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监控管理办法
白云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白云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白云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工作,提高运营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白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白云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是指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社会化运营和排污单位自行运营两种方式。
(一)社会化运营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接受排污单位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其提供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经营服务活动。
其营业范围属于环保行业。
(二)自行运营是指排污单位指派内部具有环境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上岗证的技术人员,自行从事其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第五条运营单位是指帮助排污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社会化运营单位(第三方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必须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运营单位的准入和备案第六条在白云区从事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白云区环境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运营单位的准入要求:(一)具有通过有效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营业范围指定为环保行业相关;(二)配备固定专业维护人员,备有自动监控仪器和数据采集仪的备机、备品备件和必要的维修工具;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实行备案制度。
银行运营集中监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银行运营集中监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营集中监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提高系统运行效率,根据《银行运营监管管理办法》,结合运营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营集中监管平台(以下简称CoMAP)是实现柜面业务操作监控及日常监管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量化“三化三铁”考核、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工具,是提高监管效率、实施精细化管理、防范运营操作风险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有应用COMAP的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COMAP机构按层级设置,分为管理机构、营业机构两类。
管理机构是指各级行运营管理部门,分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四级;营业机构是指基层营业网点和使用核心业务处理系统的各级行内设部门。
第五条COMAP用户是指对平台进行操作、维护、管理的人员,分为管理用户、一般用户和影像查询员。
管理用户包括运营负责人、系统管理员;一般用户包括运营监管经理、在线监控经理、运营主管、运营副主管。
第六条用户权限。
管理用户、一般用户具有预警信息监控督办管理、运营考评关联查询等权限。
在线监控经理负责预警实时在线分析;系统管理员负责监控规则与参数管理、基础数据维护;运营负责人负责辖内业务量统计排名、业务审批。
运营主管、运营副主管负责预警核销处置及督办回复等。
影像查询员是可以在COMAP查看凭证影像的临时用户。
第七条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是CoMAP通过设定的规则和参数对核心生产系统业务、凭证信息进行分析,根据风险程度高低产生的多级风险提示信息。
预警信息分为实时、日终和凭证预警三类。
第八条预警信息分级。
COMAP预警信息实行分级管理,依次设置1至4级预警信息。
1级预警风险程度最高。
第九条核销。
核销是运营主管和运营监管经理根据业务凭证及其电子影像、监控录像等信息,对COMAP预警信息业务进行检查核实后作出的风险识别及说明。
第十条督办。
督办是指上级行要求运营主管或运营监管经理核实可疑预警信息或其他监管信息,并对违规问题进行确认的过程。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青环发〔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17〕95号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活动,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青环发〔2014〕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4月11日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第三方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以下简称第三方运营)是指具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的专业化机构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第三方运营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社会化运营、企业负责、环保监管”的管理模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入围名单,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从入围名单中自主确定第三方运营单位开展运营工作。
2024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2篇)

2024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轨道车辆运行安全,提高轨道交通运营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2024年以后投入运营的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
第三条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随时监测、实时预警、故障诊断、运行数据分析等功能,确保轨道车辆运行安全和快速故障处理。
第四条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装、维护和检测,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六条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维护单位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
第七条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提高系统性能和功能,适应运营需求的变化。
第二章系统设置和应用第八条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应设置运行状态监测、故障诊断、运行数据分析等主要模块。
第九条运行状态监测模块应能实时监测车辆的位置、速度、载荷、轨道状态等运行参数,并提供即时预警功能。
第十条故障诊断模块应能自动检测车辆故障,并提供故障原因和解决方案的分析报告,为运维人员提供准确的故障处理指导。
