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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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裁判文书民事类)序号名称页码1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2期)2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2期)3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3期)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3期)5 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4期)6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5期)7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8年第6期)8 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7期)9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2008年第7期)10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8期)11 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9期)12 中国家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9期)1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9期)1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0期)15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0期)16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展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1期)1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1期)18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2008年第12期)19 荷属案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2期)20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册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融、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2期)21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期)22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1期)2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2期)24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2期)25 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009年第3期)26 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4期)27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5期)28 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2009年第6期)29 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7期)30 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9年第8期)31 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2009年第9期)3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0期)33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09年第11期)34 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09年第11期)3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2期)3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2期)37 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第1期)38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第1期)39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2010年第2期)40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2010年第2期)41 山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2010年第3期)42 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0年第3期)43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2010年第4期)44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5期)45 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5期)46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0年第5期)47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6期)48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2010年第7期)49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第7期)50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0年第8期)51 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10期)52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11期)53 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12期)54 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年第1期)55 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11年第2期)56 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11年第3期)57 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2011年第3期)58 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2011年第4期)59 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5期)60 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再审案(2011年第6期)61 张致清与冯照霞、崔枫、新乡市新华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2011年第7期)62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2011年第7期)63 俞财新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传瑞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8期)64 艾斯欧洲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明日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上海明日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8期)65 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9期)66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道竞争纠纷案子(2011年第10期)67 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与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2011年第10期)6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所、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案(2011年第11期)目录(裁判文书行政类)序号名称页码1 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2009年第10期)2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2010年第9期)3 重庆得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复议案(2011年第11期)。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许若青、山东冠县冠科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许若青、山东冠县冠科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许若青、山东冠县冠科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3【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38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丰雷范晓静贾琼【审理法官】丰雷范晓静贾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许若青;山东冠县冠科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许若青山东冠县冠科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许若青【当事人-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冠科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建友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许志昌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建友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许志昌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建友许志昌【代理律所】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许若青;山东冠县冠科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2.涉诉车辆损坏配件是否属于在上诉人保修期限内,是否属于上诉人保修范围;3.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车辆损坏系其未在规定内保养或长期超载等使用不当所致是否能予支持;4.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车辆停运的损失数额是否正确,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产品责任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拨打重汽售后电话的录音内容,可以证实涉案车辆损坏的相关部件保修期为36个月,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梁豪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梁豪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梁豪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豫10民终10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梁豪;许昌市汇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梁豪许昌市汇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梁豪【当事人-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许昌市汇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史震雷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叶广超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震雷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叶广超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震雷叶广超【代理律所】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被告】梁豪;许昌市汇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该案系因被上诉人梁豪追索损失费用而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过错产品责任合同约定回避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高度盖然性拘传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该案系因被上诉人梁豪追索损失费用而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

结合被上诉人梁豪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出警证明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等,总体分析,可判断涉案车辆系自燃,且涉案车辆自燃时距购车时间不足三个月,亦可排除电路或油管老化的原因,该车辆自燃的发生与涉案车辆质量存在缺陷存在高度盖然性,上诉人中汽济南商用车公司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涉案车辆无缺陷或存在其它免责事由。

