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相关日本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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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家电法律案例分享(3篇)

日本家电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日本,作为世界家电产业的领军者之一,其家电产品以其高品质和人性化设计而闻名。

然而,在追求卓越品质的同时,日本对于家电行业的法律法规也极为严格。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日本家电法律案例,分享日本家电行业法规的严谨与细致。

案例一:松下公司产品召回事件2009年,松下公司因涉嫌在冰箱、洗衣机等产品中使用了含有有害物质的多溴联苯(PBDEs)而宣布召回部分产品。

这一事件在日本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最终导致松下公司面临巨额罚款。

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的适用:日本《化学物质控制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含有特定有害物质的家电产品均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松下公司因未履行审查义务,导致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违反了该法律。

2. 召回程序的执行:在日本,企业一旦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向消费者、政府部门通报。

松下公司在事件发生后迅速采取措施,召回问题产品,体现了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3. 责任追究:由于松下公司的违规行为,日本消费者厅对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日本政府对于违反家电行业法规的企业将严厉追究责任。

案例二:索尼公司电池爆炸事件2013年,索尼公司生产的部分笔记本电脑电池因存在爆炸风险而引发召回。

此次召回涉及全球范围内的约20万台笔记本电脑。

案例分析:1. 风险评估:在日本,企业需对产品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索尼公司在产品上市前未充分评估电池安全性,导致召回事件的发生。

2. 召回效率:索尼公司在发现电池存在问题后,迅速启动召回程序,并向消费者、政府部门通报。

此次召回行动高效有序,体现了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3. 法律责任:由于索尼公司的违规行为,日本消费者厅对其处以罚款。

此外,索尼公司还需承担因召回产生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东芝公司数据泄露事件2016年,东芝公司承认其内部数据泄露事件,涉及约3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

此次事件引发日本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广泛关注。

案例分析:1. 个人信息保护法: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企业需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数据泄露。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

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在当今高度竞争的全球市场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经济强国的代表,日本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战略与管理。

本文将探讨日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战略和管理措施,并分析其成功之处。

一、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1.1 知识产权的定义与意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创造的思想、技术、文化等所产生的权益。

知识产权在创新、经济、文化等领域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可以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竞争力,并为国家带来经济利益。

1.2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意义作为一个以创新为核心的国家,日本意识到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

通过制定和实施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战略,日本可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提高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同时在国际舞台上维护自身利益。

二、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方针与目标2.1 知识产权战略方针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方针包括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提升知识产权意识。

这些方针旨在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转化,培养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2.2 知识产权战略目标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遏制侵权行为,保护优秀的知识产权创造者和权利人的权益。

(2)鼓励科技创新与研发,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质量。

(3)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和转化,推动技术与产业的结合。

(4)推动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三、日本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措施3.1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管理机构和司法机关等。

这些措施为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维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3.2 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日本注重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从中小学阶段就开始培养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

此外,还建立了知识产权培训机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3.3 知识产权信息公开与共享日本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建立了多个知识产权信息平台。

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篇一: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摘要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也同样加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完成的,而发达国家用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这至少表明了,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虽然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上还有许多不足。

鉴于此,本文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了相关探讨。

文章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完善目录前言.................................................................................................... .. (1)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 (1)(一)实体法方面................................................. (1)(二)程序法方面................................................. (2)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3)(一)刑法保护范围狭窄................................................. (3)(二)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3)(三)定罪标准不明确................................................. (4)(四)刑事程序追诉乏力................................................. (4)(五)刑罚结构稍欠合理................................................. (4)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措施................................................. .. (5)(一)扩大假冒商标犯罪的范围................................................. .. (5)(二)建立各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体制................................................. ..5(三)明确定罪标准................................................. .. (6)(四)完善诉讼程序................................................. .. (6)(五)调整刑罚体系................................................. .. (7)结论................................................. ................................................... (7)参考文献................................................. ................................................... . (7)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前言世界早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和文化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日本知识产权“五法”最新修订概要

