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电力相关法律(华电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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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要件 (一)独创性 (二)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二、消极要件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 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类别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 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 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九)摄制权 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 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 利。 十一)翻译权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 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第三章著作权的限制
六)美术作品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 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 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七)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 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 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 作品。 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 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五章 权利限制
第六十九wk.baidu.com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 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 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 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 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 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 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
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 支付报酬的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1、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凡向报社、杂志社投 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 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 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 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三、案例
1、邮政总局使用白秀娥剪纸作品印制邮 票 2、自贡县花灯厂展览的花灯被拍摄做为 旅游宣传资料
第四章 邻接权
一、表演者权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 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 获得报酬。
四、出版者权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 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 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 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 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编
专利法
第一章 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一、类别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 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 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 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 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 设计。
二、财产权利 一)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 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 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 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3、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 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 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 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 书,除作者事先声明必须使用的外,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教科书中汇 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 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 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获得专利权的程序
八)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 生的作品,是演绎作品。 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 的著作权。 九)视听作品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 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第三章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第二章 权利的归属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一)个人独创作品 著作权属于作者,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 般原则。 二)法人作品 法人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三)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 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 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 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 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 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知识产权法(硕)
刘宇晖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宏观层面 微观层面 二、概念 基于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享有的 权利。
三、范围
TRIPS协议的规定: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 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 公开信息专有权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一章 保护的对象——作品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 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 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 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 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广播组织者权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 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 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 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 12月31日。
一、人身权 一)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 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 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 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二)署名权 即作者在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 姓名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三)修改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四)委托作品 受人委托创作的作品是委托作品。 著作权由双方约定,无约定的,属于受 托人,即作品的事实作者。 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 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 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 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五)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 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 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 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除此之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三、消极要件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 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二章 专利权的权利归属
一、一般规则——归属于发明人 二、特殊规则 一)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 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 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 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一、合理使用 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 付报酬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 发表的作品;
判断
临摹作品 教师讲课 试卷——新东方 教材编写大纲 创意——女子十二乐坊 电视节目表 书名、电影名 广告语等
一、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 作者就是指设计并完成即创作文学、艺术、科学 作品的人。 二)作者的认定 1、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特定条件下,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特定条件指: 1)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主持; 2)该作品的创作代表了单位的意志; 3)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 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 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 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 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 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 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 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 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 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二、积极要件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 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 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 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 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 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三章 专利权的权利内容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 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 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 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 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四)展览权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 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 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 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 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 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 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获得作品的权利。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 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 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 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 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 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 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 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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