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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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未按实际工资缴纳最高追溯多少年

社保未按实际工资缴纳最高追溯多少年

社保未按实际工资缴纳最高追溯多少年
关于社保未按实际工资缴纳最高可以追溯多少年的问题,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追溯的期间一般受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这意味着,如果员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应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这一年期间没有提出仲裁申请,那么可能会丧失通过法律途径追溯社保缴纳不足的权利。

法规
二、社保缴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来缴纳社保,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三、追溯期限的实际操作
虽然社保本身没有追溯期设置,但补缴社保一般只能补缴过去两年的部分。

同时,员工可以追溯从实际劳动雇用关系正式确认或劳动合同起始日开始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社保缴纳情况。

如果在这个期间内发现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员工可以通过仲裁要求
补缴差额部分。

综上所述,社保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员工一般可以在一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但请注意,具体的追溯期限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职工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公司不交社保怎么办

职工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公司不交社保怎么办

职工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公司不交社保怎么办
公司不交社保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以下是职工需要知道的相关法律知识:1. 社会保险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 如果公司不交社保,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还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 如果公司不交社保,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职工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在某些情况下,职工还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5. 如果公司不交社保,职工的退休金、医疗保险等权益将受到影响。

因此,职工应该及时了解公司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法法规对社会保险的规定

劳动法法规对社会保险的规定

劳动法法规对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动法法规对社会保险的规定有很多的员工都会想要购买社会保险,迪士尼还都不知道劳动法对社会保险有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劳动法社会保险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的知识完整的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

个人不需要缴纳。

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保的规定有哪些(一)

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保的规定有哪些(一)

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保的规定有哪些(一)一、介绍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之一,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经济保障,确保他们在失业、退休、工伤等情况下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

二、基本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所实施的,以保障社会成员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特定社会保障待遇为目的的经济保障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具体规定1. 养老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确保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率由国家规定,并定期向养老保险基金缴纳。

2. 医疗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医疗保险,并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参保范围、费率等相关事项由国家规定。

3. 失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4. 工伤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劳动过程中,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保险机构,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 生育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四、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同时,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是关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档。

该细则具体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实施措施,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福利的重要基础。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及目的《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中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法律。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法律,并保证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实施,我国政府制定了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

该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解决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带来的巨大冲击之下,加强保障措施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强化经济基础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保障社会稳定。

二、实施细则内容1.缴费期限:规定企业应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用缴交,确保职工的社保权益,并对拖欠社保费用的企业进行惩罚。

2.社保补贴标准:细则规定,在新冠疫情和其他灾害情况下,对部分企业或个人的社会保险交纳进行特殊的补贴,保障其社会保障权利。

3.社会保障金的使用标准:该细则进一步规定了社区公雇员应怎样使用社保金,强化了不当使用社保金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权利。

4.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细则定期监督和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有效防止贪污和滥用。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医疗保险报销的实施规定,让社会保障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又有力。

三、实施细则的影响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其社会保障权益,稳定社会局面。

该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为政府和参与社保的企业及群众提供了更为明确和积极的政策措施,这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人们更加安心,从而进一步促进全国的发展。

总体来看,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是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积极的举措,它的实施将在社会保障中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们要提高保险权益意识,积极参与保险活动,共同享受社会保障制度。

劳务合同免除社保

劳务合同免除社保

在当今社会,劳务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在促进就业、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关于劳务合同是否免除社保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务合同免除社保进行详细解读。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

它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各方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劳务合同通常具有临时性、承揽性质等特点。

二、劳务合同免除社保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劳务合同本身并不免除社保。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劳务合同可以免除社保:(1)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分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务合同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合同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

因为劳务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稳定的、长期的合作关系。

(2)临时性、承揽性质的劳务合同临时性、承揽性质的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在短时间内提供劳务,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不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

三、劳动者权益保障尽管劳务合同可以免除社保,但用人单位仍需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建议:1. 明确约定社保缴纳问题:在劳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社保缴纳问题,确保双方权益。

2. 购买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以弥补社保不足的部分。

3. 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总之,劳务合同免除社保并非绝对,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社保相关地法律、行政法规、政策

社保相关地法律、行政法规、政策

社保相关的法律名称规定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目前无修订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目前无修订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劳动法是指导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

社保缴纳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社保缴纳的对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而职工则是指用人单位的员工,不论是全职员工还是兼职员工都应该享受社保保障。

其次,劳动法规定了社保缴纳的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这些保险费,以保障职工在退休、患病、工伤、失业或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医疗费用。

