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和待遇的有关规定
职工带薪休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带薪休假,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规定,享受带薪休息的时间。
第二章休假种类第四条本单位职工享有以下带薪休假:(一)法定节假日休假: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休假。
(二)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三)探亲假:职工因家庭原因需要探望直系亲属的,享有带薪探亲假。
(四)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女职工生育期间享有产假,男方职工享有陪产假;职工因伤病需要照顾直系亲属的,享有护理假。
(五)婚假:职工结婚的,享有带薪婚假。
(六)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享有带薪丧假。
(七)事假: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经单位批准,享有带薪事假。
第三章休假时间第五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年休假时间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一)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二)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七条探亲假时间根据职工与直系亲属的居住地距离确定:(一)职工与直系亲属居住地相隔1000公里以上的,探亲假20天;(二)职工与直系亲属居住地相隔500公里至1000公里的,探亲假15天;(三)职工与直系亲属居住地相隔500公里以下的,探亲假10天。
第八条产假、陪产假、护理假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婚假时间根据职工结婚登记日期确定:(一)职工结婚登记后,婚假10天;(二)职工结婚登记后,怀孕7个月以上的,婚假15天。
第十条丧假时间根据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时间确定:(一)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丧假3天;(二)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后,职工需要料理丧事的,丧假5天。
公司员工公休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公休假类型及天数1. 带薪年休假: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如下:(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有5天年休假;(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有10天年休假;(3)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有15天年休假。
2.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员工享有以下法定节假日:(1)元旦:1天;(2)春节:3天;(3)清明节:1天;(4)劳动节:1天;(5)端午节:1天;(6)中秋节:1天;(7)国庆节:3天;(8)其他节假日: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3. 产假: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期间享有产假,产假天数如下:(1)顺产:98天;(2)难产:113天;(3)剖腹产:113天;(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陪产假: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享有陪产假,陪产假为7天。
5.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享有丧假,丧假为3天。
四、休假申请及审批1. 员工需提前向部门主管提出休假申请,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 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休假申请情况,审批休假时间及天数。
3. 休假期间,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妥善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五、休假待遇1. 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产假、陪产假、丧假期间,员工享有正常工资待遇。
2. 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如需调休,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休。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1.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未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 员工在休假期间,未经批准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3. 员工虚报、冒领休假待遇的,一经查实,将予以追回,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休假及假期待遇实施细则范文

员工休假及假期待遇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获得感,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员工的休假和假期待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该根据员工工作年限、职务等因素确定员工的休假和假期待遇的具体安排。
第二章年休假第五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年休假制度。
员工工作满一年即可享受年休假的权益。
第六条年休假的具体天数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1.员工工作满一年,享受5天年休假。
2.员工工作满三年,享受10天年休假。
3.员工工作满五年,享受15天年休假。
4.员工工作满十年,享受20天年休假。
5.员工工作满十五年,享受25天年休假。
6.员工工作满二十年以上,享受30天年休假。
第七条年休假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员工和员工的直接上级协商确定,经批准后即可休假。
第八条年休假期间,员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受任何经济损失。
第九条员工应提前至少一周向公司提交年休假的申请,公司应及时处理员工的申请并做出答复。
第十条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年休假的,可以向公司申请延期,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审批。
第三章事假第十一条员工如需请假,应提前至少三天向公司申请。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时应当填写请假申请表,并由员工的直接上级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事假不得超过三天,如需请假时间超过三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员工请假期间,工资按照请假前的工资水平支付。
第四章病假第十六条员工如因疾病需要请假,应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第十七条病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员工请病假时,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并由员工的直接上级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病假期间,员工享受病假工资,工资水平按照请假前的工资水平支付。
第二十条病假期间超过三天的,员工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
第二十一条员工请假结束后,应提供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以便公司备案。
第五章婚假第二十二条员工如需休婚假,应提前至少三天向公司提交休假申请。
公司关于假期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合法权益,合理调整工作和休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
第二章假期种类及休假条件第四条公司员工享有以下假期:1. 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执行。
2. 年休假: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工作天数,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
3. 病假:员工因疾病需要休息的,可申请病假。
4. 事假: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休息的,可申请事假。
5. 婚假:员工结婚的,可申请婚假。
6. 产假:女员工生育的,可享受产假。
7. 陪产假:男员工可享受陪产假。
