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保险制度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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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对铁路保价运输的借鉴意义

货物运输保险对铁路保价运输的借鉴意义

东方企业文化·天下智慧 2011年5月250货物运输保险对铁路保价运输的借鉴意义任天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81)摘 要:铁路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体制安排,货物运输保险对铁路保价运输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探讨铁路保价运输的优势与不足,以运输保险为借鉴,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保价运输 运输保险 借鉴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5—0250—01 为了更好地规避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风险、维护托运人的利益,铁道部于1991年推出了铁路保价运输。

它为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营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货物运输保险,作为铁路保价运输在保价市场上最重要的竞争对手,很多地方都是铁路保价运输可以借鉴的。

一、铁路保价运输的存在意义从实践意义上讲,铁路保价运输较之铁路保险运输,本应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这表现在:1、铁路保价与铁路运输活动可以相互促进铁路部门作为货物运输和货物保价的双重主体,根据其运输责任应加强货物运输的管理,尽可能地将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降至最低。

这些管理行为从货物保价运输的角度来看,由于减少了承运货物的实际损失,因此可以有效地降低铁路保价运输的理赔机率、减少理赔金的数额,客观上激发了铁路部门提高运输服务水平的能动性。

2、可以迅速定损,理赔更快与第三方保险公司相比,铁路部门作为承运人,可以实现实时、动态地掌握运输的各个环节。

损失一旦发生,铁路保价部门能够利用自身信息和管理优势,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分析损失发生的原因,计算损失的数量和金额。

铁路部门的双重主体性为铁路保价部门更迅速地定损和理赔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3、成本可以更低于运输保险其一,保价运输比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范围小。

铁路保价运输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可以免责,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对于这一部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其二,管理费用更低。

铁路部门由于直接负责货物运输,管理以及信息获得的相对优势可以有效地降低保价相关的手续、审核以及定损等方面的管理费用。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的探讨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的探讨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的探讨摘要:铁路保价运输是为了弥补限额赔偿的不足建立的一种赔偿方式,是承运人内部实行负责运输的一整套运输组织办法,需要铁路全行业机务、工务、电务、车辆、运输、调度、货运等相关部门配合和支持、共同执行的一整套高效安全经济的运输组织办法。

通过分析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发展现状,从业务性质、适用范围、法律依据、赔偿期限等方面比较两者之间的互补性和差异性,针对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面临的挑战,从发展模式、政策融合、信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对策。

关键词:铁路保价运输;货运险;融合发展引言在新时代“双循环”发展格局的战略背景下,运输市场结构正在发生改变,运输供给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率。

铁路保价如何应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助力铁路货运向现代物流转型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保价运输是承运人限额责任制度的必要组成,是激励承托双方进行安全投资的有效机制,是提高货物运输质量,保障货主与承运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为提升铁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以确定性的费用应对不确定的损失,通过减少财务不确定性来增加保险购买者效用,是以大数定律为基础的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制度。

保险与保价在本质上都是风险管理工具,二者有协同发展的科学基础,可组成稳定有效的运输风险分配结构,更好地服务铁路运输发展需要,支持社会经济的高效有序运行。

1保价运输概述保价运输是承运人限额责任制度的组成内容,是激励承托双方进行安全投资的有效机制。

保险是建立在大数定律基础上的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制度,是独立于运输生产的风险管理工具。

保价运输与保险在本质上都是运输风险管理工具,有协同发展的科学基础。

在分析保价运输属性的基础上,指出保价保险协同发展的必要性,提出保价保险协同模式建议。

从运输风险分配入手,调整承运人责任分配范围并提升保价保障水平,开发与保价互为补充的货运保险附加总括保险,建立稳定有效的运输风险分配结构,是保价与保险协同发展的可选模式,可以优化保价管理制度,助力全程物流运输安全,提升铁路服务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保价运输和索赔3》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保价运输和索赔3》

保价运输和索赔一、保价运输什么是保价运输?铁路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物品时向铁路承运人声明物品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铁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损失。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托运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运输方式。

办理保价运输时,托运人可以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铁路核收保价费。

二、索赔1. 行李、包裹运输的损失赔偿标准是多少?普通行李、包裹如在运输中发生物品损失,如托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的,在声明价格范围内按物品的实际损失〔局部损失按损失局部所占的比例〕予以赔偿;如托运人未选择保价运输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15元。

2.发生行李、包裹事故后,如何提出赔偿?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一般请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

