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 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20060303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全文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全文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符合探测要求,确保航空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干扰,保证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的选择、审批和保护:(一) 气象观测平台、气象观测场;(二) 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三) 机场天气雷达;(四) 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五) 闪电定位仪;(六)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世界区域预报系统接收站;(七) 其他气象探测设施。
2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第五条气象观测平台应当视野开阔,能目视跑道全貌和视野内的地平线。
第六条气象观测场的观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气象观测场的面积至少为16×16平方米。
(二) 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当视野开阔、地势平坦、保证气流畅通并符合下列要求:1、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18.44°;2、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四周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71°;3、气象观测场围栏离湖泊、河、海等较大水体至少1003米,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范围内不能种植高度在1米以上的作物或者树木;(三) 气象观测场应当避开飞机发动机尾部气流和其他非自然气流的影响,不得安置在大面积水泥地面附近,以减少辐射的影响;(四) 气象观测场标高应当与跑道的标高(即飞机着陆区最高点的标高)相近;(五) 气象观测场土壤性质应当与附近地区的土壤一致。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统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固定场所和专用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料的获取和处理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获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的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的专业气象资料,通过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获取其他的专业气象资料。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
第九条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时或者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
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条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并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者《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一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2完整篇.doc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7第2页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飞行事故或者其他航空不安全事件相关的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和上报运行信息。
第三十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与应急演练以及应急后评估工作,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的气象工作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机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在以下情况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实施试运行:(一)本规则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中的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二)重要气象设施设备,包括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及自动气象站和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新建或改造;(三)气象情报发布格式、方式改变。
第三十二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试运行时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进行人员培训和考核;(二)制定、修改相关的工作程序;(三)新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或自动气象站的,按照规定进行对比观测,制定或修改本机场特殊天气观测报告标准;(四)制定试运行期间的安全保障方案;(五)制定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对试运行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业务运行。
第三章气象人员资质与培训第三十四条在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并按规定保持有效。
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独立从事要求持照上岗的航空气象工作。
第三十五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的专业培训,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岗前、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气象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一)具有持照二年以上的民用航空气象专业技术人员或气象专业教员;(二)具有符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大纲的教材;(三)具有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和质量管理体系。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08•【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8号•【施行日期】2003.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6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21日)废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8号)《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Ⅲ-R2)已经2003年3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2003年4月8日公布,自2003年5月8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并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以下简称航行情报员)是指从事航行通告、航行情报讲解、飞行程序设计、航行情报编辑和航行情报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航行情报员执照是航行情报人员从事航行情报工作的资格证书。
未按本规则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的,不得从事航行情报服务工作。
第四条航行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制定航行情报员执照考试标准,并负责航行情报员执照审批和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的审查、考试,并负责本地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管理。
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未设空中交通管理局的,是指该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空中交通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航行情报员执照包括执照基础部分和岗位签注部分。
民航气象法规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设施、气象探测、气象预报、 灾害防御以及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具体法律 规定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章“民用机场” 规定了我国机场应当具备必要的 气象设施,第七章“空中航行”明确了国家气象机构应当 对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的原则。
