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原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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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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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美国警察执法的三大案例 之 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
获悉情况后,该院监所部门立即对杨柳案相关情况 进行核查.经查,杨柳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6 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期 间,杨柳不思悔改,又进行盗窃作案.2007年10月 18日中午,杨柳与翁某,糜某等人在县城一茶馆打 牌.其间,杨柳在翁某与别人谈话时,偷偷记下了 翁某的储蓄卡密码.打完牌后,杨柳到翁的房间聊 天,并趁机偷走翁的储蓄卡.次日上午,杨柳用翁 某的储蓄卡和记住的储蓄卡密码,在县城自动取款 机取走翁的存款3100元.之后,杨柳就外出打工. 今年3月21日,该县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同日 刑事拘留,3月27日将杨柳执行逮捕.
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 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 处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 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 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 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 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 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于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 得充作公用."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
由于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可借鉴的 《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程序的规定也只限 于行政处罚程序,而且规定的也比较粗.因 此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对行政程序的合法 性审查,所指得"法",不仅仅是法律,法 规,规章,而且还包括法律基本原则.
运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审判案件,主要遇到 的程序合法性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 面:送达程序,告知程序 ,内部程序.
案例三: 2004年,在上海,汪某诉黄浦区公安分 局不服治安警告行政处罚案件.起因是一起 普通的治安处罚案件,但是由于被告公安分 局在作出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行政行 为时,笔录记录上时间显示了两个行为发生 时间的年月日,是在同一天,但没有注明行 为发生的时点分点.原告汪某及其代理人认 为处罚告知行为发生在处罚决定作出行为之 前,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

由杜宝良案的发生谈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剖析

由杜宝良案的发生谈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剖析

由杜宝良案的发生谈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2005年5月一个偶然的机会,杜宝良案在北京交管部门发现自己竟然从2004年7月20日到2005年5月23日在驾车运货时,在同一地点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到闯禁行105次,累计罚款1.05万元。

这笔罚款对他来说意味着一年的菜白卖了,但经过向有关部门咨询得知自己的确违反有关规定,杜宝良在知道自己违章一周之内还是将1.05万的罚款交到了交管部门。

为此,2005年6月18日,杜宝良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北京市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告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杜宝良的诉讼请求共有三项内容: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回已缴纳的10500元罚金;依据“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由交管部门承担错误处罚后果,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000余元。

6月13日,杜宝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月18日,北京西城法院正式受理“杜宝良案”。

2005年6月30日,因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申请补充证据,法院依法裁定,延长举证期限。

7月27日,在北京交管部门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以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西单队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后,杜宝良撤诉。

这一案件,反映了在我国行政执法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那就是执法理念中服务意识不足、程序意识缺失。

同时,作为行政相对人,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及时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后果等信息。

本文就针对本案所反映的行政行为正当程序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摘要: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对行政执法的一个基本要求,随着我国行政法制体系的健全,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过程受重视的程度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该原则在我国的法律生活中还存在诸多运行的障碍。

我们应该明确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并在行政立法和执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案例(3篇)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过某市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停车,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询问。

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审理过程案件移送至当地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了李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通知了张某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 开庭审理2018年4月25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李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李某的伤残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证据。

张某某对李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张某某辩称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李某的损失超出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张某某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1. 公开审判原则本案中,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允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 依法取证原则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张某某进行了询问,确保了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了李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通知了张某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书籍案例分析(3篇)

法律的书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法律的正当程序》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的一部经典著作。

该书以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为切入点,探讨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问题。

本文将以该书中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简介约翰·罗尔斯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案例:一个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发现一个名叫汤姆的年轻人正在抢劫一家商店。

警察在追捕汤姆的过程中,开枪将其击毙。

事后,汤姆的父母认为警察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美国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事先通知原则:政府行使权力前,必须事先通知当事人,使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应对。

(2)听证原则:政府在作出决定时,必须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

(3)公正原则: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汤姆的父母认为警察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事先通知原则:警察在追捕汤姆的过程中,没有事先通知汤姆及其父母,使其无法及时应对。

(2)听证原则:警察在作出决定时,没有给予汤姆及其父母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

(3)公正原则:警察在追捕汤姆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违反了公正原则。

4. 案例启示《法律的正当程序》中的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1)正当程序原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使权力时,政府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正当程序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遵循正当程序,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正当程序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石。

法治国家要求政府依法行政,遵循正当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法律程序的正当性1. 我国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体现(1)立法程序的正当性:我国宪法规定,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民主、公开、合法的原则。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于2008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10年,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并规划为公共绿地。

甲公司认为规划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规划局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是否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行政法原则。

三、案例分析(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其行为违反了以下合法性原则:1. 实体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实体合法性原则。

2. 程序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听证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听取有关单位、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某市规划局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程序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某市规划局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废水排放超标、废气排放未达标等。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化工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在本案中,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包括废水、废气检测报告等。

因此,环保局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

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采取对个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在本案中,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作出了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旨在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环保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考虑了化工企业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并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因此,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违反比例原则。

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环保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环保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程序正当原则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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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原则案例分享程序正当原则案例分享引言:程序正当原则是法律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在进行任何法律程序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个关于程序正当原则的案例。