日本知识产权“五法”最新修订概要

日本知识产权“五法”最新修订概要作者:刘影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7期2014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发布的《日本复兴战略》和《关于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方针》,该战略和基本方针重申了2002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知识产权立国”口号,并在此基础上具体提出“十年内将日本建成为世界第一号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

该目标的实现必须以一套能够进一步激励知识创造、更加完善保护和活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这意味着很多现有法律制度可能被修改。

而事实上,相关修改工作已于今年早些时候开始了。

2 01 4年3月 11日,日本内阁就通过《修改专利法等部分法律案》,正式对《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国际申请法》以及《专利代理人法》五部法律进行了修改。

一、《专利法》修改本次专利法修改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1、增加特殊情况下延长申请期限等救济措施鉴于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的教训和国际经验,本次《专利法》修改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时,可以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供延长申请期限的救济措施。

该措施适用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优先权证书的提出、分案申请、申请审查以及专利费用的缴纳。

2、设置专利异议申请制度日本“旧专利法”中曾经设置过专利异议申请制度,但在2003年修改专利法时将其合并至专利无效审判制度中。

但统计表明,两制度合并后,请求专利无效审判的案件并没有明显增加,因此日本业界认为,在现有专利申请和专利无效审判制度下,存在大量瑕疵专利。

为解决该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单独设置了专利异议申请制度。

该制度具体内容为,在专利公报发行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异议申请(第113条)。

同时把专利无效制度的适格请求人从原有制度中规定的“任何人”变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第123条第2款)。

另外,专利异议申请制度形式上仅限于书面申请。

特许厅如欲作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则必需给予专利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机会,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范围等作出补正,也必需给予专利异议申请人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机会(第118条及第120条之五)。

日本特许法(专利法)

日本特许法(专利法)
二 提出特许异议申诉(包括准用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订正审判特别规则〕中准用的第五十五条第 一项的申诉)
三 请求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专利无效审判〕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 一项〔国际专利申请固有的无效审判〕的审判
四 依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请求复审〕之规定,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特许无效审判〕及第一 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订正无效审判〕及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项〔国际专利申请固有的无效审判〕审 判的判决请求复审 2 非法人社会团体或财团,其被指定的代表或管理人,可在其名义下对第一百二十 三条第一项〔特许无效审判〕或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订正无效审判〕及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项 〔国际专利申请固有的无效审判〕审判之确定判决,提出复审请求。
定的审判〕。 2 审判长应路途遥远或地处交通不便者请求,可用其职权,延长以下各条规定之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项(包括准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中准用的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补充修正驳回后的 申请〕以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项(包括准用于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包括 准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四项)中准用的第五十六条〔专利异议申诉书的补充修正〕。
一 期限的第一天不计。但其时间起自午前零时,则不在此限
二 以月或年来规定期限时,以日历为依据。不以月或年的开始起算期限时,其期限以最终的月或年的 相应起算日的前一天为满期。但是,若无相应的最终月份之日,则以最终月份的最后一天为满期 2 有 关特许申请、请求及其它有关特许的手续(下称手续)之期限,其最后一日为星期天,或是正值关于国民节 假日法律(昭和二十三年第一百七十八号法律)规定之休假日,一月二日,一月三日以及从十二月二十九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则以假日之翌日为限期的最后一天。
(多数当事者的相互代表)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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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尽管两国都加 强了著作权保护,但侵权行为仍 然存在。
著作权国际合作:中日两国在著作权 领域也开展了广泛的国际合作,共同 打击跨国侵权行为,促进国际交流与 合作。
其他知识产权实施效果
专利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在专利 实施方面均取得 了一定的成效, 但具体效果存在
商标实施效果
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商标品牌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体验 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社会财富
著作权实施效果
著作权保护力度:中日两国在著 作权保护方面都采取了严格的措 施,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著作权产业的发展:随着著作权保 护的加强,两国著作权产业得到了 快速发展,成为国家经济增长的重 要推动力。
差异。
商标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的商标 保护制度在实施 过程中均取得了 一定的成果,但 也有一些问题和
挑战。
著作权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在著作 权保护方面均取 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在实施过程中 仍存在一些问题
和挑战。
反不正当竞争实 施效果:中日两 国在反不正当竞 争实施方面均取 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具体效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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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中国和日本在商标立法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例 如商标注册程序、侵权认定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 强调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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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的介绍和分析,进一步说明 中日两国在商标立法方面的异同点和优劣之处。
著作权立法
中国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著作权人、著作权内容、权利保护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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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实施 效果
专利实施效果
专利申请数量:中日两国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加,反映了创新活动的活跃程度。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差止一词在日语中本义为停止和禁止,对法律中的具体含义则学者解释不同,定义也不相同。