第十一条运行数据分析模块应能收集和分析车辆运行数据,并根据分析结果提供运营效率改进建议,优化运营方案。
第十二条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控和控制功能,以实现对车辆的远程操作和及时干预。
第三章运行安全和应急处理第十三条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应能通过运行状态监测模块实时监测车辆的运行状态,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通知运维人员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运维人员应及时响应系统的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及时诊断和报告车辆故障,为运维人员提供故障处理的方案和建议。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山东在线监控运营管理办法

山东在线监控运营管理办法1. 引言在线监控系统在如今的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可以提供实时的监控信息,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各种设备和系统。
为了更好地规范山东地区的在线监控运营管理,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山东在线监控运营管理办法。
2. 目标本文档的主要目标是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确保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
具体目标如下:•提供清晰的监控系统安装、运行和管理的规范;•保障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加强对在线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提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3. 管理办法3.1 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与调试3.1.1 安装位置选择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位置,考虑以下因素:•对监控区域的全面覆盖;•避免安装位置被遮挡或人为破坏;•方便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3.1.2 硬件设备的选择与配置在选择和配置监控设备时,应当充分考虑其性能、稳定性和兼容性。
同时,需要按照厂商提供的操作手册进行正确的安装与调试。
3.1.3 系统网络的配置与连接在线监控系统应当通过稳定可靠的网络进行连接。
网络的配置应当遵循相关的网络安全规范,防止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
3.2 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与管理3.2.1 系统定期巡检与维护为了保证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
巡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状态、用户权限、系统日志等。
3.2.2 数据备份与恢复为了防止数据丢失,应当定期备份在线监控系统中的数据,并建立相应的灾难恢复机制。
备份数据应当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且能够及时恢复。
3.2.3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在线监控系统中的数据应当得到合理的安全保护。
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加密敏感数据,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访问。
3.3 紧急处理措施3.3.1 紧急事件的报警与处理当发生紧急事件时,在线监控系统应当能够及时发出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响应并解决问题。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管理,提高运营车辆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具体内容如下:一、监控安装要求1. 所有运营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装置,确保监控的全方位覆盖。
2. GPS定位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监控数据存储和传输1. GPS定位装置必须能够采集和存储车辆行驶数据,包括位置、速度、里程等信息。
2. 数据传输必须采用安全通道,防止信息泄露和被篡改。
三、监控数据使用和查看1. 运营车辆的GPS监控数据应当及时上传至监控中心,并进行实时监测。
2.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相关的数据分析系统,对GPS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
3. 监控中心有权查看运营车辆GPS监控数据,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紧急情况。
四、监控违规行为处理1. 运营车辆的GPS监控数据应当用于监管和整改违规行为。
2. 监控中心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运等措施。
五、监控设备维护和更新1. 运营车辆的GPS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2. 监控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应当及时进行,以适应新技术和更高的安全需求。
六、保护用户隐私1. 运营车辆GPS监控数据应当依法保护用户隐私,不得未经授权泄露或滥用。
2. 监控中心和监控设备提供商应当建立用户隐私保护机制,确保用户权益不受侵犯。
七、监控管理责任1. 运营车辆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监控管理部门,负责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2. 监控中心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建立监控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以上是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补充。
运营监控管理制度
运营监控管理制度1. 总则1.1 为了加强公司的项目管理工作,动态、实时地掌握项目运营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改进措施,提高资本运营质量,规范项目经营行为,明确项目流程准则,维护公司权益,保证资产安全、可控,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定中的运营监控管理是指公司通过运用各种正常的管理方式和建立相应所需的信息渠道,对公司内所有项目的运营状况进行系统了解,并施以重点监督、控制,以提高资本运营质量的一种管理手段。
业务部门在相关操作配合中需严格遵循本制度。
2. 适合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子公司及业务部的所有供应链金融类和金融服务类提报项目。
