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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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规则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规则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快捷、便利。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运营和管理,包括地铁、轻轨和有轨电车等。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行车组织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应注重运营效率、服务质量和乘客安全,及时对行车组织规则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行车权限和信号控制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应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和信号控制规定,按照优先级顺序发放行车权限。

第六条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资格证,对车辆操作熟悉,掌握相关行车组织规则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七条行车权限根据车辆类型、载客量、运行速度等因素进行分类,严禁非法侵占行车权限。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应配备信号系统,确保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和行车速度。

信号系统应具备准确、可靠、快速的功能。

第九条行车组织应根据信号系统的指示进行,驾驶员不得擅自更改或忽视信号指示。

第十条发生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应根据信号和指示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乘客的安全疏散和及时救援。

第十二条乘客应遵守相关车辆乘坐规定,有序排队上下车,不得混乱拥挤,保持良好的出行秩序。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摄像头、报警系统、防滑扶手等,确保乘客安全出行。

第十四条乘客应遵守车厢内的秩序,不得随意吐痰、乱扔垃圾,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饮食。

第十五条乘客在车厢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播放声音过大的音乐。

第四章应急处理和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遇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应迅速判断和处理,并及时报告调度中心。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的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乘客。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第十九条驾驶员违反行车组织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等措施。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完整版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完整版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铁路局行车工作的管理,规范行车组织工作,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海铁路局管辖的所有线路和车站的行车组织工作。

第三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至上。

第四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列车准点运行,保证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运送。

第二章行车组织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列车的编组、运行速度、停车站以及列车的运行间隔等。

第六条上海铁路局应建立完善的行车组织信息系统,及时获取列车运行的相关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行车组织安排。

第七条上海铁路局应加强与其他铁路局的协作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调度等方式,协调好行车组织工作。

第八条上海铁路局对于特殊天气情况、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应及时调整行车组织,保证列车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行车组织的具体规定第九条上海铁路局应根据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需求,合理安排列车的运行时间和频次。

第十条上海铁路局应严格遵守列车运行图,确保列车按计划准点运行。

第十一条上海铁路局应根据列车的需求和情况,合理安排列车的编组,确保乘客和货物的舒适和安全。

第十二条上海铁路局应加强与车站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列车在车站的停靠时间和顺序。

第十三条上海铁路局应合理控制列车的运行速度,根据线路条件和行车安全要求,确定合适的速度区间。

第十四条上海铁路局应加强对行车组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车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行车组织的责任与权益第十五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行车部门,负责具体的行车组织和调度工作。

第十六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行车组织规则和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上海铁路局应为行车组织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十八条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确保行车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车次编组规则:根据列车的车型、速度、载重等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对列车进行编组,确保列车正常行驶和运输。

2.列车间隔规则:列车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间隔,以防止相互之间的碰撞和事故发生。

根据列车的速度、长度等因素,规定了不同类型列车之间的最小间隔时间或距离。

3.行车时刻表:根据铁路线路、站点、列车运行速度等信息编制并发布列车的运行时刻表,以便驾驶员、调度员等相关人员按照时刻表进行行车安排。

4.信号系统规则:普速铁路上设置了一套完善的信号系统,用于指挥列车运行。

行车组织规则中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信号的含义和使用方法,确保驾驶员按照信号规定进行行车。

5.调度规则:调度中心根据列车的信息、运行情况和运输任务等,对列车进行调度和指挥。

行车组织规则中规定了调度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等。

6.特殊情况处理规则:在行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特殊情况,如天气恶劣、信号故障、设备故障等。

行车组织规则中规定了这些特殊情况的应对措施和行动程序。

以上是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则可能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铁路运输条件等有所差异。

此外,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还需要与驾驶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以确保安全有效的列车运行。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一、引言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是指在铁路运输中,为了确保列车正常、安全、高效地运行,保证乘客和货物的运输质量,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本文将就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二、列车运行计划为了保证列车的有序运行,铁路行车组织规则首先需要制定列车运行计划。

列车运行计划是指根据列车运行的时间、线路、速度等要求,合理安排列车的发车、停车和到达时间。

在制定列车运行计划时,需要考虑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站点的停车时间以及运行线路的特点等因素。

三、列车优先级为了保证列车的正常运行,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规定了列车的优先级。

一般来说,客车的优先级高于货车,特快列车的优先级高于普通列车。

在列车交会、交叉和会让等情况下,优先级高的列车有权先行。

这样可以确保列车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四、列车间隔为了保证列车之间的安全距离,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规定了列车间隔。

