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存在的关系
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一、定义合同承运人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并负责承担运输义务的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则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实际承担物流运输任务的承运人。
在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与责任划分。
二、关系与责任划分1. 关系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货主与合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合同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时可以委托实际承运人来执行。
实际承运人代替合同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承运人与货主直接的合同关系也通过实际承运人的参与而实现。
2. 责任划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如多式联运、中转等),实际承运人往往是由合同承运人来选择,并由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与合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如下:•合同承运人对货主承担整个运输过程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保证货物安全运输、按时送达等。
•实际承运人对合同承运人负有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和责任,必须按照合同承运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运输,并保证货物的安全。
三、注意事项1.合同承运人在选择实际承运人时,应该对实际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仔细的核查,确保其能够满足运输要求,并具备良好的信誉。
2.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应该签订明确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约定违约责任和索赔方式。
3.合同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该密切监督实际承运人的运输情况,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按时送达。
4.如发生货物损失或运输延误等情况,货主可以向合同承运人追究责任,由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协商解决。
四、结论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与责任划分。
货主与合同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合同承运人可以委托实际承运人来执行运输任务。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合同承运人对货主负有整个运输过程的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则对合同承运人负有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
合同承运人应该注意选择合适的实际承运人,并与其签订明确的委托协议。
双方应该密切合作,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和按时送达。
民法典运输合同解析

民法典运输合同解析
民法典对运输合同的解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和要素: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运输合同的定义和要素。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运输货物为目的,运输人员通过运输工具进行货物的运输活动,托运人支付相应运费的合同关系。
运输合同的要素包括托运人、承运人、货物、运输工具和运输费用等。
2. 合同成立和效力:运输合同需要经过双方的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定的合同成立条件。
一旦合同成立,双方有权利和义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运输合同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但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约定。
3. 承运人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有一系列的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时间、路线和方式运输货物,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提供必要的运输单证等。
如果承运人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货物损失或者延误,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托运人的义务:托运人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费,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货物给承运人等。
5. 运输合同的违约和责任:民法典中对运输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如果承运人或者托运人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
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隐瞒货物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承运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托运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运输合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运输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交易的安全。
同时,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民法典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补偿方式。
运输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

一、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是指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合同关系。
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承担运输货物的责任,托运人支付运费。
1. 定义:运输合同关系是指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合同关系。
2. 特点:(1)标的物为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物为货物,而非劳务。
(2)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承运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送到目的地。
(3)运费支付:托运人按照约定的运费支付给承运人。
二、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在劳务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承担劳务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报酬。
1. 定义:劳务合同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2. 特点:(1)标的物为劳务:劳务合同的标的物为劳务,而非货物。
(2)提供劳务方承担劳务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的内容提供劳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报酬支付:接受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的报酬支付给提供劳务方。
三、运输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1. 标的物不同: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而劳务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2. 责任不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承担运输货物的责任;而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承担劳务责任。
3. 义务不同: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而劳务合同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4. 适用法律不同:运输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而劳务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总之,运输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在法律关系上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显著区别。
