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探析

为研究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的范围 , 首先应明确其成立 的
条 件 。行 政 附 带 民事 诉 讼 是 两 种 不 同性 质 的 诉讼 并 存 , 必 它 须 具备 一 定 的条 件 :
第一 , 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 以行政案件 的成 立为前提 , 附
带 民事 诉 讼 依 附 于行 政 诉 讼 。 行政 诉讼 不 成 立 , 有关 民 事 纠 纷 可 通 过 单 独提 起 民事 诉 讼 或 者 其 他 途 径解 决 , 民事诉 讼 也
必须符合 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 , 院明确规定只能由行政 机 法 关处理 的纠纷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 第二 , 行政诉讼 与其 所 附带 的民事 诉讼 必须 具有 关联
性 。判 断 两 个 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性 质 诉 讼 的 关 联 性 应 从 两 方 面 来 把 握 :
() 1 两个诉在诉讼 主体 上有一定 联系 。行 政诉讼 中 的原 告
政诉讼法律的相关 内容 中, 但是我 国《 政诉讼 法》 行 未作 出
明确 规 定 。 1 行 政 附带 民事 诉讼 成 立 的条 件
是否 附带 民事诉讼 的根本准则 , 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 案件 中, 何种情况下 , 行政诉讼可以附带 民事诉讼 , 何种情况 下行政诉讼不 宜附带 民事诉讼 , 而实行 “ 刑后 民” 开审 先 分 理或实行单纯 的行 政诉 讼 , 决变更 。笔者认 为 , 判 主要 有以
第一 , 符合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 讼制度 目的的原则。行 政 附带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行 政争议与 民事 争议交叉案件 的 方式 , 也有其 目的。一般认 为, 建立行政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 目 的有二 : 1 实 现诉讼 经济 目的。追求 、 () 实现诉 讼经 济是建
附带民事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理浅析

附带民事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理浅析摘要: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的民事损失之赔偿。
中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附带民事赔偿也已经成为惩罚犯罪的一种方式,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我们把它也作为量刑的情节,现在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它作为量刑情节的法律基础和对我们的影响。
关键词: 附带民事赔偿法理基础量刑影响一、附带民事赔偿的一般概述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的民事损失之赔偿。
中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此,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嫌疑、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性质上,附带民事赔偿是犯罪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是一种行为引起的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属于责任竞合的情形。
虽然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却不以诉讼的进行为前提。
诉前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解或第三方调解,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判决或调解一样,均为解决赔偿问题的合法途径。
二、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与侵权案件的比较我们知道,在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多是由刑事案件引发的,而侵权案件则是多发在民事案件中,因为案件性质的不同,所以,它们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侵权行为发生后,我们一般是要求加害人:(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害;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赔礼道歉。
这些并没有对加害人的人生自由构成威胁,如果情节严重,也就是加大赔偿力度和加重惩戒。
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程序,也是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主要涉及财产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
那么,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是否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呢?首先,要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所谓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自愿向法院提出相关民事诉讼请求的行为,行政诉讼案件作为主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则作为附带案件,二者存在着一定的依存关系。
常见的附带民事诉讼类型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请求赔偿经济损失、请求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等。
其次,要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照司法程序进行解决,一般不得以行政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解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行政诉讼法并未禁止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相关的民事诉讼请求。
再次,应当注意附带民事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在于增强了申请人的维权手段及其权益保护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免申请人因为民事与行政两方面的诉讼而分别提起不同的诉讼,浪费时间和财力。
但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旦原告不能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其不能获得民事诉讼的权利。
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败诉会对行政诉讼的判决及执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判决无效、赔偿缺失等问题。
总之,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但其是否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申请人持有相关的证据,明确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增加其权益保护和维权的机会。
但是,需注意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权衡利弊,谨慎选择。
行政诉讼案件在遇到一些涉及到民事权益方面的问题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这就是附带民事诉讼。
构建民事附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17【摘要】在公益诉讼中,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与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作为行政行为常常交织在一起,导致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无法正常落实,再加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两者并行,互相牵连影响,分不清到底是何种性质的责任。
这两种公益诉讼制度中单独的每种制度都不能对交错产生的问题彻底厘清并解决。
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以民事问题为主伴随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问题这两个领域内的问题全面覆盖并解决,有必要建立一种全新的公益诉讼制度——民事公益诉讼附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在提起追究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中附带提起追究行政机关行政责任的行政公益诉讼。
这一制度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附带【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19)29-0117-0003【作者简介】张众,生于1989年,法律硕士学历,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公安分局一级警员,研究方向为治安管理。
构建民事附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渤海大学 张众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状况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有了提起诉讼的司法依据,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对公共利益救济的主体不适的问题。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提起我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实践先行于立法开创的公益诉讼制度的新模式。
可是,以解决主要民事公共利损失为主同时附带解决行政机关问题的民事附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层面始终未曾提及。
作为试点后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在实施效果上的确很好维护了公共的利益,挽回了国家和集体利益损失。
但是经过仔细对比会发现,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不应该以救济民事公共利益损失为出发点,在救济民事损失的过程中附带解决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作为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追求的终极目的是什么?难道要把督促行政机关整改放在首位,而挽回公共利益的损失却要等而次之?这似乎在逻辑上说不通,甚至会导致解决问题的本末倒置。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2009年2月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Feb.,2009第22卷第1期 Jo urnal of Shi yan Technical Inst it ut e Vol.22No.1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姚 熙(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 要]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实践催生、立法重视的新兴程序制度,学界对其争论比较激烈,甚至不乏相互对立的观点。
近年来,随着公民诉权意识的觉醒,行政诉讼数量的不断增多,研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当今中国社会状况下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建构目的;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4738(2009)0120033204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新课题,该诉讼机制的设立旨在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讨论相当热烈,观点之间的碰撞、争论也相当激烈。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又不是完整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既不是简单的行政诉讼,也不是纯粹的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条件、审理程序等具体内容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着部分共同之处,但更多的还是其特殊性。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效用主要在于协调处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的差异。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构之目的学者们普遍认为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主要基于如下几点: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避免判决结果之间的矛盾;彻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上述三点基本是主张论者的通说,而反对论者基本围绕两种诉讼之间的差异性或者通过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比较,进而攻击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发展至今,其优点显而易见,各地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成功经验充分表明了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者:曹路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案件。
由于目前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试从行政附带民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通过对其成立条件、适用范围、配套制度的分析,浅议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裁决作者简介:曹路曼,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34-02随着法律关系的相互交织复杂化,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互相掺杂的案件。
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关于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在理论上存在各种争议,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完全相同。
鉴于此,笔者试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一浅析。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豍。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对行民交叉案件处理的一种新型程序。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1.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的案件日趋增多。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扩张日益显现,其涉及的活动领域和作用范围导致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之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许多民事法律规范只有通过行政权的介入才能实现对权利义务的分配,而一些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实质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基础的社会关系。
如颁发各类权属证书、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都涉及了两类法律规范的交织,进而造成案件受理范围的交叉。
2.追求诉讼程序效益的要求。
当在实践中出现的行民争议重合关联的情况时,由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只能顾及一个方面,导致仅靠其中一种诉讼难以全面地解决行民交叉案件,有的案件甚至产生了久审不决、争议扩大化等不良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
从对审判效率的提高、司法资源的节约的角度出发,应将此类交叉的案件合并处理,以期实现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程序的简化。
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构想