3. 相关部门及职责3.1 运营管理部3.1.1 建立运营监控体系,对公司提报项目进行有效监控,确保项目有效运营及预期收益的有效实现3.1.2落实公司对于项目单据及物流的监管控制,确保项目操作的真实性、可靠性3.1.3对项目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披露,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向业务部门或涉事项目方出具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3.1.4监控项目资金使用额度及实际收益情况,为公司提升综合项目管理能力及资金管理水平提供参考决策依据3.2 子公司及业务部3.2.1 项目提报及实际运营操作方,接受和配合运营部依据本监控管理办法对其项目的前期提报审核和后续运营过程的有效监控3.2.2 日常单据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业务流程要求执行,并受到运营部的监控3.2.3项目运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提报运营部,并主动寻求解决措施,对于相应的整改要求应积极配合完成3.2.4 配合、协助运营部掌握项目涉及物流情况及现场巡查工作3.2.5 作为项目第一责任方,确保项目操作过程中及提供的运营信息均真实、有效3.3 风险管理部3.3.1 确定项目准入要求,做好项目运营前的风险把控,协助运营部落实运营细节的设计3.3.2 依据项目需求及风险控制能力,评估制定和调整项目授信额度3.3.3接收项目异常反馈后,评估项目风险,依据情况调整该项目的风险把控或流程模式,协助完善运营体系3.4 财务部3.4.1 项目资金管理操作方,控制、保障公司资金正常流转3.4.2 接受和配合运营管理部依据本监控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使用、回款等情况的监控3.4.3 协助运营管理部提供、核对项目收益及项目资金占用情况4. 运营监控体系内容公司对所有项目的运营监控体系包括项目流程审核、单据管理、质押库存管理、项目异常处置办法、资金监督、额度使用及其收益情况分析等4.1 项目流程审核本制度流程审核仅涉及与运营监控相关的管理要求4.1.1 供应链金融类项目流程审核4.1.1.1 项目流程审核的提报4.1.1.1.1××供应链各业务部门及成员公司申报开展非垫资业务的,需先填写《初审评估表》,明确业务标的、业务流程等基本信息。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范文该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安全使用,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以下是该制度的范文。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和权限,保障信息安全和员工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使用监控系统的员工和相关部门。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
2. 公平合理原则:监控系统的使用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循公平和合理原则。
3. 隐私保护原则: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尊重员工的个人隐私权,不得滥用监控信息。
4. 保密原则:监控系统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部门。
三、责任和权限1. 管理部门负责监控系统的规划、安装、配置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监控操作人员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操作,包括监控摄像头的调整、监控录像的存档等工作。
3. 监控系统使用人员负责根据需要查看监控画面,但不得滥用监控系统,侵犯他人隐私。
四、使用规范1. 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损害他人利益。
2. 监控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操作流程和规范,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使用监控系统查看监控画面的人员需要提供合法、正当的理由,并经过相应部门的授权。
4. 监控系统的信息仅限于内部使用,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部门。
5. 监控系统的存储数据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过期数据应当及时删除或销毁。
6. 如发现监控系统异常或故障,监控操作人员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维修和恢复工作。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该制度的行为,将按照企业规定的相关处罚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禁止使用监控系统等处理措施。
六、监督和检查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如涉及违法行为或侵犯员工权益的情况,应当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及省级监管平台考核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辖区联网联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下级监管平台和接入的监控平台(包括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负责本级监管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注:
①因上级监管平台或网络运营商等情况造成断线并提前报备的,不计为断线时长;
②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日期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错误信息的,数据判断为不合格。具体参照《JT/T 809-2011》4.5.8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之规则;
③数据合理参考范围:日期时间:≤当前时间;经度范围:73°33′E至135°05′E;纬度范围:3°51′N至53°33′N;速度:0至160间;海拔:-200至6500之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交运发〔2014〕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漂移车辆率
10
10-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10;
高于5%不得分。
平均车辆
超速次数
20
小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的,10+〔(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企业平均超速次数)/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10;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运营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确保运营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运营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控要求1. 运营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 GPS定位装置必须安装在运营车辆的显著位置,以便于监管部门进行实时监控。
3. GPS定位装置必须能够实时上传车辆位置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运营车辆的GPS定位装置必须与监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进行联网,保证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控运营车辆的位置和状态。
5. 运营车辆的GPS定位装置必须设置防拆功能,确保定位装置不会被非法拆卸。
第四条数据隐私保护1. 运营车辆的GPS定位装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要求,确保定位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2. 监管部门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车辆位置信息,不得滥用和泄露。
3. 运营车辆的司机和乘客对于个人定位信息有权知情和同意,可以选择关闭定位装置,但在安全需要时应予配合。
