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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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竞争中的重要因素,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然而,对于一些企业来说,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已经成为一种不道德和不法行为,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因此,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至关重要。

滥用知识产权是指企业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地位,采取排斥竞争对手或限制消费者选择的行为,从而压制市场竞争、提高市场份额或售价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滥用:一、滥用专利权。

企业可以利用专利权技术垄断的威胁来排斥或限制竞争对手,或向竞争对手收取高额专利授权费用。

二、滥用商标权。

企业可以利用商标权的独占性,通过恶意侵权或搭便车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标形象和信誉。

三、滥用著作权。

企业可以利用著作权的排他性,在消费者选择上具有专门权力,限制竞争对手开发创新的空间。

四、滥用其他权利。

企业可以利用其他知识产权,如由于经验秘密而代表的“无形资产”等,来限制竞争对手并且取得自己的收益。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行业或地区内,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因而可以单方面决定市场价格或对消费者和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行为。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滥用定价权。

企业可以采取超过竞争市场水平的过高价定价,或采用过低的“倾销价”掠夺市场,从而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

二、拒绝交易。

企业可以借助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与竞争对手的交易,从而保有自己在市场上的份额。

三、降低质量。

企业可以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为代价,降低商品或服务的产品质量。

一、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公正竞争的主要法律,规定了处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和限制商业竞争行为的规定。

在美国和欧盟等成熟经济体中,反垄断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地限制了企业的滥用。

二、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滥用的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滥用的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滥用的法律规制[内容摘要]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被用来损害竞争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

建立规制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滥用的制度,可以从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滥用的表现形式人手,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构成要件,利用各部门法对其进行综合性的规制。

标签: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滥用构成要件知识产权的各类保护措施本意是为了救济知识产权人受到的侵害。

但这些措施同样可能也正在被一些权利人滥用。

如2003年8月,江苏省吴江市一家阀门厂以侵犯“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生产、销售阀门而闻名的江苏省扬中市通发公司告上了南京市中级法院。

为应对突如其来的“官司”,被告方聘请律师调查应诉,调查发现涉案的“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经充分披露,和早就公开的国家标准完全相同,属于没有任何创新的“垃圾专利”。

被告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04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63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缺乏新颖性为由宣告原告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吴江市的这家阀门厂仍以“不服上述无效宣告决定”为由,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2005年3月法院作出“维持宣告无效决定”的生效判决书。

至此,被告已经为这场“从天而降”的官司支付了大额的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耗时近两年。

这种明知是“垃圾专利”,仍利用其向竞争对手主张知识产权保护,并故意拖延诉讼,尽管知识产权人最终败诉,但却致使竞争对手遭受财产额外支出,时间无意义消耗,更重要的是使竞争行为无法顺利进行,减损、毁灭了竞争者通过正当竞争获得市场利益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滞用不仅会损害相对人的私人权利,亦会损害市场的有效竞争,损害社会的整体福利的增加,应予规制,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滥用往往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如何界定知识产权正当保护和救济措施被滥用间的界限是规制知识产权保护阶段权利滥用的重点和难点。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1.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通过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来限制市场竞争。

针对这种现象,反垄断规制成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进行探讨。

2. 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滥用是指企业通过将竞争对手的商标或其相关的投入到自己的广告中,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商业优势。

这种行为常见于互联网广告领域,特别是搜索引擎广告。

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常见情形是企业A购买广告,将竞争对手企业B的商标或相关加入到自己的广告词中。

这样一来,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企业B的商标或相关时,搜索引擎会将企业A的广告显示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从而使企业A 能够将与企业B相关的用户流量转化为自己的销售机会。

3.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知识产权滥用给市场竞争带来了一系列的危害。

首先,它打破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使得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客户资源,从而获得了不公平的市场优势。

其次,这种滥用行为削弱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使得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价值逐渐下降。

此外,知识产权滥用还导致用户的信息获取受到干扰,给用户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误导。

4. 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针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反垄断规制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反垄断规制可以有效限制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中的核心原则是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5. 反垄断规制的措施针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反垄断规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5.1 制定明确的反垄断法规国家应制定明确的反垄断法规,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禁止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为打击该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5.2 强化执法力度国家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滥用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5.3 加强跨部门合作反垄断规制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

