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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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规定(3篇)

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矿山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及其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矿山企业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第六条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相关行业标准等。

(二)矿山安全生产知识:矿山地质、采矿、爆破、通风、排水、供电、运输、提升、安全监测监控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三)矿山安全技术:矿山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四)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

(五)矿山职业健康知识: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的知识。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根据职工岗位和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形式第八条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形式主要包括:(一)新职工入职培训:对新入职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包括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二)岗位技能培训:针对职工岗位特点,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三)安全技术培训:针对矿山生产过程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技术培训。

(四)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通过竞赛形式,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水平。

(五)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

(六)应急演练:组织职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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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6]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P75 职代会、职工和工会
• 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
•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 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求; – 身体健康,适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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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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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职权: P160
• 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等;
• 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 改正;
•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解决;
起的危害; ⑦ 其他危害。
2023/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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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4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P75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应当、建立健全: ☻ 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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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2]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 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全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矿长培训
矿长安全培训的内容

煤矿法律法规安全培训

煤矿法律法规安全培训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
(6)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 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 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 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 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 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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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煤矿生产相关法规 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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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 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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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
(四)《 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 月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 月27 日中华 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0 号公布,自2002 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共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 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 任、附则等七个部分。
(4)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颁布 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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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培训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 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 和控告。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 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 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 主管部门。
解读:
发生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1.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解读: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 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 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 装备是基础,技术是手段,管理是关键。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
解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 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 全工作进行管理; 地方监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 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工作,确保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山安全工作。

第三条矿山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生产能力。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矿工安全生产意识,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安全操作能力。

...第二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警告或者罚款。

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一条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取得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附件:1. 矿山安全管理责任制度2. 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体系3.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矿山安全:指矿山生产过程中,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制度。

2. 安全生产:指在矿山生产过程中,预防和避免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3. 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指向矿工提供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培训的活动。

范本2:第一章矿山安全的基本要求第一条矿山安全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三条矿山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操作水平。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

• 3、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工会、 劳动防护用品、矿山安全措施费的提取、救护队的确立) • 4、 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 部门、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 5、 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矿长、 • 6、 矿山事故处理制度 • 7、 矿山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六、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的意义: • 1、 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 • 2、 有利于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 行政 • 3、 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 4、 有利于规范矿山开采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属国家重点规划矿区。到2000年已累计探明有色矿产资源总计748.81万t,矿石 9012万t,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约700亿元。特别是锡矿储量约占全国总量的25%、 年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60%、世界总产量的20%,是世界重要锡矿产地。现正在 勘探的105号矿体,是世界罕见的含锡富矿体,最高品位含锡量达65%。
第一章:总则 1、立法目的 ●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 ● 防止矿山事故 ● 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 ● 促进采矿业发展
2、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 动
3、矿山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 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 管理制度,采取措施改善职工 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 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安全设施(工程)设计、建设 1、“三同时制度” 2、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安全要求 矿山设计必须具备的项目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 技术规范 3、安全出口 4、运输、通讯要求 5、矿山工程的建设、施工、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 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
•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 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 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 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 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 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处理。
• 第三十八条 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 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 第三十九条 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 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 恢复生产。
•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 可恢复生产。
•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 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
•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 织落实。
•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 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 物。
•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 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矿山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矿山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l、对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如凿岩工、爆破工、机电检修工、提升车司机、压风机工、把宕工、尾矿工、焊接切割工、矿内专用车辆驾驶员等)进行安全培考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相关主管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矿长必须积极并监督本矿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考核班,取允许从事本工种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2、矿山企业的其他找茬民有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由矿山企业组织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期间矿山企业应支付工瓷,对已培训的职工,矿山企业要登记造册,接受监督,确无能力培训的可以委托上级有关部门培训。

3、矿山企业要坚持每月或每周的安全活动制度,学习法律、法规和交流工作经验,对本出现的各种安全事故和隐患,均要做到”四不放过”。

4、矿山企业对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生产设备、变更作业环境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及时对职工作事前培训。

对已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尽量保持其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

5、各级领导和有关职能业务部门,应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宣传、落实党和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的想认识和安全素质。

6、凡新进本矿的职工都应进行不少于规定要求的矿级安全教育,然后再由人事部门安排分配到矿山由班组长进行安全教育,才可上班。

7、矿级安全教育由矿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内容为:本矿概况,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规、矿规、电气的基本知识,交通安全、个人防护、消防知识;工区安全教育由工区领导负责,内容为防范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内容为现场安全技术教育和个人防护,并由班组长指定思想健康、有实际经验的老工人带领。

8、凡外来来培训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也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才好上岗操作。

9、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行车工、爆破工、炸药仓库保管员、信号工、汽车驾驶员都应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可上岗位操作,禁止无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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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 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 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不得使用。
解读:
包括:①安全帽、防尘口罩、劳保服、劳保鞋等防护用 品; ②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 设备和器材(叉车、爆破器材等);
《矿山安全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 矿山设备使用制度; 矿山事故预防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劳动保护制度; 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制度; 矿山事故防范制度; 矿山事故处理制度;
解读: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 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 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 装备是基础,技术是手段,管理是关键。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
解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 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 全工作进行管理; 地方监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矿山安全法》重要相关法律法规
1.《矿山安全法》的上位法: 《宪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 业病防治法》等。 2.《矿山安全法》的下位法(优先执行下位法): 露天矿山主要是《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3.法律适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优先使用下位法。
《矿山安全法》成立目的及宗旨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 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 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 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 决定。
《工会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培训
目录

一、《矿山安全法》介绍 二、《矿山安全法》中露天矿山相关规定解读
《矿山安全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5 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山 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共八章50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 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 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安全警钟长鸣,责任重于泰山。 ———江泽民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解读: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 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 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 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 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解读:
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 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 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Biblioteka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 害; (七)其他危害。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 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 和控告。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 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


(7)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而强行开采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8)因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 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 114条①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对矿山事故隐 患不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 法第187条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
(1)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安全法”命名 的劳动安全立法; (2)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 律,适用于所有矿山安全。(单行法律:只规定 某一方面的事项,或只适用于某些地区、主体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 (3)是各类矿山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 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4)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监管部门对矿 山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



(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 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简称“三同时”)。 (2)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 系统,防水、排水系统,防火、灭火系统,防 瓦斯、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 技术规范。 (3)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 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 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 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 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



(4)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 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 可上岗作业。 (5)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力。 (6)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 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 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其立 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 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 工业健康发展。 宗旨: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 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 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与民众监督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
《工会法》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 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 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 答复;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 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教育、培训应包含以下内容: 1.《矿山安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应急预案演练; 5.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及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附刑法处置条例:
①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 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活着以 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 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 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 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 主管部门。
解读:
发生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1.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 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 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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