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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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家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家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1. 简介家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是社会中存在的严重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防范和处置。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福祉,建立家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2. 制度目的家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目的是早期发现、及时报告和有效干预涉及未成年人的家庭侵害案件。

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可以减少未成年人的伤害和后续的心理创伤,并建立起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防范体系。

3. 强制报告主体(1)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涉及未成年人的家庭侵害案件,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2)医疗机构:医院、诊所、社区医疗机构等单位应当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侵害时,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提供医疗急救和心理干预。

(3)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如儿童福利机构、青少年服务中心等应当积极参与并主动举报涉及未成年人的家庭侵害案件。

(4)相关专业人员:法律、心理、教育等相关专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未成年人时,务必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家庭侵害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援助。

4. 强制报告程序(1)发现家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详尽的案件证据和相关信息。

(2)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3)公安机关根据事实情况,可以将案件移送到相关职能部门,如儿童保护机构、法院等,保障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4)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确保其不再受到二次伤害。

5. 强制报告的法律责任(1)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家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格制止和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2)强制报告制度的信息保密工作要做好,确保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据不被泄露。

6. 强制报告制度的监督与完善(1)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家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医院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强制性报告制度

医院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强制性报告制度

医院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强制性报告制度
1. 背景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强制性报告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

3. 报告对象
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4.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受害未成年人基本信息、侵害事件
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已采取的措施等。

5. 报告时间
医疗机构应在发现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后的12小时内进行报告。

6. 报告方式
医疗机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

7. 保密原则
医疗机构应对受害未成年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可能导致
受害未成年人身份泄露的信息。

8. 协作机制
医疗机构应与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做
好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处置工作。

9. 责任追究
违反本制度的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制度实施及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11. 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卫生健康部门所有。

如有疑问,请联系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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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制度,我们希望建立一个全面、严格的医院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强制性报告体系,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一片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在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组织和从业人员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制度。

我国于2020年5月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并在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得到了法律层面的确认。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预防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1. 报告主体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报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组织和从业人员。

这些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都有义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 报告情形报告情形包括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3.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1)保护报案人身份信息,对报告事项和报告人信息保密;(2)对干扰、阻碍报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对履行报告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学校中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强制性报告制度

学校中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强制性报告制度

学校中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强制性报告制度一、背景及意义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本应是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

然而,近年来,学校中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受害者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学校中对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认识和应对能力,制定学校中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强制性报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内容1. 报告主体学校中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强制性报告制度适用于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与学校有合同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

2. 报告情形教职员工、学生及与学校有合同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校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2)未成年人遭受性骚扰、性侵害;(3)未成年人遭受欺凌、暴力;(4)未成年人遭受虐待、遗弃;(5)其他可能构成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

3. 报告义务教职员工、学生及与学校有合同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有报告义务,发现上述情形不报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报告程序(1)发现侵害情形的人员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学校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留存相关证据。

(2)学校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案件情况报告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3)学校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5. 保护措施学校应采取措施,保障受害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身心健康,防止二次伤害的发生。

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对侵害者进行处罚。

6. 培训和宣传学校应定期组织教职员工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教育内容的培训,提高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学校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和家长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制度实施与监督1. 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报告程序、保护措施等内容,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监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健康委、团委、妇联: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将《XXX、XXX、教育部、公安部、XXX、XXX、XXX、XXX、XXX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XXXX教育部公安部XXXXXX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XXXXXX2021年5月7日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事情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风险的情形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一般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优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一般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风险的。

学校中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强制性报告制度

学校中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强制性报告制度

学校中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强制性报告制度1. 引言为了保护学校中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发生,我国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学校中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强制性报告制度》,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侵害案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2. 报告制度的目的和意义2.1 目的确保学校中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的学校环境。

2.2 意义(1)提高学校对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的合作,共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发生。

(3)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促进其健康成长。

3. 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3.1 报告主体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以及幼儿园、培训机构等。

3.2 报告对象学校应当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有条件的学校,也可向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报告。

3.3 报告范围学校中发生的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包括但不限于:(1)校园欺凌、暴力事件。

(2)性侵害、性骚扰事件。

(3)虐待、遗弃事件。

(4)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的事件。

3.4 报告程序学校发现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应当立即启动报告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立即制止侵害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安全。

(2)调查核实情况,了解事件经过和涉及人员。

(3)按照规定的报告对象和途径,及时报告。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5 报告时限学校应当在发现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后的第一时间报告,最迟不超过24小时。

4. 法律责任4.1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4.2 违反报告制度的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对违反报告制度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 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规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执行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小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小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小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一、指导思想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一)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文件的认识,特别是校园内的认识得到极大提高。

(二)扎实开展各项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具体工作安排(一)端正态度,提高认识1.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及班主任会议,传达文件精神,提高全体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班主任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意识,研究我校开展工作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2.组织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落实我校工作方案,进一步统一认识。

(二)严格落实,强化过程1.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以校长张德发同志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校长蒙彤具体负责,德育处、少先队协同配合的领导机制,切实将各项工作统一领导部署。

2.完善规章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所有安全工作纳入制度化管理之中,让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进行。

3.加强宣传动员,形成主流氛围。

要通过家长微信群、我校微信公共号等新型宣传平台,大力宣传《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广大师生、家长的认识认同。

4.严格落实常规管理。

要严格日常安全排查,鼓励师生、家长积极踊跃举报线索,对摸排的线索认真梳理,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及时上报。

5.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要以升旗仪式、主题班队会等常规活动为主渠道,大力宣传,同时,针对特殊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报告会、心理健康辅导讲座等活动,切实提高学生认知和心理素质。