列车间隔是指相邻列车在同一线路上的运行时间间隔。

根据列车的速度、制动性能和线路的条件等因素,确定了不同速度等级列车的间隔时间。

列车间隔的合理设置可以保证列车之间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追尾事故。

五、列车交会和交叉在铁路运输中,当两列车相遇时,需要进行列车交会或交叉。

列车交会是指两列车在同一线路上相向而行,并在某个站点完成交接任务。

列车交叉是指两列车在同一线路上交叉行驶,并在交叉点完成交接任务。

为了确保列车交会和交叉的安全和顺利进行,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规定了交会和交叉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六、临时调整和特殊情况处理在铁路运输中,由于天气、设备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等原因,可能需要临时调整列车运行计划或采取特殊措施。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如对列车运行计划进行调整、限速或停运等。

这些措施旨在保证列车运行的安全和顺畅。

七、行车组织人员和设备要求为了保证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的有效执行,需要配置专门的行车组织人员和设备。

行车组织人员包括列车调度员、行车指挥员等,他们负责制定列车运行计划、调度列车和处理突发事件。

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一、行车组织原则1.安全为第一原则:在行车组织中,始终以确保列车运行安全为首要任务,其他因素次之。

2.紧密协调:各级行车指挥机构之间应进行紧密协作,实时互通信息,确保行车组织的顺畅进行。

3.合理性和灵活性:行车组织应根据列车运行需求和特殊情况,灵活调整计划,确保行车方案的合理性和灵活性。

4.经济性:在确保安全和效益的基础上,要尽量减少成本,提高利用率。

二、行车指挥机构1.成都铁路局行车指挥中心:负责全局范围内的行车组织和指挥工作,监控、调整列车运行情况,及时应对紧急情况,确保列车运行安全和高效。

2.车站调度室:负责车站范围内的一切行车组织和指挥工作,保证列车进出站顺利,车站间列车交路衔接顺畅。

3.区间调度所:负责区间范围内的行车组织和指挥工作,确保列车在区间内平稳运行,避免碰撞和追尾事故。

4.过分相邻列车指挥所:负责相邻列车之间的行车组织和指挥工作,保证列车之间的安全距离,避免相撞和追尾事故。

三、行车组织流程1.列车运行计划编制:根据列车运行需求、运量统计和客流预测,编制列车运行计划,确定列车运行的起止时间、经停站点等信息。

2.行车组织会商:成都铁路局行车指挥中心、车站调度室及相关方面人员进行会商,讨论大致的行车方案,确定各车次在各段间的行车间隔和相对运行顺序。

3.行车组织确认:车站调度室和区间调度所分别对行车组织方案进行调整和确认,确保各车次的运行时间和顺序得到合理安排。

4.实施及监控:行车组织方案经确认后,由行车指挥中心发布执行命令,并进行实时监控,对行车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四、应急处理1.紧急情况发生时,行车组织要立即做出应急处理,降低对列车运行的影响,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2.在行车组织过程中,如发现列车故障或其他突发情况,应立即停车,并及时上报行车指挥中心,并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执行相应措施。

3.如发生列车相撞、脱轨等重大安全事故,行车组织部门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并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北京铁路局令第2号发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铁路局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是我局行车组织的基本法规。

部、局有关20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办法是《行车组织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组织规则》具有同等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广大职工除认真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文件、命令、指示等外,均按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在没有路局的文件或电报修改之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第一章行车设备第1条车站行车设备检查及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条)车站站长、运转车间主任和直接办理行车的人员,发现行车设备异状或故障时,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并通知维修单位及时检查修理或更换。

如维修负责人认为能保证行车安全时,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签注意见,由车站签认。

如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停用,进行防护。

设备修复后,由负责人将修复年、月、日、时分记入登记簿并报告车站,经检查试验良好后,方可签认使用。

设备维修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如不立即停用将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停用,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修复,同时报告有关人员。

因行车设备故障,需要外出修理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列车运行情况,安排往返车次。

第2条车站、运转车长行车备品的规定车站行车室、扳道房(清扫房)、运转车长见附表1、2、3。

第3条用仪器检查线路、桥隧及设备限界的规定1.用仪器检查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工作(1)正线线路平纵断面复测由路局下达任务,有关工务段和旧线测量队(简称旧测队)完成。