收货人要求赔偿时,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附以下文字材料:(1)行李票或包裹票;(2)行李、包裹事故记录;(3)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3. 发生旅客伤害、行李包裹事故时,在什么期限内提出赔偿?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从以下日期起计算:(1)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2)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局部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日;(3)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4. 铁路对哪些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不承当责任?〔1〕不可抗力;〔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平安标志时;〔4〕托运人自己押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5〕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它自身的过错。

铁路货物保价与保险运输问题研究

铁路货物保价与保险运输问题研究

W U , DiZHANG h n -qn C a g ig
(e ig io n i ri , eig1 0 4 , hn) B in at g v sy B in 0 04 C ia j J o Un e t j
Ab ta t T rug o ai ep e iin nv lei u a ea dt n p r s r c al yfeg tr s ott n tep p r sr c : h e hc mp rngt rvso s au h o nsrnc n r s otn u a ei r wa ih a p r i ,h a e a i n n i r tn ao c n ld st th r n e dgesmesmi rt s ewe ntet t ie n e b u di s e t o u p s , x u a l v ns l it o cu e eeid e e o i l ie t e bu f r c sa o n a p cs f r oe ec sbee e t,i ly ha t a i b h wo d e n p b a i tr , l maela l a t da pia l cp , t. euto ih iac rir n op rtsb t n ua c s cn it d e ms u t t bep rya p l b eso e ec Asars l f i i n c whc ,f are c r oae o is r e , o f csa i h n l n c nrd cin eb u dt a p n wh s ou ina i ef r e oihn f esaelgl y tm. o ta it sg n h p e , oeslt wat t ut r l igo tt a se o e o o o sh h p s h t e s K e wo d : al yfes trns r t n vl eis rdta s r t n is rdta s r t n y r s r wa ih a pot i ; au u e n pot i ;n ue n p t i i r t ao n r ao r o ao

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损失。

国际铁路保价运输原则上适用于按照《国际货协》条件办理的所有货物,国内发站至出境口岸站间或进口货物自进境口岸站至国内到达站间办理保价运输。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自愿保价。

保价金额和保价费
铁路所承运的货物,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铁路实行限额赔偿。

不参加保价运输的货物,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

按件数和数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

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

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1、责任依据的法律不同:保价责任的法律依据是铁路运输法规;保险依据的法律是保险法规。

2、责任基础不同:保价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因铁路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主要是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3、目的不同:保价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铁路赔偿限额不足以补偿托运人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特殊运输制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不同:铁路作为承保人是合同的一方,直接参加货物的运输工作,有条件对保价货物采取特殊的安全管理措施。

新一站保险网货运险提醒:通过办理铁路保价运输将有力的帮助铁路企业对保价运输的货物采取安全措施。

一般情况下,办理保价运输的手续为在货运单上填写车站和车主双方认可的“声明价格”。

铁路货物保价费率分为五个基本级

铁路货物保价费率分为五个基本级

铁路货物保价费率分为五个基本级,两个特定级。

一级为1‰、二级为2‰、三级为3‰、四级为4‰、五级为6‰、特六级为10‰、特七级为15‰。

冷藏车装运需要制冷的货物,均按该货物保价费率的50%计算。

超限货物均按该货物的保价费率加收50%计算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异同货物保价运输并不排斥货物运输保险。

托运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办理货物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货物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确有相似之处,1.都是以坚持自愿办理为原则;2.都是以托运人交纳一定的费用为条件;3.都是以补偿托运人或收货人的经济损失为目的;4都是以保价金额或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实际损失等。

但两者的法律特征有本质的区别:1.主体不同。

货物保价运输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货物运输保险的主体是被保险人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

2.合同关系不同。

货物保价运输是运输的一种责任运输形式,保价运输协议不是独立的合同,而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双方保险权利义务的独立协议。

3.责任基础不同。

货物保价运输的责任基础是运输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运输企业按照与托运人的约定,根据保价运输的赔偿原则赔偿货物实际损失;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基础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与被保险人(托运人)的约定,根据保险法律、法规确定的赔偿原则,赔偿货物实际损失。

4.确定责任依据的法律不同。

确定货物保价运输责任的依据是货物运输合同和相关的运输法律规范;确定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法规。