一、案件背景某地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和受伤。

事故中涉及到多个车辆和司机,涉及到的赔偿金额巨大。

保险公司认为其中某个司机负有主要责任,但该司机不同意,并提出了上诉。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庭审阶段该案件在一审庭审阶段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庭审,并进行了证据收集和鉴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辩解。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负有主要责任,并判决其赔偿相关损失。

2. 二审上诉阶段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

在二审上诉阶段,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次审核,并对证据进行了重新鉴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新的证据,并进行了辩解。

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3. 申请再审阶段被告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了申请再审。

在再审阶段,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核,并对证据进行了重新鉴定。

在审核过程中,被告提出了新的证据,并进行了辩解。

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申请再审。

三、程序正当原则分析1. 庭审程序合法在该案件中,庭审程序合法。

一审庭审和二审上诉阶段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并且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收集和鉴定。

2. 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有权提出相关证据并进行辩解。

并且,在二次上诉和申请再审阶段,被告也都有权利提出新的证据并进行辩护。

3. 判决结果合理在该案件中,经过多次审核和鉴定后,最终判决结果是合理的。

因为它是基于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的。

四、案例启示1. 程序正当原则是法律程序中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2. 庭审程序应该合法,当事人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3. 判决结果应该合理,基于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

结论:在这个案例中,程序正当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庭审程序合法,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判决结果合理。

法律案例_程序正当(3篇)

法律案例_程序正当(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张某原系某市某公司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张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张某的仲裁申请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不服仲裁裁决,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某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仲裁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以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是确保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当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2. 公正性原则: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 公开性原则: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案分析1.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本案中,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仲裁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法定程序组成仲裁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然而,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仲裁过程中仅由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了法定程序。

(2)未依法送达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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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运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评析[案例问题]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有没有法律效力?该不该适用于审判实践?公权力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程序才是适当的?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一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有何必要性?以及在当前中国社会的具体环境下适用的局限性以及亟待解决的缺陷有哪些?[案情介绍]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田永一纸行政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学校按规定向自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办理相应的毕业手续,并赔偿因为延迟颁证所遭受的损失3000元。

田永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

但在临近毕业时,被告却以原告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校方解释说:田永曾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①[法院判决]一审受理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学籍。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

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

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

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田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

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

北京科技大学的“068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

另一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

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

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1996年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

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施,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

北京科技大学辩称,田永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

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北京科技大学的职务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对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应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与此同时,被告还应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

北科大诉称:田永已被取消学籍,原判认定我校改变了对田永的处理决定,恢复了其学籍,是认定事实错误;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

上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永已不具有该校学校,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

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一、思考与反思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它是我国行政法发展过程中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称:“……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尽管这段文字在逻辑层次上不是非常清晰,但是它无疑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被告有义务将退学处理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具体说来就是,被告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前应当允许原告提出申辩意见,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应当直接送达给原告本人。

当我们看到法院的判决,会很自然地联想到正当程序原则。

就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而言,它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

对于决定者而言,就是履行告知和听证义务。

②正当程序原则最早产生于英国,是英美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

它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在英国法中,听取当事人意见的要求被包含在自然正义原则中。

自然正义原则原是司法中的原则,在19世纪大量行政机构产生后,它被移用到行政性案件。

虽然自然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随着情况而不同,在适用上也有很大的灵活性,但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任何人或团体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二)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自然公正原则是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除另有特殊情况外,行政机关都要遵守。

所以即使法律中没有程序规定,或者没有作出足够的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认为自己不受程序限制,甚至连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都可以不遵守。

③美国继承了英国自然正义原则,把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在宪法中确立,从而赋予其至高无上的地位。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上述规定分别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和各州政府机关。

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就是公正行使权力。

要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所以听证是美国公民根据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效力高于行政法上所规定的程序规则。

行政法上所规定的程序规则,必须符合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标准。

④经过法院一次又一次创造性的运用,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获得不断充实和具体化,对权利的保护程度也不断提高。

自然正义和正当程序原则成为法院对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有力武器。

二、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1.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必要性首先,正当程序原则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

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之间,我国行政法更强调后者,绝大多数情况都是以制定法规范来规制行政权②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第153-154页.③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第152页.④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第382-383页.力的运行。

事实上,法律原则有着法律规范无法替代的作用。

行政法律制度结构的组成元素主要是原则与规则,制度结构的解构与重构过程亦即规则的立改废与原则的优胜劣汰过程。

对于整个行政法制度结构而言,原则与规则都不可或缺,因为行政法规则尽管具有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等特性,但由于具体规则之间往往缺乏联结性,容易导致行政法制实践出现“规则链条”断裂;而行政法原则通常起着统率规则体系、弥补规则空缺、粘合规则断裂等作用,从而促成行政法均衡结构的形成。

⑤因此,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应当更多关注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而对正当程序原则的研究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正当程序原则有助于限制行政权的滥用。

当前行政权力呈不断扩展的趋势,由单纯的执行权扩展到行政立法权。

接踵而至的问题就是如何来对其权力行使进行控制,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即是程序性控制。

正当程序原则既能够制约行政权的过分行使,又可以给行政机关保留一定的灵活机动性,因此,就成为一项基本的行政法律原则。

最后,正当程序原则有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在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其合法权利更应当受到有效保护。

而保护相对人权利的前提是对相对人个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维护。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公开、公平、公正,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要保证相对人个人权利不受公权力侵犯,这样就有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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