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五章第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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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四、民法的解释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三、平等原则四、自愿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公平原则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九、公序良俗原则ﻪ12第二章我国国家制度概要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国体慨述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政体概述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五、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节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意义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四、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12。

20XX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五章)-fashu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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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六,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新增)七,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新增)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明示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行为人合格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行为内容合
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四、行为形式合法123。

民法学大纲(超完整版)

民法学大纲(超完整版)

民法学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本大纲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总学时为126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债权的基本制度、合同制度、继承制度、人身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大纲以刘志刚主编《民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致公出版社)为基础,参照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教材编写。

力求内容与体系的科学与完整。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本大纲将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本课程参考书目除上述所列以外还包括:《民法学》江平主编,中国政治大学出版《民商法原理》(一)(二)(三)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王利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版。

《案例教学丛书》民法总论、物权、合同、著作权、侵权行为分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

二、课程内容绪论(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部分的教学,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民法学的体系内容,透过民法的历史沿革,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一、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是民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密切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教育部法硕联考大纲

教育部法硕联考大纲

教育部法硕联考大纲
教育部法硕联考大纲是中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指导文件,详细列出了各科目的考试范围和内容。

大纲的内容主要包括考试性质、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与试卷类型、考试地点、考试内容和题型等信息。

法硕即法律硕士(简称JM)是专业学位之一,旨在培养高层次法律实践型专门人才。

自1996年试办,中国已有78所高等院校开展JM教育。

法硕联考大纲的制定涵盖了法学知识领域的广泛内容,旨在评价考生的法学基础知识、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育部法硕统一考试是一项为了选拔合格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全国性考试,在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教育部制订了法硕统一考试大纲。

考生可以登录教育部官网或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获取法硕联考大纲的详细信息。

同时,也可以参考考研机构、论坛等网站获取更多的考试信息和备考建议。

总的来说,教育部法硕联考大纲是考生备考的重要参考资料,也是评价考生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考生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大纲的内容和要求,以便更好地备考和参加考试。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别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

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如此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当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当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如此需要义务人协助;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当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如此承当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法律硕士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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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的效力 (三)登记机关 二、动产交付 本章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3、申卫星、傅穹、李建华:《物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54、、王谢泽在鉴全::《《民民法法物物权权论》》1,、中2,国中政国法政大法学大出学版出社版1社99820年01版年。版。 76、、马苏永特钦,物,民权法变动物,权中实国例法问制题出分版析社,清20华07大年学版出版社 2004 年版 89、、、王【茵日】,铃不木动禄产弥物权,变物动权的和交变易动安与全对抗,商,社务会印书科馆学出20版06社年1版999 年版 10、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七章 所有权制度专题 第一节 概述 一、财产、产权、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权能及限制 ((一二))所所有有权权的的权限能制 第三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二三、、私集人体所所有有权权 四、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一二、、原善始意取取得得和继受取得 (一)功能 (二)要件 (三)效果 (三四、)拾得善意遗取失得物与物权行为理论 ★ 四、时效取得 第四节 共有 一二、、与按份共共有相有关的概念 二、共同共有 三、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 ★ 第一五、节名称建及筑涵物义区分所有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6马特物权变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7苏永钦民法物权实例问题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8王茵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9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10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七章所有权制度专题3学时第一节概述一财产产权所有权二所有权的权能及限制一所有权的权能二所有权的限制第二节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二集体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四社会团体所有权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二善意取得一功能二要件三效果四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理论三拾得遗失物四时效取得第四节共有一与共有相关的概念二按份共有二共同共有三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第五节建筑物区分所有一名称及涵义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一专有权二共有权三管理权第六节不动产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抑或相邻权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三相邻关系的规制本章参考文献

民法学课程考试大纲

民法学课程考试大纲

《民法学》课程考试大纲
一、基本描述
课程名称:民法学(Civil Law)
学分:3
学时:57 (课内实验(践):上机:课外实践:)
适用专业:法学
开课单位:成教院
课程负责人:侯霞
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目:《民法学》,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内容概述:本课程属法学专业核心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了解民法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民法学涉及的基本概念,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有最基本的认识,应能够学会分析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债权法律制度,了解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原理及对应的法律规范,学会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基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到解决的基本方法。

二、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及学时分配
(教学基本要求:A—熟练掌握;B—掌握;C—了解)
三、考核方式
试卷考核
四、大纲编写的依据与说明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综合该课程权威体系编写。

起草人:侯霞审核人:孔冬菊日期:2016年11月15日。

民法学复习大纲

民法学复习大纲

民法学复习大纲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四、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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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
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四、民法的解释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三、平等原则四、自愿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公平原则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九、
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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