第五条违规处理1. 对于运营车辆未安装GPS定位装置、定位装置故障或未及时修复等问题,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2. 对于运营车辆的GPS定位装置有拆卸记录或作假记录等问题,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3. 对于运营车辆将GPS定位装置关闭或误导车辆位置信息等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运,并可以处以罚款。
4. 对于运营车辆的GPS定位信息被泄露、滥用或非法获取等问题,监管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可以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六条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监管部门联系。
以上为《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运营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确保运营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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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监控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KSJT203201601006
版本:第一版
发布日期:2016年2月3日
1目的
为规范运营监控管理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善和提升运营质量,保证集团正常运营和实现运营目标与工作计划,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组织运行效率,提升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集团战略决策提供依据,促进战略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凯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集团公司下属事业部以及其它集团公司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以及受委托管理的所属各子公司。
2.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集团下属各事业部及子公司的运营监控管理活动。
3 职责及权限
3.1 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
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对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实施运营监控,对职能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统计;负责对集团下属各事业部及子公司实施运营监控,结合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工作情况,完成集团月度/季度运营分析报告,对集团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3.2集团公司职能部门
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需积极配合战略运营部开展运营监控工作,定期向战略运营部按规范格式提报周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季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它所需相关资料。
3.3事业部及子公司
事业部及子公司需不断完善运营监控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运营质量,并定期
向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按规范格式提报运营统计报表、运营分析报告以及其它所需相关材料。
4 内容及要求
4.1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运营监控
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运营监控以定期向集团公司高层领导提交工作计划和运营分析报告为目标。
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工作计划包含周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季度工作计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1.1周度工作计划
4.1.1.1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须于每周五12:00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规定格式完成本部门周度工作计划,并提报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当实际工作情况与计划存在较大差异时,须对差异情况做重点说明。
4.1.1.2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须对各部门提报的周度工作计划等资料进行核对,结合事业部及子公司提报的周度运营报表,整理编制周度运营简报。
4.1.2月度工作计划
4.1.2.1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须于每月4日17:00前(1月、4月、7月、10月除外),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规定格式完成本部门月度工作计划,并提报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当实际工作情况与计划存在较大差异时,须对差异情况做重点说明。
4.1.2.2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须对各职能部门提报的月度工作计划等资料进行核对,结合事业部及子公司提报的月度运营报表及报告,整理编制月度经营分析报告。
4.1.3季度工作计划
4.1.3.1每逢4月、7月、10月,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须于每月4日17:00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规定格式完成本部门季度工作计划,并提报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当实际工作情况与计划存在较大差异时,须对差异情况做重点说明。
4.1.3.2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须对各职能部门提报的季度工作计划等资料进行核对,结合事业部及子公司提报的季度运营报表及报告,整理编制季度经营分析报告。
4.1.4年度工作计划
4.1.4.1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须于每年12月31日17:00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规定格式完成本部门下年度工作计划及下季度工作计划,并提报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当实际工作情况与计划存在较大差异时,须对差异情况做重点说明。
4.1.4.2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须对各职能部门提报的年度工作计划等资料进行核对,结合事业部及子公司提报的年度运营报表及报告,整理编制年度经营分析报告。
4.2 事业部及子公司的运营监控
对事业部及子公司的运营监控以定期向集团高层领导提交运营统计报表和运营分析报告为目标。
其中运营统计报表至少按周提供,运营分析报告至少按月提供。
事业部及子公司的运营统计报表,根据相应的经营周期(季度、月、周)不同呈现经营计划的完成情况,一般包括当期、累计的数据,同比变化,行业对比,计划完成率;对下个周期主要经营指标的预计等。
运营统计报表由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依据各事业部及子公司经营特点制定相应模板。