气象类法规管理方式
4、气象设备管理
• 气象设备包括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和 风切变探测系统等沿跑道安装的气象探测设备, 以及对空气象广播设备。 • 民航气象设备管理主要包括气象设备的开放和气 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中国民用航空局对空管设 备开放、运行等实行统一管理。 • 气象设备的开放采用行政许可手段。
法律责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针对设施和探测环境,恢复原貌罚款,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二、规章
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空管局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罚款,并可以向其主管单 位提出给予该单位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
④ 重要天气预告图评估办法(试行)
及时反馈重要天气预告图的使用情况,为制作单位提 高其制作质量提供依管理主体
主体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民航气象管理部门,具体包括国家 气象局、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管局
2、管理职责
国家气象局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
2、行政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阐述了航空气象保障的原则性政策。主要规范了各 级航空气象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和组织实施飞行气象保障 的的基本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
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的技术研究与创新。
第八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的可追溯性、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依法发布的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考试题库0气象预报1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考试题库(气象预报)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考试题库气象预报目录1、法规标准 ..................................................................... ............................................ - 2 -1.1通用法规和空管知识...................................................................... ................... - 2 -1.2航空气象观测、预报、服务和电码...................................................................-14 -1.3卫星与雷达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 ...............................................................- 44 -2、专业原理 ..................................................................... ...........................................- 50 -2.1天气学...................................................................... .......................................- 50 -2.2航空气象学...................................................................... ................................- 90 -2.3卫星与雷达...................................................................... .............................. - 113 -2.4统计与数值预报...................................................................... ....................... - 127 - 附件 ..................................................................... ..................................................... - 140 - - 1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考试题库气象预报1、法规标准1.1通用法规和空管知识一、选择题1、试题编号:02FG01TY1335某地点的海拔高度是指( )。
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

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
(AP-117-TM-01R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的发布与交换,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发布和交换飞行气象情 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布的飞行气象情报包括机场天气报告、机场 预报、着陆预报、起飞预报、航路预报、区域预报、重要气 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台(站)转发有关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METAR 和 SPECI), 或者由机场气象台(站)自行索取。
第三节 民航气象中心 第二十一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本办法附件一 的 3、4 和 5 所列的参加 OPMET 公报交换的国内机场例行天 气报告(METAR)编辑成例行天气报告公报,不迟于整点后 5 分钟或者半点后 5 分钟,通过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 心发往香港机场气象台、台北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和本办 法附件四《参加国际交换的 OPMET 公报分发地址》所列的境 外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 机场例行天气报告公报发出后收到的机场例行天气报 告(METAR),在报头时间组后加注“RRA”(依次为“RRB”, “RRC”,……)字样后立即转发;机场天气报告(METAR 和 SPECI)的更正报应当立即转发。 第二十二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境内机场和境 外有关机场天气报告(METAR 和 SPECI),立即通过民航气象 数据库广域网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广播,通过民航气象传真 广播系统向配备民航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的机场气象台 广播。 第二十三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根据国内业务需求,通 过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向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
当发布机场预报和航路预报的修订报时,应当在其报头 时间组后加注“AAA”(对同一份报的后续修订依次为“AAB”、 “AAC”……)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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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航气象中心
第三十三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参加国际交换的有效时间为 24 小时的 机场预报(FT)编辑成机场预报公报,不迟于预报有效起始时间前 2 小时,通 过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发往指定的境外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
第四条 交换的飞行气象情报包括机场天气报告(METAR 和 SPECI)、航空 器空中报告、机场预报(TAF)、着陆预报、航路预报(ROFOR)、区域预报、 重要气象情报(SIGMET)和低空气象情报(AIRMET)。
第五条 当使用报文格式交换飞行气象情报或者编辑公报时,应按照本办 法附件一《飞行气象情报报头格式》编辑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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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第二章 机场天气报告
第一节 机场气象台(站)
第十条 机场气象台(站)应当发布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 象——第 1 部分:观测和报告》的机场天气报告。
