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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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审核要点

劳动合同书审核要点

劳动合同书审核要点
1. 双方信息,确保劳动合同中包含雇主和雇员的准确信息,包
括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

2. 职位和工作内容,明确规定雇员的职位、工作内容、工作地
点以及工作时间等,避免模糊不清的描述。

3. 薪酬和福利,明确规定雇员的薪酬标准、发放时间、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

4. 工作期限和终止条件,规定雇员的工作期限、试用期、续约
条件,以及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5. 离职和保密条款,包括离职通知期、离职后的福利待遇、保
密义务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

6. 违约责任,明确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条款,保障
合同的执行和稳定性。

7. 其他条款,包括培训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规定。

以上是劳动合同书审核的要点,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和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劳动合同的审查要点

劳动合同的审查要点

劳动合同的审查要点1. 合同主体要搞清呀!你想想,要是和一个压根没资格的人或单位签合同,那不就糟糕啦!就像你要去参加比赛,结果找错了对手,那不是白费劲嘛!例如你和一个冒用别人身份的人签合同,这能靠谱吗?2. 工作内容得明确呀!不然你稀里糊涂地干了一堆事儿,最后发现根本不是合同里说的那些,那不就郁闷啦!好比你要去一个地方,结果走了半天发现不是目的地,多懊恼呀!像有的合同对工作内容含糊其辞,能行嘛!3. 工资待遇可不能马虎呀!这个可是大事情,关系到你的钱包鼓不鼓呢!这就好像你去购物,价格总得明明白白的吧!要是合同里工资这块不清不楚,那你心里能踏实吗?比如就写个模糊的薪资范围,多让人没底呀!4. 工作时间要重视哦!你总不能没日没夜地工作吧,得有个合理的安排呀!这就像你每天的作息时间一样重要呀!要是合同里写着天天加班还没加班费,你能乐意吗?比如有些工作时间规定得特别不合理,多坑人呀!5. 劳动条件也很关键呢!一个好的工作环境才能让你安心工作呀,要是脏兮兮乱糟糟的,你心情能好吗?这就如同你住在一个舒适的房子和一个破旧的房子里的差别呀!像有的合同对劳动条件只字不提,那怎么行呢!6. 社会保险不能忘呀!这可是对你未来的保障呢!就好像给你上了一道保险锁一样!要是合同里没有这一块,那你以后生病了咋办呀!比如有些单位就故意不提社保的事儿,多气人呀!7. 违约责任得看清呀!这就像一个警钟,提醒双方都要遵守约定呢!要是没有违约责任,那对方违约了你咋办呢!好比说合同里对违约的处理很模糊,那不是麻烦大了嘛!8. 竞业限制要留意哦!这可不是小事儿,关系到你以后的职业发展呢!就好像给你套了一个圈儿一样!像有的竞业限制条款特别苛刻,那不是限制你的前途嘛!9. 争议解决要知道呀!万一有矛盾了,你得知道怎么解决呀!这就如同你有了矛盾知道找哪里评理一样!要是合同里对争议解决毫无头绪,那多让人不知所措呀!比如有些合同对这部分写得很含糊,简直让人头疼!总之,审查劳动合同一定要仔细、仔细、再仔细!每个要点都不能忽视,不然吃亏的可是你自己哟!。

2023年 劳动合同审查要点

2023年 劳动合同审查要点

2023年劳动合同审查要点一、审查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要点有哪些1、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地审核劳动合同文本和其补充条款,既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劳动者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的情况。

合同要明确、具体、完善,且便于操作。

2、合同期管理环节把握好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这3种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

3、劳动合同终止和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简单地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视考核情况再做决定。

4、审核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的劳动合同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审核要点主要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必须本人签名吗劳动合由用人单位盖章和劳动者本人签字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在国家法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都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也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掌握一定的劳动合同审查知识。

劳动合同书审核要点

劳动合同书审核要点

劳动合同书审核要点一、合同主体资格1. 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

2. 核实双方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资格。

二、合同期限1. 明确合同的类型,如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 检查合同期限的起止日期是否明确。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

2. 确定工作地点,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约定。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规定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等。

2. 明确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等休假安排。

五、劳动报酬1. 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

2. 明确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其他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 确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种类和金额。

2. 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福利待遇,如医疗、住房、教育培训等。

七、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工作条件。

2. 对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1. 明确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 规定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处罚措施。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2. 明确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及经济补偿等事宜。

