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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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4篇)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4篇)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包括直接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目标是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依法对事故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防止事故扩大和再发生。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事故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五条对于发生的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工程承包商及项目管理者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全面调查事故原因,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六条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工程承包商和项目管理者应立即启动报告程序。

第七条工程承包商和项目管理者应当依照安全生产事故紧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急救措施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工程承包商和项目管理者应当立即向企业安全部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机构报告事故。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类型、伤亡人数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企业安全部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机构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第十条企业安全部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组要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法律顾问等。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全面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责任,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责任认定、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四条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处理组负责审核,并报企业安全部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机构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企业安全部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机构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工程承包商和项目管理者。

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工程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
地进行处理,减少损失,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

二、责任主体
1. 项目经理:负责现场事故的初步报告和应急处理。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进一步调查、分析和记录。

3. 高级管理层:负责审批事故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事故分类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四、报告程序
1. 立即报告:任何员工在发现事故时,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

2. 书面报告:项目经理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3. 调查分析: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4. 高层审批:高级管理层需对事故报告进行审批,并决定是否上报相关部门。

五、事故处理
1. 紧急救援: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伤员救治和现场保护。

2. 事故调查: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

3. 整改措施: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六、记录与档案管理
所有事故报告和相关文件应妥善保存,作为未来参考和持续改进的基础。

七、培训与教育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应急处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八、监督与评估
定期对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和修订。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篇)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篇)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分类1、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

3、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厂声誉的为质量事故。

4、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为工伤事故。

5、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6、凡所区内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7、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8、“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工农业生产的为污染事故。

9、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故。

10、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为破坏事故。

11、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二、事故管理的分工1、各类事故的管理,在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具体负责。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除另有规定外,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质量安全部负责。

3、质量事故由质量安全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质量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三、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背景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存在各种危险性和风险,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对于有关责任方和施工单位,及时、科学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以防范潜在危险和减轻工程损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目的建立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挥其在安全条例和制度间最重要和最基础的作用,以保护公民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置。

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公司在建设工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场所和环节。

报告和调查程序报告程序以下是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工程部的负责人报告事故。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工程部的负责人应对接到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救援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工程部的负责人应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并提交相应的调查处理报告。

4.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将及时召开有关部门的工作会议,协调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

调查程序以下是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1.包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相关证人召集、事实资料汇总等调查工作。

2.调查组应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全面了解事故的发生过程和原因,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方法和技术报告的内容,以便开展深入而认真的调查。

3.调查组应于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完成调查处理并提交调查报告。

4.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总结、统计和储存。

其他事项1.关于安全事故的处理是严密保密的。

在审查、处理和与引进公司往来中,要采取保密措施。

2.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公司《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实施。

结论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施工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的基础和保障。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5篇)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5篇)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严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____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____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上报分公司,分公司汇总每月上报总公司。

(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报总公司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1)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____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

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

(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及旁证材料。

(3)工地要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材料。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进行。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1)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对参加施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未经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取证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全部或主要责任。

(4)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有关安全部门(或组成调查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责任的判断,并明确直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及要主责任人。

(5)企业必须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加强职业健康安全贯标、安全技术设施的配置,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5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5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一)质量信息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信息网。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____〕____号)的规定,向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及以上;(2)一次死亡____人及以上;(3)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及以上,____万元以下;(2)死亡____人及以上,____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及以上,____万元以下;(2)死亡____人及以上,____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

必须在____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

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

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提出书面报告。

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报告单位。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3篇)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3篇)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 安全事故报告的要求:a. 任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填写安全事故报告表。

报告表应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人数、受伤程度等详细信息。

b. 安全事故报告表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提交给安全管理部门,并保存备查。

c. 对于涉及到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到政府相关部门。

2. 安全事故报告的处理流程:a. 安全管理部门收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

b. 调查小组应确认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c.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报告事故调查结果和处理措施,并跟进整改进度。

d. 对于造成人员受伤的安全事故,还要负责协助伤员的救治和善后工作,同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 对于责任人的处理:a. 对于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人,将依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工资、调岗、停职、辞退等处罚措施。

b. 对于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的责任人,应及时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4. 相关记录的保存:a. 对于每起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及时记录事故的处理过程、整改情况等相关信息。

b. 安全事故报告表、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处理决定等文件应按规定进行保存,备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年。

5. 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加强:a. 防范安全事故是建筑公司的首要任务,应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b. 加强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的安装和日常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有效。

c.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以上是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一般流程和要求,具体制度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处理,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保护公司财产以及公众安全,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提高工地项目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地项目的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于该工地项目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劳务人员等。

第三条目标要求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目标是:做到事故报告及时、准确,调查和处理全面、公正、及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报告的主体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情况的目击者进行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部位;(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人;(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下一步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六条事故报告的方式事故报告可以采取书面报告、电话报告、口头报告等方式进行,但应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

若事故报告需要口头说明,则应立即进行。

第七条事故报告的期限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事故报告,确保报告的及时性。

如果有人员伤亡,应立即进行报告;如果只有财产损失,应在24小时内进行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的接收、处理和记录(一)接收:接收事故报告的人员应及时接收事故报告,并进行记录。

(二)处理:接收事故报告的人员应按照接收到的报告内容制定并实施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责任人及有关人员。

(三)记录:对事故报告进行详细记录,并备案归档,以备后续调查和处理使用。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事故调查人员的任命事故调查人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方共同组成,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条事故调查的程序(一)收集信息:调查人员应充分收集有关事故的材料、证据和相关信息,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目击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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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篇一: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

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

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

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1)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1)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3)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1)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①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篇二: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质量安全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上级主管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到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

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

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

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

搜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诉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

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项目部(厂)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

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

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能清楚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

5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

重庆机电控股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XX年12月28日篇三: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的,或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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