中国重汽: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

中国重汽: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

中国重汽: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偿划转的通知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偿划转的通知致: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本集团」)作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中国重汽」)的间接控股股东(本集团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中国重汽已发⾏股本约 64.55%股权),特就本集团股权⽆偿划转及信息披露等有关事宜(详见下⽂)通知如下:I. 概述( i) 根据 2019 年 9 ⽉ 25 ⽇济南市⼈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国资委」)与⼭东重⼯集团有限公司(「⼭东重⼯」)间的《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偿划转协议》(「⽆偿划转协议」),济南市国资委将向⼭东重⼯⽆偿划转本集团 45%股权,(「本次⽆偿划转」);(ii) 根据 2019 年 9 ⽉ 27 ⽇⼭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国投」)与⼭东重⼯间的《国有股权授权⾏使并⼀致⾏动协议(》「股权委托协议」,与⽆偿划转协议统称为「该等协议」),⼭东国投将⽆偿将附于其本集团20%股权的除资产收益权外所有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授权委托予⼭东重⼯(「本次股权委托」);(iii) 于本通知⽇期,你公司已发⾏股本约63.78%的持有⼈中国重汽(⾹港)有限公司(「重汽(⾹港)」)为中国重汽(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中国重汽(维尔京群岛)」)的⼦公司,重汽(⾹港)已发⾏股本约51%的持有⼈中国重汽(维尔京群岛)为本集团全资⼦公司,且上述持股关系将不会在该等协议交割后改变;( i v) 本次⽆偿划转和本次股权委托后,⼭东重⼯将直接持有本集团 45%的股权,并实际控制及⽀配重汽集团 65%的股权表决权,即⼭东重⼯通过重汽集团取得并控制中国重汽64.55%股份权益,构成对中国重汽的间接收购(「本次收购」);(v)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重汽控股股东不变,⼭东重⼯通过重汽集团间接持有中国重汽 64.55%股份权益,中国重汽实际控制⼈由济南市国资委变更为⼭东省国资委,最终受益⼈为⼭东省政府;(vi) ⼭东重⼯已向⾹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理事(「执⾏⼈员」,或其任何代表)申请⼀项⼭东重⼯并⽆于⾹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第26.1 条项下发出强制要约责任的决定,且执⾏⼈员已作出该决定;。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0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化宿安太欣齐新【审理法官】王化宿安太欣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徐某1;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徐某1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徐某1【当事人-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巧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李榕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巧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李榕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巧李榕【代理律所】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被告】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执行异议查封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蔡江威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蔡江威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蔡江威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豫14民辖终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伟涛陈建国王锋【审理法官】庞伟涛陈建国王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蔡江威;王留才;商丘市正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商丘吉运物流集团柘城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蔡江威王留才商丘市正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商丘吉运物流集团柘城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蔡江威王留才【当事人-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正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商丘吉运物流集团柘城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蔡江威;王留才;商丘市正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商丘吉运物流集团柘【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以其所购买的车辆存在缺陷为由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返还或赔偿购车款并支付营运利益损失,故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产品责任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关联性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所购买的车辆存在缺陷为由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返还或赔偿购车款并支付营运利益损失,故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关于借贷合同相关案例1,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西藏吉庆实业开发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2月8日最高院(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共同诉讼的问题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做出的规定,其前提必须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为两人以上。

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强制性规定。

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负担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关于律师代理费的保护问题,应当以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就代理签订代理合同,且实际支付了代理费为前提。

律师的费的数额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依据,人民法院不能以有关部门颁布的律师服务标准作出认定。

当事人以一审法院超额查封应与解封为由上诉的,不属于对一审判决上诉的范畴,二审法院对此不应审理。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案,2003年8月28日最高院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人取得了主债务人依法享有的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

虽然嗣后主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债权,放弃了抗辩权,但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实际用款人向贷款人承认实际用款的,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构成共同债务关系,实际用款人应当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3,何荣兰诉东营海科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2003年9月11日最高院(2003)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

浮动抵押监管: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式

浮动抵押监管: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式

浮动抵押监管: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式李菡1张裕强2(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济南250021;2.齐鲁银行,山东济南250001)摘要:影响银行动产抵押业务发展的核心因素,是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没有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为银行提供准确的信息。

而通过物联网将银行风险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和商品交易流通等进行融合,能够从根本上消除或弱化传统动产抵押的瓶颈,推动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创新。

中货公司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货物变化等信息进行动态化监测、过程化管理,为银行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有效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可以作为中小企业增信、发展普惠金融的一种有效途径。

关键词:动产抵押;浮动抵押监管;第三方监管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8)10-0078-05DOI :10.19647/ki.37-1462/f.2018.10.011收稿日期:2018-06-05修回日期:2018-08-07作者简介:李菡,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张裕强,供职于齐鲁银行。

我国的动产抵质押贷款于1998年开始试点,业务发展高峰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动产抵押授信高达上千亿元,同时,为银行提供第三方动产抵质押监管的金融仓储服务蓬勃发展起来。

但2014年以来,货权不清、重复抵质押现象频繁出现,导致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批货物主张权利,严重威胁银行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上海钢贸案”、“青岛港骗贷案”等暴露后,动产抵押贷款业务逐渐萎缩。

