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对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实质上变更和修改,该施工合同无效

最⾼法:建设⼯程施⼯合同内容对招投标⽂件内容进⾏实质上变更和修改,该施⼯合同⽆效裁判要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六条:“招标⼈和中标⼈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30⽇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书⾯合同。
招标⼈和中标⼈不得再⾏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案涉《建设⼯程施⼯合同》是否有效,应当视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双⽅招投标⽂件载明的内容⼀致,是否进⾏了实质变更。
⽽如何认定实质变更问题,应当根据案涉⼯程的建设⼯期、⼯程价款、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加以认定。
案情简介2012年8⽉,都兰县察汗乌苏河河道治理⼯程BT建设项⽬在国内公开招标。
该《招标⽂件》载明:招标⽅式为BT模式,⼯程总投资为71809900元,履约保证⾦为合同⾦额的10%,计划2012年9⽉15⽇开⼯,⼯期16个⽉,有效⼯期11个⽉。
项⽬投融资建设的回购期为三年,⾃实际交付使⽤之⽇起计算回购期,招标⼈按合同签订的回购⽅式及时间每年向中标⼈⽀付⼀次回购款,在三年内分三期全额回购项⽬资产。
回购总价由⼯程结算价款(中标价格+经审计确认的签证和⼯程量调整的建安⼯程费)、资⾦占⽤成本组成。
《招标⽂件》另对资⾦占⽤率、分部⼯程验收、项⽬移交、履约保证⾦的返还、违约责任等进⾏规定。
重庆七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参加了投标,投标承诺建设⼯期为2012年11⽉1⽇⾄2014年2⽉28⽇,施⼯总⼯期485天,建安⼯程费58800800元,资⾦占⽤率为5.0%(1470020元),在分部分项《⼯程单位计算表》中均已按7.0%计算了⼯程利润。
2012年11⽉10⽇双⽅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变更了合同⼯期,⼯期缩短了7个⽉,致使回购期提前;将招投标⽂件⼯程总价中的“资⾦占⽤率5.0%(1470020元)”变更为“当年同期银⾏贷款利率的资⾦占⽤6.15%”,同时⼜增加了⽀付⼯程款利息(计5279243元);在分段⽀付⼯程(回购)款约定中,将招投标⽂件中的时间节点由“后”变更为“内”,即改变了付款及违约时间点;在违约责任上,将招投标⽂件中“不能按期⽀付回购款并且超过15⽇宽限期,⼄⽅有权就未付款额按与招标⼈确定的10%收取延误期的资⾦占⽤成本”变更为“如果甲⽅应⽀付的合同款延误⽀付,每拖延⼀天,按未付款额的10%收取延误期的资⾦占⽤成本”;对履约保证⾦由⼯程验收合格后30⽇内返还变更为施⼯中返还;原招投标⽂件中,对⼯程验收有法⼈验收和政府验收,但合同中未约定(空⽩),缺少竣⼯验收程序和步骤等等。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湘高法〔2022〕102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湘高法〔2022〕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解决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如何理解?下列案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三)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
(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涉及管辖等相关问题应如何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除非实际施工人表示认可或表示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约束,否则仲裁条款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一、背景及目的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二、合同无效情形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认定无效。
三、合同实质性内容1. 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整体范围、工程部位、工程量等;2. 建设工期: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期延误等;3. 工程价款:工程项目的总投资、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价款调整等;4. 工程质量: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5. 其他内容:包括工程安全、环保、保密、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效力关系1. 对于黑白合同的效力关系,应当按照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实质性内容为准;2. 合同备案对合同效力具有证明作用,但不得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3. 合同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变更内容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应当重新认定合同效力;4. 中标合同是指包括一系列法律文件在内的合同书,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等。
五、合同履行及责任1. 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的实现;2.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实际施工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 承包人、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依照本解释处理。
六、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 注意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特别是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2. 注意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特别是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方面的争议;3. 注意合同效力关系的认定,特别是黑白合同、合同备案、合同变更等方面的处理;4. 注意合同履行及责任的分担,特别是承包人、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施工项目合同内

施工项目合同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细节和责任。
在签订施工项目合同之前,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的审查和理解。
本文将详细介绍施工项目合同内的各项条款和注意事项。
一、合同主体施工项目合同的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通常是建筑工程的业主或者代表业主的代理人,承包人则是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工程概况工程概况是施工项目合同的重要部分,应当详细描述工程的基本情况。
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投资等。
此外,还应当明确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等。
三、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施工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价格包括工程总价、预付款、进度付款、尾款等。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此外,还应当约定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方式。
四、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施工项目合同的关键环节。
合同履行包括承包人的施工义务、发包人的支付义务、双方的质量控制义务等。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承包人的施工义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等要求进行施工。
2. 发包人的支付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 双方的质量控制义务:双方应当共同保证工程质量,共同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施工项目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般而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包括:1. 双方协商一致;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 法律规定或者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施工项目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违约责任包括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七、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是施工项目合同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
最高院《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七大问题”解读(附解释全文)

最⾼院《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七⼤问题”解读(附解释全⽂)最⾼⼈民法院《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七⼤问题”解读2020年5⽉28⽇,我国正式颁布了《民法典》,⾃2021年1⽉1⽇实施。
与此相配套,2020年12⽉29⽇,最⾼⼈民法院废除了部分司法解释,颁布了⼀系列关于《民法典》的新的司法解释。
就《民法典》建设⼯程合同部分来讲,废⽌了原来的“两解释⼀批复”,即《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0号)与《最⾼⼈民法院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代之以2020年12⽉29⽇颁布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共45条,全⽂约5000字。
该司法解释将原来的“两解释⼀批复”整合在⼀起,与原来规定相⽐,内容修改整体不⼤。
新⼯程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变化有如下三点,最重要的修改是第三点:1、在司法解释第1条增加了“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效”的规定。
当然,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早已有相关的规定。
2、在司法解释第25条和第26条将垫资与⽋付⼯程款的利息计算中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改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3、在司法解释第41条将承包⼈⾏使“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长期限”由原来的6个⽉修改为18个⽉。
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7个⽅⾯: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分类序号主要内容对应的条款1合同效⼒问题第1-7条2⼯期问题第8-11条3⼯程质量问题第12-18条4⼯程计价结算、垫资和⽋付⼯程第19-27条款问题5⼯程鉴定问题第28-34条6⼯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第35-42条7实际施⼯⼈及其他问题第43-45条⼀、合同效⼒问题民法典建设⼯程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效⼒问题”的规定包括第1-7条。
精品: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导语: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最高法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形成了物权、担保、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领域的司法解释。
其中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是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解释(二)及批复基础上清理、编纂而成。
清理与编纂的基本思路是以民法典为依据,凡是民法典已经吸收的内容,在新的解释中不再重复规定;凡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内容,予以删除;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或者有争议的问题,解释暂不涉及,留待以后研究处理。
可以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是新解释,又不是新解释。
为便于大家正确、深入掌握新解释,我们结合自身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经验与体会,就该解释编纂中起草背景与过程、意见争鸣与选择、条文意旨与适用作一介绍,以飨读者。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解】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具体情形的规定。
本条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为基础,同时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对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了整合。
具体而言,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违反《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有关建筑市场主体准入(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未依法招标或中标无效(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第二款),应当依据本条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司法解释编纂过程中,有意见建议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借用资质的情形应当限定在“发包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也就是说发包人如果对借用资质的情况不知道,施工合同经招标投标依法签订的,应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