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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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某乳业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

乙方:

住所地:

随着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应总部要求现对产品品项进行重新规划,特对2005年12月30日签订的经销商《购销合同》第五条款中(第一、第三、第五条)、第六条款中(第一、第四条)及附件《经销商管理制度》第四条款中(第一、第三条)作如下补充修改说明:

1、原《购销合同》中第五条款中的第一条、第三条修改为以下1.1、1.

2、1.3。

1.1 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向甲方购买不低于元人民币的某白奶产品的购货任务;(月单品任务量分解见附表一)

b、乙方完成当月购货任务,可享受甲方给予的返利。(见返利表如下)

1.2 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向甲方购买不低于元人民币的某乳饮料产品的购货任务;(月单品任务量分解见附表二)

b、乙方完成当月购货任务,可享受甲方给予的返利。(见返利表如下)

1.3 a、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向甲方购买不低于元人民币的某儿童奶产品的购货任务;(月单品任务量分解见附表三)

b、乙方完成当月购货任务,可享受甲方给予的返利。(见返利表如下)

2、原《购销合同》中第五条款修改为以下1.4。

1.4 乙方在全年正常销售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实行季度指标奖励和年终综合评比奖励。(见下表)

3、原《购销合同》中第六条款中的第一条修改为以下1.5。

1.5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上报第一个月的订货计划。此后,乙方应在每月10

日向甲方上报下月订货计划:

a、白奶计划量不得低于合同任务量的95%,否则视为无计划,不予发货;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视为次月无要货计划,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付。

b、儿童奶、乳饮料每月计划量不低于合同任务量的80%,否则视为无计划,不予发货;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视为次月无要货计划,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付;乙方每月实际完成任务量低于计划任务量80%的一个百分点负激励500元;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完不成,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原《购销合同》中第六条款中的第四条修改为以下1.6。

1.6 甲方在每月月底对乙方订货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a、白奶具体考核条款:如果乙方每月订货计划不低于合同单品分解计划任务量的95%,乙方超额完成甲方回复量(分单品、分旬)的120%以上,不给予考核(百利包纯牛奶除外);否则每超5%对乙方罚款100元/次,单品考核最高不超过500元;单品项完成公司回复量95%以下(分旬),每少5%对乙方罚款100元/次,单品考核最高不超过500元;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回复量,甲方同等条件的赔偿乙方。

b、儿童奶、乳饮料具体考核条款:如果乙方每月订货计划不低于合同计划任务量的80%,乙方超额完成甲方回复量(分旬)的不给予考核;否则每超过5%对乙方罚款100元/次,考核最高不超过500元;完成公司回复量80%以下(分旬),每少1%对乙方罚款500元/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回复量,甲方同等条件的赔偿乙方。

4、在原《购销合同》中增加以下2.1、2.2、2.3。

2.1 a、通过乙方的营销工作,乙方的GT店铺市率达到100%;SS店铺市率在5月31日达到70%,6月30日前达到85%,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甲方要求每低于一个百分点负激励300元;

b、通过乙方的营销工作,加强网点维护,不断提高品项铺货率,5月份达到50%的网点品项和陈列第一,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甲方要求每低于一个百分点负激励300元;

2.2 各类产品的新鲜度按照公司产品新鲜度标准进行管控。(在终端市场上百利包不能超过16天,礼乐枕不能超过25天,保值期为6个月的产品,不能超过3个月;保值期为8个月的产品,不能超过4个月),每发现一次负激励50元件;

2.3 经销商所辖区域如因不积极配合处理投诉事件出现媒体曝光,负激励1000元/次;

5、原《购销合同》附件《经销商管理制度》第四条款第一、第三修改为以下3.1、3.2。

3.1 窜货制度:

A、某市区域内窜货的,不论何种形式窜出,窜货查证以收货为准(10件以上):(1)窜货(10件――50件)的,一经查实,对窜货经销商处罚按200元/件计算,天津范围内通报,交齐罚款后继续经营;

(2)窜货50件以上的,罚款20000元,天津范围内通报,交齐罚款后继续经营;(3)超过100件或当月连续两次窜货、季度累计窜货超过三次的,取消经营权,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当月所有返点及促销补货;

(4)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或不认可公司查证结果,对公司权威产生怀疑者,某乳业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经销权,并取消经销商当月所有返点及促销补货;

B、对外窜货:本区域内的对外窜货,一经查实将由窜货区域无条件按照对方要求收

回货物。

(1)本区对外窜货20件以上的,给予经销商20000元/次的罚款,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回(运费自理)、(见公司窜货通知单);当月连续两次或季度累计三次的直接取消经销权。

(2)对于窜货的查实权威性表示怀疑的、不配合公司的经销商直接取消其经销权及当月所有补货。

C、对于外埠窜至本区域的,经销商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主

管、经销商配合收货,经销商收取窜货时必须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收货,凡一次性收取天津范围以外的、同一个地区的、同一个产品规格的货100件以上,经总部确认以后(以华北销售中心窜货查证单为准)给予经销商正激励3000元/次;不按照分公司要求或不经分公司同意所收取的货不予处理,所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D、各区经销商不准给予他某市窜货贩子发货,一经发现给予经销商处罚3000元/次。

3.2 不得截留公司给予终端客户的各项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内的商超(如样品、礼品、试饮品、赠品等)或虚报库存,一经查实,取消当月所有报销费用;发现两次,停止合作,取消其经销权。

附则.1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上报订货计划或超出订货计划订货,致使甲方不能向乙方供货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乙方无权按订货数额要求甲方返利。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乙方交付保证金后生效。(修改条款从重新签订购销合同补充条例后加盖公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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