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司法鉴定腐败案:医生法医勾结伪造轻伤制造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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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闽07民终5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发清陈荣富邱翠【审理法官】许发清陈荣富邱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合松;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当事人】杨合松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当事人-个人】杨合松【当事人-公司】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江椿平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毛勇文福建太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椿平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毛勇文福建太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椿平毛勇文【代理律所】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福建太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合松【被告】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探访医疗涉黑案下的“莆田系”发源地

探访医疗涉黑案下的“莆田系”发源地

探访医疗涉黑案下的“莆田系”发源地“莆田系”是指发源地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的一批以医疗机构为掩护,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涉黑团伙。

这些团伙以非法买卖器官、虚假诊断、虚假治疗等手段获取巨额利润。

近年来,莆田系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深入了解这一问题,笔者进行了一次探访莆田市,尝试了解这一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原因。

莆田市作为“莆田系”的发源地,是一座小城市,人口不多,经济相对落后。

正是由于这个城市落后的经济条件,造就了“莆田系”团伙蓬勃发展的土壤。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莆田市政府一直将医疗产业视为支柱产业,大力扶持和发展。

这导致了莆田市成为了一个患者众多、医疗资源丰富的城市。

而这种医疗资源的集中,为涉及非法经营的团伙提供了机会。

在莆田市的医院里,我亲眼目睹了一些非法经营的情况。

有一家医院,明明只是一个乡村诊所,却声称可以治愈各种疑难杂症。

看病的人络绎不绝,而医生只是给他们开了几瓶药,然后收取高额的费用。

这家医院有一个不为人知的地下手术室,里面进行非法器官移植手术。

据说,这里曾经非法买卖过大量的器官,利润可观。

在莆田市的一些医院里,虚假诊断和虚假治疗现象也非常普遍。

有些医院会故意夸大病情,给患者开出一些昂贵的药品和治疗方案,以获取高额利润。

而实际上,这些药品和治疗方法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很小,甚至没有任何效果。

在对莆田市的探访中,我还了解到了一些“莆田系”团伙的运作方式。

这些团伙通常会以建立医疗机构为掩护,在医疗机构里进行非法经营。

他们通过收受回扣、虚假报销等手段获取利润。

这些团伙还会与一些地下黑社会组织勾结,进行暴力威胁和敲诈勒索。

他们在莆田市建立了庞大的社会关系网络,使得自己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

探访结束后,我对莆田系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莆田系之所以能够在莆田市蓬勃发展,与莆田市政府过去对医疗产业的扶持和发展是有一定关系的。

而这些非法经营活动的存在和蔓延,则与监管不力、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社会信任度低有关。

阮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阮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阮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一萍陈碧珍马青【审理法官】吴一萍陈碧珍马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阮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当事人】阮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当事人-个人】阮一【当事人-公司】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谢冰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林柏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冰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林柏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冰林柏冬【代理律所】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阮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本院观点】上述证据并无法充分证明待证事实,不予采纳。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书证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鉴于医疗活动所具有的高度专业性、相当特异性的特点,判断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一般要依赖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本案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委托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系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程序合法,对送检材料进行分析说明后作出了鉴定意见书。

违规案例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

违规案例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

违规案例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试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共有18项。

