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交公司安全管理制度.doc
公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为保障公交公司安全生产,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交公司的所有部门、员工以及相关合作方。
二、安全责任2.1 公交公司领导公交公司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第一的理念,并制定相关安全目标和政策。
2.2 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2.3 员工员工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及时上报安全隐患。
三、安全生产措施3.1 隐患排查公交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车辆、设备、场所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2 安全培训公交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3 应急措施公交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四、安全监督4.1 内部监督公司应设立安全监督部门,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4.2 外部监督公司应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接受安全检查和评估,保持公开透明。
五、安全奖惩5.1 奖励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优异的部门和员工给予奖励,激励全员参与安全管理。
5.2 处罚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部门和员工给予相应处罚,保持安全生产秩序。
结语公交公司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全体员工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宗旨,积极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责任,共同维护公司的安全稳定环境。
公交安全管理制度

公交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提高公交服务质量,确保乘客及行人的安全。
2. 公交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交车辆及其从业人员。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公交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 安全管理部门应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及时响应各类安全事件。
三、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并定期参加健康体检。
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驾、疲劳驾驶或超速行驶。
3.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乘客礼貌热情,确保乘车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四、车辆管理1. 公交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2. 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急救包等,并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3. 车辆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不得带病上路。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公交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 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知识竞赛,营造积极的安全文化氛围。
六、应急管理1. 公交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交通事故、火灾、自然灾害等情况的处理流程。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员工的应急能力。
3. 发生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和工作人员应迅速采取措施,保护乘客安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七、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交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
2.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鼓励乘客参与安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公交企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交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公交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公交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公交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驾驶员、调度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 规范管理,持续改进;2. 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设本质安全企业;3.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
第三章安全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决策。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4. 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5. 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素养。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考核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 交通安全管理;3. 设备设施安全;4. 作业场所安全;5. 消防安全;6. 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明事故原因、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公交公司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公交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交公司的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交公司安全管理原则为: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三条公交公司安全管理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管理措施、事故处理、违章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度第四条公交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公交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在安全工作上发挥表率作用。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度。
第七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和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目标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将其纳入本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中。
第三章安全培训教育第八条公交公司应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车辆安全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第九条公交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的安全培训档案,记录每位员工的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培训内容。
第十条公交公司应根据新员工的情况,安排相应的入职培训和岗前培训,确保新员工对安全管理规定的了解和掌握。
第十一条公交公司应鼓励员工参加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技能比赛,以提高员工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公交公司应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车辆日常检查、维修养护、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公交公司应加强车辆巡查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整改。
第十四条公交公司应加强驾驶员管理,建立健全驾驶员考核制度,对违反交通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公交公司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公交公司发生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公交公司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交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
(3)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 安全教育培训(1)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公司定期对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各部门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4.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3)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使用、维修和改造。
(2)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安全运行。
(3)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6. 应急救援与演练(1)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与消防、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三、监督检查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应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XX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XX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现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实施安全一票否决权。
凡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决定,凡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员有权否决;职工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成绩。
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将安全摆在首位。