8.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的,可申请丧假。
9. 调休:因工作需要,员工可在一定条件下申请调休。
第五条员工休假条件:1. 员工需提前向直属上级提出休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 员工休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3. 员工休假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休假,应提前向直属上级报告。
第三章假期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假期申请:1. 员工休假前应填写《休假申请表》,详细说明休假理由、时间及预计返回时间。
2. 《休假申请表》经直属上级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条假期审批:1. 直属上级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实际情况,对休假申请进行审批。
2. 人力资源部门对休假申请进行汇总,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3. 休假审批结果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员工。
第四章假期工资及福利第八条员工休假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期间,员工工资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2. 病假期间,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假工资。
3. 事假期间,员工工资按请假当月工资的80%支付。
4. 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期间,员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假期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公司设立假期管理小组,负责公司假期管理工作。
公司员工年休假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年休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员工正常的休息、休假权利,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及有关年休假修订通知,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正式员工入公司满一年后可享受年休假,员工根据工龄每年享受相应的年休假。
工龄根据员工档案中有明确记录的相关工作经历核定或根据员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核定。
无法确定准确工龄的员工,根据司龄计算年休假天数,具体标准如下:(1)公司B级~E级员工: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龄已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2)公司F级员工,每年可休假5天。
员工年休假为实际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1)当年无故旷工1天以上或受警告以上处分;(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的或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的或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或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因本人工作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受损失受警告处分的。
第四条各部门应对员工年休假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原则在年初作妥善安排,以保证员工正常休假、休息权利。
各部门于年初(2008年为4月30日前,此后为每年1月20日前)填写《年休假计划(变更)审批表》,制定出当年年休假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
各部门员工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以人力资源部审核的天数为准。
第五条员工请休假应填写《请假单》,说明休假时间、去向和在休假期间的代职人,做好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并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在休假结束后应按期回到工作岗位,如预期未归按公司相关考勤制度执行。
第六条休假原则(1)年休假当年假期应当在自然年度内安排,不跨年度安排,不得年度积累。
国企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企员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规范、灵活的原则,确保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休假种类及标准第四条员工休假种类包括:1. 公休日:每周休息日为公休日,员工应按规定休息。
2.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休息。
3. 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
4. 事假:因私事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享受事假。
5. 病假:因患病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享受病假。
6. 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
7. 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
8.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丧假。
第五条带薪年休假标准:1.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
2.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
3. 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每年享有15天带薪年休假。
第六条带薪年休假使用:1. 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带薪年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可与下一年度假期合并使用。
2. 特殊情况需推迟休假至下一年度或分两次休假,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三章休假审批与请假手续第七条员工休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八条请假手续:1.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
2.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无需办理请假手续。
3. 带薪年休假,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休假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假手续。
第四章休假待遇第九条员工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员工休病假,超过2个月或半工半休超过4个月,不再安排休假。
第十一条员工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拘留、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党内留党察看和无故旷工时间超过规定假期一半者,当年不安排休假。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公司各种假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假期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假期管理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员工在享有法定假期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
第二章假期种类及时间第四条公司员工享有以下假期:1.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2. 公休假:根据国家规定,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
3. 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请假,经批准后可享受事假。
4. 病假:员工因病需请假,经批准后可享受病假。
第五条带薪年休假时间:1.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2.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3. 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享有15天带薪年休假。