2 1 年第 3 00 期
张
放: 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的理论构想
总第 4 期 4
致性 。 维护 司法统 一 , 这是行 政 附带 民事诉讼 最根 本
的原因 。 行政 争议与 民事 争议 分开处 理 , 用 不 同 将 适 的程 序 , 能会 得到 内容相 冲突 的两 种裁判 。 可 这不 利 于维 护我 国司法 的尊严 和法 律 的统一 。这种 冲突 判
21 0 0年 9月
辽
宁
省
社
会
主
义
学
院
学
报
S p. 2 1 e ,0 0
第3 ( 第4期) 期 总 _ 4
J URNAI o .o F LI Ao NI NG NS丁I I TUTE 0F S0 CI AU SM
No. ( e. ) 3 G 14
・
法 律 研 究 ・
完 善行 政 附带 民事诉 讼 制度 的理 论 构 想
上有 重叠 的现 象 时常 发生 。 比如行 政诉 讼 的当事 人
也是 民事诉 讼 的 当事人 , 果将 两种 争议 一 并解 决 , 如 对 法 院来说 , 少 了诉讼 程序 上 的重 复 , 减 能够 提高 法
院 的审判效 率 。 同时法庭 也 在可 以当庭 认证 争议 的 全 部证据 ,对前 一 争议 案件 的解 决有 利 于对后 一 争 议 案件 的审 理 , 利 于法 院公 正 、 有 迅速 地解 决全 部 纠
关键词 : 行政争议; 民事争议; 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 : 9 5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4 9 (0 0 0—o 7 —0 17 - 4 6 2 1) 3 0 3 3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文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文《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与思考》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中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践;思考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一)基本概念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民事纠纷的诉讼。
这种诉讼形式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其中,《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民事纠纷的诉讼。
”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该合法权益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
2. 行政行为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民事权益纠纷。
3. 行政行为对民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产生影响。
4. 其他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中的问题及思考(一)实践中的问题1. 立案难:部分法院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存在疑虑,担心管辖权争议,导致立案难。
2. 审理难度大: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涉及行政和民事两个领域,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需具备较全面的业务素质。
3. 证据审查复杂: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可能涉及民事纠纷的判断,需进行细致审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的,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3个方面的特征:1、只有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相关联,当事人才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成立取决于行政诉讼能否成立。
若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民事诉讼自然无法被“附带”;但法院决定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却不一定必然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如果认为附带不适当,可以驳回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中原告同时提起的赔偿诉讼。
虽然,法院审理行政赔偿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可以共同遵循的原则,但行政赔偿诉讼发生在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相对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受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而行政附带的民事诉讼则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遇到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种类:
(一)行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原告相同的诉讼
这包括两种情形:
1、被诉的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决定相对人对被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或国家作出的民事赔偿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及赔偿决定均不服的,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这时行政诉讼的原告同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的被告却为民事赔偿的对方当事人,即民事赔偿的请求人。
2、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的请求,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裁决。
争议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这时,行政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均为争议一方当事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则为争议的对方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的诉讼
这包括三种情形: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裁决被处罚人向权利受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受侵害人被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后提出提高赔偿数额或改变赔偿方式的附带民事诉讼。
此时,行政诉讼的原告为被处罚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作出行政处罚裁决的行政机关;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为权利受侵害人,被告为被处罚人。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其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向国家作出相应赔偿,相对人仅就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拒绝交付行政机关确定的赔偿金。
这时,如果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就会发生易位:行政诉讼的原告为相对人,被告为行政机关;民事诉讼的原告为行政机关,被告为相对人。
3、行政机关裁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属争议,争议一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议另一方不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这种情形下,行政诉讼的原告为争议的一方,行政诉讼的被告为行政机关;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为争议的另一方,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