有人认为,差止(injunction)是指在诸如公害等侵权行为持续进行的情况下,使侵权行为停止,从而防止现在和将来发生损害。

(注:杉村敏正、天野和夫:《新法学辞典》日本评论社,1991年2月28日,第415 页。

)也有人主要从公害的角度来定义差止请求权,认为它是指针对排除公害的人,请求设置防止发生公害的设施,进行设备改良,停止其营运的诸项权利。

在持续性公害中多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使用,在噪音妨碍和日照事件中也经常运用差止请求。

(注:自由国民社《图解にょる法律用语辞典》,1994年12月20 日,第965—966页。

)差止请求权是请求停止违法侵犯他人利益行为的民法上的手段,在公害、名誉毁损、信用毁损等侵权行为反复、持续进行的情况下,侵害造成的损害发生后,除进行损害赔偿的救济外,有必要请求停止今后进行侵害,防止将来损害的发生;同时,在侵害只发生一次的情况下,若可充分认定将来确可发生时,同样有必要请求防止发生侵害。

(注:伊藤正己:《国民法律百科大辞典》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平成3年10月1日,第489页。

)也有人从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物权保护以及商法的有关保护出发下定义,认为差止是指就特定事件,为阻止违法或不当状态深入或持续进行而针对当事人作出的面向将来的禁止性具体处分,通过司法处分(法院)和行政处分实现。

(注:林修二等编:《法令用语辞典》,第6次改订版,学阳书房,昭和61年3月10日,第293页。

)总之,不论从哪一角度下定义,法律上,差止请求一词的基本内容不变,它除包含停止侵害之义外,还有禁止将来发生侵害之义。

因此,差止请求权除内含停止侵害请求权外,还有排除妨碍请求权、预防侵害请求权及侵权物废弃请求权。

因在我国日常和法律用语中无法找到精当的对译语,笔者原样照用日文的提法,暂称之为差止请求权。

解析!日本知识产权新政及其动因

解析!日本知识产权新政及其动因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副研究员陈友骏在《日本学刊》2016年第1期发表《解析日本知识产权新政》(全文约2.3万字)。

陈友骏认为,为提升制造业的技术能力及国内产业的整体竞争优势,进而带动宏观经济的全面复苏,日本政府寄希望于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效果。

日本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进程,鼓励日本企业在海外积极维权。

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改革,既满足了日本国内经济界的迫切要求,也符合日本谋求经济利益和提升产业结构转型的现实需求。

适应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新发展环境、满足TPP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对华竞争的战略考虑等因素,仍是未来日本改革并落实知识产权制度时必然考虑的重要条件。

陈友骏在文章中指出,为了应对经济的持续低迷,日本政府希冀提升制造业的核心技术水平及国内产业的整体竞争优势,并以此带动日本经济的全面复苏。

作为“安倍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成为决定这一经济治理工程成功与否的关键。

在此背景下,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以及决定制造业生产水平的技术革新等逐渐成为热点议题,亦成为日本各界关注的焦点。