第六条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时间:1. 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2.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3天丧假;3. 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4. 陪产假:男员工生育,可享受7天陪产假。
第三章假期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员工请假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八条请假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请假事由;2. 请假时间;3. 请假天数;4. 请假期间工作安排。
第九条直接上级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并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请假审批流程:1. 员工向直接上级提交书面申请;2. 直接上级审批;3. 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章假期工资待遇第十一条员工在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员工在享受病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享受相应的病假工资待遇。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企业员工休假制度范本

企业员工休假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相关福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中心、各部门所有员工。
第三条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
特殊情况需加班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休息休假: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病假、丧假、探亲假等休假待遇,具体规定如下:(1)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放假。
(2)年休假: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享有五天年休假;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享有十天年休假;已满二十年的,享有十五天年休假。
(3)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三天婚假。
(4)产假:女员工产假为 ninety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fifteen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5)陪产假:男员工配偶生育,可享受十五天陪产假。
(6)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病假期间,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7)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三天丧假。
(8)探亲假:员工与配偶、父母、子女分居两地,可以申请探亲假。
探亲假期间,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支付。
第五条请假程序与待遇1.请假程序:员工需提前向直属上级申请,填写《请假单》,并根据请假天数提交相应级别的审批。
(1)请假不超过一天的,由直属上级审批。
(2)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直属上级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3)请假三天以上的,由直属上级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2.请假待遇:员工请假期间,根据请假天数和性质,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1)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2)年休假:员工在规定范围内享受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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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厂企业标准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QZ/RL0001—2001 A/0—2001/05/01为了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严则,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及《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等,同时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对我厂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作出如下规定:一、旷工1、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未参加生产劳动的,即认定为旷工。
2、职工每旷工1天扣月奖金50%,旷工2天(含)以上者,则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职工旷工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3、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或一年累积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含)的,企业即给予除名(一个工作日为一天)。
二、事假1、职工因事需请假的,本人应写书面报告,事假3天(含)以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事假4天以上的,需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4天至30天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经人劳科科长审核后,由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
如需办理续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续假手续。
2、职工因私事要求出境或出国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材料,由安保科会同人劳科、监察科共同审查后,由安保科签署意见,经所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劳科长签署意见,再由厂长或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
假期按地方公安部门批准的时间计算。
3、职工每请事假1天,扣月奖金20%,依此累加,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4、职工请事假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必须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三、病假(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假期规定1、职工因病需请病假休息治疗的,由医务室出具病休证明。
凡厂外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由医务领导审核后,转为本厂病休证明方予认可。
病休在30天(含)以的,由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提出意见后,由人劳科科长审批;病休在30天以上至规定医疗期的,由分管人事厂领导审批。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规定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执行,即: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⑶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1、职工每请病假1天,扣月奖金 10%,依此累加,超过10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2、在医疗期的职工,享受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岗位工资的60%—100%支付。
⑴工龄不满五年,本企业工作年限不满三年者,按60%计发。
⑵工龄满五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三年不满五年者,按70%计发。
⑶工龄满八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五年不满八年者,按80%计发。
⑷工龄满十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八年不满十年者,按90%计发。
⑸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按100%计发。
3、超过医疗期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只享受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按岗位工资的40%—60%支付。
