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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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A-30 童工及未成年管制程序

RBA-30 童工及未成年管制程序
商/供应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应用文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3.公司政策
3.1本公司严禁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拒绝公司内任何职工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入职的请
求。
3.2禁止合作之第三方招聘机构推荐或招聘未满16周岁的童工及16-18岁的未成年工、学生工等。
5.2由人事负责根据人事资料联系其家人,由当事人家属或由公司指定专员送当事人返家,公司负担期间
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
5.3结算薪资:按照劳动法及公司工资待遇支付当事人在工厂工作期间的所有工资。
文件名称
童工及未成年管制程序
文件编号
WJ_RBA-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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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部门
管理部
制订日期
文件名称
童工及未成年管制程序
文件编号
WJ_RBA-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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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次
制订部门
管理部
制订日期
20XX.02.01
修订日期
1.0
1/2
1.目的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实习生、学徒工、学生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
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实习管理办法,及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
片、户口本、毕业证或上网查询。
4.2.2年龄核对:可根据其学历证明、户口本、学习经历、知识掌握度等多方面核对。
4.2.3从其伙伴或者相关人员处尽可能多了解其相关身份信息。
4.2.4所有录取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备查。
4.3关于禁止使用童工对人事招聘专员及部门主管的培训规定
4.3.1人事应组织部门内人员学习此规定,内容包括招聘的技巧以及各类证件的辨别等。

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要求

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要求

1.0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让全体员工明确公司对于未适龄劳工的管理制度。

2.0适用范围:此程序适用于安徽捷得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0运作程序:3.1 本公司在招工时,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3.2 公司在招聘工人时仔细查看前来面试工人的身份证;3.3 对前来应聘的工人年龄进行严格的把关,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坚决不用;3.4 人事部审核应聘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身份证、相貌是否相符;3.5 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如对提供证件有怀疑,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年龄的其它证件;3.6 一旦发现有未达到16周岁者(童工)隐瞒真实年龄,本公司将停止其工作,安排送往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并通知当地劳动局。

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后直接安排专人将其送到家中,公司负责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则公司要承担全部费用直到痊愈。

如果童工的家庭不能负担其教育经费时,则公司负责承担该员工的教育经费,直至其超过16周岁为止。

当该童工达到法定年龄,自愿返回公司工作时,公司将无条件接受。

3.7本公司可以招用未成年工,未成年工的保护如下:3.7.1人事部要列出一份完整的未成年工名单,并到劳保局进行未成年工用工登记。

3.7.2 公司免费为未成年工安排体检,身体健康者方可安排工作,未成年工在工作满1年后体检一次。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须再体检一次。

3.8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带有危险性的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且不得安排加班、夜班等岗位工作。

3.9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3.9.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3.9.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9.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3.9.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3.9.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3.9.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3.9.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9.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3.9.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3.9.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3.9.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3.9.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3.9.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拨三千米以上的高温作业(不包括世界高原者)3.9.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3.9.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3.9.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3.9.17锅炉司炉作业;编制:批准:。

(完整版)bsci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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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1.1给予童工和未成年工适当和必要的保护,确保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发育。

1.2 确保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及制度符合法制法规和BSCI系统的要求。

2.0 适用范围:童工、未成年工3.0 定义3.1 童工:任何16周岁以下的员工。

3.2 未成年工:任何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

4.0 权责4.1 行政部:监督执行相关童工及未成年工的保障制度。

4.2 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及执行制度所规定的内容。

4.3 管理代表及工会代表:负责对保障制度及处理方案进行审核。

5.0 作业内容5.1 童工保护5.1.1 行政部应对招聘员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检查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核对应聘者的年龄,如证实符合童工定义,一律不予录用。

5.1.2 应聘者持假证,行政部招聘人员疏忽大意或无法辨别真伪,让其混入,而事后发现的,立即报告有关情况给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马上体检,并寻找学校让童工接受教育或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父母身边),同时除付其应得劳动报酬外,护送其回原居住地和教育所需费用,亦全部由公司承担。