(四)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知识,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本办法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一)公司安全生产实行总公司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网络。
(二)公司的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公司的法定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各公交路队及分支机构第一责任人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安全生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受第一责任人的委托,是同级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处理具体日常安全工作,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机构的设置(一)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分管安全、运营调度的副经理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公交路队及有关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公交公司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交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运营部、维修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行政部等。
第三条部门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杜绝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降低一般事故发生率,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人人有责、人人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对特殊工种和关键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结果应定期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结果应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和集体,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公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交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公交运营、维护、管理等活动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五)监督企业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六)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七)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明确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配合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应覆盖企业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四)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五)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六)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情况;(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公交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 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运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1-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责任,提高事故预防预控能力,增强驾驶员遵纪守法和安全行车意识,明确行车事故处臵流程、赔偿额度、事故和违章处罚标准,维护企业和员工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计算的行车事故经济损失指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金额。
在计算全部损失金额时,不剔除保险赔付的赔款。
第二章事故处理流程、赔偿及费用管理
第三条事故处理流程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拉紧手刹,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拨打“122”)和向所属单位调度中心(线路)报告事故情况,积极抢救伤者,记好证明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听候处理。
(二)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严格按照集团公司[2014]111号文件规定落实信息报送制度。
所属单位调度中心(线路)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通报集团公司调度中心,同时通知分公司、
线路负责人,并报告
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和营运安全部。
分公司、线路负责人、调处员接通知后,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遇一般事故,所在单位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遇重大以上事故或群伤、烧车、严重撞车等有负面影响的事故,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遇特重大事故,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与公司相关人员一同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处臵、应急救援、调查案情,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认真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三)公交车之间发生擦碰事故时,如未造成乘客受伤,且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双方记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线路、车辆牌照号和自编号后,在三分钟内迅速撤离现场,涉及单位事后调取视频录像确定责任,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如公交车之间发生事故导致乘客受伤且事故现场不能当即撤除的,双方按集团公司行车、停车规范靠边停车并报警,协助救治伤者,做好乘客的转乘工作,按规定上报信息后等待处理。
(四)事故发生后,调处员应通知当事驾驶员到本单位营运安全部办理事故处理的相关手续。
调处员应向当事驾驶员下达《事故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通知书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分公司(车队)安全员、调处员三方签字后生效。
(五)当事驾驶员不便参与事故调处的,须办理《事故调处委托书》,委托调处员全权处理事故。
当事驾驶员未办理委托,接到事故结案通知后,又不参与结案的,调处员可要求当事驾驶员所在单位,指派两人一起参与事故结案,并在调解书上签字。
调处员结案时应通知当事
驾驶员,未通知当事驾驶员引起的责任由所在单位营运安全部和调处员承担。
结案后,调处员应通知当事驾驶员回所在单位营运安全部办理《事故还款计划书》,并经当事驾驶员签字认可。
第四条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费用由当事人自理;损失超过1000元的,当事人除承担1000元费用外,超出部分按以下比例赔偿:
(一)负完全责任的,赔偿事故损失的25%;
(二)负主要责任的,赔偿事故损失的20%;
(三)负同等责任的,赔偿事故损失的15%;
(四)负次要责任的,赔偿事故损失的10%。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事故损失费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一)无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二)私自将车辆开出发生事故的;
(三)私自改线行驶发生事故的;
(四)因事故和违章扣证而无证继续驾车造成事故的;
(五)毒驾或酒后驾车的。
第六条实习驾驶员在规定的线路驾车实习,发生交通事故,
其实习、监护驾驶员各按事故损失费用的10%、5%赔偿。
第七条因机件故障引发的交通事故,由技术设备部和营运安全部共同鉴定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集团公司[2012]23号文件规定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
(一)负完全责任的,经济损失达15万元;
(二)负主要责任的,经济损失达17万元;
(三)负同等责任的,经济损失累计达19万元;
(四)负次要责任的,经济损失累计达20万元。
第九条事故费用管理
(一)事故发生后需借支费用,调处员应填写《事故费用借支单》,由所在单位营运安全部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审核所需费用,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到财务部借支所需费用。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伤者的住院费用一律使用转账支票或网银支付,不得用现金支付。
调处员领取转账支票时,应做好详细登记手续,注明使用单位、支票号码、用途等便于查对。
(三)事故结案后,调处员应在一周内报销事故费用。
报销时应认真填写《事故费用结案报销单》,注明费用内容、报销金额及凭证张数,并将《事故通知书》、当事人的《事故调处委托书》、《事故赔偿还款计划书》及联系方式附在案卷内,经营运安
全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送财务部门冲减事故费用。
若原始案卷需送保险公司理赔的,调处员应将事故案卷的原件、复印件一并送财务部门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后,用复印件报销,一案一结。
(四)事故伤者的赔偿费用,必须由伤者本人或其委托人凭《事故赔偿协议》、领导审批凭证等资料到财务部门领取,调处员一律不得
代办、代取。
赔偿费用的每笔案卷须留有伤者的联系方式,集团公司和营运单位纪委监审部门不定期对事故赔偿费用予以核查。
(五)各营运公司须在每周四召开调处员业务例会,集中清理行车事故积案。
一般伤人事故原则上15日内结案,住院伤者出院后原则上一月内结案。
凡住院提前结案或超过结案时间的由各营运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办法。
每月底,调处员必须填报《一事一案费用明细表》,并按规定时间报营运安全部统计员。
(六)伤者住院的医药费用,调处员应每周进行清理、核对,必要时,请专业医务人员清查药费清单,杜绝资金流失。
(七)集团公司纪委监审室、计划财务部、营运安全部成立检查专班,每半年对各单位事故费用进行审计,并对结案费用进行抽查。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条发生烧车事故的,技术和保后部门确定事故责任后,按车辆原值扣罚责任单位,并由责任认定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第十一条违章指挥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安全生产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凡发生完全、主要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扣罚责任单位5万元;发生同等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扣罚责任单位2万元;发生次要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扣罚责任单位1万元;非责任交通事故原则上不扣罚,但必须经公安部门和集团公司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