了解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货物的运输成为不可或缺的环节。
为了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货物运输合同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运输合同的缔结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结是运输法律关系的起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关键。
在缔结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运输期限、运费、责任承担等条款,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发生。
二、运输期限和责任承担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期限是双方必须约定的内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法》,运输期限是指货物从交付运输人或者承运人之日起,到达约定地点所需要的时间。
运输期限的约定应当合理,并尽可能考虑到实际情况。
如果运输人或者承运人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货物,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责任承担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法》,运输人或者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毁损或者延误负责。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毁损或者延误,运输人或者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运输人或者承运人可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
三、责任的限制与免除责任的限制与免除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责任限制与免除。
例如,运输人或者承运人可以与货主约定对于运输中可能出现的损失或者延误承担的最高限额。
这样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运输人或者承运人的利益,同时也增加了货主对货物运输过程的监督。
四、违约责任在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运输人或者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导致货物损失、毁损或者延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货主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致使运输人或者承运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货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5篇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5篇篇1运输合同是指委托人与承运人之间就货物的运输及相应的服务内容所订立的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主体分为委托人和承运人,客体则是货物的运输及相关服务。
一、主体:1. 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合同中发出托运的一方,也就是货物的所有人或委托人,委托人通常是指货主,即以货物为目的进行运输的委托方。
委托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并具有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支付运输费用、提供货物信息、支付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等义务。
2. 承运人:承运人是指合同中承担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也就是运输公司或运输服务提供者。
承运人负责运输货物,并根据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服务内容和义务。
承运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提供适当的运输工具、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货物、保障货物安全等义务。
二、客体:货物的运输及相关服务是运输合同的客体,包括以下内容:1. 货物:货物是运输合同中的载体,是委托人委托承运人运输的对象,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等信息会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
货物必须符合运输条件,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服务内容: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运输路线、运输工具、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包装等。
承运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准确性。
在运输合同中,主体和客体相互依存,委托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承运人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保障货物的运输安全和准确性。
双方需要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货物的顺利运输和交付。
只有主体和客体之间密切合作,才能保证运输合同的顺利执行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篇2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就货物的交付、承运、费用等内容达成一致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主体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而在运输合同中,主体一般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
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承运人是指接受货物运输的当事人,而收货人则是最终收取货物的当事人。
本文将从这三个主体的角度出发,分别介绍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运输合同存在的关系

运输合同存在的关系民事辩论状辩论人: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法定代表人:程云海,场长;住宅地:滁州市清流路扬子大市场对面。
因江绩财不服定远县人民法院定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针对其上诉恳求,依法辩论如下:1、岱山林场与江绩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佣的标的注意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应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商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它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着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供应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
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供应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供应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需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就不能实现。
在本案中,岱山林场之所以选定江绩财为其供应效劳,最根本的前提是江绩财具有运输工具,可以实施运送行为,岱山林场所需求的也是运送行为而并非劳务。
由此可见,这与仅供应劳务的雇佣关系具有本质区分。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酬劳表达为工资,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猎取的酬劳是运费。
本案中,双方明确商定,由江绩财自带拖拉机,按吨计费,拖拉机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江绩财自理,由此可以确定江绩财获得的是运费而不是工资,这也说明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同时,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展监视,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
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展监视,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至于承运人用何种运输方式,选择(什么)样的运送路线等等,除托运人有特别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