十、违约责任1. 规定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 确定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和赔偿范围。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1. 约定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2. 明确争议解决的时效和程序。

十二、其他约定1. 双方可就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事项进行特别约定。

2. 确认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等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签字盖章1. 确保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盖章。

2. 检查签字盖章的日期是否与合同生效日期一致。

通过以上要点的审核,可以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提供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审查要点

劳动合同审查要点

劳动合同争议审查重点
一、追索劳动报酬争议
1、加班费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2、对无规定具体工作时间的如何认定加班时间?
3、离职员工索要加班费问题
4、企业能否随意扣发工资、奖金?
5、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员工无权拿奖金”条款是否有效?
6、对于企业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职工工资报酬相关问题。

7、非传统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8、“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标准。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赔偿金)争议
1、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2、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公司支付赔偿金、加付赔偿金?
3、经济补偿的标准和计算问题。

三、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区别
2、未约定补偿标准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四、“三期”女职工问题
1、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的“特殊条款”效力问题。

2、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五、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1、“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的情况。

2、工伤待遇标准与计算问题?
3、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
4、企业能否以商业保险来免除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六、调岗调薪争议
1、公司对职员的调岗调薪,职员在什么情况下视为默认劳动合同的变更?
2、调岗时是否调薪?
3、不接受调岗是否视为旷工?
七、社保和公积金争议
1、社保和公积金争议是否可以直接诉讼?
3、劳动者在公司未缴、少缴、欠缴社保和公积金费的救济途径。

4、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放弃购买社保的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范本及单位审查要点3篇

劳动合同范本及单位审查要点3篇

劳动合同范本及单位审查要点3篇篇1劳动合同范本及单位审查要点一、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劳动双方约定劳动条件和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明。

制定一份规范的劳动合同范本对于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列举一份常见的劳动合同范本内容:(一)合同主体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具体描述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内容。

(三)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明确月薪金额、薪酬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法定节假日休息等内容。

(五)劳动保护: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种类、缴纳比例、保险范围等内容。

(六)劳动合同期限:约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终止条款等内容。

(七)其他约定事项:包括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以上是一份较为完整的劳动合同范本内容,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制定适合自己企业的劳动合同模板。

二、单位审查要点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保护自身权益,防范劳动风险。

具体的审查要点如下:(一)合同主体信息:核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劳动者身份证信息一致。

(二)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工作内容是否明确具体,符合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岗位要求是否过高。

(三)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确认劳动报酬是否与劳动合同约定一致,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确认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定规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是否合理安排。

(五)劳动保护: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并核实保险种类、缴纳比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劳动合同期限:确认合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终止条款是否合理明确。

(七)其他约定事项:对于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等特殊条款要仔细审查,明确权责义务。

劳动合同审查要点说明

劳动合同审查要点说明

劳动合同审查要点《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企业劳动合同的规管理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应按照法律的新规定审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以达到规避用人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我们在此为大家提供劳动合同审查时必须注意的一些要点。

一.合同条款的审查(一)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的主体适用围为中国境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界定有所扩大,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纳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畴。

因此,只有符合以上法规列出的组织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

对于不具备法律规定主体资格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相应解决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劳动合同期限;由于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与该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该劳动者的工作容与性质,看是适合长期留用的还是短期用工,或者更适合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确定该劳动者的合同期限。

•工作容和工作地点;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极为重要的因素。

这条规定使得用人单位不能自由支配劳动者,更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因此实际上是对自由用工的一大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在工作容上规定得不是那么明确,写个大致的工作围,工作地点则可以尽可能抽象。

劳动合同审核要点

劳动合同审核要点

劳动合同审核要点篇一:劳务派遣合同的审查要点劳务派遣合同的审查要点劳务派遣,是人才派遣服务机构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将签约的个人外派至用工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并向用工单位收取相关费用。

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派遣服务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合作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事故等涉及劳动权益的所有纠纷都可能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次,我行作为用工单位在与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之前,要查明派遣服务机构的资质。

目与有资格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是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服务机构对劳动人员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

如果派遣机构没有依法支付工资而引发纠纷,用人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不但可以依照约定向派遣机构主张追偿权并且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三是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

四是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劳务者履行职务活动中,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

