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审批权利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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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新丰县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新丰县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根据本区域殡葬改⾰需要提出设置需求。

⼆、办理材料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纸质申请材料采⽤A4纸,⼿写材料应当字迹⼯整、清晰。

①申请⼈为个⼈的,提交有效⾝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证明书。

有设计资质单位提供的图纸纸质申请材料采⽤A4纸,⼿写材料应当字迹⼯整、清晰有城乡建设、⼟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登陆“⼴东省办事⼤厅韶关新丰分厅窗⼝”2.在线填写注册表单,并进⾏申报材料登记。

3.⽹上核准后打印相关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交窗⼝或寄送送达。

5.现场领取或收取我局准予或不准的批复⽂件。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作⽇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20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准设置通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到县民政局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四、办理地点新丰县新城⼆街11号五、办理时限20(⼯作⽇)六、办理机构新丰县民政局七、办理费⽤不收费⼋、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东省“⼗⼆五”时期深化⾏政审批制度改⾰先⾏先试的批复》(2013年)全⽂条款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府,各县(市、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东省“⼗⼆五”时期深化⾏政审批制度改⾰先⾏先试⽅案》已经省⼈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业务手册玉溪市民政局2017年12月10日发布目录前言 (3)一、适用范围 (4)二、审批基础 (4)(一)事项名称与代码 (4)(二)受理范围 (4)(三)办理依据 (4)(四)实施机关 (5)(五)审批人员 (5)(六)审批条件 (5)(七)申请材料 (5)(八)审批时限 (5)(九)审批收费 (5)(十)审批证件 (5)三、审批咨询 (6)(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6)(二)咨询途径 (6)四、审批办理 (6)五、审批服务 (6)六、年检 (7)七、投诉举报 (7)附件一审批流程图 (8)前言玉溪市范围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刘昭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适用于玉溪市范围内建设市级殡仪馆、火葬场的审核和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与代码事项名称: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二)受理范围玉溪市范围内建设市级殡仪馆、火葬场的审核和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实施单位名称)
业务电话:88354335,监督电话:86849942
45、封存、收缴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
(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实施单位名称)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实施单位名称)
业务电话:88354335,监督电话:86849942
43、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优安科
业务电话:86840992,监督电话:86849942
44、取缔非法社会团体、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强制流程图示例
承诺期限: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内容调整工作日
51、发放烈士褒扬金、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等补助行政给付类权力运行流程
需补正情形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优安科
业务电话:86840992,监督电话:86849942
52、烈士家属祭奠费行政给付类权力运行流程
需补正情形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优安科
业务电话:86840992,监督电话:86849942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优安科
业务电话:86840992,监督电话:86849942
29、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权力运行流程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优安科
业务电话:86840992,监督电话:86849942
30、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优安科
业务电话:88354335,监督电话:86849942
33、对慈善组织有关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示例

殡葬业务受理管理制度

殡葬业务受理管理制度

殡葬业务受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殡葬业务受理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安宁与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受理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殡葬业务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2. 殡葬业务包括遗体火化、陵墓建设、丧葬仪式等一切涉及死者葬礼和后事处理的业务。

三、受理条件1. 物资供应:须具备足够的火化设备、冷藏设备、服务人员等必要条件。

2. 地理位置:应位于相对繁华、便利交通的地理位置,方便家属前来办理业务。

3. 人员素质:服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为家属提供周到的服务。

4. 遵守法规: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办理殡葬业务,不得违规操作。

四、受理流程1. 家属到达受理单位,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明等资料。

2. 受理单位核实身份信息,确认遗体处理方式和丧葬安排。

3. 根据家属要求和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服务和方案。

4. 签订合同,确定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和费用。

5. 完成相关手续,开始办理遗体处理和丧葬仪式。

五、受理规范1. 服务态度:受理单位应尊重家属意见,耐心解答疑问,保障家属权益。

2. 业务办理:按照家属要求和遵守法规办理殡葬业务,不得私自处理或变更。

3. 交流沟通:加强与家属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4. 保密责任:对家属提供的个人信息和遗体处理情况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六、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对受理单位的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2. 依照检查结果,对受理单位进行奖惩和整改,确保业务办理的合规性。

3. 定期收集家属对服务满意度的调查意见,对服务进行改进和提升。

七、责任追究1. 对违规操作或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 受理单位对于自己的错误行为,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整改,并向家属道歉并赔偿。

3. 对于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问题,将依法处理,并进行公开曝光。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殡葬业务受理单位。

2. 受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制度,做好业务受理管理工作,确保殡葬服务质量。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_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_办法_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殡葬殡仪程序:竖灵、收敛、丧失协调、引灵、接体、奠礼、火化、出殡、安厝、后续关怀。

下文是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九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条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

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行政审批】建设殡葬设施及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审批操作规范-8页精选文档

【行政审批】建设殡葬设施及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审批操作规范-8页精选文档

建设殡葬设施及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民政部门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遗体的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等服务应由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站承办,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进一步明确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方案》,市民政局负责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审核,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1.具有与该殡葬设施建设及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合法资产及经费来源;2.该殡葬设施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要与其服务功能相适应;3.项目用地及建设须经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环保、林业等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柳州市(含六县)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仪馆、火化场、殡仪服务站、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设施及提供经营性殡葬服务。

六、申请材料1.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及资金来源证明;3.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核意见书。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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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审批权利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利来源
法定市本级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38990052
责任处室
市殡葬管理处
监督投诉电话
38990050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社会福利大厦818室
申报条件
1、正式列入当地政府工作规划;2、当地尚无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设施。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理材料
当地政府建设殡服务设施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殡葬服务设施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备注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办理流程图
单独附表
设立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审批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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