第十一条 机场气象台(站)应当于整点或者半点采集数据后立即发布例行 机场天气报告。机场气象站可以发布不附加趋势部分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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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的发布与交换,根据《中国民用航 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发布和交换飞行气象情报,应当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发布的飞行气象情报包括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着陆预报、 起飞预报、航路预报、区域预报、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 切变警报。
第十二条 机场气象台(站)应当不迟于与本机场有关的飞行活告,直至飞行活动结束;其他时间可以 发布由自动化观测系统自动生成的例行机场天气报告。
第十三条 配备气象自动观测系统或者自动气象站的机场气象台(站)应当 每日 24 小时连续发布时间间隔为 1 小时的例行机场天气报告。
第二节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
第十六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收集本地区民用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 (METAR 和 SPECI),并编辑例行天气报告公报。
第十七条 由本地区的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 局)确定,民航地区气象中心通过 AFTN 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本地区未配备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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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的机场气象台(站)转发有关机场的机场天气报告(METAR 和 SPECI),或者由机场气象台(站)自行索取。
民航总局空管局指定的机场气象台应当每日 24 小时连续发布时间间隔为 0.5 小时的例行机场天气报告。
第十四条 发布非自动生成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期间,当天气达到机场特殊 天气报告标准时,机场气象台(站)应当发布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机场气象站可 以发布不附加趋势部分的机场特殊天气报告。
第十五条 机场气象台(站)应当通过 AFTN(航空固定电信网)或者其他 有效手段将本机场天气报告(METAR 和 SPECI)发往本地区气象中心、民航气 象中心和相关的境外气象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发布有效时间为 9 小时的机场预报(FC), 其有效时段为 2106、0009、0312、0615、0918、1221、1524 和 1803。
第二十六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在每日与本机场有关的第一个飞行活动开 始前 2 至 3 小时之间发布第一份机场预报(FC),之后在机场预报(FC)的有效 起始时间前 1 小时 10 分钟至 2 小时之间连续发布机场预报(FC),直至当日飞 行活动结束。
第十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境内机场和境外有关机场天气报告 (METAR 和 SPECI),立即通过民航气象传真广播系统和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 广播。
第二十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根据国内业务需求,通过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 报收集中心向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或者其他指定的境外气象服务机 构索取所需的机场天气报告(METAR 和 SPECI)。
编辑公报时,未收到的飞行气象情报编为“NIL”。 第六条 当发布机场天气报告、机场预报和航路预报的更正报时,应当在 其报头时间组后加注“CCA”(对同一份报的后续更正依次为“CCB”、“CCC”……) 字样。 当发布机场预报和航路预报的修订报时,应当在其报头时间组后加注 “AAA”(对同一份报的后续修订依次为“AAB”、“AAC”……)字样。 第七条 民航气象中心、上海气象中心、广州气象中心应当接收世界区域 预报中心(WAFC)发送的飞行气象情报,并存入民航气象数据库。 第八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接收民航气 象中心广播的飞行气象情报。 配有民航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的机场气象台(站)应当接收民航气象中 心广播的飞行气象情报。 第九条 机场气象台(站)需要与境外气象服务机构进行飞行气象情报交 换的,由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确定其交换
第三节 民航气象中心
第十八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本办法附件一的 3 和 4 所列的参加国 际交换的国内机场例行天气报告(METAR)编辑成例行天气报告公报,不迟于 整点后 5 分钟或者半点后 5 分钟,通过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发往指定 的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
机场例行天气报告公报发出后收到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METAR),在报 头时间组后加注“RRA”(依次为“RRB”,“RRC”,……)字样后立即转发;机 场天气报告(METAR 和 SPECI)的更正报应当立即转发。
发布的第一份机场预报(FC)的有效时段应当包含该飞行活动的开始时间, 有效时段的起始时间应当最接近飞行活动的开始时间。
当连续三份或者三份以上机场预报(FC)的有效起始时间之间没有飞行活 动时,可以只发布其中的最后一份机场预报(FC),但应当在飞行活动开始前 2 至 3 小时之间发布。
第二十七条 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飞行活动开始前 2 至 3 小时之间发 布机场预报,发布时间迟于该机场预报的有效起始时间前 1 小时 10 分钟的,机 场气象台应当预先报本地区空管局备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机场天气报告 .......................................................................................3 第三章 航空器空中报告 ...................................................................................4 第四章 机场预报 ...............................................................................................5 第五章 着陆预报和起飞预报 ...........................................................................6 第六章 航路预报 ...............................................................................................7 第七章 预告图形式的区域预报 .......................................................................7 第八章 缩写明语形式的区域预报 ...................................................................9 第九章 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 ...........................................................9 第十章 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10 第十一章 非常程序..........................................................................................10 第十二章 附则..................................................................................................11 附件一 飞行气象情报报头格式 ..........................................................................13 附件二 预告图范围、层次、有效时间、发布格式和发布时间 ......................18 附件三 气象监视台代码和责任区 ......................................................................21 附件四 重要气象情报交换表 ..............................................................................22 附件五 通过 AFTN 索取飞行气象情报的格式..................................................23
第二十三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每小时将国内的例行航空器空中报告编 辑成公报,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和气象传真广播系统向境内广播,同时通 过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发往指定的境外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收到 特殊航空器空中报告,应当立即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