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本文汇总了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一、首诊负责制度◆ 判例︱不当用药致无法手术患者死亡医院被判担责25%◆ 判例︱诊疗科目登记为西医内科村医实施清洁、包扎伤口等治疗构成超范围执业◆ 吉林:男童急诊被推诿达6次,伤口8个小时无人处置!医院:院长等6人被严肃追责!涉事医生被辞退二、三级查房制度◆ 判例︱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面!新生儿出生9小时后死于“肺透明膜病”医院赔偿30多万三、会诊制度◆ 判例︱27天34次会诊大部分不规范这家三甲医院赔了60多万◆ 黑龙江:这家医院因违规收取“院外专家会诊手术费”被通报批评◆ 四川:抢救时索要会诊费后产妇死亡?医院:与死亡无关四、分级护理制度◆ 判例︱承诺自愿承担风险不能免除精神病医院的特殊注意义务◆ 判例︱胸椎骨折再发脊髓损伤、下肢瘫痪医院未履行“绝对卧床”告知义务须担责◆ 案例︱分级护理、用药不规范,造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 说法︱免费诊疗时老人受伤谁来担责◆ 内蒙古:“缺陷”病床问题多患者坠落致骨折◆ 武汉:打针病人上厕所摔断左腿医院因此赔了8万多◆ 陕西:29岁精神分裂症患者被病友打死涉事医院注册资金仅90元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判例︱护士交接班时少说一句话这家省立医院赔了18万◆南京:老人住院中求助5小时等不来医生后死亡?医院:涉事医生暂停执业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判例︱未组织“疑难病例讨论”延误病情患者2米小肠被切除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判例︱985大学生变成植物人!术后转运无医护人员护送,这家医院赔了270万◆ 判例︱患者病危时离医院仅几十米,医务人员未到现场抢救,对死亡承担30%责任◆ 案例︱幼儿误吸玉米粒后未及时取出而死亡,医方承担90%责任赔偿88万余元◆ 案例︱产妇、新生儿均死亡!构成2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完全责任◆海南:万宁一医院将转院患者丢弃路边院方:3名涉事人已停职◆ 湖北:老人心梗死在转院救护车上随车医生来自肛肠医院八、术前讨论制度◆ 判例︱右眼黑影术后视力障碍医院承担90%责任赔偿18万◆ 判例︱保乳or保命?医院违背患者意愿实施手术并挽救生命,患者有权请求精神赔偿◆ 判例︱违反诊疗原则对“脑出血”患者行溶栓治疗!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判例︱未开展术前讨论直接对患者行四级手术,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40%责任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判例︱医院不履行配合尸检的义务错过最佳鉴定时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例︱医院未尸检导致无法鉴定被判承担60%赔偿责任◆ 判例︱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医院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承担80%赔偿责任十、查对制度◆ 判例︱清开灵和利巴韦林混合滴注致患者过敏死亡医生犯医疗事故罪被判刑◆ 案例︱一起因写错患者血型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山西:太原一医院护士给患者输错液体医院:轻微护理差错◆ 广西:乌龙!南宁一医院给女患者输错男患者药水院方:当班护士除名、责任人免职◆四川:3月女婴被错输2天药物,卫健委:确为医院责任◆ 哈尔滨:女子做CT诊断为股骨头坏死竟是医生给错了片子◆ 广东:19年看病竟然打了18年的检验单医生照单开药生病孩子吃到…◆河南:郑大一附院CT检查闹“乌龙” 16天花6万治疗无病右脑◆ 江苏:“甘露醇”错输成“甲硝唑” 5岁脑炎患儿输错药后死亡◆ 江苏:5岁脑炎患儿输错药后死亡官方:辞退2名当班护士◆ 江西:事发南昌市第三医院!大叔输液到一半发现药竟是别人的?医院回应…◆ 西安:孕妇输液药过期3个月院长停职、分管副院长免职◆ 江西:47岁孕妇连吃6天避孕药后出血,院长:发错药了◆ 四川:3岁幼儿输液5分钟,家长竟发现输液管中有虫!医院道歉,涉事输液袋已封存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判例︱患者脑血管介入术后死亡,尸检检出导丝存留,医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河南:女子做吸脂手术后体内遗留引流管洛阳这家医院上“黑榜”停业整顿一周◆四川:西昌一剖腹产女子经常腹痛5年后手术发现腹内遗留纱布◆ 四川: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攀枝花市卫计委关于攀枝花宏实医院医疗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河南:一级甲等医疗事故!28岁女护士整形死亡鉴定结果出炉◆ 