⑴本企业工龄不满三年者为40%。
⑵本企业工龄满三年未满五年者为50%。
⑶本企业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60%。
四、护理假1、职工患病住院,病情严重,需由亲属护理的(本厂职工),应提出书面报告,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后,30天(含)以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由分管人事厂领导审批。
2、职工每请护理假1天,扣月奖金20%,假期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五、丧假职工的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去世,本厂职工可以享受3天丧假(含路途),假期按公假处理。
六、工伤或患职业病1、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闽政(1994)04号文《省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和闽劳险(1995)017号文执行。
2、职工因工负伤,所在部门(车间)领导应填报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报厂安保科审查核实,同时应及时报告人劳科,人劳科再向社保机构汇报,以便备案。
部门(车间)或个人隐瞒不报,取消该部门(车间)当月安全奖,由此而造成的职工个人损失由部门(车间)负责。
3、工伤职工应在治愈出院后,及时将疾病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医疗发票、药费清单或处方交到人劳科,以便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4、职工每请工伤假1天,扣月奖金5%,依此累加,超过20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5、经认定,职工属因公或见义勇为负伤,其待遇由厂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七、探亲假(一)探亲的围和条件1、凡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与配偶或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界限规定:职工的配偶或父亲、母亲在富岭、大池、适中、雁石(含)以外地区,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3、试用期的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探亲假,试用期满或转正定级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但在下半年转正定级者,不能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假期一次,假期为30天(不含路途,路途时间另计,其他探亲对象亦同此)。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
起算时间为职工结婚满一年后的第二年算起。
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批准均可探亲。
4、当年职工结婚或女职工生育,不再享受当年度的探亲待遇。
5、当年探亲假只限于当年使用,跨年度自行作废。
四年一次探父母假,四年使用,跨四年后自行作废。
6、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分管人事的厂领导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三)探亲期间的待遇1、职工探亲期间不享受当月奖金(假期跨月使用的,只扣一个月奖金)。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本企业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位工资30%以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企业负担。
3、职工探亲的往返路线必须按常规的路线往返,不得绕道。
职工探亲的往返车船费,按以下标准报销:(1)乘火车的,一律报硬席座位费;(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3)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4)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四)探亲假期的办理职工请探亲假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配偶方享受探亲情况证明或父亲、母亲居住地证明,再由所在部门统筹安排,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
八、婚假1、双方均达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经所在部门(车间)、厂计生办和人劳科审批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初婚),可享受15天婚假。
2、职工婚假期间月奖金按60%计发。
3、未经部门(车间)、厂计生办和人劳科审批,私自在外登记结婚的职工,不能享受婚假,并按本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再婚职工(含另一方再婚)只享受3天婚假。
假期按公假处理。
九、女工生育(一)产前假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可请产前假。
产前假期间岗位工资按普通工种对应金额标准计发,辅助工资照发。
职工每请产前假1天,扣月奖金20%,请假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二)生育保险1、生育期间的待遇⑴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按《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由社保公司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
月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企业不再另付给生育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年终奖和效益奖。
⑵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保公司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企业在职女工生育津贴的50%发给。
⑶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社保公司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企业不再另付生育医疗费用。
自费药品、营养品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⑷女职工未经生育而怀孕流产的,按社保公司规定只享受一次生育津贴。
休假期间企业不另付当月工资和奖金。
⑸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假期⑴女职工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⑵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⑶女职工第一次怀孕3个月以自然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
⑷双方达到晚育年龄,并领取准生证的,女职工分娩时(必须是独生子女)可给男职工3天照顾假,假期按公假处理。
3、女工生育其他规定属以下情况者,其产假及生育津贴按市社会保险公司规定享受:⑴职工已有一个子女,因故需申请生育第二胎,经批准,女工符合条件生育第二胎,并领取准生证生育者。
⑵职工本人是初婚,对方是再婚;或职工本人是再婚,对方是初婚,且一方已生育有一个子女,不管孩子跟随何方,经批准领取准生证生育者。
⑶职工生育后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后因婴儿夭折,经批准领取准生证可第二次生育者。
4、哺乳时间⑴女职工生育完上班,婴儿尚不足一周岁的,可在上班时间给予一定的哺乳时间。
婴儿在八个月以前,每日两次哺乳时间,满八个月后至一周岁,每日一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包括路途往返时间)。
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当日合并使用。
⑵需要用哺乳时间的职工,必须到人劳科办理相关出厂手续。
(三)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的可请哺乳假至小孩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岗位工资按普通工种(即原岗位工资四岗)对应金额标准的60%计发,辅助工资照发,不享受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四)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手续的办理程序1、职工请产前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批准后报计生办、人劳科审批,并从请假之日起享受法定产前假的有关待遇。
2、职工分娩后,应在30天应将生育职工的准生证、婴儿出的生证、独生子女证、生育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药费清单收齐后交至人劳科,并由人劳科到社保公司办理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待社保公司生育保险费付至厂财务科后再由人劳科造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