再次,劳动法规定了社保缴纳的方式和比例。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支付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办法,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的工资收入中扣除,并将单位应缴纳的部分进行支付。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自行缴纳。

最后,劳动法规定了社保缴纳的义务和责任。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确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向职工解释职工个人社保缴纳的比例和金额,并向职工提供社会保险扣除的凭证和缴费记录。

总之,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以保障职工在退休、患病、工伤、失业或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医疗费用。

同时,职工个人也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稳定、公正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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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社保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每个级别都有涉及到社会保险的法律。

首先看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宪法,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启动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有着重要意义。

宪法中占用了2条规定社会保障问题,可见社保事业的重要性。

在宪法的基础上,我国立法机关制订了复杂的社保法律体系。

如,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人力社保部、北京市人大、政府制定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各种的条例、规定、办法、通知。

这些繁琐的法律都是我们社保行政行为依据,虽然,我们的工作人员没学过,没看过,甚至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但是我们的行为都是依据这些法律作出的。

为什么我们能够做的合法呢,我们干工作是师父带出来的,因为领导监管出来的,是通过会议上传下达贯彻下来的。

但是这是不够的,我们不但要知道什么是对的,还要知道为什么这么做是对的。

起码应当了解掌握日常工作中的红头文件。

接触最多的正是效力最底层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是各式各样的红头文件,应该说红头文件都是依据法律制定的,但也不乏有的时候红头文件的规定和法律并不一致甚至是相悖的,因为制定机关的失误或者法律的变更等等原因,如果在行政诉讼中,红头文件根本不能作为咱们行使行政行为的依据,最低也要在地方法规里面找到依据。

甚至很多时候,没有红头文件,市局一个电话,一个批示,咱们就按照要求办理了业务。

所以咱们业务人员要谨慎处理这种特殊的没有行为依据的交办业务(留存纸介档案),不管单位是否被行政诉讼,个人应该是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社保中心与工作人员的风险关系以上是我国的社保法律体系,如何将法律贯彻执行,就需要有执行法律的行政主体,社保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社保中心,因为法律授予了社保经办机构权力,社保中心的行政权利包括社保的登记、征缴、支付、稽查等等。

而社保中心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全部依赖在座的各位社保中心工作人员。

而我们每位在做业务的时候是以社保中心的名义,不论编制身份,只要在这个位置上就代表社保,就代表公权力的行使。

所以,我们在工作岗位上的一言一行,应当先考虑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单位的名义,我们有时候会听到人说社保中心的服务态度不好,而不是说某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好,所以当我们代表社保中心行为的时候,要谨言慎行。

因为我们的行为有可能就是行政行为。

有权利就有义务,行使权利的同时,每个人和社保中心同样承担着责任。

对单位的责任就是有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社保中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咱们工作人员每作出一项行政行为,就承担相应的责任。

都可能会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被复议或者诉讼这并不可怕,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而如果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败诉,那么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单位绩效考核不能通过,领导首问负责,同事奖金降低,那么作为肯定责任人,是否能承担这个责任。

咱们个人能够代表社保中心行使行政权力,如果行使不好,社保中心承担责任,我们个人也要面临处罚。

社保中心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员工的管理适用于《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

相关要求度比普通职业严格的多,在普通法律约束的基础上还对公务员的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严格了各项纪律,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机制,因此作为公务员我们要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三、涉及单位及个人利益的风险与防控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非强制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而避免行政风险。

我们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叫做权力性行政行为;而把非强制、不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叫做非权力性行政行为。

他们的区别简而言之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单位或者个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什么叫影响权利义务,比如说给单位造成经济上的名誉上的损失,或者给以利益。

我们工作中常见的非权力性行政行为之一是行政指导,国家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柔性政府,那么在施政时就要减少政府和单位、个人的矛盾。

行政指导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说服、教育、劝告、建议、协商、示范、鼓励、政策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或以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帮助为利益诱导促使其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

其特征在于非强制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之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比如城管的目光执法,“武汉城管在劝说店主占道经营无效后,组织50名执法队员围站成一圈,双手背在身后,沉默地注视着食客和坐在一旁的老板。

最终两桌食客先“顶”不住结账离去,老板收拾起桌椅搬进了店内”。

据悉,同样的“沉默”战术被武汉城管广泛使用。

另外,社保中心也有典型案例,如建议采取网上申报形式办理社保业务,社保中心为推广网上申报,在用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的时候均推广这项业务,用人单位大多报理解支持态度,现在社保中心网上申报的比例已经达到80%左右。

