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第十七章刑罚执行制度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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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十七章

刑法学第十七章
2.时间特征:两个以上的犯罪均发生在刑罚执 行完毕前。 意义: 1.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2.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3.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 4.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目录
限制加重原则
1.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 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 但最低不能少于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一)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 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二)撤销缓刑
第四节 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缓刑,是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 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 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在 此期间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目录
第 一 编 刑 法 刑 总 罚 论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制 度
目录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 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 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2.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3.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 大立功对,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 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 则 、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 则。 刑法第69条规定。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运用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采用吸收原则。
“先并后减”
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 期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 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 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 期徒刑。
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
• 1、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 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 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 刑罚并罚? • 2、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 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 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 • 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 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 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 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修正案八
•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 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第一节累犯累犯自首和立功是量刑的法定情节,其中累犯是法定的从严情节,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一、累犯的概念和累犯制度的意义(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二)累犯与再犯再犯,是指被法院认定有罪、判刑后再次犯罪的人。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三)累犯制度的意义累犯在受过刑罚处罚并接受了必要的教育改造之后,仍然不思悔改,于法定时间内又犯需要判处较重刑罚之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改造难度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应对其从严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理论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

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刑度条件,即前罪与后罪都是较重的罪。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时间条件。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对前后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各国刑法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为5年,例如英国、瑞士、日本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10年,例如瑞典、埃及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3年,例如韩国等国的刑法。

第十七章刑罚执行和消灭

第十七章刑罚执行和消灭

Hale Waihona Puke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㈠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 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㈡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 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减 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 之内; 3、对于原判决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 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4、减刑对原有错误的判决仍然有效。

第二节刑罚消灭
一、刑罚消灭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
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 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
1、超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
诉的; 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 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较少或者免除

三、赦免 ㈠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 其刑的法律制度。 ㈡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 1、大赦——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 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 2、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 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三、假释
㈠概念——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期限以后,因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 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假释适用的条件 ㈠假释适用的对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㈡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 ㈢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 1、认真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5、对未成年人、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上述标准可适当放 宽 6、对死缓缓期执行罪犯 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 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刑罚裁量、执行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累犯(一)概念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种类1、一般累犯(1)概念:刑法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刑法65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前后两罪均达成年的犯罪分子。

累犯与再犯:累犯都是再犯;再犯仅有部分是累犯。

累犯与前科:累犯侧重于再次犯罪;前科侧重于前次犯罪。

(2)成立条件:①主观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前罪已经判处,后罪可能判处。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为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④年龄条件。

前后两罪均为成年人犯罪。

(排除:两罪均为未成年人犯罪和前罪为未成年人犯罪后罪为成年人犯罪)2、特殊累犯(1)概念刑法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66条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的犯罪分子。

属于同种累犯。

(同种类罪;区别与异种累犯;同种累犯是刑法打击重点)(2) 成立条件①罪质条件。

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②刑度条件。

前后两罪都应当判处刑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③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国家对犯罪者实施刑罚的过程和程序,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主要包括刑罚的执行程序、刑罚的执行方式、刑罚的执行监督等方面。

刑罚执行程序包括从判决生效到执行完毕的全过程,包括刑罚执行的申请、审查、批准、执行和结束等环节。

其中,刑罚执行的初始申请主要由刑罚执行机关、犯罪被害人和犯罪人提出。

审查和批准环节主要由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完成。

刑罚执行的具体实施包括罚金缴纳、拘传、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公民权利、监禁、死刑等多种方式。

刑罚执行监督是保障刑罚执行公正、合法的重要保障措施。

刑罚执行监督主要由监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完成。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犯罪人的人身安全、精神健康、劳动教育、改造成果等方面的监督。

刑罚执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权自由的必要手段。

但是,由于刑罚执行涉及到犯罪人的生命和自由权利,因此在刑罚执行中要注意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和法律权利,防止出现不当执法、徇私舞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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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

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形成的、由必然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决所肯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以下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一、减刑(一)减刑的概念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在执行期间,若是认真遵守监规、同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建功表现的,能够减刑。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在执行期间,若是认真遵守监规、同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建功表现的,能够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按照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可分为应当减刑与能够减刑两种。

应当减刑与能够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对于犯法分子减刑,应该具有以下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

2.实质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同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建功表现”。

另外,刑法还规定若是有下列重大建功表现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法活动的;(2)揭发牢狱内外重大犯法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奉献的。

3.限度条件,是指犯法分子通过一次或几回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对于减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法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很多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论述我国刑罚的体系及其执行要求

论述我国刑罚的体系及其执行要求我国刑罚体系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程序。

我国刑罚体系主要包括主刑、附加刑和特别规定的刑罚。

主刑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特别规定的刑罚包括缓刑、管制、强制戒毒等。

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执行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依法进行。

刑罚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刑罚的执行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随意变更刑罚种类或刑罚执行方式。

二、人道主义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但也要尊重罪犯的人权和尊严。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劳动权等。