京广、京哈、津山、京沪、京九线每五年检查一次,其它正线每十年检查一次。

(2)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由工务段负责,每年检查一次。

(3)其它线路(含代维修专用线)平纵断面由工务段每十年检查一次。

(4)旧测队和工务段按照分工组织检查,进行资料整理,并报路局审查发布。

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西安铁路局辖区内所有行车组织,涵盖了所有铁路线路和运输班次。

第三条行车组织是指对列车的编组、运行和协调等操作。

第四条行车组织应遵循安全第一,综合运输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行车组织应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行车组织的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车组织应保证列车运行的连贯性和畅通性,最大限度地利用运力资源。

第七条行车组织应合理分配运输任务,确保运输计划的顺利执行。

第八条行车组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运输规章制度。

第二章编组规则第九条行车组织应根据列车的类型、长度、质量和运输任务等因素,合理编组列车。

第十条行车组织对于重载列车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编组适当数量的机车和货车,以保证稳定和安全的运行。

第十一条行车组织对于客运列车应根据运输需求,编组适当数量的客车,并确保列车通风、照明、供暖和服务等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对于长途列车,行车组织应编组相应数量的餐车和卫生间车,以满足乘客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行车组织应在考虑列车长度的同时,合理控制编组的总质量,以确保车辆和线路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运行规则第十四条行车组织应根据列车的起止站点、车次时刻表和运输需求,制定适当的运行计划。

第十五条行车组织应合理安排列车的发车间隔和运行速度,以确保列车的正点运行和紧密运行。

第十六条行车组织应监控列车的运行情况,对于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乘客。

第十七条行车组织应保证列车的运行安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及时停运,并进行必要修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行车组织应充分利用信号系统和通讯设备,确保列车之间的通讯和协调顺畅。

第十九条行车组织应加强对列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监控,确保他们熟悉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在操作中做到安全稳定。

第四章协调规则第二十条行车组织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运输计划的顺利执行。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

护办法。
房建、供电部门提供
• (1)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和距线路中心距离,站台距轨面高度、线路中心距离及车站范围内铁路地
界资料等。
• (2)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照明及信号供电来源与方式。
(4)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
制定行车办法、行车设备使用办法的规定(《技规》 第8、236条)
第3条
1. 《技规》修改后,有关部门、单位相应组织《站细》等其他专业技术规章的修改。
2. 铁路总公司、路局新颁布技术规章后,应根据行车组织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修改补充相
关技术规章。 3. 新线开通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新线的特点,结合既有技术规章,提前制定、修订相 关技术规章和配套的设备“修、管、用”办法。
第16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和未设联锁而需要加锁的 道岔,其加锁装置的安装,由车站向有关工 务、电务段提出。 工务段负责安装锁板,电务段负责设置闭止 把和带柄标志的加锁条件。加锁装置丢失和 损坏时,有关工务、电务段应及时补齐、修 理或更换。
《技规》
第 49 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 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技规》
• • 第22条 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 实际需要进行。 • • 2.登乘机车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对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 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 月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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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组织规则广运发〔2007〕35号2007年4月1日起实行关于重新公布《行车组织规则》的通知广深、三茂股份公司,广梅汕、石长、粤海公司,平南公司,各直管运输站段,合资运输公司所属车站,车务、客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段:铁道部新《技规》已颁布,并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

集团公司现行《行车组织规则》自2000年11月1日公布后,至今已实施了六年。

在此期间,行车组织办法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此,集团公司在广泛征求各业务处室以及站段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新《行规》,既有线提速200km/h行车组织有关办法将单独发布,暂未纳入新《行规》),并决定于2007年4月1日起与新《技规》同步实施(新《行规》以单行本发行)。

前发(广铁运〔2000〕450号)文件以及与新《行规》有抵触的文电同时废止。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掌握新《行规》的有关规定。

各站段要及时修改《站细》、《段细》,确保新《行规》的顺利实施。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二○○七年二月十六日总则本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集团管内行车设备实际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订的行车组织补充规则。

集团管内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部颁有关规定外,还须认真执行本规则。

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细则、措施、标准等均不得违反本规则,并要保证安全和有利于提高效率。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行车组织规则》用语说明《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规》:《行车组织规则》《事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救规》:《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危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超规》:《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运规》:《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货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站细》:《车站行车工作细则》《段细》:《段管理工作细则》《调标》:《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调规》:《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操规》:《机车操作规程》隔开设备:指避难线、安全线以及能起隔开作用的道岔及连接接车线末端道岔的牵出线、货物线、岔线50m内无机车(动车)车辆时。