与生产技术发展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自然备受关注。

对此,日本政府已做出积极回应,不仅有效提升了日本社会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客观认识与价值认同,更完善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制度及立法,还进一步夯实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加速国内产业体系发展、促进核心技术研发中的作用与功能。

一、日本政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措为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深度,日本政府不断推陈出新,借助制度创新的优势,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同时鼓励企业及个人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使之成为日本的“全民工程”。

日本政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积极改革并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围绕知识产权制度改革,日本政府进行了三个层面的布局:第一,加强与社会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政府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政策愿景及战略布局。

附属于日本首相官邸的决策机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自2010年起每年定期发布“日本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报告。

日本特许法(专利法)


定,承认最初的申请为申请日。次条及第六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申请公开〕相同)起经过一年三个月之后, 应决定申请公告的抄件呈交之前,应决定申请公告的抄件呈交之后,以及决定请求公告的抄件呈交之后,除 了根据次条,第十七条之三及第六十四条〔申请公告决定后的补充修正〕、(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 项(包括准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的情况在内)以及准用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情况在 内)的规定可以补充修正外,其它不得补充修正。 2 特许厅长官或审判长在下列场合下,可令其在相 当的限期内,作手续的补充修正。
(侨居外国者之特许管理人)
第八条 在日本国内无住所或寄居地者(法人为单位地址),(以下称侨居外国者),除申请第三项之 注册及其它法令规定之外,如不委托在国内有住所或寄居地的特许代理人(以下称特许管理人),则不能履 行手续和对行政厅根据本法或基于本法的命令规定给予的处理提出不服起诉。 2 特许管理人可以代理 本人履行被特别授权外的其它一切手续,以及对行政厅依本法或基于本法的命令给予处理的不服诉讼。 3 当侨居外国者系特许权所有者或是具有其它有关特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册权者时,如对其特许权管理人的任选或变更和 代理权之确定或解除不予注册,则失去对第三者抗告的权力。
定的审判〕。 2 审判长应路途遥远或地处交通不便者请求,可用其职权,延长以下各条规定之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项(包括准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中准用的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补充修正驳回后的 申请〕以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项(包括准用于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包括 准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四项)中准用的第五十六条〔专利异议申诉书的补充修正〕。
一 在特许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的情况下,同时提出审查申请时
二 接到依第四十八条之五第二项〔请求申请审查〕规定的通知时,自通知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补充修正 时

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政策主张_日本_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_介评

一、《指南》出台的背景与基本框架由于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复杂而且重要,因此反垄断法如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很关注并致力于解决的问题。

但各国在不同时期因法律规定、经济形势和政策取向的不同,相关的政策立场往往存在差异。

日本1947年通过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经过了多次修改,最新的修改于2005年通过、并于2006年1月4日生效。

该法有一个除外条款,即第21条(以前是第23条):“本法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被认定为是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或商标法的权利行使行为。

”这里的关键是如何认定一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

为此,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结合不同时期的情况,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问题提出自己的政策主张。

早在1968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就发布了《国际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指南》,其适用于涉及日本的专利、实用新型和技术秘密的国际许可证协议,主要是技术引进合同。

1989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管制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指南》,提出了委员会分析许可协议时的适用标准。

1999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当时日本国际国内的新情况发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南》,进一步阐述了该委员会在针对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以及与此相关的活动中适用反垄断法的原则立场。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知识经济、网络经济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以促进技术创新和恢复日本经济的竞争力显得日趋重要。

日本政府于2002年发表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尔后又由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在世界范围内率先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战略,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而在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包括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的过程中不断出现与反垄断法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目标相冲突的情况。

因为,“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授权其他企业使用技术,或虽授权其他企业使用,但对于被许可方的研发、生产、销售或其他任何商业行为进行限制,则技术或产品的竞争就有可能受到损害,当然是否发生损害的结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政策主张———日本《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介评王先林潘志成/文【摘要】介绍和评述了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2007年9月28日发布的《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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