究其原因,除多重抵押外,还有第三方仓储监管模式存在漏洞,导致存货质量难以保证、数量和价格银行难以及时掌握。

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不断压缩动产融资业务,甚至连正常经营的企业也难以获得动产融资。

影响银行动产抵押业务发展的核心因素,是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没有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为银行提供准确的信息。

而物联网动产融资体系依托物联网技术应用来解决传统金融业务的风控难题,通过物联网将银行风险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和商品交易流通等进行融合,能够从根本上消除或弱化传统动产抵押的瓶颈,推动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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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

在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不得请求抵押人直接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负责人:倪复兴,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伦,山东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南首。

法定代表人:王浩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丙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文学,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周有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景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斌,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济南卡车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鸭集团)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沙玲、苑多然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2003年9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济南东郊支行(以下简称东郊工行)与山东小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鸭股份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3年东流字第00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40万元;借款用途为偿还2003年东流字第004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借款期限自2003年9月30日起至2004年9月25日止;担保方式为抵押。

同日,抵押人小鸭股份公司与抵押权人东郊工行签订2003年东抵字第0022A号、2003年东抵字第0022B号抵押合同各一份,分别约定抵押人为上述540万元贷款,以房产和土地进行抵押担保。

二、2003年9月2日,东郊工行与小鸭股份公司签订了2003年东流字第002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770万元;借款用途为偿还2003年东流字第004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借款期限自2003年9月30日起至2004年9月25日止;担保方式为抵押。

同日,抵押人小鸭股份公司与抵押权人东郊工行签订2003年东抵字第0023A号、2003年东抵字第0023B号抵押合同各一份,均约定以其房地产为上述借款合同770万元贷款进行抵押担保。

上述一、二项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在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监督下,小鸭股份公司与东郊工行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书两份。

分别约定:抵押地块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东圩子外街73号;土地证为历下国用(2003)第0100216号;以出让类工业用地1950.80平方米抵押;抵押贷款金额270万元。

抵押地块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二七中街38号;土地证为市中国用(2003)第0200231号;以出让类工业用地5710平方米抵押;抵押贷款金额520万元。

上述抵押合同签订后,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对抵押的房产、国土资源局对抵押的土地,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并颁发了房屋他项权利证。

2003年10月8日,小鸭股份公司分别偿还上述两笔借款本金各1万元。

三、2003年9月26日,东郊工行与小鸭股份公司签订了2003年东流字第002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7490万元;借款用途为偿还2001年历下东流字第004号和2003年东流字第004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借款期限自2003年9月30日起至2004年9月25日止;担保方式为抵押。

2003年10月8日,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剩余借款本金7489万元未还。

四、2003年9月26日,东郊工行与小鸭股份公司签订了2003年东流字第00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用途为偿还2003年东流字第0025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借款期限自2003年10月27日起至2004年10月27日止;担保方式为抵押。

2003年11月3日,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499万元未还。

2003年9月26日,抵押人小鸭股份公司与抵押权人东郊工行签订2003年东抵字第002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上述3-4项的两笔借款合同8990万元贷款,以其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担保。

双方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抵押登记证。

上述四笔贷款,合计借款本金10300万元。

扣除已经偿还的四笔借款4万元,借款本金为10296万元。

五、2005年7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山东分行)与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山东分行转让给长城公司的债权为债务人小鸭股份公司所欠山东分行的贷款本息;截止2005年4月30日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账面价值为本金人民币10296万元及相应利息。

2005年12月22日,山东分行与长城公司共同在大众日报第6版向借款人小鸭集团有限公司洗衣机分公司(以下简称小鸭洗衣机分公司)和担保人小鸭集团所欠贷款本金5600万元,进行了公告转让和催收。

六、1997年11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第[1997]266号批复同意小鸭集团设立小鸭股份公司。

1999年8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小鸭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即人民币普通股9000万元。

小鸭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为25397.5万元,小鸭集团持有47.87%的小鸭股份公司股权。

七、2003年8月8日,山东海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鲁海会报字(2003)第038号小鸭股份公司资产重组评估明细表。