广西:做右肾取石手术,创口却在左腰部,医生弄错手术部位被降职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判例︱产妇分娩主治医生不在场致男婴产瘫法院终审认定医院全责◆ 判例︱违反“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越级手术”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判例︱无资质超范围手术,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判例︱手术无资质、病历未给患者,推定承担全部责任◆ 判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二级以上手术,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全责◆ 警示︱设备突发故障又需立即手术,应转至同等条件的医院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判例︱未经准入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 这家大学附属医院赔了15万并被行政处罚◆ 判例︱隆胸失败失去哺乳功能,美容门诊部无证经营赔偿3倍损失◆北京:6岁白血病男童花400万治病后离世,疑被医院当“小白鼠”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判例︱迟2小时=赔4万!未及时处理“高钾血症” 急诊医生被担责◆ 判例︱心电图提示“心肌梗死” 医生未执行危急值报告制度对患者死亡应担责◆ 判例︱患者服用华法林后出血死亡医院未及时停药承担65%责任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判例︱医院擅自启封病历被判赔偿◆ 判例︱补记心电图诊断=病历造假!医院被判承担70%责任◆ 判例︱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面!新生儿出生9小时后死于“肺透明膜病”医院赔偿30多万◆ 判例︱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不一致,这家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例︱医生“代签名”致无法鉴定对患者死亡承担全责◆ 判例︱一审赔20万,二审赔71万!只因门诊病历被“重写”◆ 判例︱医院病历字迹潦草推定有过错,患方未及时尸检亦负相应责任◆ 说法︱病历中有这些问题,医院要承担全责!◆ 案例︱一起因写错患者血型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案例︱患者家属复印病历,医院一个“操作”被判完全责任◆ 判例︱手术无资质、病历未给患者,推定承担全部责任◆ 判例︱急诊和住院病历不一致,患者死亡医院承担70%责任◆ 判例︱鉴定为主责,法院却判全责!病历中的这些错误千万不要再犯!◆成都:带娃看结膜炎竟被开36支眼药水医院:医生手滑开错◆ 河南:一天输液46小时,胆囊已切却查出胆囊炎?郑大一附院却称“没有乱收费”◆江西:保胎药开成打胎药涉事医生称“是笔误”!◆ 河北:秦皇岛一医院给男人开妇科化验单涉事医生被扣千元工资◆ 江苏:《手术知情同意书》患者未签字医生被处罚:警告、罚款1万◆ 江苏:伪造病历资料!苏州这家医院被罚6万多元◆山西: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晋中五洲医院被罚10000元◆ 四川:大爷出院诊断书惊现子宫肌瘤!医院:病历书写错误◆ 广东:八旬老人术后变植物人离世,院方被判无过错后,因病历缺陷补偿家属32万元!◆ 南昌:3岁男童烫伤送医不治,病历多处被涂改,耗时14年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后医院被判赔偿70万余元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判例︱村医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被停止执业6个月、赔偿9万元◆ 判例︱患者输液后变“植物人”,助理医师因违规使用“头孢”赔偿28万余元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判例︱输血感染丙肝等疾病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判例︱感染艾滋病原因不明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案例︱一起因写错患者血型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判例︱护士非法泄露婴儿家长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甘肃:护士发烧伤病人隐私照片引争议医院:将严肃处理◆ 江苏:又一起泄漏患者隐私事件,涉事医务人员被停职◆ 江苏:11人被停职半年以上!“林俊杰就医信息泄露事件”官方处理来了资料来源:福建省卫健委官网、福建卫生报、基层医声公社.在此致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仅供专业人士交流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伤情鉴定造假案例