有些劳动岗位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率比较高,例如保安、司机等。

由于这些岗位的特殊性,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但侵权事实发生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所以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和争执,建议在派遣合同中加以规范。

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劳务者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被辞退后,后续问题由派遣服务机构解决,与用人单位无关等约定条款。

篇二:合同审核要点合同审核的实战经验集萃(上)1.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要合格:【1】自然人:满18岁了吗?有精神病吗?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地址,因为重名的太多了。

【2】法人:(1)审查身份:审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存在;(2)审查履约能力:审查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正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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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审查要点《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企业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应按照法律的新规定审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以达到规避用人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我们在此为大家提供劳动合同审查时必须注意的一些要点。

一.合同条款的审查(一)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界定有所扩大,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纳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

因此,只有符合以上法规列出的组织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

对于不具备法律规定主体资格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相应解决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由于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与该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性质,看是适合长期留用的还是短期用工,或者更适合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确定该劳动者的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极为重要的因素。

这条规定使得用人单位不能自由支配劳动者,更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因此实际上是对自由用工的一大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在工作内容上规定得不是那么明确,写个大致的工作范围,工作地点则可以尽可能抽象。

同时,还要加上一条“出差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休息休假要明确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如年休假,休产假,病假的要求以及期间待遇,注意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并且,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将上列条款详尽规定,并明确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什么为准,以防止争议的发生。

此外,企业不得克扣员工的工资。

如果由于员工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部分作为赔偿,但是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员工只要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给员工上保险,与工作时间长短无关。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

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缺乏这种条款不影响其效力。

这种条款称为可备条款。

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对可备条款进行灵活设计,多约定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利,并在集体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并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培训培训分为职业技能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对于职业技能培训是职工上岗前企业免费提供的,不能就此约定服务期,专项技术培训是企业提供专项资金给职工提供的专门培训,职工能获得更高的职业提升,因此企业可以就此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要注意其长短,当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劳动合同期限按原约定自然顺延,若用人单位不愿意顺延则视为自动放弃服务期,如果是劳动者拒绝续订的,则劳动者应该就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培训协议和赔偿标准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保守商业秘密企业通常会对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同时也要有意识在劳动合同中对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进行保密约定或者竞业约定。

如单位可以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这就是竞业限制条款,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这个补偿费也最好先明确约定好,竟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补充保险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

用人单位必须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实行补充保险。

因此补充保险的事项不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

福利待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也成为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指标之一。

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

不同的用人单位福利待遇也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为劳动者就业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企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上条款,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两项规定的内容虽已不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内容,但由于其规定的一般都是单位的权利,对用人单位有利,所以建议仍保留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将员工手册作为附录附于劳动合同中。

企业在解除试用期的员工时还要求是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还建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附上录用条件。

同时,实际履行是否视为变更合同这在实践中争议很多,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先约定“当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规定的不一致时,按双方实际履行为准”。

劳动合同的数量条款数字由于具有精确性,往往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之一。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数量条款要倍加小心,要审查前后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会产生歧义。

文字审查:改变表述风格,不能用模糊条款,而应使用规范语言,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文字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一个重点。

在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官司就是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的语言不规范,产生了歧义,才导致双方的分歧。

所以在审阅合同时,要推敲每个用词的精准性,以达到防患于未然。

例如,像“工资按企业标准执行”就太不明确,容易引起纠纷的发生,应尽量避免。

合法性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是否存在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

•如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劳动者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所以有“要求劳动者交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的条款都是违法的。

.如劳动合同的更改需要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所以有“企业可以单方调整工资,可以随时调整工作岗位”的条款也是违法的。

-再如劳动合同法已将约定终止的情形取消,所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将“末位淘汰”约定为终止条件,所以有“职工业绩考核为最后一名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正确的做法是建立有效的考核制度,当员工处于最后一名时,对其调岗或进行培训,如果再考核还是处于最后一名时,可将这种情况明确规定为不能胜任,从而援引不能胜任条款将其解除劳动合同。

涉他权利审查,避免侵权.劳动者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在聘请劳动者前要查清楚其是否已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否则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录用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高科技人才是否会涉及到原企业的商业秘密。

对于录用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关键技术人员、科研人员,一定要注意询问审查其是否与原用人单位订有保密协议以及其向企业提供的重要信息是否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之嫌。

企业明知被录用的人员承担了原单位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并以获取有关技术秘密为目的故意聘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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