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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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8〕4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8〕4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8〕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北京市属缴存单位与三个分中心缴存单位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转移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62号)要求,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因工作调动,需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之间办理转移的,统一调整为由转入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程,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二、职工调入资金中心归口管理的缴存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请持相关材料到资金中心合作银行经办网点申请将其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累积的住房公积金转入。

职工本人办理的,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单位集中代办的,请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职工调离资金中心归口管理的缴存单位,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封存。

已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可向其申请将在资金中心累积的住房公积金转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2.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8年12月29日——结束——。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6•【文号】建住房电〔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解决当前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等突出问题,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

《通知》阐明了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稳定住房价格的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及主要政策措施,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执行。

要把贯彻《通知》精神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一系列重要决策结合起来,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加强宏观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上来。

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贯彻《通知》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京房公积金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21〕27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及缴存职工:为持续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20〕53 号)要求,深化“跨省通办”服务力度,扩大“跨省通办”服务事项范围,解决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管理中心)新增 6 项跨省通办服务事项,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1.北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4 项服务事项均可在网上办结,以“全程网办”方式实现“跨省通办”,缴存单位及职工可自行登录北京管理中心线上服务渠道办理业务。

2.缴存职工登录北京管理中心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可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对于职工需开具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的,可通过异地中心线上渠道打印;若异地中心未实现线上办理的,可在北京管理中心各贷款经办部门、贷款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申请,按照“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的服务要求,由柜台通过“代收代办”方式实现“跨省通办”。

3.个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两地联办”方式实现“跨省通办”。

职工工如在异地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缴存,购买北京房产的,可在北京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异地中心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时应依据异地中心的办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北京管理中心向职工出具《“跨省通办”业务受理回执》后,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实购房材料真实性:如核实通过,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反馈至异地中心;如核实不通过,电话通知职工受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

政策法规 J H N C F G I Z E G E A U
率 的 问题 ;着力 解 决工程 招 投标 活动 中规避 招标 、虚 假招 标 、 围标 串标 、评 标不 公等 问题 ;
着 力解 决工 程建 设 实施和 质 量管 理 中的标 后监 管 薄弱 、转 包和 违法 分 包 、不认 真 履行 施工 监 管责 任 、建 设质量 低 劣 、安全 生产 责 任不 落实 的 问题 。规 范工 程建 设 项 目决策 行 为 ,推 进 建 设项 目信 息 公 开和 诚 信 体 系 建设 ,加 大 查 办案 件 力 度 。坚 持集 中治 理 与 日常监 管城 乡建 设部 二 o o九年十 月二十六 日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系统 开展 工程 建设 领域 突 出问题 专项 治 理 工作 方 案
为 贯彻 落 实 《 中共 中央 办 公厅 国务 院 办公 厅 关 于开 展工 程 建 设领 域 突 出 问题 专项 治 理工
作 的 意 见 》 ( 办 发 [0 9 2 号 )和 《 程 建 设 领 域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结 中 20]7 工
合实 际 ,制定住 房和 城 乡建 设系统 开展 工程 建 设领域 突 出 问题 专项 治理 工作 方案 。


主要 任 务
以政 府投 资和 使用 国有 资 金项 目特 别是 扩 大 内需 项 目为 重 点 ,用 两 年左 右 的 时 间 ,着 力 解 决 城 乡规 划 管理 中违 反法 定权 限和程 序 擅 自改变 城 乡规 划 、 改变土 地 用途 、违 规调 整容 积
严 格按 照 国家有 关 工程 造价 计 价办 法和 计价 标准 确 定 ,工程 招投 标 的 中标价 格 要体 现合 理造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财综[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为确保完成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力争比上年实际安排的资金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

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支持力度,年度安排的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也要比上年明显增加。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二、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2009]1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2009]1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2009]145号)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8月20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组织维护和更新部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四)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部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1.05•【文号】建房〔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就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作出部署。

为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作用,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指导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协调机制要明确工作分工,强化统筹谋划,细化政策措施,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定期组织各方会商,及时研判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

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指导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平等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决策和实施。

二、筛选确定支持对象协调机制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推送。

同时,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要提示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授信。

三、满足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评估协调机制推送的支持对象,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建质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但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任意赶工期、压造价,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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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5.11.12
【实施日期】2015.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
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的中央单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使用贷款。

二、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在异地购房,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出申请。

资金
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其缴存贷款情况后,对在资金中心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式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详见附件)。

三、《证明》应由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办理,配偶代为办理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代为办理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代办人应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四、经核实后开具的《证明》,由资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加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专用章”,并接受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核验。

五、职工在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的,可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支行三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大厅)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缴存银行为其他银行的,可前往资金中心二层贷款管理处208室咨询办理。

六、职工应将《证明》回执按办理渠道交回。

职工以异地贷款所购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单位填制)、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和《证明》回执(复印件1份),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办理,同时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经办银行网点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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