三、公正公平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公正公平。

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必须遵循法律原则,不能因人而异,不能有偏颇。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罚,不能有私心杂念。

四、改造教育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具有改造教育的功能。

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要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采取有效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帮助罪犯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建信心。

五、安全稳定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罪犯再次犯罪,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六、监督制约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必须受到监督制约。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刑罚的适用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刑罚执行机关也要加强自我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我国刑罚体系的执行要求是多方面的,必须依法执行、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公正公平、具有改造教育的功能、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受到监督制约。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

刑罚执行制度


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1、累犯
实质性 条件
禁止性 条件
2、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
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
无期徒刑:10年
假释犯的义务与缓刑犯相同
( 1 )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按“先减 后并”的方法并罚。 ( 2 ) 考 验期内 ,发现漏罪 , 撤 销 假 释 , 按 “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 ( 3 )考验期内,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撤销假 释,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有期徒刑未执行完 的刑罚就是“余刑”,无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 罚还是无期徒刑。
(1)对于原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减刑后的刑期 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原已执行的部分,计算在 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其刑期从裁定 减刑之日起算,已执行的部分,不计算在减刑后 的刑期之内。 (3)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依此再减刑 的,从无期徒刑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刑 期 计 算
案例2
(二)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适用对象
犯罪分子
限制性 条件
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刑罚。有期 徒刑必须实际执行 1/2 以上,无期徒刑必须 已执行10年以上,死缓执行14年以上。犯罪 分子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 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连续犯、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行为终了之 日起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 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 (二)概念——特别累犯是指犯有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 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时间不限 三类罪之一
任何刑罚 执 行 完 毕 、 赦 免
三类罪之一 任何刑罚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 1、前罪和后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任一类 犯罪。 •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 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任一类犯罪,即构成 特别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例】2000年8月2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5年6月20日, 甲又犯盗窃罪。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 正确的?( )(2005年试卷二第64题) • A.甲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B.甲不构成累犯 • C.对甲不能适用缓刑 • 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分析】B、D
•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 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 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 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 构成累犯 【解析】B
【案例一】
【分析】答案为A。A选项中张某先前的缓刑 属于成功的缓刑,原判的3年有期徒刑没有 实际执行,故不存在累犯的前提。B与C选 项属于一般累犯,而D选项中前后两罪均属 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故属于特殊累犯。
【例】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 成累犯?(2005年试卷二第55题) • 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 B.赦免以后 • 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 • 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解析】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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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 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 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 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 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 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 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 犯罪分子在刑发现原 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 改判较轻的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 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
第十七章 刑罚执行制度
? 减刑 ? 假释
第一节 减刑
? 减刑的概念 ? 减刑的内容 ? 减刑的条件 ? 减刑的具体适用 ? 减刑的程序
一、减刑的概念
? 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 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 执行1年半以上后可以减刑
?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 照5年以上有期徒刑适当缩短减刑起始时 间
2、减刑的幅度
? 指一次减刑可以减除的刑期 ? 无期徒刑减刑幅度 ? 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1)无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 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 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 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 有立功表现 ?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 有重大立功表现
(1)悔改表现
? 认罪服法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
?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 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减刑的间隔
? 指同一受刑人进行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 当间隔的时间距离
?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 减刑之间的间隔一般应当在1年以上;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 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间隔 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 当缩短间隔时间
1、假释与减刑
?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 罪犯,只能宣告一次,且附有考验 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罪犯在考 验期内再犯罪,应依法撤销假释, 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 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 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 原判的刑罚,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 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 的问题
? 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15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 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
? 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 1年有期徒刑;确 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 2年 有期徒刑
?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 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一次减 刑不得超过 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 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 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 3年有期徒 刑
一、假释的概念
? 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 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 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 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假释与相关概念
? 假释与减刑 ? 假释与缓刑 ? 假释与监外执行 ? 假释与刑满释放
?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限制
4、减刑的限度
? 指罪犯在经过一次或数次减刑之后,最 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缓刑考验期满后减 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 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少于13年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 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二、减刑的内容
? 减刑不是对原判决的否定,而是在 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人的表 现,适当减轻原判刑罚,包括:
? 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 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三、减刑的条件
? 对象条件 ? 实质条件
1、对象条件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 减刑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 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 能少于1年
? 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有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 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少于1 年
5、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 对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 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 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 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
的 ? 在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
实的 ?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
出表现的 ?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减刑的具体适用
? 减刑的起始时间 ? 减刑的幅度 ? 减刑的间隔 ? 减刑的限度 ?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减刑的起始时间
? 指犯罪分子开始服刑多长时间以后可以对 其进行首次减刑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2年后, 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五、减刑的程序
? 减刑的适用机关 ? 减刑的适用程序
1、减刑的适用机关
? 服刑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2、减刑的适用程序
? 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考察 ? 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 ? 人民法院依法审核裁定减刑 ? 人民检察院监督减刑
第二节 假释
? 假释的概念 ? 假释与相关概念 ? 假释的条件 ? 假释的考验 ? 假释的法律后果 ? 假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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