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保护细则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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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保护细则

义矿经发〔2014〕35号

关于印发《矿井供电三大保护管理制度》的

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确保供电安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汶上义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月28日

义桥煤矿供电三大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供电安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三大”保护是指:煤矿供电系统中的接地保护、过流保护、漏电保护。

第三条机电部负责全矿“三大”保护日常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规定,加强“三大”保护使用状况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检查、试验周期对漏电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做好记录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不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机电部负责应限期对各单位的检查试验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五条新增的电气设备,应按照规程规定装设完善“三大”保护,各项安全保护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六条过流保护使用管理

1、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进行。

2、运转工区管理的各变电所总开关和分支馈电开关整定值由机电部电气技术员计算得出,并以《整定通知单》的形式下发至运转工区;各其他使用工区的配电点及单台控制开关,均由各机电区长(技术员)计算得出并整定。

3、各种开关的整定值以电机的额定电流为准,无额定电流值的,以380V供电系统不超过电机功率2倍,660V供电系统不超过电机功率1.15倍,1140V供电系统不超过电机功率0.67倍,3300V供电系统不超过电机功率0.22倍为准。甩掉或短接过流保护装置的、过负荷保护的,短路保护超过总电流8倍以上的或整定不合理的要追究机电区长和包机人责任。因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值对责任单位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严禁使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或将不同额定电流熔体并联使用。

5、各类开关设备(含新的、检修完的)及单独保护器,在入井前应由机电部、机修厂、使用单位三方人员共同检查其电气保护及防爆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6、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负责维护的电工负责定期检查,如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应及时向机电区长和机电部分管人员汇报,由机电部电气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变更。

7、机电部应有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纸(或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其上注明电气设备型号、容量、电缆规格、长度、短路电流值和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各工区要建立相应的供电系统图板,注明电气设备的型号、容量、电缆规格、长度及短路

电流值和保护装置整定值,并随设备的增减与线路变动及时修改使其与现场相符。

8、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采掘移动设备的定值应按所控负荷大小由各工区机电区长(技术员)及时调整后,报机电部电气技术员备案。

第七条接地保护使用管理

1、保护接地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82~ 487条及《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见附件《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安装、运行、检查。

2、在矿井中严禁使用无接地芯线(或无其它可供接地的护套,如铅皮、铜皮套等)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3、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或移动变压器)。

(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的高压电气设备。

(3)每个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及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机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装设一个局部接地极。

(5)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以及高压电缆连接装置。

4、装设局部接地极地点,各单位均应明确专人挂牌管理,局部接地极和接地线每季度检查1次,并对接地电阻值进行1次测定,并将检查结果和测定结果上报机电部。

5、有值班人员和专职司机的机电硐室,保护接地每天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地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问题做好记录。

第八条漏电保护使用管理办法

1、井上用电(35KV变电所、生活区2个变电所):完善0.4KV供电系统漏电保护,每月度检修时,运转工区对保护进行试验。

各生活用电:①配变电机房(皮带机总控室、洗煤厂配电室、机修厂)由各施工单位每周进行一次保护性试验。②办公用电(各办公楼、宿舍楼、澡堂、食堂)由行政事务处维修班电工每周进行一次试验。

以上试验各单位应做好试验记录,每月报机电部备案。

2、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保护装置不准单独使用。

3、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性能必须可靠,严禁停用或拆除,任何人在任何时间无权停止运行线路的检漏保护装置。当系统出现漏电故障时,严禁采用甩掉捡漏保护装置强行送电查找的方式。

4、移动变电站低压开关、馈电开关及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必须由各责任单位的专职电工对漏电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认真做好记录。

5、任何人严禁违犯规定,明知有漏电情况,强行指挥、操作送电。每月由机电部牵头组织,瓦检员配合,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对装有检漏继电器的开关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并将远漏记录表上交机电部存档。

6、低压开关的漏电保护试验不合格时,必须立即处理,漏电保护不可靠的开关严禁投入使用。否则,对包机人、值班人员、试验人员按照甩掉漏电保护进行处罚。

7、矿井提升运输系统的信号、照明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有专人管理,负责安装、调试、试验、维护。

第九条如有不按《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施工、维护、检修、试验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要按照《义桥煤矿安全生产处罚界定标准》认真追查责任,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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