若发现其他关联的责任将依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相关章节条款执行。

5.1.3 发生以上情况,行政部应把详细情形登录“童工及未成年工记录表”。

5、2未成年工保护5、2、1 未成年工应登录“童工及未成年工记录表”。

5、2、2未成年工的保护参照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5、2、3 未成年工亦应按照5.1有关条款执行保护。

6、0 参考文件:〈劳动法〉、〈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7、0 SA记录童工及未成年工记录表1.0目的使员工理解公司制度,BSCI政策与健康安全知识等。

2.0 适用范围:本厂所有从业人员。

3.0 定义(无)4.0 权责4.1 行政部:训练记录建档、保存、新进人员教育训练,及年度培训计划汇总、保存、追踪。

4.2用人部门:技术与安全操作等培训。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文件编号:1.0目的为了确保及时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妥善处理童工事件,并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公司出现的所有童工。

3.0定义3.1童工:任何不满16周岁从事劳动工作的人。

3.2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以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3.3青少年工:按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特指16周岁以.卜但未满18周岁的工人,即未成年工。

4.0职责4.1行政部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负责调查、处理童工事件,确保童工得到.妥善的照顾,并协助曾经担任童工的雇员采取必要的支援行动及推广儿童教育计划。

4.2管理者代表负责确保本公司达到此条文的规定及监督推广儿童教育计划的有效性。

5.0程序细则5.1本公司严禁雇用未满16周岁之员工从事工作。

行政部在招聘时应严格把关,检查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其哪年在哪里出生、属相及能否记得十年前发生的重大事件等问题来确认。

并鼓励员工举报使用虚假身份证进入公司的事件,尽早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

5.2一旦发现童工,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但不得立即辞退童工,以致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

指定专人负责送童工到医院检查身体的健康状况,并通知当地劳动局。

5.3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安排专人将其送到父母身边,公司负责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并且属因在本公司工作的原因而导致的疾病,则公司应负担全部费用直到其痊愈。

5.4根据需要,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它资源,确保该童工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5.4.1本公司有责任为己聘用的童工雇员及因以往错误而聘用的童工雇员,提供足够的儿童教育计划。

5.4.2 实施儿童教育计划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儿童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群育和劳动教育。

未成年工保护管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未成年工保护管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未成年工保护管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相信现在的企业已经不存在非法雇佣还未满18岁孩子的现象,但是企业也架不住可能会在未成年人对年龄的欺瞒下的无意招聘。

所以企业为了避免没有及时发现使用未成年工的情况而被法规处罚,会在事前制定出系列的未成年工保护管理规定加以规范。

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个规定的内容有什么?相信现在的企业已经不存在非法雇佣还未满18岁孩子的现象,但是企业也架不住可能会在未成年人对年龄的欺瞒下的无意招聘。

所以企业为了避免没有及时发现使用未成年工的情况而被法规处罚,会在事前制定出系列的未成年工保护管理规定加以规范。

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个规定的内容有什么?▲一、未成年工保护管理规定的内容1.目的为使公司在不明真相下一旦雇佣了未成年的操作能有所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意外情况下雇佣了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3. 定义3.1童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年龄未满16周岁的工人定义为“童工”。

3.2 未成年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年龄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工人。

3.3 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4.职责厂务部: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并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5.工作程序5.1 厂务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本公司不允许雇用童工的行为。

5.2 本公司如有童工则给予遣散,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并保留必要的记录。

5.3本公司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

5.4若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SA8000管理代表或厂务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它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6.未成年工的保护6.1对于本公司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厂务部在招聘时需辨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程序(Verfah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程序(Verfah

版次:Version: 3 生效日期:Valid Date: 2015-12-14页数:Seite: 1 / 21目的保障女工在工作中的职业健康安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中方员工。

3术语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4职责4.1人力资源部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女工工作,不招用未成年人。

4.2安全保障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生产安全科(外埠单位:安全保障科、工厂服务科)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执行情况;后勤保障科(外埠单位:工厂服务科)每年组织女工进行体检。

4.3各单位负责执行本程序中的具体要求。

4.4公司工会负责对本程序的执行进行监督。

5 程序5.1各部门禁止安排女工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2在女工怀孕期、生育、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予以辞退(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的除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5.3女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作业项目。