在本案中岱山林场要江绩财用手扶拖拉机运送木材,对其运送行为及运送路线等均没有进展指示和监视,对于岱山林场而言只要木材运抵指定地点,即按商定支付费用,这也说明双方并非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在运输和物流行业中,人们常常会面临一个问题:如何区分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
这两者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了解它们的区别,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合同和雇佣。
运输合同关系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运输合同关系。
当两个公司或个人之间签订一份协议,其中一方同意将货物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时,就可以视为运输合同关系。
这种关系通常类似于“承运合同”,即一种单向的合同关系,其中一方支付货物运输费用,而另一方按照协议负责运输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即负责运输货物的一方)通常不需要雇佣任何员工。
承运人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运输货物和安排运输的细节,只要保证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即可。
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不同,雇佣关系是指一个公司或个人雇用其他人的情况。
在物流和运输行业中,公司和个人可能会雇用司机、工人或其他劳动者,以帮助他们完成货物的运输和物流。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需要与劳动者建立雇佣关系。
这种关系是双向的,其中雇主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劳动者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通常需要雇佣多名员工,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交付。
如何区分这两种关系虽然这两种关系都涉及货物的运输和交付,但它们之间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下面是如何区分这两种关系的几个要点:•目的:运输合同关系的主要目的是将货物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而雇佣关系的主要目的是在货物运输和物流方面提供劳动力。
•税务:由于两种关系的不同,税务层面也有所不同。
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通常被视为独立承包商,因此他们需要为自己负责的税务问题负责。
在雇佣关系中,公司需要为雇用员工而支付员工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等税务。
•可控性: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通常拥有更大的可控性,可以自由决定如何运输货物和安排细节。
而在雇佣关系中,公司通常需要更多地管理和掌控劳动者的活动。
•责任: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通常对货物的损坏或丢失负有责任,并且需要根据协议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运输合同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范本一:一:运输合同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运输合同和承揽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两种合作方式,它们在合同性质、约定内容、责任义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阐述运输合同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不同之处。
二:合同性质的区别运输合同属于特殊合同的一种,是运输人提供运输服务,承担货物安全运输的合同,它以运输为目的,是为实现一定货物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运输需求,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物的承运和运输费用的支付。
而承揽关系则是指承揽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委托事项进行承担和执行,承揽人以提供一定劳务为目的,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
运输合同注重运输服务,而承揽关系注重工作的承接和执行。
三:约定内容的区别运输合同主要约定货物的运输方式、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内容。
运输人对货物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也需要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如按时运输货物、保证货物的完好等。
承揽关系的约定内容则更为灵活,主要包括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工作的完成时间、报酬的支付方式等。
承揽人对工作的完成质量负有一定的责任,但相对于运输合同来说,对工作结果的要求更为灵活。
四:责任义务的区别运输合同中,运输人承担了货物运输期间的一定责任,如货物损坏、丢失等情况,运输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对委托事项的完成质量负有责任,如果工作结果出现了问题,承揽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涉及货物损失等问题。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运输合同:指运输人按照约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合同。
2. 承揽关系:指承揽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承担和执行委托事项的关系。
3. 责任义务: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相互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
范本二:一:运输合同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运输合同关系和承揽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作方式,它们在合同性质、约定内容、责任义务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详细探讨运输合同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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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存在的关系篇一: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法定代表人:程云海场长;住所地:滁州市清流路扬子大市场对面因江绩财不服定远县人民法院定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针对其上诉请求依法答辩如下:1、岱山林场与江绩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它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着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就不能实现在本案中岱山林场之所以选定江绩财为其提供服务最基本的前提是江绩财具有运输工具可以实施运送行为岱山林场所需求的也是运送行为而并非劳务由此可见这与仅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具有本质区别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由江绩财自带拖拉机按吨计费拖拉机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江绩财自理由此可以确定江绩财获得的是运费而不是工资这也说明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至于承运人用何种运输方式选择什么样的运送路线等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在本案中岱山林场要江绩财用手扶拖拉机运送木材对其运送行为及运送路线等均没有进行指示和监督对于岱山林场而言只要木材运抵指定地点即按约定支付费用这也说明双方并非雇佣关系综上所述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通过二者的法律关系法律特征比较分析应认定岱山林场与江绩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作为托运人岱山林场对于江绩财的人身损害无须承担赔偿责任2、岱山林场对于江绩财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岱山林场之所以与江绩财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是因为:①、江绩财有驾驶技术;②、江绩财有运输工具;③、江绩财是本地人有适应本地地形运送货物的经验岱山林场与江绩财运输合同关系并没有体现为书面形式是因为双方相互了解本次运输合同建立只是说:采伐山场在“朱冲大湾”运费10元/吨采伐山场不是高速公路选择路线、载重是要由作为专业运输人员的驾驶员判断的江绩财在一审期间提供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