超限车: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的车辆。

超限列车:挂有超限车辆的列车。

超长列车:超过列车运行图规定区段列车长度的列车。

关门车:制动主管通风良好但关闭截断塞门的车辆。

超过×坡道:一般指该线路有效长内的各单项坡道加总后的平均坡道。

要求对停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的坡道,是指单项实际坡道。

接车进路:是从进站信号机起至接车线末端的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止的一段线路(进站方向超过6‰下坡道接车时,包括接车线末端延续进路)。

发车进路:是从列车前端起至相对方向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止的一段的线路。

通过进路:为列车通过车站的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之间的一段线路。

超过、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及以上、及以下:均包括本数。

信号机内方、外方:信号机防护的一方为内方,反之为外方。

信号机前方、后方:信号机显示的一方为前方,反之为后方。

车组:两辆及以上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称为车组。

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指接车进站停妥或发车出清股道前相对方向(或同方向)开放进站信号或出站信号。

绿黄色灯光:指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

枢纽地区:广州枢纽(含郭塘、江村、江高镇、大朗、棠溪、广州、广州西、三眼桥、广州东、石牌、吉山、黄埔站);衡阳枢纽(含茶山坳、衡阳北、耒河、衡阳、衡阳西站);株洲枢纽(含白马垅、十里冲、湘潭东、株洲北、田心、株洲站);长沙枢纽(含捞刀河、丝茅冲、长沙、长沙东、长沙北、长沙南、猴子石、新开铺、黑石铺站);怀化枢纽(含怀化、怀化南、怀化东、象鼻子站);娄底枢纽(含K3线路所、百亩井、娄底、娄底东站);龙川枢纽(含龙川、龙川北、十二排站);永州枢纽(含永州、永州东、滩头湾站);平湖南枢纽(含平湖、布吉、平湖南、深圳北、深圳站)。

客列检所所在站:深圳、广州东、广州、衡阳、株洲、长沙、怀化、张家界、龙川站。

主要列检所所在站:江村、衡阳北、株洲北、怀化南、怀化东、龙川北、平湖南站。

区段列检所所在站:永州东、岳阳北、长沙东、郴州北、韶关、东莞东、娄底、湘潭东、张家界、吉首、靖州、深圳北、八所(石碌、黄流、三亚)、东莞东、汕头北、梅州、春湾、三眼桥、益阳。

区段列尾作业点:张家界、怀化南、娄底、益阳、石门县北、永州东、株洲北、茶陵、衡阳北、江村、平湖南、下元、东莞东、龙川北、汕头北、茂名东、三水西站。

计量单位名称对照表km——千米(公里)m——米mm——毫米t——吨kg——千克(公斤)h——[小]时min——分[钟]S——秒[钟]V——伏kV——千伏Pa——帕kPa——千帕kN——千牛kg/m——千克/米(公斤/米)km/h——千米/小时(公里/小时)μF——微法kW——千瓦kΩ——千欧第一章行车设备第1条新建、改建行车设备投产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条)新建、改建的铁路建筑物及设备,接管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禁止开通使用。

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向接管单位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有关技术资料,并在投入使用前不少于30天向集团有关部门、车务站段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否则,不准交付使用。

在验收交接后,接管单位应于接管后及时向车务站段及有关单位提供下列技术资料,并抄送集团有关部门。

集团公司在设备开通使用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提前制订行车办法。

车务站段根据集团公司制订的行车办法以及施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站细》,并根据接管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时修订《站细》。

一、工务部门提供:1、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线路及站内线路的平、纵断面图(应注明各股道全长、有效长、曲线、线间距、坡度、道岔类型、非集中联锁道岔编号、道岔里程位置等)。

2、区间正线线路平、纵断面图(应包括钢轨类型、轨面纵坡、曲线半径及起止里程,桥涵、隧道、道口的中心里程,区间岔线接轨里程等)及线间距。

3、线路的允许速度、通过道岔的限制速度及限制机车型号。

4、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的线路换算坡度。

5、无联锁道岔表示器距轨面高度和距线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6、代维修非路产专用线平、纵断面图等资料。