(三)监督落实,严肃问责要将预防未成年人被侵害工作纳入我校安全管理体系之中,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把问题追责贯彻始终,提高教师责任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被侵害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不打折扣地落实分工,各司其职,把工作落到实处。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侵害: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侵害: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侵害:强制报告制度1. 引言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其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与成长的主要场所,应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然而,不时有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各种侵害的报道,这不仅对受害者造成深远影响,也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侵害问题的管理,特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2. 定义与范围2.1 定义- 未成年人:年满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公民。

- 学校:指学前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等。

- 侵害: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侵害、心理侵害、性侵害、欺凌、暴力等行为。

2.2 范围强制报告制度适用于所有学校内发生的未成年人受侵害事件,无论事件发生在校园内还是校园外,只要与学校活动有关。

3. 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强制报告制度的义务主体包括但不限于:- 学校教职工- 校园安保人员- 校外辅导人员- 任何与学校活动有直接关联的个体或机构4. 报告程序4.1 发现或收到侵害事件的通知任何义务主体一旦发现或者收到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侵害的信息,应立即进行核实。

4.2 启动报告程序一旦确认侵害事件,义务主体应立即启动强制报告程序,并在24小时内完成报告。

4.3 报告对象报告对象为学校管理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机关。

若情况严重,应直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4.4 报告内容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受害者个人信息及受害情况- 侵害者的个人信息及侵害行为- 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可能的证据- 已采取的措施及需要进一步采取的行动5. 违规处理对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义务主体,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聘等。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将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培训与教育:对学校教职工等进行强制报告制度的培训,提高其对侵害事件的识别和报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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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2017年至2019年,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14万人,起诉16.11万人。

其中,2019年批捕4.76万人,起诉6.29万人,较2017年分别上升40.76%和32.62%。

上面这一组数据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以下简称《白皮书》)。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对此,《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暴力犯罪大幅上升
强制报告制度出台
《白皮书》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特点愈发突显。

2017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六位的罪名、人数分别是强奸罪7550人、盗窃罪6445人、故意伤害罪5010人、抢劫罪4918人、寻衅滋事罪4265人、交通肇事罪4014人,六类犯罪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7.84%。

2019年,盗窃、交通肇事犯罪人数明显下降,同期猥亵儿童、聚众斗殴犯罪人数大幅上升,居前六位分别是强奸、寻衅滋事、猥亵儿童、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六类犯罪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2.22%,全部为暴力性质犯罪。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介绍,近年来,从检察机关起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不仅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并持续增加,而且大量存在瞒报、迟报甚至不报的情况。

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等敏锐地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率先探索实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取得了显著效果,形成了丰富的地方经验。

在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旭梦看来,《意见》出台背景主要有三点:一是现实需要。

在我国很多偏远山区,家长外出打工,留守未成年儿童得不到良好照顾,近年来频繁发生未成年人性侵事件。

二是时机成熟。

《意见》的发布和实施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此前强制报告制度曾经在浙江、江苏、广东等地方实行,取得良好效果。

三是国家重视。

保护未成年人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之一,因此将强制报告制度用于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保护人权,也是整个依法治国、保护人民利益大框架下的分支。

建立追责激励机制
亮点纷呈操作性强
“在我国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一项创举,也是检察机关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成功范例。

”谢鹏程说。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并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同时,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并规定发现“疑似”情形也要报告,这是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总结出来的。

“《意见》还建立了制度落实的督促和追责机制,以及必要的激励机制。

”谢鹏程说,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主管行业、领域内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检察机关应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尤其是各级监委对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将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意见》规定,对因报告引发的纠纷,为消除报告义务主体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
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及时报案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相关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在吴旭梦看来,《意见》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其所提到的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了报告义务的主体。

此前,一些部门或单位在遇到此类事件时可能缺乏上报意识,本次《意见》明确规定了企事业等单位、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机构、旅店宾馆、村居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具有强制报告义务,因此要求各级部门和单位增强意识,一旦发现儿童受到侵害的情况就要及时报告,如果没有履行报告义务,这些单位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这种报告主体的明确也能够让相关部门和单位更具有责任感。

二是明确了应当上报的情形。

《意见》明确了九项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甚至还包括应该报告的疑似情形,在现实操作中可以一一对应。

三是明确了报告过程当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以便于查明和核实案件材料。

四是明确了追责机制。

如果有案件报告,但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司法机关不作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本次发布的意见只有23条,但没有一条多余,每一条都紧紧围绕如何解决问题,接地气,可操作性强。

”吴旭梦说。

源头预防及时发现
有效惩治违法犯罪
《意见》的出台会产生哪些影响,具有什么意义
“此举将增强保护意识,强化义务履行,形成有效保护。

”谢鹏程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形成具有源头预防、及时发现、高效应急、
依法惩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谢鹏程说,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干预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

其二,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延伸到社会治理,以便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完善固定证据,有效惩治违法犯罪,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司法救助,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其三,整合各部门资源和力量,形成部门联动、衔接有序的未成年人保护良好局面。

可以预期,随着强制报告制度的普遍推行,在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意识的同时,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凝聚社会共识,在全社会营造更加浓郁的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氛围。

谈及《意见》的影响,吴旭梦认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因此在以往的性侵暴力案件中他们无法发声,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了强制报告制度以后,即使受害者本人不知道上报,其所在单位在知晓事件后也需要报告。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对受害人来说,能够及时发现和干预,有效预防不良事件发生。

在吴旭梦看来,强制报告制度能够更加及时、高效地对不法行为进行打击。

家长、学校、宾馆、医院等方面知晓受害人被侵害的情况后都需要报告,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人。

“《意见》有助于形成一种共同联动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无论是司法部门还是监护人,整个社会都需要提高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识,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氛围。

”吴旭梦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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