另外一种常见的非权力性行政行为是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依其行政职能、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与其他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比如在社保法实施之前,社保开会时候要签订一个协议书,现在已经取消了。

因为社会保障法的实施,我们已经有法可依,不需要再通过行政合同的形式约束企业。

但是行政合同的形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尤其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方面,如果需要企业配合我们工作,那么我们可以通过签订行政合同的形式来约束企业。

如果以后有纠纷,可按照约定履行。

可以看出如果采用行政合同的形式,行政行为可以发挥出以下作用:一方面对社保中心而言,可以通过签订合同,落实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目标。

另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单位个人)而言,可以充分了解社会保障的规定,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合同条款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但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能违背法律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

我们可以借鉴商业保险的合同,规范的十分详细,如果你不交钱会有什么后果,如果你不持卡就医会有什么后果,什么情况是不理赔的。

四、关于社保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监控与风险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社保的大部分行政行为都是羁束的行政行为,比如登记、征缴、支付等。

以上行为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

因此可以看出,羁束的行政行为是比较安全的,因为我们的每一项行政行为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但是现在窗口却成了投诉的重灾区,为什么呢,我认为原因无非以下几种,第一、没有规范的业务办理标准,有的给办有的不给办,窗口外看见了肯定有意见。

第二、态度不好,排了半天队因为材料不足办不了业务,只能投诉你态度。

所以,我认为可以通过统一对外答复口径、办事流程,并定期开展培训,将工作原则、方式、方法贯彻到每个人。

现在的问题是,政策变化比较快,没有系统的业务流程,缺乏定期培训;另外,态度问题也是十分重要的,我们要讲究方式方法,通过委婉的拒绝达到和谐的目的,比如在不服办理程序的时候,办理人仍要办理业务,你可以说“为了保护您的利益,我们不能给您办理,如果办理了,肯能导致不能报销”。

近期社保收缴的窗口的秩序好转多了,究其原因第一是增加了咨询台,分流了不办业务的人,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是印发了大量的宣传折页,缩短了工作人员的告知时间,也提供给办理人准确的信息。

第三是注意及时更新政策信息,避免因政策变更发成与办理人的争执,而且也要主要在宣传册上注明“因政策变更而变化流程以窗口答复为准”。

第四是内部规范,下一步社保中心可能要做这方面的工作。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稽核涉及的比较多。

比如行政处罚数额为1至3万,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注意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社保法中加大了稽核的很多权利,稽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运用好自己的权利。

一般要求做到行政合理,高效便民,诚实信用。

五、社保中心具体业务涉及的风险与防控社保的业务大致是单位登记、人员增加、基金收缴、保险支付这样一个流程,将以上行政行为细分的话,那么可以将单位登记和人员增加归为行政登记,基金收缴属于行政征收,而支付是行政给付,这三种行政行为都是我们刚刚讲过的羁束的行政行为,也就是法律进行了详尽规定的行政行为,不需要我们加入主观因素,完全按照法律执行即可。

所谓行政登记是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依申请的单方行政行为。

社保的征缴是从用人单位登记人员增加开始的。

根据社保法57,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日起30日内带相关资料到社保单位登记,用工30日内到社保中心申请办理人员社保登记。

因此社保是从登记开始,登记是由申报开始。

登记的对错直接影响到后面征缴、支付等程序。

如何把好这第一关,一定要做到认真,细心。

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正确理解申报制,什么叫申报,单位要正确报送所有登记的信息,社保中心将该信息导入系统,如果有误单位应当承担错误申报的责任。

行政征收,也就是社保费的收缴,是社保中心根据法律规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收取社保费的行政行为。

对外的风险收取滞纳金:未按时登记或者登记错误未成功缴费会产生滞纳金,而滞纳金的原因还是归结为登记,该登记未登记、登记错误都会导致滞纳金。

另外就是补缴保险的审批:审批不光在征缴保险存在,在各种保险的支付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如何做好审批工作比较困难。

审批工作套句老话来讲,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

法律层面,一般情况下法律不会具体规定审批的材料及流程,而可查的依据一般是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比如社会保险的补缴在社保法、183号令上都没规定,唯一补缴的依据是市局的红头文件。

事实层面,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材料,确认相关事实。

审批过程最重要的是做到有依据,且有统一的、公开的依据。

行政给付是支付部的主要工作,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

支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一般行政给付的流程是申请、审查、批准、实施,并要求书面形式。

你不来申请,我可以不付。

你来申请我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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