二、电务、通信部门提供:1、各种信号机的名称、编号、里程位置(须与工务坐标里程一致),信号平面布置图,联锁表,控制台及其它控制设备盘面图,信号、联锁、闭塞、通信装置的使用方法和基本性能,进站信号机与进站道岔或车站最外方调车信号机间的距离,有联锁的道岔编号,信号机、道岔表示器距轨面的高度和距线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通信、广播设备的种类和设置地点,驼峰设备等技术资料。

三、房建部门提供:车站生产用房(如候车室、售票厅、仓库、行车房舍等)的平面图、电源布线图、使用面积和距线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围墙、站台、雨棚、天桥、洗车台等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的长度、宽度、距轨面高度及距线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四、车辆部门提供:风管路、列车试验器、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AEI、固定脱轨器及安全监控装置等车辆设备的设置位置、走向限界图。

五、供电、供水部门提供:各牵引变电所供电范围,各车站、区间接触网导线设计高度及最小高度,各区段支柱最小限界及所在位置,分段绝缘器位置,分相绝缘器坐标(起止里程、中心里程),隔离开关、安全作业标、接触网终点标的位置,以及站场挂有接触网的股道、挂网长度和设有隔离开关的股道等资料。

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及其距线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水塔、水拴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及其距线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六、机务部门提供:站内整备设备的规模,列车运行监控装置的使用说明,整备地点及供应能力等。

七、信息部门提供:铁路信息系统的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表、技术说明书、使用与维护说明书、设备清单及分布。

八、特殊情况下,某种设备不归上述单位接管时,由该设备接管单位提供。

工、电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相关内容不一致时,应由车站提出,工务、电务负责核对、核正,其中联锁区道岔编号以电务为准,平面座标以工务为准。

第2条道岔过岔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275条)一般构造的9号道岔,50kg/m及以上钢轨直向通过最高速度为90km/h(钢轨组合式辙叉为85km/h),50kg/m以下钢轨直向通过最高速度为85km/h。

第3条行车设备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条)一、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的重要线路:京广线、湘桂线、沪昆线、焦柳线、广深线、京九线、洛湛线、渝怀线。

二、工务段每年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纵断面至少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书面通知车务站段及有关单位,并报集团公司。

第4条电动转辙机备用钥匙、手摇把及电锁器钥匙的保管和使用的规定(《技规》第186条)一、保管:1、电锁器备用钥匙由电务编号,信号工区装入箱盒并加封,交车站值班员或《站细》指定扳道房的扳道员保管。

2、电动转辙机备用钥匙、手摇把由电务编号,信号工区装入箱盒钉挂在行车室内,交车站值班员保管。

设有信号工区的车站由车站、电务双方加锁,电务加封;未设信号工区的车站,由车站加锁、电务加封。

3、电动转辙机备用钥匙、手摇把的数量由车站与信号工区共同确定。

同类型的电锁器钥匙应配两把。

二、使用:1、电务人员需要使用电动转辙机备用钥匙、手摇把时,由使用负责人向电务段调度申请使用道岔手摇把命令,经车站(车场)值班员、电务使用负责人双方在《使用道岔手摇把命令》内签字后方可取出备用钥匙、手摇把。

使用完毕,由车务、电务双方清点数量、核对号码后,重新加封、加锁。

2、车站需要使用电动转辙机备用钥匙、手摇把时,由车站(车场)值班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使用原因、数量和号码,经电务签认(未设信号工区时,注明通知电务人员的时间)后,方可取出备用钥匙、手摇把。

使用完毕,由车务、电务双方(未设信号工区时,电务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起24h内到达车站)清点数量、核对号码后,重新加锁、加封,并由电务人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3、车站需要使用电锁器钥匙时,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并及时通知信号工区后,方可启封取出电锁器钥匙。

设备恢复正常后,车站负责将电锁器备用钥匙放回木箱内,由信号工区重新施封,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三、注意事项:1、集中联锁道岔改为手摇就地操纵时,控制台该道岔必须单独锁闭,未经车站值班员同意,不得解锁恢复;电务人员必须得到车站值班员同意方可闭合遮断器。

车站值班员在确认作业完毕后方可同意。

2、以手摇把转动电动道岔或以备用钥匙打开电锁器扳动道岔准备接发列车进路时,禁止开放该进路上的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接发列车。

第5条信号设备启封及加封加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7、247条)一、信号设备故障启封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将启封原因、时间、计数器号码(装有计数器的设备)登记清楚后,经电务值班人员签认同意,方可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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