:中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重庆作为特大经济城市,将带动川东以及西南地区、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到2020年,重庆市将形成1个特大城市、6个大城市、25个中等城市和小城市、495个小城镇,以多中心五个等级谋求市域城镇大发展。

重庆市域城镇分为五个等级:市域中心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次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心镇和一般镇。

到2020年,重庆市将形成都市区1个特大城市、6个大城市、25个中等城市和小城市、495个小城镇的城镇体系。

都市区是重庆市市域中心城市,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功能集中体现的地区。

突出其在长江上游经济带和西部地区的核心地位,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型产业体系,发展高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加强交通运输、物流配送、资金融通、现代管理、综合服务、技术传递中心功能建设,提升区域辐射带动能力。

万州是重庆东部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发展成为重要的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和辐射川东北、陕南、鄂西的区域中心。

涪陵是重庆中部区域性中心城市,乌江流域物资集散地。

积极培育高科技产业,推进核能能源开发,强化对乌江流域的辐射作用。

江津是重庆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

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商贸、旅游等第三产业,不断完善中心城市功能。

合川是重庆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

大力进行以电力为主的能源开发。

重点发展食品、轻纺、建材、商贸等产业,积极发展旅游业。

永川是重庆西部区域性中心城市。

发展商贸物流业,积极发展职业教育产业和旅游业。

《重庆市主城区控规整合总图》用地分类

《重庆市主城区控规整合总图》用地分类
H24
S
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交通枢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广场用地
S1/S3/S42/G3
S1
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1
主干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2
次干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3
支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4
其它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2
广场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广场用地
S3/G3
S21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
H22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
H22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
S3
T3
管道运输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H25
T4
港口用地
港口用地、交通枢纽用地
H23/S3
T41
海港用地
港口用地
H23/S3
交通枢纽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港口用地
H23/S3
交通枢纽用地
T5
机场用地
机场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M2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
の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M3
M4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
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农林用地
M
W
仓储用地
附件一、城市用地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官方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1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

重庆市规划管理规定
是指重庆市政府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规定,用于规范和管理重庆市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重庆市城市规划条例》,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规划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具体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规定了重庆市的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定位、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

2.分区规划:将重庆市划分为不同的区域,确定每个区域的用途和发展方向,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文化教育区等。

3.建设用地规划:确定重庆市各类建设用地的范围、用途和数量,包括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4.绿地规划:规划重庆市的绿地保护、建设和管理,包括公园、绿化带、绿化美化工程等。

5.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保护和利用重庆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化景观等。

6.通行设施规划:规划重庆市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

7.环境保护规划:规划重庆市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包括空气、水质、噪音等方面的管理和治理。

8.城市更新和改造规划:规划城市旧区的改造和更新,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

这些规定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重庆各区规划详细图

重庆各区规划详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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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供应链服务基地 十三、重庆市主城区西彭组团R\O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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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供应链服务基地 十三、重庆市主城区西彭组团R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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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供应链服务基地 十五、重庆市主城区两路组团A标准区分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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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供应链服务基地 十一、重庆市西部新城规划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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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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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供应链服务基地 十二、重庆市主城区走马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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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供应链服务基地 B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十二、重庆市西永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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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供应链服务基地 C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十二、重庆市西永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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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供应链服务基地 十六、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交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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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供应链服务基地 十六、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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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供应链服务基地 十六、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空港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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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供应链服务基地 十五、重庆市主城区两路组团G标准区分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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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
R2
居民住宅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
R3
其他居住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
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居住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R2/A6
C
公共建筑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包括外事用地、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GB50137-20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类别名称
替换代码
大类
小类
R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部距和内部小路
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宽度等于和
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居住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R2/A6
R1
村民居住宅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
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
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G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
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
和大于5m的绿地
公园绿地
G1
G2
生产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
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防护绿地
G2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U9
U6
殡葬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H3/B9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消防设施用地
U31/U32/U9
防洪设施用地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G
G1
公共绿地
公园绿地
G1
G11
综合公园
公园绿地
G12
社区公园
公园绿地
G13
专类公园
公园绿地
G14
带状公园
公园绿地
G15
U对应U/S/B4/A1,不包括U16、S1、S42
U2对应S/B41/A1,不包括S1、S42
U6对应H3/B9,B9只包括殡葬用地
附件二、小城镇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村镇用地分类标准(GB50188—93)与城市用地分类标准(GB50137-2011)对应关系
村镇用地分类和代号(GB50188—93)
A/B(除A8、B4外)
C1
行政管理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A1
C2
教育机构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
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A3/R22/B9(中小学应更新为A33)
C3
文体科技用地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
文物、宗教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M2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
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M3
M4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
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农林用地
M
W
仓储用地
H24
S
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交通枢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广场用地
S1/S3/S42/G3
S1
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1
主干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2
次干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3
支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4
其它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2
广场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广场用地
S3/G3
S21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
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非建设用地、特殊用地
E/H4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
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水域
E1
E2
农林种植用地
以生产为目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
菜地、园地、林地等
农林用地
E2
E3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农林用地
E2
E4
闲置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
B11/B12
M
生产建筑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
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工业用地、农林用地
M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
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M1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
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
镇、乡、村建设用地
H12/H13/H14
E63
村镇公路用地
镇、乡、村建设用地
H12/H13/H14
E69
村镇其它用地
镇、乡、村建设用地
H12/H13/H14
E7
弃置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E9
E8
露天矿用地
采矿用地
H5
备注:C对应A/B,不包括A8、B4
C2对应B1B2,不包括B22
C6对应A3/B29/B9,不包括A33,B9只包括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用地
W
仓储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W
W1
普通仓库用地
一、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1/W2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W3
W3
堆场用地
一、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W1/W2/W3
T
对外交通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交通枢纽用地
H2/S3
T1
铁路用地
铁路用地
H21/S3
交通枢纽用地
T2
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交通枢纽用地
H22/S3
街旁绿地
公园绿地
G2
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G2
G3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
G2
G4
附属绿地
——
归入主要用地类型。
G41
居住绿地
居住用地
G42
公共设施绿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G43
工业绿地
工业绿地
G44
仓储绿地
物流仓储用地
G45
对外交通绿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交通枢纽用地
G46
道路绿地
道路用地
G47
市政设施绿地
S1/S42/G3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
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
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G3/S42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
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

公用设施、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其它服务设施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帐购和储存建
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W
W1
普通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1/W2
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W3
T
对外交通用地
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交通枢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住宅用地
R2
R34
绿地
住宅用地
R2
R4
四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R3
R41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R3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小学用地
R32/A33
R43
道路用地
住宅用地
R3
R44
绿地
住宅用地
R3
C
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A/B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H2/S3
T1
公路交通用地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
施等用地
公路用地、交通枢纽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H22/S3/S41
T2
其它交通用地
铁路、水运及其外交通的路段和设
施等用地
铁路用地、港口用地
H21/H23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
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绿地
住宅用地
R1
R2
二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
R21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R2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小学用地
R22/A33
R23
道路用地
住宅用地
R2
R24
绿地
住宅用地
R2
R3
三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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