其事故是由于林场职工强令冒险作业所致毫无事实依据从常理上分析也不可能江绩财会为10元/吨运费冒生命危险事故只能是其过于自信造成罢了综上岱山林场与江绩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岱山林场对于江绩财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江绩财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江绩财起诉或驳回江绩财起诉请求此致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xx年11月1日篇二: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而货运代理合同为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一般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报关、报验、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具体业务货物运输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1、合同的主体不同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货运代理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人我国的货运代理业是经由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领有经营该项业务执照的企业法人组织专营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因此货运代理合同中的货运代理人是一个特定的主体但是货运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制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2、合同的内容不同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义务两个方面因为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在这里以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比较对象在合同义务方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义务的特征为组织整程运输对整程运输负责在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货运代理人主要义务特征为将货主的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上出运此种安排可能是整个运输过程也可能仅是运输的某段路程在合同权利方面承运人的权利为收取运输费用这是其履行运输义务的对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费用虽然有时也以运费的名义收取但其实质是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或者通过代收代付运费另加一定报酬的方式或者通过赚取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3、履行义务的时空性不同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本质上是为货物运输合同提供服务因此货运代理合同对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依附性如果将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在时间和空间上予以区分的话可以看出在时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大体先于或后于承运人义务先由货运代理人办理订舱、报关、打板交接等业务将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才由承运人进行运输最后可能由货运代理人再完成收货义务办理进口报关等手续在空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往往是在同一地(起运地或目的地)完成承运人的义务则具有跨境性和空间的连续性这也是由运输合同在本质上是货物的空间移动的特征决定的4、调整的法律不同调整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较为复杂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运输方式的不同具体调整法律也存在差异按运输方式的不同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等例如由于公路运输是我国较为传统的运输方式之一发展速度也相对较快因此调整公路运输的法律相对比较全面常用的有《公路法》、《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又如调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调整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还受华沙公约体系、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货运代理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在性质上最接近于委托合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多是参照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5、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个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因此在诉讼中主张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当事人仅须证明对方有违反合同义务之行为即可但委托合同却是特例因为合同法第406条明确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委托合同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货运代理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委托合同当然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因此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作为委托人试图让货运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就应当证明其在履行合同时存有过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亦为过错原则但在举证责任上属于过错推定即一般来说证明货物损坏非系承运人过错所致之责应由承运人自己承担货方仅需证明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了货损事实即可对承运人有无过错无须举证而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推定其有过错但是海商法同样规定了承运人可享受的十二种免责事项例如按照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灾引起货损的情况下只有当权利人证明该火灾系承运人本人过失所致时承运人才承担责任即在火灾导致货损的情况下海商法又规定此时举证责任归于货方这又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外对此要区别不同案情在同一过错原则之下正确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篇三: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一、运输合同主体及其特征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基本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则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由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地具有特殊性(一)承运人的性质和种类当代运输生产的高风险、高技术性质要求承运人具备多种条件才能进行运输生产活动一般来说承运人首先应拥有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掌握运输技术的运输专业人员并具有较雄厚的经营资本因此承运人一般不能是个人而是较大规模的企业其次从现代企业制度角度来说运输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资格首先应符合法人的一般法律规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运输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专门运输法的规定运输企业既然是企业必然同其他企业一样具有营利目的所不同的是运输企业的营利目的是依靠运用特定运输工具运送旅客和货物即支出运输劳务和物化劳动并收取运费才得以实现的但是运输生产的性质决定运输经济关系的相对方不是特定的、少数的个人或组织而是不特定的、全社会的人或组织运输企业具有公用性质运输企业的二重性决定企业效益和为社会服务作用的对立统一这就导致必须以法律予以控制和调节此外特定地区和线路上所容纳的运力与运输需求应当适应并且应当具有运行的固定性和规律性进而要求限制承运人数量并且限制承运人之间进行无节制的自由竞争结果是由法律确立承运人的垄断和独占地位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平等保护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主体的权益需要对承运人加以严格的资格(或身份)规定并明文规定其权利范围并课以法律义务但社会生活中并非一切运输生产活动都具有同等的公用性因此西方国家有所谓公用承运人和独立承运人之分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