5.责任的起讫期不同。

货物保价运输责任的起讫期,是自承运人承运货物即货物运输合同成立之日起至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至将货车运抵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为止;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仓至仓”,亦即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起,至该货物运抵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止。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的探讨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的探讨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的探讨摘要:铁路保价运输及货运险业务是铁路运输企业不断提升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力保障,是不断提升铁路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铁路保价运输及货运险业务良好的融合发展,对提升铁路服务质量、托运人铁路服务体验和货物运输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在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过程中,应加强顶层设计,深入分析市场,仔细研究对策,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共同保障铁路货物运输安全,为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铁路保价运输;货运险;融合发展引言我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快实施多元化经营,全面提高铁路风险管控能力,有效加强铁路经营风险防范,推出了铁路货运险业务。

保价运输与货运险作为分担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方式,推进过程中难免出现相互竞争,推动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对于推动铁路货运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分析铁路保价运输发展现状1.1缺少对“限额赔偿”方法的认识对保价运输作为弥补非保价货物损失“限额赔偿”不足的有效手段认识不足。

当前铁路运输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稳定货源,不足额投保的情况较为普遍,削弱了保价运输发展空间,一旦发生严重货物损失,如果客户不办理保价,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进行“限额赔偿”,客户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容易引起纠纷。

国铁集团不断深入推进货运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装卸作业标准不断提升,货物出险率较低,托运人主观认为办理保价运输的必要性降低,对运输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认识不足。

1.2铁路保价运输宣传力度不高铁路保价运输主要是通过印发保价宣传册等传统方式进行宣传,受众人群范围有限,未能充分利用多媒体平台广泛宣传。

相比公路运输,铁路运输价格不占优势,如托运人办理铁路保价,需要额外支付保价费用,增加货物运输成本,为稳住货源,货运营销人员对保价宣传意愿较低。

站段层面,安全技术科负责保价业务管理,包括办理程序、损失赔偿、保价补偿、费率浮动等;市场营销科负责保价营销,包括客户关系管理、营销宣传等。

货物保价运输和保险

货物保价运输和保险

1.2货物运输保险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是我国保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托运人 以铁路装运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遇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按规定给予赔偿,以补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 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2货物运输保险
《铁路法》规定,托运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 可以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确定,不得以任 何方式强迫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1.2货物运输保险
2. 保险公司和运输企业间的赔付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铁路 运输企业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 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 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铁路普通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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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客户的赔付
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 范围的,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 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 赔偿责任。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 偿。
2. 保价费的计算
托运人在要求保价运输时应按货物保价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价费。货 物保价费按保价金额乘以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 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价费率不同的货物在按一批托运时, 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分别计算。保价费率不同的货物在合并 填记时,适用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保价费率分为5个基本级和两个特定级, 其费率分别为1‰、2‰、3‰、4‰、6‰、10‰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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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保险制度的冲突
物资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付承运人对物资进行运输时,由托运人按自愿原则对托付运输的物资向承运人声明该物资的实际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物资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在承运人不具有免责事由时,可按最高不超过托运人声明物资的价值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运输。

依照铁路法的规定,通过铁路运输的物资,托运人既能够选择保价运输,也能够选择物资运输保险,也能够同时办理保险及保价,选择权在托运人。

但保价运输与物资运输保险两者的法律特性既有相似性,又有不同之处,在实践中当事人选择既保价又保险时,两种制度间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研究并予调整。

一、保价运输与保险制度的比较
(一)两者的相同点
1•从形式上看,托运人均在差不多的运费以外,额外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2•从赔偿内容看,铁路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均是针对物资发生的灭失、短少和损坏等物资损
害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从赔偿结果看,托运人在两种不同制度下均可获得不超过物资实际价值的赔偿。

(二)两者的要紧区不
1•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

保价运输是按照私权自治的精神,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作出的一种商业安排。

而保险是将风险从某个个人转移到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所有成员分担损失
的一种风险防范机制。

2•赔偿责任人的免责事由不同。

铁路保价运输中承运人在不可抗力、物资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情况下能够免责。

而保险合同中因战争或军
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被保人有意或过失、保险物资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时保险人可免除责任,也即在遇到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发生时,保险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而铁路承运人能够免责。

3•赔偿责任期间不同。

铁路物资保价运输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承运物资至将物资交付收货人时止;而铁路物资运输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物资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起至该物资运抵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止。

4•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不同。

铁路物资保价运输中,物资发生损失后由铁路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

而铁路保险物资发生物资损失后,托运人可向铁路承运人或保险人主张损失的赔偿。

二、两种制度的冲突
不容置疑的是,正是由于铁路保价与物资运输保险制度之间的相似性,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和竞争性。