事业部及子公司的运营分析报告,应包括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包括与行业、竞争企业的对比,以下同)、重点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经营环境变化(行业的市场、技术、产品等,以下同)等;当实际与计划存在较大偏差时,要分析其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4.2.1周度运营统计报表
4.2.1.1事业部及子公司须于每周五12:00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按规定格式完成本单位上周运营统计报表,并提报至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当实际情况与计划存在较大差异时,须对差异情况做重点说明。
4.2.1.2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结合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子公司提报的资料,于每周五17:00前编制完成集团周度运营简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集团公司总裁。
4.2.2月度运营分析报告
4.2.2.1事业部及子公司须于每月4日17:00前(1月、4月、7月、10月除外),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按规定格式完成本单位月度运营统计报表和月度运营报告,并提报至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
4.2.2.2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结合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子公司提报的资料,以及相关行业、竞争企业有关资料,在每月8日17:00前,对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集团下属各事业部及子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完成集团月度运营分析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等领导和有关部门。
4.2.3季度运营分析报告
4.2.3.1每逢4月、7月、10月,各事业部及子公司须于当月4日17:00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按规定格式完成本单位季度运营统计报表和季度运营报告,并提报至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
4.2.3.2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结合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子公司提报的资料,以及相关行业、竞争企业有关资料,在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对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集团下属各事业部及子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完成集团季度运营分析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等领导和有关部门。
4.2.4年度运营分析报告
4.2.4.1各事业部及子公司须于每年12月31日17:00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按规定格式完成本单位年度运营统计报表和年度运营报告,并提报至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
4.2.4.2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结合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子公司提报的资料,以及相关行业、竞争企业有关资料,在每年1月10日前,对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集团下属各事业部及子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完成集团年度运营分析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等领导和有关部门。
5 运营分析会议
5.1 周度工作例会
集团公司总裁于每周一组织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召开周
度工作例会。
会议内容包括对上周工作的总结,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的调整。
5.2 月度总裁办公会
集团公司总裁于每月10日前(1月、4月、7月、10月除外),组织总裁室全体成员及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子公司其它相关人员召开月度总裁办公会。
会议内容包括对上月经营指标、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总结,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子公司所提交未来三个月计划的调整和确认。
5.3 季度经营分析会
每逢4月、7月、10月,集团公司总裁须于每月10日左右组织总裁室全体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及子公司负责人、外部专家团队以及其它相关人员召开季度经营分析会。
会议内容包括对上季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的总结分析以及对今后两季度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集团下属各事业部及子公司工作目标的确定。
5.4年度经营分析会
集团公司总裁须于每年1月20日左右组织总裁室全体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及子公司负责人、外部专家团队以及其它相关人员召开年度经营分析会。
会议内容包括对上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考核工作落实情况的总结分析以及对下一年度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集团下属各事业部及子公司工作目标的确定。
5.5其他会议事项
5.5.1各事业部及子公司至少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运营分析会议,专题研究、分析本单位运营情况,发现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问题,及时采取解决办法和有效措施。
5.5.2 各事业部及子公司须将本单位的运营分析会议或有关重要专题会议的
组织安排、会议时间、主要议题等提前通知至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集团公司将视情况派人列席会议。
5.5.3集团公司需要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由各事业部及子公司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题分析会议,主要是针对各事业部及子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重大事项作深入的专题分析和研究。
5.5.4运营分析会议和专题会议须认真做好会议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需落实事项以及责任人或部门,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子公司运营分析会议纪要须同时抄报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备案。
6附则
6.1本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其它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内容,以本制度为准。
6.2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战略运营部制定、并解释和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