伤情鉴定造假案例

伤情鉴定造假案例今儿个就给您唠个离谱的伤情鉴定造假的事儿。

就说有这么个小地方,甲乙两人因为一点邻里小事闹了矛盾。

甲呢,是个有点小心眼但又特想占上风的主儿。

乙呢,其实就是个老实巴交的人。

这甲呀,为了让乙多赔点钱,多吃点苦头,就动起了歪脑筋。

他听说要是能弄个伤情鉴定说自己伤得很重,那乙可就惨了。

于是他就找了他的一个远方亲戚,这个亲戚在一个小诊所里工作。

甲呢,就跟这个亲戚一通哭诉,求着亲戚帮忙造假。

这亲戚刚开始还有点犹豫,可是经不住甲的软磨硬泡啊。

甲呢,其实就是胳膊上擦破了点皮,这亲戚呢,就大笔一挥,写了个什么胳膊软组织严重挫伤,还说可能会影响以后正常活动啥的。

这伤情鉴定就这么出炉了。

甲拿着这个假的伤情鉴定就去告乙了。

乙当时都懵了,他知道自己就轻轻碰了甲一下,哪能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啊。

可是他又不知道甲这是造假啊。

这事儿到了处理的地方,工作人员刚开始也觉得有点奇怪。

因为甲看着生龙活虎的,不像是有那么严重伤的人。

但是这有鉴定在这儿呢,也不能轻易就否定啊。

这时候呢,有个比较细心的工作人员就决定多调查调查。

他先是去甲说的受伤地点周围问了问当时在场的其他人。

那些邻居们可都是明眼人啊,都说就看到两人小吵了一下,没什么大打出手的情况。

然后呢,这个工作人员又悄悄去了甲亲戚工作的小诊所。

这一查可不得了,发现这个诊所给甲写鉴定的时候,都没有做什么正规的检查,病历也是胡编乱造的。

最后啊,真相大白。

甲呢,被狠狠批评了一顿,还差点因为造假被处罚呢。

他那个亲戚也因为违规操作被警告了。

这乙呢,可算是松了口气,就像一场虚惊后的释然。

您瞧,这造假可真是害人又害己,本来就是点小矛盾,非得搞这么一出,闹得鸡飞狗跳的。

还有一个例子。

在一个学校里,有两个学生闹着玩的时候不小心磕了一下。

本来也不是什么大事儿,就是一个学生的膝盖擦破了点。

但是这个学生的家长呢,想让学校多赔点钱,觉得学校有责任嘛。

这家长就不知道从哪儿找了个不靠谱的人做伤情鉴定。

那个人啊,为了多赚点钱,就把这个小小的擦伤写成了什么疑似膝盖骨有裂缝,需要长期治疗啥的。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法律误判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误判的原因、影响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张海超事件1. 案例简介2009年,河南省郑州市民张海超因肺部感染,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误诊其患有“肺结核”,并开具了抗结核药物。

张海超在服用药物后,病情加重,经多家医院诊断,最终确诊为“尘肺病”。

由于误诊,张海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 案例分析(1)误判原因本案中,医生误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 医生专业素养不足:医生对肺结核的诊断标准掌握不准确,导致误诊。

② 医疗设备不足:医院缺乏先进的医疗设备,无法对张海超的病情进行准确诊断。

③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一些地区医疗水平低下。

(2)影响本案对当事人、医院和社会产生了严重影响:① 当事人权益受损:张海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恶化,身心遭受巨大痛苦。

② 医院形象受损:误诊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不善、医疗水平低下等问题。

③ 社会信任度下降:此案加剧了公众对医疗行业的质疑,降低了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3)防范措施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① 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素养,确保其准确掌握诊断标准。

② 完善医疗设备:加大对医疗设备的投入,提高诊断准确率。

③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三、案例二:王某某受贿案1. 案例简介2016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万元。

然而,在二审过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福建省立医院、范燕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立医院、范燕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立医院、范燕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建省立医院;范燕琼【当事人】福建省立医院范燕琼【当事人-个人】范燕琼【当事人-公司】福建省立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董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李秀玲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李秀玲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敏李秀玲【代理律所】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福建省立医院【被告】范燕琼【本院观点】上述材料无法证实福建省立医院的过错原因力大小。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病例进行鉴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送检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在一审中亦出庭接受了质询,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和解释。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病例进行鉴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送检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在一审中亦出庭接受了质询,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和解释。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依法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福建省立医院对范燕琼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张某诉福建某医院医疗事敌纠纷案鉴定结论及新证据分析

张某诉福建某医院医疗事敌纠纷案鉴定结论及新证据分析

张某诉福建某医院医疗事敌纠纷案鉴定结论及新证据分析【摘要】在医疗侵权诉讼中,x,-ti~~f事故鉴定结论及新证据的认定问题是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争议最多、最为复杂的两个问题。

本文通过对一个实际案例的分析,阐述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两个问题认识上存在的偏差并提出作者对这两个问题的认定意见。

【关键词】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据;民事责任【中文图书号】d91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3一-0161—04案例2c04年3月1日。

福建省武夷山市农民张某(女,39岁)因患眼病,到邻近的某市一家二甲医院住院治疗。

在住院的第1o天早上。

即3月10日早上6时多起床洗漱时,张某几乎昏迷摔倒。

医生紧急抢救并转到神经科治疗,但效果不佳,最后张某的肢体右侧偏瘫。

因张某家庭特别贫困。

考虑到病情很难治愈。

即在3月25日出院。

出院后,张某及其家人经过多方请教打听,认为医院的治疗行为有过错,构成医疗侵权。

在找医院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于20XX 年1月20日诉讼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0 000元并承担继续治疗费用。

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医院病历出院小结。

证明原告因眼病住院。

证明被告医院对原告实行二级护理。

证明在医院患偏瘫。

(2)20XX年3月1日~10日住院费用日清单。

证明被告医院没有对原告的高血压加以注意并进行相应治疗(和其他患者一样只进行了一次常规性的血压测量)。

证明将普鲁卡因与地塞米松两种药物配伍使用。

(3)普鲁卡因与地塞米松药品使用说明书。

证明地塞米松与普鲁卡因禁止配伍使用,高血压患者使用普鲁卡因要谨慎;使用普鲁卡因必须做皮试;地塞米松药是高血压患者禁用药物。

(4)《28o种注射液配伍变化快速检索表》、《常用试敏药品操作规程表》及《注射药物应用手册》证明地塞米松与普鲁卡因禁止配伍使用:使用普鲁卡因必须做皮试。

(5)《眼科临床药物学》:《眼科全书(下册)》等医学专著的相关内容,以证明对患有高血压的眼病患者在治疗眼病的同时要对高血压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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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司法鉴定寻租利益链追踪
公安局法医与县医院医务人员勾结,社会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对被害人进行虚假伤情鉴定,导致错误刑事立案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郑良
近年,司法鉴定领域频现社会鉴定机构“收钱后为一方利益代言”、“花钱买鉴定”等乱象。

