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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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社保的法律:

在法律体系中,每个级别都有涉及到社会保险的法律。首先看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宪法,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启动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有着重要意义。宪法中占用了2条规定社会保障问题,可见社保事业的重要性。

在宪法的基础上,我国立法机关制订了复杂的社保法律体系。如,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人力社保部、北京市人大、政府制定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各种的条例、规定、办法、通知。这些繁琐的法律都是我们社保行政行为依据,虽然,我们的工作人员没学过,没看过,甚至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但是我们的行为都是依据这些法律作出的。为什么我们能够做的合法呢,我们干工作是师父带出来的,因为领导监管出来的,是通过会议上传下达贯彻下来的。但是这是不够的,我们不但要知道什么是对的,还要知道为什么这么做是对的。

起码应当了解掌握日常工作中的红头文件。接触最多的正是

效力最底层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是各式各样的红头文件,应该说红头文件都是依据法律制定的,但也不乏有的时候红头文件的规定和法律并不一致甚至是相悖的,因为制定机关的失误或者法律的变更等等原因,如果在行政诉讼中,红头文件根本不能作为咱们行使行政行为的依据,最低也要在地方法规里面找到依据。甚至很多时候,没有红头文件,市局一个电话,一个批示,咱们就按照要求办理了业务。所以咱们业务人员要谨慎处理这种特殊的没有行为依据的交办业务(留存纸介档案),不管单位是否被行政诉讼,个人应该是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社保中心与工作人员的风险关系

以上是我国的社保法律体系,如何将法律贯彻执行,就需要有执行法律的行政主体,社保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社保中心,因为法律授予了社保经办机构权力,社保中心的行政权利包括社保的登记、征缴、支付、稽查等等。而社保中心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全部依赖在座的各位社保中心工作人员。

而我们每位在做业务的时候是以社保中心的名义,不论编制身份,只要在这个位置上就代表社保,就代表公权力的行使。所以,我们在工作岗位上的一言一行,应当先考虑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单位的名义,我们有时候会听到人说社保中心的服务态度不好,而不是说某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好,所以当我们代表

社保中心行为的时候,要谨言慎行。因为我们的行为有可能就是行政行为。有权利就有义务,行使权利的同时,每个人和社保中心同样承担着责任。

对单位的责任就是有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社保中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咱们工作人员每作出一项行政行为,就承担相应的责任。都可能会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复议或者诉讼这并不可怕,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如果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败诉,那么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单位绩效考核不能通过,领导首问负责,同事奖金降低,那么作为肯定责任人,是否能承担这个责任。咱们个人能够代表社保中心行使行政权力,如果行使不好,社保中心承担责任,我们个人也要面临处罚。社保中心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员工的管理适用于《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要求度比普通职业严格的多,在普通法律约束的基础上还对公务员的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严格了各项纪律,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机制,因此作为公务员我们要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三、涉及单位及个人利益的风险与防控

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非强制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而避免行政风险。我们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

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叫做权力性行政行为;而把非强制、不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叫做非权力性行政行为。他们的区别简而言之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单位或者个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什么叫影响权利义务,比如说给单位造成经济上的名誉上的损失,或者给以利益。

我们工作中常见的非权力性行政行为之一是行政指导,国家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柔性政府,那么在施政时就要减少政府和单位、个人的矛盾。行政指导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说服、教育、劝告、建议、协商、示范、鼓励、政策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或以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帮助为利益诱导促使其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其特征在于非强制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之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比如城管的目光执法,“武汉城管在劝说店主占道经营无效后,组织50名执法队员围站成一圈,双手背在身后,沉默地注视着食客和坐在一旁的老板。最终两桌食客先“顶”不住结账离去,老板收拾起桌椅搬进了店内”。据悉,同样的“沉默”战术被武汉城管广泛使用。另外,社保中心也有典型案例,如建议采取网上申报形式办理社保业务,

社保中心为推广网上申报,在用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的时候均推广这项业务,用人单位大多报理解支持态度,现在社保中心网上申报的比例已经达到80%左右。

另外一种常见的非权力性行政行为是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依其行政职能、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与其他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比如在社保法实施之前,社保开会时候要签订一个协议书,现在已经取消了。因为社会保障法的实施,我们已经有法可依,不需要再通过行政合同的形式约束企业。但是行政合同的形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尤其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方面,如果需要企业配合我们工作,那么我们可以通过签订行政合同的形式来约束企业。如果以后有纠纷,可按照约定履行。可以看出如果采用行政合同的形式,行政行为可以发挥出以下作用:一方面对社保中心而言,可以通过签订合同,落实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目标。另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单位个人)而言,可以充分了解社会保障的规定,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合同条款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但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能违背法律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商业保险的合同,规范的十分详细,如果你不交钱会有什么后果,如果你不持卡就医会有什么后果,什么情况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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