知识产权滥用的搭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搭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其 集 体 豁免 制 度也 可 以借 鉴 吸收 。例 如 “ 色 清单 ” 关 于对 灰 中 合 同内容 及 有 关情 况 的 通知 制 度 ,使 当事 人 能 在 较 大 的 范 围
二 、 美搭 售行 为的立 法模 式 欧
( ) 国 关 于搭 售 的规 定 一 美
内根据情况灵活安排合同的内容 ,即降低法律上的风 险又使
象 , 中很 重要 的一 种 现 象 就是 搭 售 。 是 指 将两 种 或 两种 以 其 它 上 的 产 品捆 绑 成 一 种产 品进 行 销售 ,以 致购 买 者 为得 到 其 所 想 要 的 产 品就 必 须 购买 其 它 产 品 的商 业 行 为 ,前 一种 产 品 为 搭 售 的 产 品 ( e rd c ) 的称 之 为 “ 卖 品 ” 后 一 种 产 品 t d po u t, i 有 结 . 为 搭 售 的产 品 ( e r u t, 的称 之 为 “ l f dpo c) d 有 搭卖 品” 一 般 来 说 。 搭 售 的企 业 在 市场 上 具 有 支 配地 位 , 则 搭售 是 很难 实行 的 , 否 当然 搭 售 在 某些 情 况 下 也具 有 一 定 的合 理 性 .例 如 能 够产 生 最佳 经 济 技 术效 益 , 保 产 品 质量 和 消 费安 全 。 其 在 大 多数 确 但 情况 下 还 是 限 制 了消 费 者 的选 择 自由① 。
( ) 盟 立 法对 搭 售 的规 定。 二 欧 欧 共 体 委员 会 于 1 9 9 6年 1 3 月 1日颁 布 了 《 术 转 让规 技 章 ) h eh o g rnf eu t n 以下 简 称 《 章 》 。 ) e T cnl y Ta s rR gl i ( / T o e ao 规 ) 《 章 》 定 集 体 豁 免 适 用 的条 件 和 其 本 范 围 , 规 规 凡符 合 规 定 条 件 并 在 豁 免 范 围 内 的技 术 许 可 协 议 不受 禁 止 。该 《 章 》 2 规 第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获得高额利润而进行的不正当的定价行为即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其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其规制摘要:所谓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行为”。

解决知识产权滥用措施主要有二:对滥诉问题要加重赔偿,鉴定要公开化、公平化;将本国利益同世界知识产权标准相结合。

关键词:知识产权;限制;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滥用出现的背景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权利的过程中给予了权利人过度保护,如在未掌握可靠证据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审查等等。

使得知识产权拥有者滥用知识产权法条,对其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攻击。

同时在国际社会中少数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公约,对他国企业进行肆意攻击从而实现其独霸世界市场的目的,使他国深受其害,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二、知识产权滥用形成的原因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侵权与其他案件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其侵权主体中又存在着侵权的多与少的问题,笔者将知识产权侵权者分为核心侵权人、边缘侵权人、外围侵权人。

核心侵权人是在知识产权侵权中处于主要、核心位置,其在利润分成中处于上游主要地位;而边缘侵权人则在这一行为中处于利润分成的下游次要地位;外围侵权人其侵权主要来自于内容剽窃和未经授权的非法使用,其在侵权过程中不存在利润分成问题。

须明确侵权主体在从内向外的扩散过程中其主体越来越虚化的,而且追惩难度越来越大。

这就使得知识产权拥有者利用知识产权法在起诉侵权主体时往往考虑到自己私利而不是从权利侵犯主体的侵权行为出发。

从而使得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沦为知识产权拥有者谋取暴利的手段,长此以往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运行。

其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本质冲突,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私人性与权利客体的公益性[1]。

知识产权的制定肩负着两大使命,一方面通过保护作者对作品的独占权来给予作者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从而激发创作激情;另一方面又要不影响作品的传播,使得读者对文化信息的需求得以满足。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作品从其诞生就伴随一对矛盾,即创作人利益与作品的公共属性之间的矛盾。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法律规制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滥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应对其加以规制。

然而,知识产权滥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因此我们应建立包括民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在内的规制体系。

其中民法规制主要从法律原则上入手,知识产权法规制则通过界定知识产权权利界限来实现,反垄断法规制旨在从市场行为的调控角度进行。

一、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体系概述从法理上讲,任何一种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1]因此,毫无限制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同样,没有限制的权利必然会导致滥用。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同样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体言之,知识产权滥用就是不正当地运用了知识产权法授予的合法垄断权,违背了知识产权法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维持各方利益(即,知识产权人的与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宗旨,因此应对其加以约束和规制。

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权利都要有一定的限制。

有学者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

内部限制即权利本身所保护的界限,意指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外部限制则指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使的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的自由性。

[3]知识产权滥用是权利滥用的一种,相应地,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也包括了内部限制(即知识产权法本身的限制)和外部限制(即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和竞争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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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一、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总的看来,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

而“权利滥用”的实质在于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利。

关于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等6个标准,并且呈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发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故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

①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利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的行为。

②以上关于权利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基本原则。

与任何其它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权利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

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

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利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可以正当从事的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无论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还是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

实际上,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滥用知识产权的例子都不鲜见。

例如,近几年来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垄断案以及微软在欧盟、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方受到的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指控,都涉及微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

而在今年初美国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背后,也存在思科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使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般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前者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后者则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使的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的自由权。

④这同样适用于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限制。

“个体知识产权的行使,不仅与有效竞争的理念存在冲突,而且也极易与民法上的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发生背离,与知识产权法自身维持社会整体效益的目标之间也有抵触。

”⑤相应地,知识产权的滥用要受到知识产权法自身规范的限制,同时还要受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限制和主要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的限制。