承运人的相对方仍是社会大众其公用性仍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独立承运人不过是契约自由在运输合同领域内的标榜而已我国有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之分只有营业性运输才属运输企业生产活动1、承运人资格与经营特许权西方某些国家在19世纪初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曾一度允许一切人或者公司从事某些运输活动但后来就逐渐被严格的限制和管理所取代基本原因在于公路、铁路、内河、航空、海上等运输活动固有的公用性和对国家、全社会的经济、军事作用各国对具体运输方式的严格管理程度和发生时间并不是相同的一般取决于各运输方式发展的水平最早出现国家干预的是铁路运输其后是公路运输再后是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国家对运输业的管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投资、经营运输业务即政府直接作为承运人与相对方发生运输合同关系大多数情况下政府采取投资控股的方式控制运输企业的活动政府的直接经营活动导致取消一切竞争导致效率低下历史上证明效果并不理想本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运输业内发生的所谓“放松管理”的运动是一例证因此最普遍的国家管理方式是制定专门运输法一方面限制进入运输领域规定承运人从业资格和经营特许权不具备法定从业条件、未取得运输特许权的个人和组织一律不得从事运输活动另一方面专门运输法和行政法规对运输经营业务主要是合同的基本内容、运价、合同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行政管理承运人不得违反否则即构成违法限制进入和严格管理双管齐下只要在力度上适当就能取得既适当竞争、又不放任的良好效果承运人资格是法律对承运人从事运输业务实际能力和条件的规定如一定数量的运输工具配备适当的运输人员具有达到一定限额的注册资本等在具备这些条件后才能向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而政府部门是否批准则根据运输供求关系而定经批准承运人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运输活动承运人对社会具有公用性即其必须为全社会提供运输服务同时其又具有营利目的其营利目的只能通过运输经营活动实现这就是承运人特殊身份的表现承运人作为公用企业根据其履行公共事业职能的作用大小有权享受、接受国家投资和政府资助、补贴等权利同时具有服从政府管理履行特别负担的义务;作为具有营利目的的企业法人其营利目的只有通过依法定标准收取运费实现企业营利和国家限价的矛盾决定了运价的制定和调整方法的复杂性对运输企业来说营利目的不能靠提高运价实现只能靠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实现2、承运人的种类(1)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其数目经常不是一个承运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发生在联合运输中联合运输有两种方式一是使用同一运输方式的不同承运人组合在一起共同完成同一人或物的运送;二是不同的承运人使用不同的运输方式完成同一人或物的运送前者又称相继运输(或连续运输)后者又称多式联运不同的承运人在运输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有明显区别相继运输中一方面同一运输方式的运输线路划分为不同的区段另一方面运输关系要求特定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从起点到终点具有连续、不能中断、不可分割的特性所以完成这一运输过程必须经过若干运输区段、由不同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与旅客或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但并不履行部分区段或部分数量运输(客运中单一旅客不存在这种状况)的人(或称运输经营人)第二种是代表其他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完成第一区段运输的承运人即第一承运人(或称缔约承运人)与此相对的是“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前者的委托或授权履行全部运输或后续区段运输的人在运输合同关系中缔约承运人只能有一个而实际承运人可能是多数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中一方单独履行全部运输的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是同一的不存在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分但运输活动中普遍存在的转车、转机、转船均属于联合运输其主要特征是“一票到底”利用人只需同缔约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签订合同便可享受全程所有区段的运送缔约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与缔约承运人之间是基于委托、转委托或授权而形成的代理关系实际承运人只是在代理权范围内对自己履行的特定部分或区段的运输负责二者之间适用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而缔约承运人虽然和旅客或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但其可以不承担任何实际运送工作实质上缔约承运人的性质是代理人相继运输所发生的特殊的运输合同关系我国《海商法》和《航空法》均作了详细规定我国《航空法》规定了“连续运输”根据《航空法》第136条规定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运输这些承运人共同作为运输合同一方除合同明确规定缔约承运人须对全程运输负责外各承运人只对自已履行的部分运输负责旅客只能对发生事故和延误的区段承运人享有请求权所有承运人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的实质是将所有实际承运人竟合为同一承运人其中不承担任何实际运输的缔约承运人实质上不是承运人其性质只能是运输代理但我国航空法对此未作区别《铁路法》中未规定承运人种类但事实上铁路运输中的旅客中转换乘货物运输中的换车性质上属于由不同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的运输所以立法上仍应明确规定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然而由于我国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准军事化的管理体制以及铁路的国有性质和政企不分决定了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是行政关系性质从而导致除国际铁路联运是国际相继运输以外的所有国内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一方是否划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即规定相继运输制度是无足轻重的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关系的原理同样适合于公路运输和内河运输但由于我国公路和内河运输立法进程远不及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因此有关承运人问题仍待研究(2)多式联运承运人多式联运是指承运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负责将旅客和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运输多式联运承运人又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我国《海商法》)多式联运与相继运输的区别在于前者须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履行同一旅客或货物的运送而后者不论承运人数目多少均为同一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履行运送义务、把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组合在一起的人而不是实际承运人之一但多式联运经营人仍应对全程运输负责经营人与其他承运人之间仍然是委托、授权而形成的代理关系但是多式联运中不同运输方式承运人及其该部分运输的法律适用既非缔约地法、又非某一实际承运人法或某一专门运输法多式联运责任问题上有分散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之说分散责任制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无须对全程运输负责有关责任由发生责任的区段上的实际承运人负责并适用此区段的相应法律分散责任制不利于保护合同关系中旅客和托运人的利益统一责任制规定经营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合同成立、生效等问题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有关赔偿问题则适用事故发生地法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可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3)承运人的代理人和受雇人运输生产的连续性、复杂性决定承运人必须有大批的代理人和受雇人代理人与受雇人在承运人委托授权和指定范围内从事单一的或全部的运输业务后者既要从事实际的运输劳务又要与旅客和托运人直接发生联系但就其与承运人之间而言仍然是代理和雇佣关系(二)旅客的主体资格、随行人员和行李物品旅客在运输合同中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合同的“标的物”此说历来不为传统民法理论所接受但从合同法原理和专门运输法角度看仍有深入研究之需要1、旅客的合同主体资格就运输生产关系的要求来说客运合同中旅客的身高、体重决定承运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支付量而旅客的其他状况如性别、国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