当托运人同时选择两者时,其矛盾和冲突则在所难免:
(一)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能否向铁路承运人追偿的咨询题
在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因第三者缘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此,也产生了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追偿数额的争议。

对保价运输的物资,在铁路运输企业不应按物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在保价额内依旧在铁路企业的限额赔
偿范围内追偿?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来看,其在第五条仅规定可比照第四条对保险物资损失的赔偿处理,在语义上并不明确,产生了理解上的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第四条中未涉及保价额的咨询题,仅规定保险公司在铁路运输企业的限额赔偿范围内赔偿,因而不论是否保价,保险公司均在铁路企业的赔偿限额内追
偿;另一种观点则恰恰相反,认为既然第四条未涉及保价额的咨询题,那也就意味其未限定保价的物资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限额内追偿,保险公司是代托运人行使其按保价额赔偿的
权利,故不应受铁路赔偿责任限额的限制。

笔者认为,因铁路运输企业对物资损失的赔偿承担
的是无过错责任,在铁路运输企业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时,都要承担对物资损失的赔偿责任
但因铁路运输企业的公益性、风险性,有必要对其设定一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对保险物资的
风险承担不能完全转嫁到铁路运输企业,故两者应对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担,故第一种观点有一
定的道理。

但从保险原理来分析,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是代替托运人行使其在运输合同中的权利,如托运人先行向铁路运输企业行使赔偿请求权,铁路运输企业亦应在保价额内
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并未额外增加铁路运输企业原本应向托运人赔偿的数额对铁路运输企业并无不公,故第二种观点也有其合理性和一定的理论基础。

究其缘故,还在于两种制度的相似性及责任期间的重合,而铁路法和保险法对这些咨询题并未涉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操作上的难度。

(二)托运人是否可同时向保险公司和铁路运输企业行使赔偿请求权
对托运人而言,其在办理保价、保险后,基于运输合同中发生的货损既能够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合同违约责任,又能够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同时存在两种请求权。

托运
人能否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依旧仅能行使其中的一项权利?
第一种观点认为,托运人获得的财产损害赔偿总额不应高于其物资实际损失,这在财产保险制度中已得到明确规定,其高于保险和保价总额获得的损失不应支持,故托运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第二种观点认为,因法律对托运人声明的保价额及保险额是否可高于物资实际价值未规定,保价不同于保险,故保险的规定不能适用于保价。

假如限制托运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则必定使托运人遭受的物资损失不能得到全部赔偿,对托运人不公,故应当
同意托运人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笔者以为,在既保价又保险的情况下,托运人同时支付了相应的保价费和保险费,而铁路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保价和保险活动又同是商业行为,为最大限度地爱护托运人的利益,两种请求权并行不悖。

但托运人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后其获赔可能高于其物资实际损失。

对此,是否有必要予以限制,如何限制,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的咨询题。

三、调整保价与保险制度矛盾的设想
保价运输制度虽在法律上得以确立,但立法并未解决其功能定位及与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保价运输和物资保险制度的功能予以重新定位,以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一个设想,在运输合同领域已建立保价运输制度后,有必要限制或协调两者间的关系,如限制托运人只能选择其一,或只能将保价与保险的总额限定在财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以免在理赔时发生冲突,而当铁路运输企业也进行理赔后,保险公司不能再向铁路运输企业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二个设想,划分保险和保价不同的责任期间,幸免竞争性,发挥制度的互补性。

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物资运离起运人或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承运人承运之前,及承运人交付物资之后至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之间期间为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而铁路承运人仅对自承运后至物资交付收货人时止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和铁路运输企业对各自责任期间发生的物资损失,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个设想,针对保价运输的免责事由中包括不可抗力这一容易导致物资损失的因素,保
险公司可单独开发不可抗力责任保险这一险种,对发生在运输期间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资
损失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承担原有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

第四个设想,在制度设计时能够使保险公司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期间并不重合,如今,托运人在办理保险和保价运输的过程中可按自由选择声明的物资价值作为保险额与保价额,而不强求两者之和必须等于物资的实际价值。

当物资受到损失时,均以声明价格为限按实际
损失予以赔偿。

如两者的责任期间仍然重合,则规定托运人在办理保价和保险时总额不能超
过物资的实际价值,铁路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对损失可按占物资总价值的比例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就全部损失赔偿后,能够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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