5.4女工在怀孕期、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

5.5女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和在哺乳期间(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5.6怀孕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员工考勤制度》5.3.9规定,女工怀孕三个月后,可按医生要求进行身体检查,但累计占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

5.7女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公司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6 女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国家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具体规定执行一汽集团公司《生育保险业务规程》及公司《员工考勤制度》(VAHR0481)。

版次:Version: 3 生效日期:Valid Date: 2015-12-14页数:Seite: 2 / 25.7公司工会对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VAPL0383)处理。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程序(SA8000)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程序(SA8000)

程序机密等级一般制作日期2014.03.06 1、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使用童工」。

2、范围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用尽可能对承包商/供应商的用工要求。

3、权责单位3.1 总经理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3.2 人事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3.3 管理代表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3.4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4、相关文件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3《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4.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5、名词解释5.1 童工:未满16周岁的劳工。

5.2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

5.3 使用童工:公司招用任何不满16周岁的人,从事经营活动之就业。

5.4不属于使用童工:企业与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并征得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同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上,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

6、内容6.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SA8000的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

6.2负责招聘的人员必须接受足够的培训,确定不录用未达法定年龄的工人,以及确定所招聘的未成年工人被安排于法律允许的工种。

培训应包括面试技巧和提问方式,如何合理保存面试记录及文件查证。

培训记录并保存。

6.3企业人事组在招工时,须对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严格查验,核对年龄及其它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6.3.1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必须是原件。

6.3.2采取两级面试(人事面试及部门主管面试)6.3.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6.3.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程序

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程序

1.0目的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对保护未成年人、儿童的管理。

3.0定义3.1童工:中国法律规定之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务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身心健康的、力能所及的辅助性质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4.0职责或引用文件童工及未成年工教育管理规定5.0程序5.1按当地法规的要求,本公司拒绝安排未满18周岁的工人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5.2如因某种特殊之原因,而需招用18周岁以下及16周岁以上之未成年工,则公司将会遵照法律、法规对其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

5.3本公司严格执行身份证入厂审核制度,但如果发现有误招童工后,公司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5.3.1按劳动法之规定,予以遣返。

5.3.1.1通知其家长接回家乡,以保证其回乡安全。

5.3.1.2由公司负担其回乡车旅费,并赠送其全部再受义务教育的全部教育经费。

5.4如果留用未成年工,将遵循以下做法。

5.4.1由人事部列出未成年工清单,并设置未成年工情况表,向有关劳动部门申请审批后,方能上岗工作。

5.4.2调整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不安排有危险性的工种。

5.4.3不安排其加班加点以及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4.4每年定期免费为未成年工进行身体检查,如发现健康有问题,公司免费为其治疗;并保留所有检查、治疗的最近一年一次的记录。

5.4.5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和条件,优先参加公司的培训或送其到当地政府接受培训。

6.0记录6.1童工拯救记录表(如有):保存三年6.2未成年工清单(如有):保存最新的未成年清单,每月点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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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一、未成年工的定义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二、运作程序如下: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 《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温作业(不包括世界高原者);
14)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 工作中需
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 锅炉司炉作业;
2、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2、《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13、《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14、《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6、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3、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1) 心血管系统 A、先天性心脏病;B、克山病;C、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2) 呼吸系统 A、中度过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B、呼吸音明显减弱;C、各类结核病; D、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3) 消化系统 A、各类肝炎;B、肝、脾肿大;C、胃、十二指肠溃疡;D、各种消化道疾病。

4) 沁尿系统 A、急、慢性肾炎;B、沁尿系感染。

5) 内分沁系统 A、甲状腺机能亢进;B、中度以上糖尿病。

6) 精神神经系统 A、智力明显低下;B、精神忧郁或狂暴。

7) 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A、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B、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C、躯干四分这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8) 其它 A、结核性胸膜炎;B、各类重度关节炎;C、血吸虫病; D、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4、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
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5、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6、公司应根据未成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7、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1)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3、4、5、7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安排劳动范围;
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明上岗;
4)〈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8、未成年工上岗前应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公司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关体检费用。

9、必须有一份单独的未成年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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