评估结果为负债总计91372.61万元,净资产为37946.36万元。

八、2003年8月8日,东郊工行与小鸭股份公司、济南电机厂(以下简称电机厂)、济南家用电器厂(以下简称家用电器厂)、小鸭集团签订一份协议。

协议序言:电机厂和家用电器厂将其分别所有的位于济南东圩子门外街73号和济南二七中街38号两处全部房地产,转让于小鸭股份公司抵偿债务。

2003年,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集团)决定并购重组小鸭股份公司。

通过收购小鸭集团持有的小鸭股份公司的国有股,实现买壳上市。

重组资产置换后,小鸭集团购回小鸭股份公司生产洗衣机的资产,组建小鸭电器有限公司(暂定名)。

在重组过程中,小鸭股份公司要求东郊工行出具确认函,确认债权,并承诺其债权随小鸭股份公司资产转至新组建的小鸭电器有限公司。

东郊工行就债权担保要求小鸭股份公司增加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手续,为此,五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电机厂、家用电器厂和小鸭集团同意将上述两处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小鸭股份公司,转让过户过程,各方允许发生合理面积误差。

2、小鸭股份公司和小鸭集团负责在2003年8月31日前将第一条所列房地产出让、转让、过户于小鸭股份公司。

3、所列第二条事项完毕后,原2000年历下东抵字第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清单所载明的小鸭股份公司设备设定抵押,与东郊工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登记手续需在2003年9月26日前办理完毕。

4、东郊工行向小鸭股份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债权,东郊工行债权随同小鸭股份公司被购回资产转至新组建的小鸭电器有限公司。

5、小鸭股份公司、电机厂、家用电器厂、小鸭集团,只要一方未履行第一至第三条所约定的义务,东郊工行出具的确认函失效,债务继续由小鸭股份公司承担。

同日,东郊工行给小鸭股份公司出具一份确认函。

该函主要内容为:“经研究,同意贵公司在资产置换重组后,有关我单位在贵公司的债权随同贵公司的资产一并转移至新组建的山东小鸭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

特此确认。

”九、2003年,重汽集团与小鸭集团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和资产置换协议,对资产置换、资产置换价格、期间损益的结算、资产置换期限、方式、小鸭股份公司和重汽集团的陈述与保证、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等等进行了约定。

同年9月22日,小鸭集团与重汽集团签订了关于转让小鸭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小鸭集团合法持有的小鸭股份公司12159万的国家股,占总股本的47.87%;小鸭集团愿意将其所合法持有小鸭股份公司47.48%的股份即12059万股转让于重汽集团,重汽集团亦同意受让该等股份。

小鸭股份公司拟将除依法不能转让的部分负债之外的全部资产与重汽部分重型卡车类资产进行置换。

十、2003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鲁政字[2003)486号《关于山东小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载明:鉴于小鸭股份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同意该公司以5742万元人民币债务以外的全部资产与重汽集团的重型汽车生产、销售资产(含负债)进行置换,差额以现金支付。

十一、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小鸭股份公司出具证监公司字[2003]54号《关于山东小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意见》。

该意见载明: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已经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

原小鸭股份公司在2003年时,已经连续两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

在政府等有关部门支持、协调下,由重汽集团对小鸭股份公司进行重组,形成小鸭集团以5742万元以外的全部资产与重汽集团的重型汽车生产、销售资产进行置换、置出的家电类资产由原控股股东小鸭集团全部回购的重大资产置换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已经批复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方案。

2003年12月31日正式完成置换资产的交割,实施重组。

十二、2003年12月31日,小鸭集团关于接收资产的确认函载明,小鸭集团根据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资产置换协议、重汽集团的移交资产指示函,小鸭集团作为上述两协议项下置出资产和转让资产的接收者,已完全接收小鸭股份公司按约定向本公司移交的全部转让资产及有关文件,相关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2004年1月18日,小鸭股份公司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公司,将经营范围、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均作了变更登记。

十三、2003年8月15日至2005年10月20日,小鸭集团先后以借款、支付壳资源费、股权转让差价款(壳费),或者代垫法院执行款等事由,从重汽集团共支取了4000万元。

2005年11月28日,小鸭集团与重汽集团对上述款项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已收到重汽集团有限公司按约定交来的小鸭电器股份公司资产重组壳资源费4000万元”的收条。

十四、2004年10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载明,出让方为小鸭集团,受让方为重汽集团,证券简称*ST重汽,股份性质为发起人国家股,过户数量为12059万股,过户日期200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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