去年初,福建省仙游县查处一起25人涉案,包括县公安局2名法医、县医院2名医务人员和21名社会人员的司法鉴定腐败窝案。

“司法鉴定结论依赖于专业机构和人士的判断,一旦‘鉴定权’被用于寻租牟利,将对司法公正造成巨大伤害。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表示。

此外,违法鉴定暴露出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缺乏统一标准,鉴定人员权力过大,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和予以规范解决。

针扎耳膜“制造”轻伤
2012年6月,仙游龙兴村村民傅某因琐事被村民杨某殴打。

咽不下这口气的傅某决定夸大伤情诬告杨某。

通过县医院医师陈某,他得知该院金康管理中心医师黄燕雄可以人为制造轻伤。

为此,傅某花了3万元。

陈某作为“介绍人”拿了3000元,黄燕雄在拿到2.7万元后用针尖将傅某原来完好的左耳鼓膜刺穿,并带其在医院做耳镜检查。

拿到检查报告书后,黄燕雄给了检查医生500元好处费。

随后,黄燕雄又给了县公安局法医张庆章5000元。

张庆章收钱后,在明知傅某的伤情是人为刺穿的情况下,作出法医学鉴定: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度为轻伤。

同年7月,公安机关对傅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并于8月对杨某刑事拘留。

同年9月,杨某与傅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8万元,杨某被释放。

在另一起诬告陷害案中,黄燕雄与县公安局另一名法医勾结,通过类似手法伪造轻伤,导致李某被错误立案,支付人身伤害赔偿款5万元,并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据仙游县纪委一室主任曾庆定、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赵敬松等办案人员介绍,由于被诬告陷害的当事人及家属不断通过信访、申诉等途径反映张庆章等人违法鉴定问题,去年初,县纪委、检察机关对此进行立案查处。

司法鉴定成利益链
从仙游腐败窝案中可以看出,围绕司法鉴定已形成一条灰色利益链:社会人员充当“掮客”,专业医师伪造伤情、法医违法出具鉴定结论,“伤者”拿着鉴定结论诬告陷害索取巨额赔偿,无辜者被错误刑事立案甚至追责。

“人身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对于案件定性和当事人权益影响至关重要。

”仙游县法院法官朱国忠说,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伤害程度达到轻伤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追究刑事责任,轻微伤则不构成犯罪。

轻伤和轻微伤,一字之差,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却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而伤情的判断主要依靠法医的鉴定结论,这给法医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据办案人员介绍,黄燕雄用针扎刺穿耳膜的操作极为简单,无需麻醉,且一个月后会自行痊愈,但这一伤情“刚好”构成轻伤程度。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朱国忠说,“犯罪嫌疑人”为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处罚,必须通过赔偿获得“伤者”谅解。

“制造”轻伤,黄燕雄每次收取的费用是2万~3万元。

而“伤者”拿着这份轻伤鉴定报告可获得的利益则是2~3倍甚至更高。

在仙游司法鉴定腐败窝案中,被诬告陷害的当事人为取得“伤者”谅解,支付数万乃至十多万元的赔偿金。

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本刊记者采访了解到,今年初,莆田中级法院已对案件做出终审判决,24人获刑,1人另案处理。

因司法鉴定不公导致被错误刑事立案的16起案件正在陆续纠正之中。

“对于错捕、错诉、错判被羁押的当事人已经按法律程序予以释放,对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建议中止侦查。

目前已纠正了14起轻伤伤情造假案件,12名被诬告陷害的当事人获得‘平反’。

”赵敬松表示。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廉政风险,仙游县公安、县医院等部门负责人表示,已采取相关措施予以防范,如涉及轻伤以上的司法鉴定要由县公安局全体法医会诊后才能出具,伤情报告上要有两名医生签字,互相审查、监督等。

受访法律专家提出,法院对鉴定意见要严格审查判断,而不是简单采纳,司法审判不能演变为“鉴定审判”。

对于不采纳的鉴定意见,法院应当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供其评价考核时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评估状况及时通报法院,供其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时参考。

而要彻底规避司法鉴定腐败漏洞,他们建议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尽快完善司法鉴定相关制度规范,通过立法构建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准入机制,鉴定人员职业伦理规范、鉴定责任以及鉴定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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