它们从各自特有的角度出发,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合法垄断权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它的基本宗旨。

如果说“滥用所有权并非对存在于所有权外部的法律的违反,而是对所有权本身的违反”,⑥那么至少可以说滥用知识产权也构成了对知识产权法自身的违反(尽管还不能说它不是对知识产权外部的其它法律的违反)。

因为,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与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是一致的。

这实际上就划定了正确行使知识产权的界限。

在这一界限内行使权利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协调一致的,而超过了这一界限,就侵害了社会利益,也违背了知识产权法本身的基本宗旨。

就知识产权法自身规范的限制来说,知识产权除了其所固有的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以外,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知识产权法还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使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如著作权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限制、专利权要受到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等。

甚至还有直接的有关权利不得滥用的条款,如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本身的有关权利限制的规定,正是知识产权的调节机制的体现,目的在于尽可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以及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一部分(一般性规定和基本原则)第7条制定了如下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技术创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作者与使用者相互收益并且是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第8条第2款规定了如下的原则:“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

”这也包含了在知识产权法内部来解决的情形,如在有关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设置禁止权利滥用的条款,;使被控侵权人可以以滥用知识产权来进行抗辩,提起反诉,甚至另行提起诉讼。

所谓知识产权的滥用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主要是指受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

实际上,它直接和主要地是受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

权利不得滥用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原则,它实际上是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也规定了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包括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都不得违反这一原则。

“民事活动是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以满足个人需要的活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要旨,就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⑦同时,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它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法人和其它组织同样也应当遵守这一基本原则。

因此,权利不得滥用也应当是所有法律的共同的原则。

按照学者的看法,民法上权利滥用禁止之机能包括侵权行为机能(使某种权利之行使构成不法侵权行为而负损害赔偿责任)、权利范围明确化机能(使制定法欠缺时权利内容及范围加以明确化)、权利行使范围缩小化机能(使某一权利范围缩小)和强制调停机能(强制权利所有人参与调停,但以涉及公共利益者为限)。

⑧在作为制定法的知识产权法对有关权利行使的界限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运用权利不得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对一些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加以一定程度的控制。

不过,这只能是在特定情况下起漏洞补充的作用,而不能成为主要的适用依据。

无论是知识产权法自身规范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还是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都属于在民商法范围的规制,这种规制受到民商法自身性质和手段的局限,因此还不足以解决知识产权滥用的更深层次的问题。

而属于经济法范畴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更高层次的规制。

⑨虽然并非所有知识产权滥用都涉及反垄断法上的问题,但是由于竞争政策是各国基本的公共政策,而且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也决定了其滥用行为往往会造成对竞争政策的破坏,因而现代各国主要是在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竞争法、公平交易法等)的框架中来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基本前提和特点在于维护有效竞争,即反垄断法通过维护有效竞争来使得社会个体的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不致破坏了社会整体利益———实质公正和社会整体效率。

这里的知识产权的滥用就主要表现为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不正当地限制竞争的行为。

这是由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性和保护竞争的特点和调整角度所决定的。

这既不同于知识产权法针对权利本身进行的限制,也不同于民法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从更为广泛的角度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而并不特别关注竞争所受到的限制。

尤其是,反垄断法作为典型的经济法,其所进行的限制必然主要运用不同于民法的公法的方法,有专门机关的主动介入,即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主要是采用政府干预的方式。

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这种滥用行为予以制裁。

例如,一些国家或地区不仅适用其反垄断法中的有关规范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而且还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专门性规范,如1995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1996年欧共体委员会《技术转让规章》(ECNo240/96),1999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重新颁布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以及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所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审理技术授权协议案件处理原则”等。

同时,TRIPs协议第40条第2款也规定,各成员可以在与该协议的其他规定相一致的前提下,根据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和规章,采取适当的措施制止或者控制那些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市场上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订立许可合同的做法或者条件,例如,独占性回授条件、禁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条件、强迫一揽子许可。

这为目前国际上规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从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八节的标题以及第40条的内容来看,协议所涉及的仅仅是对竞争产生限制作用的行为,这就明确了其较窄的范围,将它更直接地与反垄断法联系起来。

至于具体的规制方式,则由各成员自己决定。

[10]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虽然在有关反垄断法中没有明确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的规制,也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执法规范(或者在有这方面的专门规范之前),但在解释上均认为反垄断法适用于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

例如,虽然韩国反垄断法即《关于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法律》第59条规定该法不适用于行使依据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或商标法规定的权利的行为,但韩国学者一般认为,对买进多数知识产权,在一定领域内形成垄断并滥用的行为或不正当利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适用该法。

[11]又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45条明文规定:“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此,即使在其主管机构在2001年制定具体执法规范之前的长时间里,学者和有关机构一般也都认为,对该条做反面的解释就可使知识产权人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滥用行为)适用该法。

当然,如果有这方面的专门执法规范,就有利于更集中、更明确地对此问题作出了正面的回答,从而有利于具体执法,也便于当事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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